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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介绍

2021-04-24
保险保障规划基本流程 人社局保险规划 保险家庭保障规划缺口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组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广州市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机构的管理,牵头拟订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管理政策,牵头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体平衡。

(六)牵头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统筹协调全局工作和督办重大工作事项;负责机关文电、保密、机要、档案、财务、会务、接待、政务公开等日常工作;负责日常综合性业务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户头管理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议案的协调和牵头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综合调研工作和理论动态、应用性研究,组织业务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政策性建议;拟订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草案;负责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牵头组织对政策法规的评估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法规汇编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政策法规培训与咨询、普法工作,协调专家咨询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政策法规的实施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承办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务统计分析、数据信息发布和发展预测工作;负责制定局系统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规划财务、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到本市就业管理政策;负责拟订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审批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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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局主要职能介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保局是维系社会保障的重要部门,下面小编以南京为例,给大家介绍下南京社保局的主要职能。

主要职能:

(一)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公务员管理的政策规定,拟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拟定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管理规则,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就业创业规划和促进就业政策;拟定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协助制订地方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指导全市技工院校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六)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综合调控;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定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拟订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则;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风险备付金的筹措及管理办法。

(七)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定全市企业人员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负责高层次创新人才、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深化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

(九)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十)拟定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全市劳动标准执行监管工作;牵头拟定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起草并实施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地方性法规,受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负责全市外国专家、高科技领军人才和国外智力引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相关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拟定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十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发布和政策业务咨询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是南京社保局职能的相关介绍,如果想要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网南京社保专题。

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医保费用暂不上调


近年来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障局为了给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保环境,不断改革社保政策,一切以市民社保利益为前提,完善广州市全方位社保体系。

居民医保年度缺口1.3亿

医保基金缺口是另一个焦点。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障局表示,2008年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且略有结余,当年结余4467万元。但随着国家、省陆续出台调高医保待遇标准的刚性政策,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大,而参保缴费人数远未达预期,2009年社保年度医保基金出现缺口。2010年社保年度缺口为1.3亿元;2011年应该不少于2010年。

据悉,目前广州居民医保实际参保缴费人数为138万人,略超260多万应保人数50%。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沈源呼吁市民积极参保,共担风险。市人社局医保局综合处处长潘慧娟表示,居民医保参保人缴费次月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可以算算得病后当月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所花的钱,不如‘未雨绸缪’提前参加医保。”

为此,广州市人社局向公众公开征集对《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在提高居民医保医疗待遇水平5%的同时,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的政府资助标准分别从200元、200元、500元提高到280元、300元、1000元。同时,个人缴费标准从原来的80元、480元、500元分别提高到120元、1000元、1000元。

前不久,广州市人社局巡视员郑玉华通报了《关于解决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费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的相关情况。

公务员医保改革有序推进

《请示》还明确,2012居民医保年度,广州市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的各级政府资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30元提高至240元。同时,为加大居民医保扩面力度,按首次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实际人数,市财政将按3元/人/年的标准、区(县级市)财政按不低于此标准安排学校及街、镇承担参保登记、代收代缴医保费、宣传发动等经办和扩面工作经费,并纳入每年部门预算。

此外,郑玉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还表示,对于公务员医保改革的问题目前正在有序推进当中。

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障局相关介绍: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

广州社保局主页:http://www。gzlss。gov。cn

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对外办公时间:早8:30——12:00 下午2:00——5:30

简介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广州市政府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部门,成立于1999年10月,由原广州市劳动局和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合并而成。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劳动工资处、劳动关系处(挂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劳动监察处、培训处(加挂技工教育管理处牌子)、就业处(加挂农民工管理处牌子)、养老保险处(加挂农村社会保险处牌子)、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医疗保险处、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等13个处室。局属20个事业单位(其中副局级1个、正处级18个、未定级别1个)。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网址:http://www。gzlm。net/serv/index。php

地址: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

对外办公时间:早9:00——12:00下午1:00——5:00  (星期五下午信访大厅不对外服务)。

保监会网站主要职能介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6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

保监会网站是保监会政策的主要宣传工具,浏览该网站就能第一时间了解我国保险的相关政策。

保监会网站公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保护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保险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监督管理。

保监会网站公布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一、关于审计内容

(一)对于各类审计对象的审计内容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的规定。

(二)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与《指南》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在《指南》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对审计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在高管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说明该名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适用的《指南》内容、以及调整补充的内容。

(三)对于《指南》暂未覆盖的高管人员的审计内容,应当依照公司对于该名高管人员的职责定位文件,参照《指南》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在高管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说明该名高管人员审计内容的确定方式。

二、关于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

(一)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办法》规定的高管审计工作,应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程序,并就审计发现出具报告。

(二)高管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2号——高管审计报告》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监管部门。

保监会网站下发各级单位的规范性文件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国保监会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项,下放管理层级10项,减少审批部门2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停止审批。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及时将停止审批的决定及原因通知申请人。

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按《中国保监会第六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执行。

三、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含中国保监会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有关项目),即日起移交各保监局审批。

四、减少审批部门的审批项目(含中国保监会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会签的有关项目),即日起不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各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职能


要去另外一个城市工作,之前缴纳的社保该怎么办,转移手续要去那个机构办理呢?这是很多跳槽族们经常遇到的问题,尤其像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每天社保开户销户办理数百件。那么上海市劳动保障局都负责处理哪些事情呢?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中心承担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及机构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中心承担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经办业务规程以及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以及相关的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服务职责。

四、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的支付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五、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开展相关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做好相关基金的精算工作。

六、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计工作,做好相关基金的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七、负责相关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依法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承担相关行政复查、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八、负责制定相关经办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提供相关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好相关经办业务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制定相关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配合做好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并做好相关社会保险业务数据集中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国家和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业务的经办管理和基金预算、决算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县)相关对口经办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三、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或交办的其他职责任务。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待遇的调整)

第一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条(医疗费用的记账和支付)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现决定在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职)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保”离退休(职)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于2012年底以前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男性年满70周岁及以上(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月养老金不到850元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4.其他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以上各类人员补助费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于2012年底以前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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