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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险赔范以及计算方式

2021-04-19
财险保险规划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车险保险基础知识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社会越来越走向文明,汽车在文明社会的进程中给人们带来的便利是不可比拟的。但是另一方面,汽车也给人类带来了一些麻烦甚至是灾难,因为汽车行驶而产生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屡见不鲜。这些意外事故不但侵害了人身和财产安全,更使受害人痛不欲生。风险的出现,就促成了车辆保险行业的诞生和发展,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车险保险意义就在于对车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1991年《道路交通处理办法》颁布后,我国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推行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截至2004年,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以地方性立法推行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逐渐显示出其局限和不足:一是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交通事故进入多发期。

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集中统一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法定保险。建立科学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构建系统完整的责任风险转移机制,增强肇事人的基本赔偿能力,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那么三责险赔范是怎样的呢?

三责险赔范,一直是车主朋友们所关心的问题。三责险赔范主要包括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核发驾驶人实用过称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都属于三责险赔付范围。

三责险计算方式

1。当被保险人应负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保险公司赔偿额=赔偿限额x(1一免赔率)

被保险人孙某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选择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孙某驾驶轿车在一次车祸中致第三者赵某伤残,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应当赔偿第三者赵某各种损失共12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保险公司赔款额=l0x(1-15%)=10x85%=8。5万元。

2。当被保险人应负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保险公司赔偿额=应负赔偿金额x(1一免赔率)

被保险人周某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选择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其保险车辆在事故中致第三者宋某左腿残疾,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应负同等责任,经核算,周某共应赔偿宋某损失6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保险公司赔款=6x(1一10%)=6x90%=5。4万元。

了解了三责险赔范以及计算方式,将有利于广大车主朋友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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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投保方式以及赔偿计算方式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刮小蹭,还是损坏严重,只要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但车损险也有种种除外责任。于是很多车友有了相同的疑问:投保车辆损失险多少钱?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应如何计算?

车辆损失险投保方式

一、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投保,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值;三、在投保时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张先生的车价值10万元,他却只按8万元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属于不足额投保,发生部分损坏只能按照投保的比例来赔付;如果是按照10万元足额投保,那么如果发生损坏,就按照10万的额度去赔偿。并不是像张先生认为的那样能够在8万元以内全额赔付。

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计算方式

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下面分明详细讲解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的计算方法。

全部损失是指被保险车辆的整体损毁或严重受损,失去修复价值,保险公司将其推定为全损的情况。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出险当时的衽价值计算赔偿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赔偿额=(出险当时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

例如,陆某以20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该车投保金额为20万元。后驾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陆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鉴定该车为全损,核定该车残值为4万元,同时结合该车车价下落及磨损等情况,核定该车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16万元。

那么,该车可获得的保险赔偿额是多少呢?因陆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保险公司对其车辆损失免赔20%,由于其车保险金额为20万元,高于该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6万元,所以,计算时应以该车16万元为准,则保险赔偿额=(16—4)×(120%)=9.6万元。

2、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该车的实际价值时,则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额。具体公式为:实际赔偿额=(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

例如:陈某为其轿车投保,保险金额为13万元,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车经保险公司鉴定为全损,残值为6万元,并认定该轿车在出险时实际价值为16万元,则保险公司在计算该车车辆损失险赔偿数额时,应以保险额13万元来计算,而不是以该车的实际价值16万元来计算。因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免赔损失的5%。那么,保险公司应赠付陈某的金额应为:(13—6)×(1—5%)=6.65万元。

三责险理赔案例:车撞自家人赔不赔


给自家车投了保险,开车不小心撞了别人能得到理赔,撞了自家人反而得不到理赔,因为目前绝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都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列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今年4月以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接连审理了两起撞死(伤)家人的案件,其判决结果打破了这个行规。法院认为,事发时只要家属身处车外,其身份就自动转变成了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理赔义务。

两起事故均拒赔“三者险”

2012年11月27日上午8时许,江西省新建县象山镇迎宾大道上演了一幕惨剧。47岁的胡某在家门口发动自家的轻型自卸货车时,看到其妻聂某带着小孙子在车后。谁知胡某刚刚开车起步,不知何时小孙子竟独自跑到了车前,货车右前轮从孩子头部碾过,孩子当场死亡。后经新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聂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考虑到自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胡某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一口拒绝,理由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免责条款,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担责。

无独有偶,2012年8月1日8时30分,南昌市的卢某在该市建设西路家电市场门口倒车,卢妻陈某在车后指挥。谁知驾驶技术不佳的卢某不慎将妻子撞伤,致使陈某住院治疗17天,伤残等级达到九级。后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认定,卢某对事故负全责。当卢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1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时,同样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也是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在上述两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两家保险公司对于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均无异议,但一涉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两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一致回绝,而且理由一模一样。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2年12月,陈某将丈夫卢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胡某的儿子、儿媳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将父亲胡某、母亲聂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免责为“防道德风险”

4月16日下午,记者电话咨询了人保、平安等5家保险公司。这5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均告诉记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免责条款,即“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家庭成员伤亡免责,在保险免责条款里是有明确规定的,每个保险公司都有这样的规定。”人保财险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咨询时强调,“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一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解释说,保险公司之所以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将家庭成员的伤亡列为免除责任,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赔偿,或者一方恶意造成保险事故造成赔偿,这在以前的保险案例中是有的”。

平安保险的工作人员也提出“如果把这一免责条款去掉,第三者责任险中家庭成员也赔的话,那会产生多少道德风险”的观点。该工作人员指出,免责条款的设计,就是为了规避人为的合谋作假。保险公司不是侦查机关,无法调查每一起案件的性质,只能通过免除责任来规避风险。

身处车外就是“第三者”

2013年4月15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陈某诉丈夫卢某及保险公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卢某在倒车过程中未认真观察路面动态,确保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鉴于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法院认为,该条款是免责条款,被告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该说明义务,上述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还认为,原告受伤客观存在,保险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属诈保行为。特别是本案原、被告虽是夫妻关系,但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不是固定不变的。被告倒车时,原告在车外面,相对于车辆,原告此时就是第三者,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西湖区法院也对胡某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死者虽是胡某的孙子,但在该事故中属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而非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驾驶人的家庭成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理赔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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