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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如何顺势而变?

2021-04-30
如何规划保险 如何规划家庭保险 如何编制保险规划

保险行业在我们生活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越来越多的购买保险规避生活中的风险,给自己的生活一份保障。消费者对于保险的需求也不断加大。保险监管将引领保险事业的发展迈上一个崭新的时代。

保险监管重点由传统的市场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

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传染性,要求我们把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做好保险监管工作的首要责任和使命。一直以来,我们把整顿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着力点都放在规范保险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上,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改善,保险业的形象也有了较大的提升,但市场上行业负面消息仍然不少,有的颇受社会关注。保险发展史表明,只有通过资本约束、风险约束,才能从根本上推动保险机构以服务之上、盈利为本,杜绝市场上的各种损害保险消费者乃至股东利益的各种行为,实现治标又治本。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国际保险监管事务的深入参与,偿付能力监管在理论宣传和实践操作上不断得到强化,风险监管意识已经深入保险行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监管者。然而,保险市场发展中呈现出的业务增长大起大落、机构人员竞争加剧、理赔难、消费误导等行业顽症此消彼长等等,保险不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迫使监管部门不得不把有限的监管资源投入到市场行为的整治之中,集中治理不诚信行为、清理积压赔案、打击“三假”和保险欺诈等等全国性、阶段性监管措施不断提出,取得较好的短期监管效果。涉及金融稳定、涉及行业持续发展根本性问题的偿付能力监管,其推进无疑被放缓。

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在思想认识上十分清楚自己的职责本位,在加强市场秩序监管的同时,不断补充和充实保险机构资本实力,实时评估和检测保险机构风险状况,指导保险机构调整业务结构和准备金水平,遵循IAIS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加强对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从而加强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BX010.COM

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从监管的角度看,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包括风险转移、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

(一)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判断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重要标准,符合风险转移标准的合同按照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风险转移标准的合同则作为存款或筹资合同进行处理。

(二)会计处理

真实、公允地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之间交易的经济价值是对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目的。如果一个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包含可接受的风险转移,就按照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而如果该合同不满足风险转移的判断标准,就按存款或筹资合同处理。

(三)信息披露

充分且恰当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节约监管成本的有效手段。因此,各国保险监管机构非常重视与有限风险再保险相关的信息披露。SFASlL3要求再保险分出企业披露分出再保险交易的实质、目的、影响、已赚保费和收益的确认方法、信用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要求再保险分出企业对在某个再保险交易中保险人没有解除其对投保人的基本义务的事实进行声明。IFRS4对再保险合同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已确认金额的解释,即再保险接受人应披露相关信息,以识别和解释再保险接受人财务报表中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金额;二是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披露,即再保险接受人应披露相关信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保险监管文化理念深驻于心

监管文化只有被监管干部普遍接受、理解和掌握,并转化为自发自觉意识,才能得到遵守和践行。

要解放思想观念。当前搞好监管文化建设,首要的问题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引导全体干部正确认识文化之于监管的重要意义,摒弃“文化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认识,树立文化建设时不我待的科学态度。

要强化主体意识。明确监管干部是文化建设主人的定位,充分发挥监管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变“要我做”为“我要做”,鼓励广大干部通过学习研讨、交流总结、课题研究等方式积极为文化建设建言献策,以主动、开放的心态投身到监管文化建设中。

扩展阅读

医保卡,药房变超市,医保套现谁来监管?


蔡凝说,走在市内道路上,随处可见的“牛皮癣”广告,不少都是医保卡、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信用卡套现。市内各个大医院周边和药店周边是“医保卡套现广告”的主要集散地。即使没有生病,也能办理住院,甚至不知道主治医生的长相,一张医保卡却能变成钱,实实在在的捏在手上。除了虚假看病套现之外,市面上能刷医保卡的药房大多夹带销售各种各样的生活用品,医保卡变成了购物卡。

为扼制“医保套现”现象,蔡凝建议加强宣传警示力度,让老百姓真正了解到医保对于个人的重要性与现实意义;加强监管和举报制度,给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以严惩,包括让其上“黑名单”,亮红灯,暂停其处方权等。此外,还应扩大医保卡的购药范围,使医保卡真正起到医保的作用,逐步提高老百姓对医保的信赖度和依赖性。

蔡凝说,从“住院套现”看,给没病的人甚至压根没来医院的人编造病历、开出处方、进行治疗,这么多环节要走下去,需要医院有关人员的全程配合。这说明存在监管漏洞。“如果没有监管环节的失守,甚至出现一些参与分肥的‘内鬼’,套现断不会愈演愈烈。”

此外,蔡凝认为,从医保制度本身来看,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医保卡个人账户使用有相当多的限制,许多进口药和新药无法划卡须自费,这降低了老百姓对医保卡的信任度与依赖性。

投保,因保险而受益的名人盘点


现代名人越来越有风险规避意识。诸如保全资产、实力体现等原因说到底都与风险意识有关,涉及的都是直接的经济利益。保险除了可以为自身做好保障还可保障下一代。一般人是看到才相信,而保险是相信才看到。香港影星周润发如是说。

张国荣:多年投保终获益,人寿赔款千万

一代巨星张国荣逝世,保险公司批出超过3000万元赔偿。 据了解,张国荣早在10多年前就买入保险,先后涉及4张保单,其中一张保单的最高赔偿额約高达780万港元。有消息指,人寿赔偿已在日前批出,金额总值约在3000萬至4200萬元之間。

梅艳芳千萬保險送至親

阿梅在力抗癌的同時要负担庞大的医疗費用,据悉,有关医疗费每月至少需5万港元,加之需要接受长时间治疗,故这笔费用绝对不低。幸好阿梅早已未雨綢繆,买了多份人寿保险,其受益人是梅妈妈。 在這多份保险中,有一份的保额高达200万美元。阿梅证实患癌症后,首先可获得保额的10%,以解決目前的医疗费用。其中一份经由上山诗钠购买的保险,保额更是高达200万美元,而其多年前和张国荣托连炎辉购买的保险也超过了千万元。

安然前总裁后路留得绝

安然公司破产了,好几千公司员工的退休基金一夜之间化为乌有,安然前任总裁肯尼斯的妻子琳達萊在NBC的节目中哭诉她和她的丈夫正竭力避免家庭经济破产,说“我们什么都沒有了,我们的全部身家都押在安然公司的股票上了”。 然而她沒有告訴观众,早在2000年2月他们就花400万美元购买了各种年金保险,这笔钱远远超出二人从安然获得的全年工资,从2007年开始,肯尼斯萊夫妇就能享受每年90万美元的待遇。最绝的是這些年金是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无法以此为由起诉肯尼斯萊。

拥有5张保单的翁虹

在娱乐圈内,钱财来得,快去得也快,不少往日风光无限的艺人,因为投资失利或者沉迷物质享受而最后败光家产;也有人善于理财,每年就算不怎么露面接戏,日子照样过得滋润惬意。翁虹就属于后者。 在香港长大的翁虹有着与生俱来的保险与理财意识,她既会挣钱,更会投资。早在学舞蹈期间,翁虹就买下了人生的第一份保单-为自己的双脚投保。2006年在上海参加“舞林大会”期间,翁虹仍然很谨慎地与主办方协商,为自己的腰部投保,据说保障额度达到千万元。因为早在 2001年,由于外出拍戏,翁虹不幸遭遇车祸而使腰部严重受伤,当时甚至有瘫痪在床的危险。有了那次痛苦的经历,翁虹对于生命、健康又多了一份切身的深刻体验,更加钟情于保险消费。

保险知识,代签字 保单变“废单”


最近,小汪为常年在外出差的父亲购买了一份长期寿险,在逐项填完投保单的所有内容后,在被保险人签字处代签了父亲的名字,交给了保险公司业务员,并通过保险公司核保。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小汪的孝心值得称赞,但由于其对投保基本常识的认知不足,这份保单将成为一张“废单”。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时,购买保险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如果保险合同中含有死亡责任,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没有亲自签字同意并确认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

为了提高运作效率,保险公司往往在核保时不会做详细调查,而只是在需要理赔时才会对被保险人签名进行笔迹核对。小汪代父签字的行为虽然顺利通过了保险公司的核保环节,但这并表示保单的最终生效。

从保险公司了解到,针对这种被保险人无法当场签字的情况,投保人可以先通过电话告知被保险人,以征得其同意;待被保险人亲自签署投保单以后,再将投保材料一并交至保险公司。

此外,保险合同的生效还是以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前提的。对于投保单上所设定的各种问题,投保人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这包括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已进入千家万户。人们应掌握一定的保险知识,在投保的过程中一定要多份谨慎,少份疏忽,认真履行投保过程中的各项要求。遇到疑惑应直接向保险公司咨询,避免由于自身失误而造成无效保单,最终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功能。

社保“保而不包” 如何以商业健康险堵缺口_保险知识


虽然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范围正在不断拓宽,但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的保障采用的是"保而不包"的原则,也就是所谓"高覆盖范围、低保障水平"。

专家们认为,以我国目前的客观条件,能够达到目前这样的医疗保障水平已经是非常不错了。但必须承认,在这样的医疗保障体系下,每个参保人还存在着不小的风险缺口,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在住院医疗方面。无论是费用报销的比例,还是保障范围的目录,还存在较大的风险缺口。

多手段弥补社会医疗风险缺口

弥补这些费用缺口的主要途径有:自我财富积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

当今的时代,金融、保险行业已经非常发达,疾病带来的风险缺口完全可以通过一些金融工具来化解,自我财富积累的方法已不足取,这里不再详谈。

对于不少城镇职工来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弥补国家医保体系缺口的重要方法,这也是我国现阶段对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最重要的补充。不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也有其必然的局限性。首先,这种补充属于团体保障性质,形式不可能做到个性化;更重要的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与员工是否在职密切相关,只要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便不再享受这部分保障,这也导致这部分保障不够稳定。所以,个人借助商业医疗保险,去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缺口,就显得很必要、很有益了。

健康医疗险可助力

商业保险中,能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缺口进行补充的产品,主要有重大疾病保险、费用补偿保险和住院津贴保险等健康医疗类产品。

以重大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一般称为重大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确认罹患了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大病,无论是否已经发生医疗费用,也不管一共发生了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约定额度的补偿。这种保险不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

在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发生费用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费用补偿的,最常见的是(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又称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这类费用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比例,按照投保人在医疗中的所有费用单据上的总额来进行赔付,如果有一部分已经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或者工作单位报销,那么保险公司就只能按照保险补偿原则,补足所耗费用的差额;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在保险公司报销后,社保也只能补足费用差额。此外,由于费用型保险肯定要投保者提供费用发生的有效票据,在理赔时需要将发票上交给保险机构,因此如果你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了多份同类保险,最后也不可能有额外的获益。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使工作能力丧失或降低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补偿其收入损失的一种保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住院津贴(补贴)型保险。

这类补贴型保险,又称定额给付型保险,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理赔时无须提供发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对投保人进行赔付。无论他在治疗中花多少钱,得了什么病,赔付标准按约定进行。比如买的是100元一天的住院补贴保险,那时住院以后就是每天可以拿到100元,而不论你治病花多少钱,已经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中报销了多少费用,也不考虑误工损失费严重与否等各种因素。

津贴型医疗险性价比高

北京大学社保专家傅凡先生认为,对于已经参加了社会医保的人士而言,因此费用报销型保险"用武之地"稍显弱了点,比较容易与社会医保的报销待遇产生冲突,除非是选择"专供已参加医保者"的产品,避免重复。

而重大疾病险的投入成本可能会稍高。要看个人保费预算而去选择。

住院津贴型保险则是这三类产品中最灵活的,费率也是比较低的。

至于如何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住院津贴保险,傅凡建议从住院津贴型保险产品本身的几个要素入手。

住院津贴保险包含的要素主要包括:保障范围、保障期间、给付天数、免赔天数、保费是否返还等,接下来就从这几个方面探讨住院津贴保险比较理想的形式。

保障范围

在很多保险产品中,保险责任都会因风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所不同。引发住院的原因主要包括意外导致和疾病导致,这两种住院原因在住院津贴保险的保险责任中都要包括,否则这款住院津贴对风险的覆盖就不够全面。

保障期

很多住院津贴保险的保障期限较短,一般是一年左右,满期后提供续保。而往往在某一次出险理赔之后,保险公司便不再提供续保服务,这也让被保险人的持续长期保障难以实现。在这方面,如果预算充足,建议可选择保障期限较长或者可以保证续保的产品,毕竟我们的医疗风险缺口是需要保障到老的。

给付天数和免赔天数

一般来说,住院津贴保险的给付天数都有上限,而免赔天数则或多或少存在。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当然是给付天数越多越好,免赔天数越少越好。这一点也应该货比三家。

保险费是否返还

现在市场上住院津贴型产品有消费型和返还型。消费型产品的优势是费用低廉,纯保障;返还型产品则是结合了传统的住院津贴功能外,附加一些资金返还的功能。到底选哪种,则要看个人偏好、预算等。

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完善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管制度


自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十分重视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管,成立专门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管机构,成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基本医疗保险监管的政策法规日趋完善,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医疗保险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提升人们的幸福指数,促进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险监管相关职责部门没有形成合力

(二)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没有落实到位

(三)医保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四)社会监督机制没有有效发挥作用

(五)医保监管人员不足和监管技术手段落后

(六)医保定点医院的信誉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亟待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管的思路、原则和目标

(二)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机制,推进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

在实际工作中应提高执法层级,必要时由主管副市长任昆明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合医保监管职能部门、公安、卫生、药监等行政部门,通过采取联合执法等形式,通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联合执法形式,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形成对医保违规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

(三)加强基本医保监管队伍和作风建设,全面提高监管技能

强化市医保监督检查的执法力量。按照医保覆盖人群、医保监管对象范围,合理确定市医保监督检查队人员编制配置,充实人员队伍,必要时按区域设置相应分支机构。进一步完善区县医保监管部门设置,加强区县医保监管部门管理体制,保证必需的医保监管专职人员数量。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及人员配置,要求具有较大规模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置医保管理部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健全和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对医保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绩、效、能全方位考察、评估和激励。

(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实施《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通过立法加强对各类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定医保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对医保监管的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细化规定,重点在医保监督检查程序、医保违规行为的界定、监管处罚的裁量等方面作具体规定。完善关于医疗服务行为的规范性文件,针对医保监管中发现的超限量配药、分解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过高等损害参保人利益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

(五)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体系建设,提高医保监督效能

建立三网合一的参保信息化平台。结合新政策出台和城乡医疗保险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系统软件,推进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网合并,组织开展参合人员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登记、保费核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业务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城乡医保参保人权益记录,探索利用短信平台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

建设全市统一的医保网络监管平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信息库。建立诊疗项目库。完善药品代码库建设。

(六)加大对“两定”机构和医保服务医师(药师)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医保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信誉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确立“两定”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施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名录管理。建立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动态管理数据库和监控指标,实施网络监控。探索引入“医疗第三方”对定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事前监督。

(七)加强对参保人员的监管和教育

在医保结算系统中,加大对参保人群身份的识别(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完善系统对居民医保人群个人承担部分比例的动态信息,在年底进行跨年结算再次开通系统时,对这部分人群的医保卡实行锁定制,避免在医院无法对这部分患者实行动态监管的情况下,导致来年再度参保、再度享受参保待遇,以防止增加医院负担及医保基金的流失。并对在职公务员实行限额刷卡办法。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管的思路、原则和目标。要以维护广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社会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建立规范的、公众知晓认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形成统一规范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方法,实施内外监管相结合,切实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良性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公平、共享、均等化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提供坚实的保障。

保险知识,保险法制和监管逐步健全


(一)保险法制不断完善

从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绩。

198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专门规定,这是新中国首次有了实质意义上的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例》,对加强保险业的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对海上保险合同作出了规定。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保险经营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法》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了一些配套的保险业管理规定,如《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等。

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立即对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着手修改、补充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一系列保险规章。

(二)保险监管不断加强

50年代初,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后模仿前苏联做法,于1952年将保险业监管工作交由财政部负责。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办理涉外保险业务,在行政上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的一个处。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4年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因此,在1959年到1984年之间,中国人民银行既经营保险业务,又负责对保险业的领导和管理。从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保险监管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均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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