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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农民工上工伤保险

2020-04-02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本报讯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9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否则建设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人无保险权益没保障

目前,我省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总人数的80%,总数达到50万人。2005年10月1日,《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以来,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但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时,企业必须按照办理的人头缴纳费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了省钱,只为固定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取得参保手续,并据此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而对于大部分农民工,企业并没有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困难,企业不赔偿,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 

不办理保险不能给“两证”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拆除活动的企业必须为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把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必备条件,否则将不予办理。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将受政策惠及。

通知规定,新开工建设项目(含改扩建及拆迁工程项目),要求建设项目单位将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将所有参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农民工个人不需要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由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照“以支定收”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没有提交的,建设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

本文件下发前的建筑项目,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组织施工,且建设项目合同期尚需一年以上时间才能完成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按剩余的工程造价的比例折算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拨付给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在收到工伤保险费3个工作日内为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补办工伤保险。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参加施工的农民工只要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应由总承包企业给予确认。用人单位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介绍,建设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过程中,将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重点监察,有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相关知识

本月起建筑企业统一为农民工工伤保险买单


从本月开始,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建设施工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登记手续。日前,市人劳社保、建设、交通、水利、地税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应当以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由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登记手续。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或列入工程总概算内。工伤保险费要列入工程总投标报价内,且不得作为竞标让利因素,施工企业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款项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项目施工企业首先要持中标通知书或承建合同等手续,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如果没有查验到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则不予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另外,保险费实行按中标价缴纳,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32‰(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1%作为缴费基数,按1.2%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这也意味着建设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在完成农民工参保工作后,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农民工怎样上保险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大险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

1.怎样上养老保险国

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人个人账户。”

2.怎样上医疗保险国

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参保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具体到每一个城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率及待遇标准各不相同。

3.怎样上工伤保险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4.怎样上生育保险根

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城镇用人单位的职工在生育期间,应当享受规定的产假、生育津贴及相应的生育医疗服务等待遇。生育保险是城镇企业范围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城镇企业必须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5.怎样上失业保险按

照国家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要与本单位城镇户籍职工一样参加失业保险,区别在于缴费不同。按照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城镇户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则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如何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


随着户籍政策的开放,广大农民工纷纷融入城市,他们为城市发展做出巨大贡献。针对广大民众比较关注的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下文将结合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两大角度进行分析。

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存在的问题

1.医疗保障与农民工需求不适应。调查数据表明,目前进城农民工平均年龄在30岁左右,这类人群的大病住院概率相当低,很难调动农民工的参加职工医保的热情,因此农民工迫切需要的不是大病住院保障而是常见门诊医疗保障。另外农民工频繁流动,且只保当期大病,未实行全国统筹的特点,意味着农民工任何工作变动都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待遇的终止。

2.医疗服务与农民工实际需求矛盾突出。长期以来医疗卫生资源一直采取以城市居民医疗需求为中心的户籍人口管理模式,在跨区域流动农民工已超过上亿的今天,这种模式表现出明显的缺陷。正规医疗机构的高额医疗费用与农民工低收入间的矛盾比较突出,采取从药店买药或服用自带存药的方式占绝大部分。这种事实证明农民工没有真正享受城镇职工医疗服务。

3.农民工老年医疗保障政策上缺乏保障。农民工长年从事苦、累、脏、险工作,慢性病或其它高危重病几率较高,更需要老年医疗保障;而目前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基本没有政策支撑农民工老年医保问题,这意味着年老后医保将随用人单位缴费停止而终止。

4.城乡居民医保报账手续繁琐,给农民工报账带来诸多不便。现在外出农民工异地就医,按照政策回当地社保所报账。需要手续不仅需要医院住院就诊的整套资料,还需要身份证复印件盖医院鲜章,外地打工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异地就医证明等材料,特别外伤病人还需要复印病历。在任何一个环节中,都有可能被拒绝提供;特别是打工单位出于自身单位利益的考虑就出现过拒绝提供证明的事例,这些无疑给患者报账时带来程序上的麻烦。尚有外出务工农民工回来报账时,由于村居委会先前垫付,相关单位就收取高额费用,特别是按当年个人筹资额和财政补助总额收取最为普遍,这样农民工为了实现报账,不得不支出高昂的代价。另一方面,区外就医的起付线高,自负费用高,加之理论补偿比为40%,这样就造成农民工实际补偿率特别低。甚至有些医疗上万,上十万的患者,得到的实际补偿仅占10-25%。

农民工医疗保障方案

1.建立农民工特有的弹性医保制度。农民工是个复杂而庞大的群体,建议根据其就业特征及医疗特点建立弹性医保制度。对城市稳定就业且具有相对固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将其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流动频繁、收入低下的农民工,基于其经济能力和其它条件的限制,可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原则开展大病医疗保险,重点保当期住院医疗,也可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对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应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农民工,则可按照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办法,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

2.健全农民工医疗服务体系。农民工要获得公平的医疗社会保障,要建立农民工医疗服务双层结构系统。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低下特点,应尽可能使用低价药品,在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上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保障农民工医疗服务的同时将费用减至最低。

3.农民工退休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鉴于目前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情况,缴费年限应分类执行:对由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缴费期可折算为城镇医保缴费时间,不足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选择回乡养老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转移到原籍农村,或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对选择城市永久定居农民工,可延续其医保关系,在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退休医保待遇。

4.简化手续,实现全民全面医保。在目前的情况下,建议简化手续,减少城乡居民医保特别的外出务工人员的资料留存,提高区外就医实际补偿比例,让低收入者得到真正的实惠。另外增加大病补偿或救助基金,有的放矢的针对困难群众从根本解决农民工的医疗就医问题。根据区域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测算,在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诊疗检查以及门诊住院化等,医保基金基本能实现全民全面医保。

提示:以上就是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的介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要想完善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社会各界的全力支持,还需要农民工自身提高投保意识,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为自己搭配购买一份合适的商业医疗保险,进而完善自身医疗保障。

要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好事办好


春节临近,在珠三角,回家过年的农民工辞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区退保率超过95%。社保政策成“鸡肋”,引发对制度缺陷和利益驱动的质疑

近几年来,国家非常重视农民工权益问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基本解决的基础上,国家下达一系列政策规定,要求各地政府要给农民工解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国家领导多次强调要把给农民工的各种利益、权益落实到位,要使农民工生活有保障。各地政府都在认真落实重要精神,一系列关系农民工利益的政策不断出台。农民工无论从地位上、经济待遇上都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随着农民工政策落实的不断深入,一些突出和棘手问题以及制度本身的一些问题都暴露出来了。

珠三角是我国农民工最为集中的地区,这里出现的问题最具代表性。发生在东莞的农民工辞工退保“潮”集中反映了农民工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出现的突出问题:

首要的问题是,农民工养老帐户不能全国流动和有效。流动性强是农民工的一个显著特点,“除非本地人,谁能在一个地方打工15年”,是最为准确的表述,而帐户不能流动恰好违背了这个特点。其次,退保费是农民工一笔重要收入,经济利益诉求也是退保的重要原因。有的人甚至为领取退保金而故意辞工,请求企业开退保单。再次,利益驱动,成了地方变相增收行为。农民工退保,所缴保险费的“小头”—个人缴纳部分由农民工一次性领回,“大头”—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充入地方社保基金。导致各地社保机构扩大参保面和办理退保时心照不宣的动力。最后,制度在初始设计有问题。累计缴费15年,退休后才能拿到养老金,这个规定让打工者觉得“太遥远”。深圳1987年起允许非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15年后,能够享受养老待遇的仅有100多人。这种制度设计,在急功近利比较盛行的今天,很难使农民工能够预测到15年后的情况。

农民工退保,虽然能拿到现钱,但几年甚至七八年的缴费年限将作废,个人账户将不存在,今后虽可重新缴纳,计发水平却降低。而流动退保,缴费年限达不到要求,就意味着失去了这份保障。

解决农民工帐户全国流动问题和在制度设计上的漏洞是真正发挥农民工养老保险作用的关键。解决社保帐户全国流动问题,可以通过两张卡来实现:以身份证件为唯一的社保身份IC卡;以银行卡号为唯一的社保帐户资金卡。如果全国社保统筹,账户跟着农民工走,一张IC卡就可以顺利转移,给付标准按照其交费截止到日前的当地标准给付。如在深圳、广州和四川各有交费,领取时就按三地交费时间段和标准领取。这在技术上也可以办到。同时,指定一个社保主办银行,给农民工统一办理银行卡社保帐户,无论农民工流动到哪里,所有社保资金都交纳在这个帐户上,这个银行卡免收异地存取款、查询等各种费用。

只要能够实行全国流动,个人和企业交纳的资金就能全部随农民工进行流动转移,当地政府就没有了利益驱动,同时,这么大一笔资金,就是等到15年以后,农民工也愿意,因为使他们养老确实有了保障。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调查,尽快拿出实质性举措,真正把广大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好事切实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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