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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病” 保险来保障_保险知识

2021-06-16
保险来规划资产 保险保障规划基本流程 保险家庭保障规划缺口
在所有职业中,教师的“职业病”算是比较多的,如何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做保险规划?有数据显示,高校教师重度亚健康发生率高达34.16%,是一般人的重度亚健康发生率的10%。肩周炎、声带息肉、声带小结、静脉曲张、“粉笔综合征”等已成为教师的头号健康隐患,他们的亚健康状况令人触目惊心。教师的这些“职业病”能否进行投保呢?如果客户没有在以前的体检中检测到患有所谓的职业病,保险公司也会认为,客户身体健康,属于承保的标准体。既然能投保,哪些保险适合于教师这种职业呢?对此,保险专家认为教师可以为自己作如下的保险规划:

1.意外伤害保险

教师早出晚归,对于上下班高峰期基本无法避免,人多车多,因此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十分有必要的。特点介绍:一般的意外伤害险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卡单,这类保险价格便宜,保险期限短,可作为最基础的人身保障;另一种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多搭配有主险,年缴型,可调整自己的保障额度。投保建议:在经济许可时,最好把意外险附加在寿险里面,有一个完整的计划。除了保障生命安全,还能兼顾年金、养老、医疗等问题,使自己和家庭有一个全面而长久的保障。另外,在意外伤害合同中,一般都有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了解事故中的除外责任很有必要。

2.住院医疗保险

教师总体而言属于国家事业编制,拥有比较良好的国家医保,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关注住院医疗类保险里面的住院补贴,就是每住院一天,按照一定的数额进行补贴的保险,它可以起到良好的补充作用,弥补报销的不足。特点介绍:一般医疗保险种类多,有门诊医疗保险,有住院医疗保险,还有门诊、住院都包括的综合医疗保险。而住院医疗保险中有主险,有附加险,还有费用型和定额给付型,其中费用型是按照你的合理费用的一个比例进行赔付,凭医院发票进行报销;定额给付型就是它所有的赔付在购买之前,在保险条款里面,就约定好了。投保建议:对于投保人来说应该趁年轻、健康的时候购买医疗保险,因为年轻人风险比较小,所以交的保费比较少,越早买越划算。同时,购买医疗保险一定要问清楚,是不是可以保证续保,经过保证续保以后,即使得了重症,保险公司也不会加费,更不可能拒保。

3.重大疾病保险

职业病对于教师而言,几乎无法避免,年轻的时候尚无感觉,然而到40岁以后,越来越明显,因此在不需要进行体检的时候,及早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尤为重要。具体保费依据自身收入合理控制。特点介绍:当被保人患有重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目前重大疾病保险可以分为,终身型重大疾病保险、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两全主险捆绑附加重疾,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这类险种费用相对较高。投保建议:目前市场上的重大疾病险,从保险期限上分为终身型的和定期型。终身险注重长期规划,只需定期交费即可终身享有。而定期险则比较灵活,可根据自身状况选择期限。目前大多数产品出了对疾病和身故的保障,多有返还,保障和养老功能。在选择重大疾病的保险金额的时候,还需要根据自身的医疗保障情况,进行分析后再确定。在缴费方式上,尽量选择期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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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5种职业病高风险岗位体检有补助


预防高危职业病,定期体检是关键。记者昨日从市社保中心获悉,今年将继续开展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高风险工种从业职工进行补助性职业健康体检,补助标准为参加体检的参保职工每人最高200元。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在8月底前提出申请,并于10月底前完成体检工作。

市社保中心表示,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体检是工伤预防的重要工作之一,对减少职业病危害、降低工残率有积极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8月底前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合格后将按照参加体检的参保职工每人最高200元限额进行补助,超过200元的部分由企业自行负担,低于200元的按照实际体检费用进行补助。此外,经核定批准参加体检的企业和职工需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体检工作。体检完成后,经审核通过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直接把补助款划拨给体检医疗机构,其它费则用由体检医疗机构与企业自行结算。

提醒

5种职业病高风险岗位体检有补助

据了解,此次体检补助对象为参加市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分类为二类、三类(即工伤缴费费率为0.8%或1.2%)的企业中,从事下列5种职业病危害高风险岗位作业的在职参保职工,即接触粉尘类岗位、接触化学物质类岗位、接触噪音类岗位、接触高温类岗位、接触射线类岗位等。体检项目将按照《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对在职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检查项目,按在岗必检项目进行体检。体检机构包括市疾控中心、中大五院、香洲区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省工伤康复中心共6家。

危机的过程可能是潜移默化的,一定要重视,要不然随着岁数增加,身体机能下降之后,各种麻烦的事情也就来了。

职业病,退休后查出职业病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国劳动保障报作者:李涛付小红7月22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职工退休(职)前从事过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职)后未继续从事此类工作,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职业病存在一个潜伏期,许多曾经从事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作的职工,往往在退休前未检查出有职业病,直到退休一段时期后才能确诊。而这些退休(职)人员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按照山西省的规定,退休(职)后被诊断患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以被诊断时本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高于被诊断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低于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同时,治疗尘肺等职业病的医疗、康复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报销。退休(职)后被确诊职业病人员中,被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山西省还规定,本通知发布前,如果确诊人员已死亡,经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的,其直系亲属也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已享受因病死亡抚恤待遇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新核定的待遇补足差额。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职业病,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在劳动者因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时,给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劳动者在工伤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什么叫职业病?其诊断由哪个部门负责?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2、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中暑不能保险赔付 职业中暑申请工伤保险


入伏之后,一些医院接诊了不少中暑患者。一些患者在痊愈后有疑问:自己买过商业意外保险,能否获得理赔,如何进行理赔等。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获悉,单纯中暑并非意外伤害事故,投保人不能获得保险赔付。

据保险公司人士介绍,目前市面上的疾病保险中,不存在“中暑”需要赔偿的条款。因为从保险的解释来说,中暑不属于意外险范围。意外伤害险必须同时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前提条件,但天气炎热应该不算突发的、不可预测的。保险公司指出,中暑是身体对自然气温变化的不适应,属于生理反应,而非意外伤害事故。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暑后就不能获得任何理赔。业内人士介绍,如果中暑症状严重,达到相应的身故或伤残标准,就可获得相应的意外险赔付;如果中暑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比如摔伤、意外相撞等,需要门诊或住院接受治疗并产生了医疗费,属于投保人之前附加购买的门诊或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就能得到相应的保险理赔金。

此外,随着气温的攀升,中暑是否算工伤也成为不少职工关心的话题。记者了解到,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而在2004年4月,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所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中暑应视为工伤。

如果职工在中暑之后引发其他并发症,即使医院死亡诊断上不将中暑作为主要死因,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同样视同工伤,能获得工伤保险的相关赔付

职业病,惠州市发布《惠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到2020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100%……近日,《惠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印发。

目标

符合条件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100%

《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各县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参与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控技术服务工作,市以及各县至少确定1家政府举办的公益性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统筹指导该地区职业病防治技术工作。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实现全覆盖,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的县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100%。

核化应急救援体系不断完善。健全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应急救治网络,在我市建立1个化学中毒应急救援分中心和核辐射应急救援基地。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100%,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举措

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用人单位需转型升级

《规划》透露,我市将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同时,以职业性化学中毒、噪声聋、尘肺病等为重点,在化工、皮革箱包、宝石加工、矿山、有色金属、机械、电子信息、建材、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

不达标用人单位将列入黑名单

《规划》明确,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镇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规划》要求,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让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惠州市该项规划落实后,众多职工均受到了更加优质的工伤保险保障,对当地职工的工作有着积极促进的作用,同时也将一定程度的促进当地就业。

职业病,学者称“过劳死”应纳入工伤保险


白领“过劳死”问题屡屡被提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劳动者权益?有专家认为,必须扩大职业病范围,并从法律层面明确“过劳死”的标准。

将一种病纳入职业病目录,需要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需要大样本的数据支持和医学技术等等多种因素,不可能一下子将范围扩大。2002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包含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但这些职业病多是工业产业范围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造成的身体伤害。而常见的白领阶层的职业病,基本没有包括进去,如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动组织公布的十大职业病:肌肉骨骼疾病障碍、神经障碍、心理障碍(分别列为第3位、第7位、第10位)。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这一条款可以为“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赔付提供一定的依据。但是,这里仅指猝死等情形,如送往救治后昏迷多天死亡,恐怕就不能视为工伤,其中显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不同的职业,职业风险是不同的,特别是事业单位等等都纳入工伤保险后,由于他们多是脑力劳动者,“过劳死”的认定存在更多的隐蔽因素。个人建议,职业病的名目应该尽快更新,否则难以包含所有的职业风险。但是,增加一种职业病,要通过大样本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准备时间。针对“过劳死”问题,就需要确定诊断标准、诊断技术、治疗手段,必须确有职业性的因素存在。在日本,也是经过多年的调查和医学研究,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才将“过劳死”确定为法定的职业病。解决“过劳死”的标准,必须要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纳入工伤保险,才能解决医疗、康复、伤残标准和待遇的问题。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等职业安全法律法规都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就是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而且是预防为主的。国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关于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的条款。

但是,现实中免不了出现用工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我认为,在保护劳动者健康、保护人才、保护劳动力资源方面,国家要尽早作出指导,减少劳动者的亚健康状态,减少过度疲劳的问题。另一方面,劳动者应该自我保护、自我泄压,减少职业带来的伤害,要避免长期加班、过度劳动造成的伤害。同时,国家要重视和加强职业心理的引导,防止、杜绝员工相继跳楼的现象出现。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孙树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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