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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不赔猝死

2020-04-06
财险保险规划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很多人所理解的猝死就是意外死亡的,因此其保险赔偿是意外险,其实不然,意外险并不包括猝死,而意外险也是基本不赔偿猝死的。

在意外险这个产品范畴,“猝死”则是一个会引发广大争议的死亡原因。按照保险行业的普遍做法,如果有法医证明为“猝死”,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不会赔的。因为意外伤害主要是指外来的伤害,如飞机、公交、火车等交通意外,如被人暴打身亡,还有驾驶人酗酒驾车导致其他乘车人意外伤害,这些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伤害保险。

而猝死在医学范畴一般都会归为由疾病引起,猝死的死亡原因被认为是最主要的器官发生了严重的疾病,疾病慢性而潜伏地进行,毫无征兆地发作,因此一般购买的意外险是不会进行赔付的。而且,意外险的合同条款中,除了上述一般寿险的免责项外,还会增加一些特定的或一般理解上有歧义的免责事项,如:猝死、妊娠(含宫外孕)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行为障碍(按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高风险运动(如攀岩、潜水、蹦极、赛车、特技表演、赛马、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等)导致的伤害等。

不过,在一些具体的案例中,也一直存有争议。比如本报曾做过一期典型案例,被保险人心脏病突然倒地撞破头流血而死。到底是因基础性疾病如心脏、神经性疾病导致的身亡,还是因心脏病等意外导致外伤而身亡,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有不同的理解,会引发大量的争议。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判决而定最终是否赔偿。

提示:意外险并不包括猝死,这一点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了解清楚了,以免以后在理赔时发生纠纷,不过,针对猝死,消费者是可以购买寿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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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需谨慎 意外险有 “五不赔”


近些年来,购买意外险的人越来越多,然而很多人其实都是跟风型的购买,自身对于意外险可能了解的并不多。事实上,意外险有 “五不赔” ,如果不了解意外险的人很容易得不到理赔。

关于意外险,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话题,意外险看似简单,但理赔时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往往会让消费者觉得意外。当然,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是有意推卸赔偿责任。意外险有它的保障范围,它承保的“意外”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意外”存在不小的差距。在买的时候,最好把意外险理赔中的“意外”搞明白。

理赔意外之一:中暑身故不赔

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所以说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同时,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也不是突发的。因此,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

理赔意外之二:妊娠意外不赔

周女士在2006年6月购买了国寿某意外险产品。但是,当年12月底周女士意外摔倒,身上出现多处明显的伤痕,经医生检查后,安排住院观察和治疗,后成功保胎。但在出院后,周女士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由于被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增加,多数意外险产品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目前,只有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理赔意外之三:八级以下伤残不赔

目前,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都将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作为基本的给付标准,这个标准分为七个伤残等级共34类。而公安部的《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分十个等级342类,要详细得多。这也就意味着,八级以下伤残会被拒赔。

理赔意外之四:过劳猝死不赔

过劳猝死是因为长期慢性疲劳导致的,当事人本身大多患有其他疾病,却因为不自知或不以为意,任由身体耗竭,最后导致病发死亡。过劳猝死虽然让人觉得很意外,但因为并非外来突发事故所造成,因此,意外险是不赔的。

理赔意外之五:摔倒死亡不赔

一般消费者通常对此很难理解。但换个角度,如果是一个健康的人摔倒了,可能也就是骨折或一些小擦伤。这起事故中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疾病,而滑倒只是诱因,并不构成决定性作用。这正是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

提示:以上就是意外险的五种不理赔的情况,希望您你能有所了解,避免以后在投保时不知情,进而发生理赔纠纷,更多保险知识,可以登陆网了解。

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范围 判断意外险的方法


什么是意外险?意外险是提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伤残或门诊、住院医疗等的保险赔偿,那么猝死算不算意外险保障的范围呢?“猝死”是否该获得意外险赔偿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意外死亡却遭保险公司拒赔

2012年10月,马先生带着老婆儿子一家三口驱车去看望朋友,在途径广州市黄埔区南岗宏明路某村村口时,所驾车辆被卡在了村口限宽门内,就在保险公司处理车辆被卡事宜时,马先生的儿子却不知为何与从此处进村的面包车车主发生冲突,后来更演变成了其被多人持棍棒追打,而马先生在劝阻过程中,因反复奔跑而意外跌倒,导致头颅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马先生工作的某机械制造公司曾为其投保某外资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项目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及三度烧伤,保险金额为10万元,意外医药补偿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一年。

由于尚处于保险期内,马先生遭遇意外不幸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但该保险公司却拒不赔付,此后马先生家人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保险公司认为,案发当时,警方法医也在场,法医确认马先生的死亡并非由于外力造成,而马先生公司为其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约定,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伤害,并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而根据医院检查,除了马先生头部有一块擦伤外,身体其他部分并没有明显的外伤痕迹,而医生考虑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而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死亡,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为马先生的身故做出赔付。

自此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已浮出了水面,即导致马先生猝死的是疾病还是非疾病。业内人士告诉笔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猝死需要区分导致猝死的是疾病还是非疾病,只有在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的情况下的猝死,保险公司是免责的。

案例中猝死属于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定,本案的争议在于对意外事故的理解,根据保险条款第三十条“释义”第三款,将意外事故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伤害,并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马先生突发的心源性猝死是由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所引发的结果,是在奔跑、情绪激动以及摔倒等特定条件下产生的结果,而非死者固有疾病,因此被上诉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法院表示,从本案案情、双方提交的证据均可以看出死者马先生的死因虽然是因为心源性猝死,但奔跑、情绪激动以及摔倒等情况极有可能是心源性猝死的诱因。

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历和《死亡医学证明书》,二者对马先生死亡原因确认为头颅受伤,而心源性猝死因存疑并未作为死亡原因得以确认;且根据公安机构出具的证明证实,马先生在劝阻打斗过程中,因反复奔跑而意外摔倒,导致头颅损伤,加上心情紧张,造成了意外身亡。

同时,马先生工作单位及社保机构也分别证明了,此前他并无病假记录,无任何医保报销记录,这也说明了马先生此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因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不大。而诸多证明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马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头颅外伤而非疾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法院也指出,对于本案的意外事故,应当从通常理解的角度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即奔跑、情绪激动及摔倒等突发的意外事件,直接导致了死者遭受到疾病的伤害,符合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约定,因此属于意外伤害险的赔付范围。

1.判定意外伤害四大要素缺一不可

分析

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因此,只有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构成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意外伤害事故。

分析认为,“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同时也要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外来性”强调某种危险或事故来源于人体外部,用以区别以内生疾病为保险对象的健康保险;“突发性”强调伤害是一瞬间发生剧烈变化的事故引起的;“非本意”强调这种伤害后果不是被保险人希望的或追求的;“非疾病”强调伤害不是疾病引起的。而且,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本案中,法院正是根据这四大因素判定,马先生突然死亡是意外伤害造成的结果。

2.猝死不能成为意外险拒赔的合法理由

除了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即对意外事故理解的认定外,“免责条款”是否及时说明也成为了法院判定理赔的关键。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且,投诉人认为,猝死并不是保险拒赔的理由,也不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免责条款之列。事实上,基本所有的保险合同条款上也并没有明确“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笔者查询发现,上述案例中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第十三条“责任免除”以罗列了十九条责任免除情形,当中并不包括“猝死”的情形。

律师刘健一表示,即便马先生死亡是被诉人所说的猝死,也不能成为被诉人拒赔的合法理由。猝死只是一种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

《法医病理学》对“猝死”的解释是: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诱发因素有精神、心理因素、外伤因素和热冷刺激等因素。由此可见,猝死也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而本案中马先生头颅损伤又通常被认为是猝死的重要原因。

提示:如果猝死是因为意外造成的突然死亡,那么属于意外险保障的范围,案例中的马先生便是意外死亡,因此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为了避免理赔时出现麻烦,投保者在投保意外险时需注意多方面细节。

人身意外险 让此生不彷徨


“80后”曾被誉为“在糖罐里长大的一代”,但不少现已年近三十的80后的生活却并不潇洒。由于理财意识较薄弱,一些80后或将资金全部投入股市期望“大捞一把”,或变身“消费达人”,成为“月光族”成员。

而随着结婚、生子,80后肩上的责任越来越重。在4-2-1式的家庭结构下,如何未雨绸缪,合理规划,保障未来无忧,难免让他们头疼。专家指出,80后善于接受新鲜观念,不妨考虑利用人身意外险为自己构建抵御风险的屏障,让此生不彷徨。

三口之家

较早出生的80后,很多人现已组建自己的家庭并有了下一代。在房价和物价高企的当下,80后小夫妻将面临同时赡养4位老人、抚养1个孩子的“山大”压力,因此更需精心规划自己的未来。保险专家建议,80后父母作为家庭的“顶梁柱”应先为自己构建周全的保障,人身意外险可作首要考虑。

对于刚迎来可爱宝宝的80后,业内保险专家建议,年轻父母应从意外、医疗和重疾三方面为刚诞生的孩子做好保障。新生儿好奇心强烈,磕磕碰碰是家常便饭,因此宜适当储备人身意外险中的意外门急诊险或意外医疗险。

单身族

目前,很多80后已迈入30岁门槛,部分人甚至已成为社会中坚,但相比前辈们的稳定,80后在30岁之前,近半数至少换过两次工作,36%的80后甚至目前还没有稳定工作。由于缺乏正确的理财观,主动或被动成为“月光族”的80后,实际生活远不如想象中那样轻松,工作不稳定及薪资水平相对较低,决定了他们自身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较弱。但作为独生子女,80后往往要独自承担对父母妻儿的重大责任,因此更需要借助人身意外险来分散风险。

网保险专家建议,80后单身人士应优先考虑意外险类产品,由于意外风险无处不在,80后在投保综合意外险之后,若是经常驾车出行,一定要投保充足的人身意外险。经常出差的人,还应投保一份交通工具综合意外险,能额外增加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及出租车的风险保障。目前,一年期10万元保额的意外险只需100元左右,能提供500万元交通意外保障的意外险也只需千元就能“搞定”。

“丁克”族

追求自我实现、崇尚自由的个性,造成了目前越来越多的80后夫妇选择“丁克”。从眼前来看,丁克们的生活的确更为轻松,但随之而来的养老等问题将成为“丁克”家庭最大的顾虑。

专家建议,“丁克族”尤其应该确定防范风险、着眼未来的思路。建议投保人身意外险、寿险、医疗险等保险,投保原则以少为宜,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应缴保费额度控制在5000-10000元左右,并可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年龄增长等因素,再考虑增加保险品种和缴费额度。

结语

人生本来就是一出戏,我们来也匆匆去也匆匆,整日的辛苦为了挣钱却赶不上房价的飙升,走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感觉迷茫和彷徨。而今的社会的意外太多,所以买份人身意外险,关爱自己同时也在关爱家人,让此生不再彷徨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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