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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哪几种方式?

2021-05-06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哪几种方式?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事宜,以保障工伤职工及时享受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待遇时,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职工的有关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可选择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部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及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新录用职工未缴费发生事故伤害的及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市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泰州农民工获工伤保险


农民工是工伤事故的高发人群。近年来,各地加大了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力度,截至今年10月底,我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已经达到289万人,参保人数全国领先;但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在商贸、餐饮、住宿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服务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强、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工伤保险参保率一直很低。

泰州市根据服务业农民工就业特点,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参保。在该市,每位农民工都可以领到一个工伤保险“小本本”,这个“小本本”可随民工“流动”,无论新雇主是谁,都必须为农民工续缴保费。该市规定,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定额一次性为参保职工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6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流动到新单位,则由新雇主续缴。若雇主不主动缴纳,劳动部门将通过请税务部门代扣的方法,要求雇主为每个民工的工伤保费埋单。

该政策推出短短3个月,泰州就实现服务业3.2万人参保,其中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定员定额参保的1.3万人。在这一典型带动下,苏州、淮安等地也相继开展了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并取得成效。

保险知识汇总,解答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问题


问: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答: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问: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条件和待遇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自缴费的次日起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遇包括两个方面:(一)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发给伙食补助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民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待遇,对因工致残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达到护理等级的,支付护理费。因工致残达到1~4级的,支付定期伤残津贴;因工死亡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有供养亲属的支付定期供养抚恤金。

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农民工领取的定期待遇,可自主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定期领取两种待遇支付方式;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提出一次性领取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也可一次性领取。

1~4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以受伤时所对应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划分三个年龄段,同一伤残等级,按不同年龄段给予不同赔偿倍数,伤残职工年龄段小的赔偿倍数高于年龄段大的赔偿倍数;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以职工工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按供养亲属的多少给予不同的赔偿倍数,供养亲属多的赔偿倍数要高于供养亲属少的。

问: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或参保后停止缴费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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