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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关注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2021-05-07
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 养老保险基本知识 养老保险知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80年代末,国家在部分发达的农村地区试点的基础上,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并决定在全国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广。然而由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方案”仅试行了?年就举步维艰了。因此,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尚未成型,可持续发展无从谈起,或者认为讨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为时尚早。然而,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推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坎坷曲折,所以更值得从理论上进行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探讨。近年来,一些经济富裕的地区一种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正在崛起,因为这种模式根本不同于原来实施的“方案”,故称其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这种制度模式能否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科学合理与否,更为重要的是它攸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生命力。

一、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产生

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对原“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进行深刻反思条件下,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仿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在我国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推行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产生的时间看,原“方案”制度缺陷以及外部条件不成熟所导致农村参保率的下降和退保率的不断上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一个全面清理整顿、停滞滑坡时期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从产生的地区看,主要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快速;农民非农化程度较高,而且集体股份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方。典型的是广东的东莞和江苏的苏州这两个地级城市以及在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大城市的郊区。从产生的原因看,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为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积累了必要的财力,尤其是集体经济份额的增强,使市(县)、镇两级财政和村级集体组织都能够对户籍地农民参保实行相应的补贴和补助。东莞市2000年由市财政出资10亿元作为基础资金的新型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从2001年起,东莞所有20至60岁的男性农民、20至55岁的女性农民全部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安全网。苏州县(市)本世纪初以来也加快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和尝试,2003年4月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各市、区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进行了相对的统一,这标志基本养老保险“苏州模式”的正式建立。截至2005年3月末,苏州全市农村劳动力累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55万人,已有70万农村老人每月享受着80元至150元的养老补贴,农村劳动力的参保率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的覆盖率均达到80%左右,居全国领先地位。

(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内容与特征

无论是“东莞模式”、“苏州模式”还是“郊区模式”,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内容、基本的制度框架还是具有诸多共同的特征,且这些特征又明显不同千原有“方案”。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特征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由原乡镇企业职工、农村干部、民办教师、复员军人等为主转变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主体。原“方案”实施中,由于纯农户参保没有相应的集体补助,因此,纯农户参保的并不多,而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对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农保和老农保的一个根本的区别。1992年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了“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资金筹措原则,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对参保的农民来说,集体补助无望,国家扶持空话,社会养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个人养老储蓄。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市(县)、乡镇、村三级补助补贴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较好地体现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因而激发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热情和积极性。

3、确立了合理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确保了农民退休时的养老待遇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新农保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制订了较为科学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农民的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东莞模式”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起每年递增25%,2000年11月至2005年12月,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苏州模式”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左右确定,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如果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农民的养老待遇大致能够达到40%的替代率。这样能够保障参保人退休时的基本生活,克服了老农保“保富不保贫”和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由于选择的投保档次过低出现的养老待遇主子养老作用

延伸阅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养老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农村人口达8亿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关系到农民目前和将来的生活安全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一个必须放在头等重要地位的基本任务。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要确保我国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推进,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内容。必须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方方面面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应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组建一个权威性的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理顺各方面关系。同时要大力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组织、协调管理水平。目前农民收入偏低,城乡有一定差距,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3倍。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方面基本缺位的现状。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政府不仅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2.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障制度。首先,分地区推进。在贫困型农村,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起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温饱型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和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时积极推进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富裕型农村主要集中于东南沿海和大城市的近郊,其农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这类地区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其次,分人群实施。在同一地区内部,由于其人群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同,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方式、保障水平和需求是不同的,针对这一点,必须分批推进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

??3.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目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4.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换、衔接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项原则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转换、衔接。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详细转换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衔接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完善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把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都予以体现。《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七条“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三是加快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步伐,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因利益关系而影响社保关系转移、衔接等问题。四是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省际间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转换、衔接提供技术支持。

??5.改革基金管理模式,提高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而目前我国又缺乏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从国家经营向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转变过程中,政府承诺的最终担保所起到的稳定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实际上专家理财也有风险,政府必须承担最终担保。当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运作回报率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回报率时,基金管理公司先以自有资金弥补差额,弥补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最终弥补。当基金公司破产时,投保人的最低养老金应由政府承担最终“兜底”担保。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长沙今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红网1月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李柯夫)长沙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昨日,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沈光说,长沙将在今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其未来发展路径预计将遵循“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的三方管理机制,这意味着,政府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部分“买单”。

沈光介绍说,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这种基本是个人缴费的“储蓄式”农保,对农民的保障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覆盖面极窄。

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探索适度保障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已经有北京、江苏等地率先启动了这种利用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北京去年年初就开始,参保农民除原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新增加了一项基础养老金,仅这一项每人每月就可多得280元,今后农民可以领取的养老金达到人均近400元。

根据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设想,长沙将按照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低费率、广覆盖、能接续、可持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在相关县区率先进行试点。目前,相关具体政策仍在抓紧制订之中。

与过去相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在何处?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关键新在增加了政府投入,提出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明确了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

沈光认为,如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能够顺利推进,对于启动内需刺激消费都将是一件大好事。在解决了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之后,可以大力发展农村的老年服务设施,譬如养老院和在社区服务支持下的居家老人服务。老人可以用政府提供的费用购买养老机构和社区的公共服务。同时还解决了一部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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