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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江苏省养老保险将在年内全面覆盖

2021-05-07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养老保险如何规划 养老保险具体规划

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8月27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审议稿)》。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在今年底前覆盖全省约110万城镇居民。届时,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按照我国目前的养老制度,城镇企业职工有“职工养老保险”,农民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而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尚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将填补这最后一片空白。

《实施办法(审议稿)》规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凡具有江苏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12个档次,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拨1%。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就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考虑到本办法实施前,江苏省内一些城市已先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的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值得一提的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将建立调整机制,《实施办法》明确,江苏省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江苏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在本办法实施前,省内无锡、苏州、镇江、泰州等地已先行试点城镇居民养老制度。江苏省规定,对已按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则执行新政策标准。

相关知识

基础养老金


缴费标准提高至13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施意见》在原来新农保设定100元至500元5档、城居保设定100元至1000元10档的基础上,合并设定为13个档次,增设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3个档次。

梯次补贴由缴费额定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此次我省《实施意见》对补贴标准进行细化,并明确最低缴费补贴标准: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市、县(市、区)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同时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地区缴费补贴标准。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相较于以前的“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现在“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人员实行梯次补贴”,标准明显提高。

加发标准可自行提高

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原政策规定,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地区承担。而此次《实施意见》调整了加发标准: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

“各地在制定本地实施办法时,不能简单地将本规定理解为对以前1%~10%标准规定的取消,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加发标准。”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丧葬补助最低补8个月

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据此,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承担。

这一规定,既确定了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同时也给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留有一定空间。

今年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今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普遍提高,各地纷纷公布了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3〕9号)精神,提高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发布了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

一、调整的时间和标准

从2013年1月起,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达到每人每月75元。

二、资金来源

自治区统一提高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20元,由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即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按8:2比例承担。中央规定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各设区市、县在中央和自治区规定标准上自行提高标准的部分,由各设区市、县财政负担。

甘肃省也做出回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金提至60元

4月1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今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

今年,甘肃将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确定为为民办实事之一,甘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2013年1月1日起,在中央财政为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省财政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使中央和省级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0元,享受范围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宁夏加大民生事业投入进入社会养老保险大统筹时代

在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撑下,宁夏回汉各族群众怀着“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梦想,全面步入大统筹时代。

目前宁夏已经建立了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560万人,参保率为90%以上。居民医疗城乡统筹后,宁夏连续提高了财政补贴标准、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额,建立了居民门诊统筹,标准由260元提高到300元。建立了居民门诊大病基本医疗制度,病种由9种增加到13种,各地在此基础上扩大到20种左右,并将门诊大病报销提高到70%。

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后,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可以参加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新生儿(40天以上)到老年人均可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具有宁夏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奖励性养老金组成。养老金待遇按月发放,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国家和自治区提供,为每人每月85元,银川、中卫、吴忠等地在此基础上增加了10元到30元不等;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39;奖励性养老金指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不少于2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合并川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在全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将三级医疗机构三个档次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将川区一级、县二级和市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与原山区一级、县二级和市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保持一致。将一级、县二级、市二级、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明确为:200元、400元、450元和700元。

保险知识汇总,甘肃省养老保险将实现全面覆盖


8月初,我省65个试点县正式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一政策为我省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居民带来了福音。8月12日,在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视频会议上,副省长咸辉要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率今年年底前要达到80%以上,明年6月底前要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6市州已实现全覆盖

根据国务院今年扩大新农保试点,并同步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总体部署,我省今年新增加了31个新农保试点县,同时与正在开展试点的34个新农保试点县共65个县同步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据介绍,这将涉及全省城乡居民1802.5万人,其中城镇居民391.41万人,农村居民1411.09万人;60周岁以上人口分别占到全省农业人口的69.79%和城镇居民人口的76.08%。兰州、嘉峪关、金昌、武威、临夏、甘南等6个市州实现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60岁以上不用缴费

据了解,国务院确定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在基本原则、筹资办法、政府补贴、待遇水平等方面基本一致,对个人缴费水平由新农保的100-500元5个档,增加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100-1000元10个档,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并出台了《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

《办法》规定,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待遇水平将适时调整

在缴费标准上,国务院《指导意见》中将个人缴费标准暂设为年100-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我省《试点办法》也按这个档次设计,暂不提高,但允许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增设缴费档次和提高缴费标准。同时,由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但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和农村计划生育两证户等,要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在待遇水平方面,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我省没有再提高,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等因素再进行调整。

对《试点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可同时享受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并入新农保,可按照新农保办法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咸辉同时要求,今年各试点县市区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要达到100%;首批、藏区和第二批34个新农保试点要把参保率巩固在9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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