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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海南省政府关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问题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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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副书记、省长罗保铭主持召开五届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省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保障参保人员跨省及省内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的内容与国务院文件规定相一致的内容有5项,即在适用范围、基金转移比例、待遇领取地确定标准、“4050”人员转移政策以及操作流程等方面全国统一。

《实施办法》中,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做相应调整的有3项。比如,在跨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个人账户比例高于或等于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实际比例转移;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补足后方可转移等。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文件未明确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有4项。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比例参照企业参保人员的转移比例执行等。

罗保铭说,《实施办法》的制定,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实利益。

罗保铭要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情,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海南城乡统筹和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常务会上,罗保铭还对提前做好“十二五”规划准备,在津、港签订的合作项目落实,节能减排等近期8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特别强调要做好下半年森林防火、病险水库防灾、油品危险化学品防事故工作,要求有关部门要查找隐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会议还审议讨论了《海南省消防条例》和《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审查稿)。

副省长林方略、陈成、符跃兰、李国梁,省长助理贾东军、陆志远,省政府秘书长徐庄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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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关注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80年代末,国家在部分发达的农村地区试点的基础上,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并决定在全国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广。然而由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方案”仅试行了?年就举步维艰了。因此,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尚未成型,可持续发展无从谈起,或者认为讨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为时尚早。然而,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推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坎坷曲折,所以更值得从理论上进行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探讨。近年来,一些经济富裕的地区一种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正在崛起,因为这种模式根本不同于原来实施的“方案”,故称其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这种制度模式能否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科学合理与否,更为重要的是它攸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生命力。

一、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产生

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对原“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进行深刻反思条件下,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仿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在我国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推行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产生的时间看,原“方案”制度缺陷以及外部条件不成熟所导致农村参保率的下降和退保率的不断上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一个全面清理整顿、停滞滑坡时期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从产生的地区看,主要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快速;农民非农化程度较高,而且集体股份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方。典型的是广东的东莞和江苏的苏州这两个地级城市以及在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大城市的郊区。从产生的原因看,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为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积累了必要的财力,尤其是集体经济份额的增强,使市(县)、镇两级财政和村级集体组织都能够对户籍地农民参保实行相应的补贴和补助。东莞市2000年由市财政出资10亿元作为基础资金的新型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从2001年起,东莞所有20至60岁的男性农民、20至55岁的女性农民全部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安全网。苏州县(市)本世纪初以来也加快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和尝试,2003年4月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各市、区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进行了相对的统一,这标志基本养老保险“苏州模式”的正式建立。截至2005年3月末,苏州全市农村劳动力累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55万人,已有70万农村老人每月享受着80元至150元的养老补贴,农村劳动力的参保率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的覆盖率均达到80%左右,居全国领先地位。

(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内容与特征

无论是“东莞模式”、“苏州模式”还是“郊区模式”,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内容、基本的制度框架还是具有诸多共同的特征,且这些特征又明显不同千原有“方案”。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特征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由原乡镇企业职工、农村干部、民办教师、复员军人等为主转变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主体。原“方案”实施中,由于纯农户参保没有相应的集体补助,因此,纯农户参保的并不多,而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对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农保和老农保的一个根本的区别。1992年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了“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资金筹措原则,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对参保的农民来说,集体补助无望,国家扶持空话,社会养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个人养老储蓄。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市(县)、乡镇、村三级补助补贴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较好地体现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因而激发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热情和积极性。

3、确立了合理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确保了农民退休时的养老待遇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新农保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制订了较为科学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农民的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东莞模式”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起每年递增25%,2000年11月至2005年12月,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苏州模式”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左右确定,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如果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农民的养老待遇大致能够达到40%的替代率。这样能够保障参保人退休时的基本生活,克服了老农保“保富不保贫”和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由于选择的投保档次过低出现的养老待遇主子养老作用

保险知识汇总,民工养老保险转移问题需解决


往年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拥挤热闹的退保场面今年没有再现。记者1月18日从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今年以来全省13市没有办理过一起退保。不再退保保护了农民工的利益,但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农民工对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办法心存疑虑。

手拿在宁期间两年参保缴费证明的安徽利辛县民工潘晓丽说:“我是回老家结婚的,什么时候再出来找工作,在哪里工作,老板给不给参保都还不知道,以后往哪里转?还不如直接把钱退给我。”一位河南籍民工则告诉记者,他曾经在郑州鞋厂打过工,又去杭州做过几个月的服装操作工,其间因为生病回老家歇了大半年,后来到上海做过电子工,前年到南京一家电子厂打工。以前每离开一个地方都是直接退保走人,以后如果再到各地打工的话是不是都要到当地开一个缴费证明?其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怎么办?

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没有顺利对接也给一些农民工带来了困惑。在南京做了4年焊工的宿迁民工小李告诉记者,他和老乡今年准备回老家承包土地种植反季节蔬菜,老家的人现在都参加新农保。他去社保部门咨询时,工作人员告诉他现在职工养老保险还不能与新农保对接,但国家很快会出台相关政策。小李说,他不了解政策,离开南京后也不知道以后会不会有人告诉他该怎么做。

这些农民工的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国家出台的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办法,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但对于一些工作流动性极强的农民工来说,由于对新政策不了解,担心“转保”流程过于复杂得不偿失,反而更希望退保,这说明有了好的惠民政策,还要有好的解释和传播,更要让民工朋友感到政策能执行到位、操作简单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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