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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之外合理搭配附加险

2021-05-03
财险保险规划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车险保险基础知识

经济在发展,汽车行业也是越来越壮大。现在有车的人也是越来越多,所以为自己的车买保险的人也是越来越多。了解更多车险险种享受车族生活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我们必须正对的面对车险。学会正确的理财,选择正确的适合自己的车险险种。这样可以在我们发生意外后得到最好的保护,让我们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的幸福,更加的美好。

不同车辆需要投保的车险会有所不同。但交强险是具有强制性的,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若是被公安机关管理部分发生未按照规定投保的话,就会扣车扣证,会给予警告,会处以应缴保险费的2倍进行罚款。商业险则是自愿性质,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能为车主带来更有力的保障。一般对私家车而言,建议根据以下平安车险险种介绍的具体内容,有选择性地投保商业险。

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首先是车辆损失险。该险种是性价比较高的一种,90%以上的车主都会选择购买,因为目前一辆A级车的几个配件维修费用就差不多相当于该险种一年的保险费。投保车辆损失险后,对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损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赔偿。对新车来说,该险种十分实用。

其次是第三者责任险。虽然交强险也具有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但交强险的赔付金额最多只有12.2万,假若不幸发生严重车祸,赔偿金额可能远远不止这个数。所以第三者责任险也是常见的险种介绍中比较受欢迎的,特别建议驾驶技术尚未稳定成熟的新车主购买这个险种。

接着是全车盗抢险。都市里汽车数量有增无减,如果爱车没有固定的停车场所,经常暴露于不良的治安环境中,又或者爱车属于易盗车型(如飞度、思迪、伊兰特、桑塔纳等等),都可以考虑投保全车盗抢险。然后轮到不计免赔险。商业车险大多都是约定5~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所以发生事故时车主仍然需要自负一定费用。投保该险后,就能把车主需要自行承担的这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最大程度规避风险。在热门的平安车险险种介绍排行榜上,该险种以价格便宜但保障力度强而成为受车主欢迎的险种。

其他像玻璃破碎险、划痕险等。若车辆行驶环境恶劣、飞沙走石,不妨投保玻璃破碎险;划痕险一旦理赔则算作一个案件,对来年保费会有影响,而且一般划痕可通过小小的汽车美容便可处理完美,所以酌情投保即可。

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在附加险中,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搭配,没有必要所有的险种都买全。譬如,对于车辆使用了较长时间、并且驾驶技术非常娴熟的车主,在商业险种组合上,建议选择车损险和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这两种最基本的商业险种组合;而其他的险种,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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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如何合理选择医疗附加险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保险。但许多人还是会忘记医疗附加险。如果你能把握好以下几点,就能合理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医疗附加险。

一,附加险是花小钱,办大事

附加险是对主险基本保障功能的一种扩充,通过特约附加条款承保某些危险,使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保障更加全面。附加险缴纳的保费较为低廉,其最大的好处是“花小钱,办大事”。

以一款附加人身意外保障为例:一年278元的保费就可获得一般意外10万元的身故或伤残保障、公共交通意外20万元的身故或伤残保障、航空意外30万元的身故保障以及5000元的意外医疗(每次最高可获赔5000元,可反复理赔),因此不能轻易放弃附加险。

二,附加险是消费型的,不返本

主险一般是长期性的险种,最终可以定期或者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后,保险公司会按照一定的投资收益返还给受益人,但附加险作为消费性的险种,一般不具有返还本金的功能。当被保险人在承保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承保责任赔付给受益人。在承保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期满后保险公司将不承担退还投保人所缴的保费。

三,如何选择合适的附加险

首先,购买医疗附加险要根据客户自身情况有所区别。

单位福利很好,而且提供了足够的医疗保险服务的客户,可以少买甚至不买。只有社保的客户,还是要买。普通的工薪阶层,不宜购买太多,比如住院津贴,从最低的每天40元到最高每天200元,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来选择不同的投保档次。第三类就是连社保都没有的客户,他们肯定要买,而且尽量要多买一些,把自己的保障充分做好。

其次,对于报销型的医疗保险不要多家投保,以免浪费。

因为报销型的医疗保险理赔都要扣除其他途径所得,只能报销其余额。比如,你能报销的医疗费用是5000元,甲公司已报销了4200元,乙公司只能报销其余额800元。当然各公司在报销范围方面还是有差别的,我公司的住院补偿报销范围较广。

再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障也要区别对待。

小孩或非家庭经济主要收入成员可少买些;而作为家庭经济主要收入成员一定要买,并且所买保额一定能满足意外事故发生时所需的保障,一般最低为被保险人三年的总收入。比如,投保人年收入10万,最低投保为30万。

另外,为孩子购买保险时,一定要附加保费豁免险。

家长作为缴纳少儿险保费的主要力量,一旦身故、残疾或是患上重大疾病,势必对缴费力不从心,这样一来,孩子的续期缴费就随时面临中断风险。因此投保少儿险时一定要选择这一附加功能。

除了以上所述,也要关注附加险的一些细节。比如:附加险和主险的购买比例限制,附加险的时效性问题,津贴型与报销型的不同,有否免赔及免赔对理赔的影响等等。总之,该买的险一定要买,不该买的坚决不买,把钱用在刀口上.

交强险 交强险免除责任 交强险赔付


2010年3月18日曹某将自己所有的两轮皖H号摩托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19日0时起至2011年3月18日24时止。2011年3月12日,曹某驾驶该车与陶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2011年3月21日,曹某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陶某住院治疗终结后,因就赔偿问题未与曹某达成一致,遂将曹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陶某各项损失共计15596.46元。

该保险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向法院起诉曹某,要求其支付垫付赔款。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曹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15596.4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对于交强险,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与商业三责险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而规定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不同,我国的交强险为确保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障,仅设定了极少的责任免除事项,同时也没有任何的免赔率和免赔额,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只要充分认识这几项责任免除事项,就不难理解为何本案中保险公司理赔后又向被保险人追偿。

交强险中最易被误解的一类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先垫付后追偿的除外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垫付的意义在于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追偿的意义在于打击违法行为。

本案中,法院的第一个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垫付赔款,并且垫付的不只是“抢救费用”,而是“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陶某各项损失”,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由抢救费用扩大至全部人身损害费用甚至全部损失费用,目的是最大限度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体现交强险保护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而第二个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且追偿金额也相应扩大至先行赔付的损失费用,致害人终须承担其侵权行为的责任,不因车辆保险的存在而得以免除,体现了对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则行为的惩戒。

此外,还有一些情形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主要指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机动车上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以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在实际生活中,被保险人往往关注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却常常忽略免责条款,这种主观上的忽略极易为日后的理赔埋下争执的种子。因此,除了对交强险的保险责任等要有充分的认识,对交强险的责任免除也应有足够的理解。

交强险 交强险解读 车险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必须强制购买的保险。交强险与车主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提供及时的经济援助,可极大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化解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常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强险限额,保险公司赔付情况如下:发生事故,当车主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千元。如果在事故中是无责任行为,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驾驶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或受伤,这时交强险是否也会对本车司机进行赔偿呢?根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本车驾驶员和车上的乘客并不在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内。因为交强险的受害人,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付,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是醉酒驾车;被保险车辆被盗期间发生车祸;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车祸;这三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畴。不过,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此外,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三者险的情况下,救助基金会垫付一定抢救费用;其次当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及部分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付,再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强险无责赔付到底是否合理


最近这段时间里,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无责赔偿条款的话题似乎是有增无减。很多人会这样问;“别人的车撞了我,责任全部在他,凭什么还要我赔他钱?”交强险条款中令人不满也不理解的无责赔付到底是否合理这一问题,遭到了很多车主的质疑和不满,舆论中取消无责赔付的呼声也逐渐在高涨。

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尽快救助伤员等方面的考虑,规定对伤者进行无责赔付还有情可原。但如果只是财产损失,无责一方也要赔偿对方,就有点于法于理说不通了。老李最近就遇到了这种尴尬的事情。

老李的事业经历可谓一帆风顺,可说起开车来则没有这么幸运了。这不,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就连续出现了两次交通事故。而两次事故的处理结果都让老李堵上添堵。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但至今老李还没有要回从法律上来讲属于自己的保险赔偿。

那是一个多月前的一天上午,老李要去位于北三环安贞桥附近的证券交易所“上班”,原本就不顺畅的三环路那天出奇的难走,稍一分神老李把前边的车碰了一下。“追尾了!”老李心里清楚地知道责任是自己的。

报警、处理事故、修车,一切都非常顺利,但到最后的一个环节,老李卡壳了。按照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一方将向对方赔付400元的车辆财产险。

老李把电话打到对方那里,对方一听就火了:“你撞了我还要我赔钱,不可能。”因为需要对方提供车辆行驶证付印件、身份证付印件、交强险付印件,老李只能继续打电话,可对方几次挂断了老李打来的电话。

于是,直到今天老李从法律上来讲应该得到的400元“无责赔付”还没有着落。

无奈不下,老李求助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交警给出的答案让老李更加无可奈何。交警只说了一句话:到法院起诉他。

有专家表示,财产无责赔付的规定确实与人们的价值判断相悖,应该取消。无责赔付赔偿限额很低(400元),受损方有能力自负,但保险公司管理成本却很高。假如A、B、C三车追尾造成三方车损,按照以前商业三者险规定,最后一辆负全责的司机要赔偿前两位司机的损失。而按照目前交强险规定,三车之间相互赔偿,最后抵消后才能得出最终赔款。“计算过程之复杂,连我这个业内人士都觉得‘头大’。”他说。

在种种质疑声的攻击下,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还站得住脚呢?

保监会对此的解释是,“交强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人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规定,直接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无责赔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也要获得400元的赔偿确实让人费解,不要说很多车主不明白为什么要有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人士也没搞清楚,只是按照保监会规定在被动地执行。现在各路专家也站出来呼吁取消这一规定,随着对无责赔付争论的不断升级,也许车主很快就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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