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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险理赔案例

2021-04-17
旅游保险知识 规划保险理赔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

旅游已成为现代人提高生活品质、释放工作压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外出旅游时购买一份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保险能够及时保障您的利益。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些旅游意外险的理赔案例,希望大家在阅读的过程中能都学到更多的保险知识。

案例一:国内首宗旅游意外保险对失踪者赔付

2001年“洞庭湖沉船事件”中失踪的徐女士、陈女士的家属分别获得保险公司10万元的保险赔付。据悉,这是国内首宗旅游意外保险对失踪者的保险赔付。

2001年6月10日,广州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批游客在湖南乘船游览洞庭湖时突发沉船意外,事件中共有9人死亡,其中4人为广州游客,参团的广州游客事发前曾统一由旅行社向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投保旅游意外险,每人保费5元。事后,当场遇难的温某与吴某家属在出事10日内即获得保险公司各10万元的赔付;但由于徐某与陈某失踪,按有关规定不能获得保险赔付。去年6月,岳阳港监处出具证明,确认两位失踪者已无生还希望。今年初,失踪者家属分别向当地法院提出宣告失踪者死亡的申请,在法院发出寻人公告3个月后,徐与陈仍然下落不明,法院遂宣告两人死亡。平保公司接到两人保险受益人的申请,按规定给付了上述保险金。

另悉,该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岳阳国旅此前曾向广州4名遇难者每人给付4.8万元的赔款。

案例二: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

案例:时下是最适合亲水游的季节。王小姐是个旅游爱好者,她担心外出旅游会面临很多意外情况,不可预知的风险大大增加。特别是出境游,境外医疗费用通常会高于每日万元,过高的医疗费用会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她想买份旅游险转移风险。想问问“旅行社责任险”是不是旅游意外险?

保险公司回应

王小姐的保险意识非常好,如果能有效地转移风险,除了让自己心里更踏实外,更能在万一出现意外情况时从容应对。所以,旅行前给自己买一份保险十分必要。很多国家,如欧洲大部分地区,在入境前都要求有3万欧元的医疗保险,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可以提供境外保险。

不少人认为旅行社已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自己不必再投保旅游意外险。对此,专家指出,游客往往以为只要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不管什么问题都能找保险公司索赔,其实不是这样,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情况时,旅行社只负部分责任。由于消费者对两种保险分辨不清,也发生了不少纠纷。

现在很多旅行社所说的保险其实都是指“旅行社责任险”,受益人是旅行社,保的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的旅游风险,并非专门为旅游者投保。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旅游者可以得到赔偿,但是,如果旅游者的损害结果不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比如在自由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受到的损害,那么,旅游者是没有赔偿可言的,因为,游客的损害结果并非是由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

而旅游意外险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购买,旅行社只能向游客介绍旅游意外险而不能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是游客,旅行社只是代游客办理投保手续。一旦发生意外,游客的权益会受到保障。

案例三:旅行社失约意外险游客家属获赔5万

2007年9月下旬,上海的曹女士由单位组织去港澳旅游。谁知,在旅途的第四天突发脑溢血,终因抢救无效而客死他乡。当得知妻子意外身亡后,王先生如遭晴空霹雳;此外,抢救用掉的6.7万余元对他来说也是很大的负担。这时,王先生想起,在妻子签署的旅行合同中,旅行社曾承诺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遂通过妻子的单位与旅行社交涉,要求得到保险金。可是,旅行社断然拒绝。深感受骗上当的王先生便将旅行社和妻子所在单位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旅行社一方表示,根据国家旅游局下达的有关文件,他们的确购买了保险。但险种为旅游责任保险,而非旅游意外险。因此,原告以旅游意外保险为由,要求给付保险金是没有依据的。此外,在出行前,旅行社也就“自愿购买旅游意外险”一事向游客们作了告知,因此并无过错。

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当时签署的《上海出境旅游示范合同》中明确写着,旅行社为游客办理意外保险。在实际操作中,这一保险费也被计入旅费总价中。因此游客完全有理由认为,旅行社已为游客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律师表示,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Bx010.cOm

以上的这些案例就是在提醒大家:责任险之外 跟团旅游一定要买意外险。专家提醒旅客,在和旅行社签署合同时一定要看是否购买了保险以及理赔范围如何。同时大家也可以到网站挑选适合自己出行计划的旅游意外险,随时保障您的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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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意外险理赔案例


意外险近年来在保险市场上颇有“人缘”。看似责任简单的意外险,出险理赔时,却往往很难让投保人如愿。那么,如何避开意外险常见理赔问题呢?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免费获赠的意外险

市民严先生参加了一个保险产品说明会。说明会上,工作人员介绍了一款带有储蓄性质的养老金产品,并称购买该产品可获赠一份意外险保单。严先生为自己和女儿各买了一份。

后来,严先生女儿的脚扭伤,他带着获赠的保单找到保险公司。然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看了一眼说:“你女儿的情况不在承保范围,所以不予赔偿。”原来,保单章程上说只有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才会赔偿。

解析:警惕“免费赠送”了解免责范围

小编提醒大家,生活中,消费者对类似的“赠送”要睁大眼睛,提高警惕。对于意外险而言,被保险人要清楚了解免责范围。包括故意不当行为(如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酒后驾驶,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或疾病所引发的人身伤害等,其他常见的免责事件还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案例二:意外险变成责任险

去年十一期间,市民于女士外出旅游。签约前旅行社告诉她“旅游送保险”。后来于女士发现,所谓送的保险是旅行社责任险,受益者是旅行社,而不是她。

解析:“责任”不等于“意外”

外出旅游上保险,大多数消费者都分不清楚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这两个险种。事实上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旅行社责任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是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其保障的是旅行社而不是旅客。而且,此险种仅为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所需承担的积极责任埋单,而旅游者在旅行中,由于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由于旅游者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费用等,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而旅游意外险则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该保险一般是由旅行社推荐、游客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的保险。该险种保障的是旅客而不是旅行社。

此外,市民外出旅游遇到意外时要及时报案。一定要在事故发生3日内拨打报案电话,以免给保险公司查勘、检验等带来困难,这样很可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国内游客出险就诊时,应尽量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并将就诊病历、药品明细及各种票据保存好,以便顺利获得赔付。

再有,很多旅游意外险对于赛马、攀岩、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免责”。因此,投保人在选择旅游险时,务必留意保险公司推出的旅游险在分项责任的赔付方面是否有所限制。

旅游意外保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旅行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会因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同而略有差异,但一般包括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

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第三者责任是指由于旅行社和旅游者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故发生而生产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可以根据旅游意外保险获得赔偿。

旅游意外险怎么理赔?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节假日已经演变为旅游日了。每到春节、元旦、十一黄金周,旅游公司、保险公司都忙的够呛。随着旅游险销售量的上升,各保险公司也都将新的旅游险产品在此时节强力推出。面对市场零零总总的保险产品,投保人在选择的时候也开始犯难,旅游险买了以后,出险后怎么理赔呢?

旅游意外险是意外险的一个分支,主要承担旅游途中可能遭遇的风险。目前很多短期的旅游意外险中都包含意外、疾病医疗、旅行延误等保障。而一般网络上通常谈到的旅游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旅行社责任险,一种是旅游意外伤害险。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规定,正规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游客一旦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就可享有该项保险的权益。

投保旅游意外险需要的资料:提供证件号、个人姓名、出行日期。

那么,购买旅游意外险?发生意外如何申请理赔呢?

被保险人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时,请拨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报案,提供您的保单号、身份证号码、并简要说明事故经过。

报案结束后及时进行治疗,这里注意一般国内的旅游医疗保险仅按照社保用药范围进行赔付,因此如果希望使用进口药剂等只能自行支付。另外如有医疗垫付功能的要及时要求保险公司垫付治疗费用。

治疗结束后,收集费用清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所有理赔申请所需材料:

(1)理赔申请书

(2)申请人及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3)非受益人提出申请的还要提供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

(4)当事人的银行帐户复印件(身故赔付除外)

医疗费理赔申请所需材料:

(1)相关的病历原件和出院小结(意外住院的人员需要提供出院小结)

(2)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发票(一般指市,县级以上医院)

(3)意外住院的人员还需要提供药品明细清单或盖有治疗单位公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清单(即医保报销清单);

(4)因意外所致的医疗还需提供能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身故理赔申请需准备材料:

(1)所有受益人签字的申请书、授权书

(2)受益人资格确认表所有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火化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残疾理赔申请需准备材料:

(1) 区、县级医院以上包括区、县级医院开具的伤残证明,或由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或机构开具的伤残证明;

(2) 区、县级以上包括区、县级医院就诊的所有病史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史、住院病史、出院小结、检查报告、X光片、CT片、MRI片等等]。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对需要调查的案件,在 30 天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网上投保注意事项

如实填写投保单:网上填写投保单一定要正确填写以免因为填写了错误信息而是保险公司在出险时拒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看清保险条款:很多投保人只知道旅游团代理投保了旅游险而不知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没弄清楚就糊涂投了保。

并非保得越多越好:选择一定数量的保险险种投保,自然有了更多的保障,但是,旅游医疗险种是补偿性险种保多了形成超额保险多交保费就不明智了。

出了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出现后应及时报案。

除外责任: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不在一般的旅游意外险承保范围内,需要单独购买专门的户外保险。

温馨提示:

由于按照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各家旅行社都要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有些游客就认为跟团旅游就不必购买旅游意外险了。这是一个误区。“出行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责任并非都在旅行社,如果游客抱着错误的想法,一旦发生损失有些就得不到保障。”还有一些人认为购买交通工具意外险后再购买航意险是一种重复和浪费。除非在同一公司购买的产品,条款有特殊规定的外,通常在不同保险保险公司购买的产品,保险金额可以相互叠加。

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 旅游险是否保自杀


有很多人认为,意外伤害险保险时像花儿一样灿烂,理赔时像走迷宫一样混乱。意外伤害险理赔真的很让人闹心么?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起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具体体会一下意外伤害险理赔的注意事项。

安徽游客李某与其妻子一起参加了当地旅行社组织的北京5日游。在到达北京的次日,妻子很早起来发现丈夫李某不在床上,后来才被告知李某躺在酒店外的地上,已告不治。警方出具的关于李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为:经过现场勘察、法医鉴定、走访群众等工作,根据所获得的证据,得出如下结论,李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曾经到达现场进行查勘。李某与其妻子居住的房间在该酒店的4022房间,距离地面86米,活动窗完全开启后,窗口高1.05米,宽0.5米。家属料理完丧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支付保险金25万元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出险原因是李某死于自杀,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这起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最终诉诸法律。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签发的以李某等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提供的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共同组成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金每人24万元,意外身故丧葬费每人1万元的保险责任。

因此,本案的焦点就在于被保险人李某在旅游住宿期间因坠楼身故,是意外伤害事件还是自杀。如果是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如果李某死于自杀,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评析:问题在于谁该对李某是否是自杀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说明解释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导致要证明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时候,那么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此可以看出,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乎胜败的选择,准确分配证明责任的前提在于准确的理解法律规定。

本案涉及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根据该条款,本案原告方面的举证要求,就是完整的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即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而且提供这些证明和资料的责任范围以“所能提供”为限。

现在本案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事故性质(李某死亡)、原因(高坠致颅脑损伤)、损失程度(25万元)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认为李某系自杀而死,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保险公司虽然推理认为李某系自杀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并不具有让人信服的程度。保险公司的推测相对于原告的证据,明显处于证明弱势的地位。事实上,保险公司的推测并不能排除李某梦游导致坠楼死亡的可能。而且常理告诉我们,自杀是人类非常反常的故意终止自身性命的行为,一般都是需要有自杀动机的,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不会轻易的认定为自杀。比如上海浦东审结的一个意外死亡的保险纠纷案,一个年轻妇女在生产后40天,因为产后抑郁症自杀,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产妇多次流露轻生的意思,因此得出了自杀的结论。为此保险公司的拒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因此,提醒广大朋友,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不仅像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涉及死亡或者自杀等问题,还有在人身寿险中也有涉及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对于自杀问题,保险法中有专门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因此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正如本案分析的那样,如果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就被保险人的自杀事实提交可靠证据进行证明,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轻易认定自杀的事实。

正是基于这样的法理与分析,本案李某的家人作为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伤害及丧葬费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向李某家人赔偿25万元的保险金责任。

民生意外险产品及意外险理赔案例及理赔注意事项


每个保险公司的险种都很多,做为常见险种的意外险,是比较受人关注的,民生人寿的意外险险种有哪些?意外险理赔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民生人寿意外险产品有:

民生金如意护身符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阳光旅程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康顺老年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康顺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麻醉安全意外伤害保险

富贵吉祥意外险

富贵安康意外险

民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无忧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款)

富贵平安意外险

民生观光景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乘客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在购买意外险时应明白保险公司对意外事故的定义,保留发生意外事故的凭证以及清楚免责条款。

第一、投保人在购买意外险时,应该要求保险公司出示意外险的具体保险条款,尤其是要求保险公司对意外事故的概念进行说明。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定义通常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所以意外险不是对所有意外都会赔偿。

意外险赔偿要求意外事故同时满足外来性、剧烈性和偶然性等三项条件。外来性是指意外伤害是由被保险人的人身外部因素作用引起的,如果伤害是由自身疾病引起则不算意外事故;剧烈性是指被保险人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造成伤害,如果伤害是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所引起也不算意外事故;偶然性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不能预见和不希望发生的事故,如果伤害被证明是由被保险人故意引起不能算意外事故。

第二、被保险人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应该注意保留由医院和公安局等出具的权威凭证,可以为以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提供充分证据,而且应该在保险公司通常规定的1至7天期限内尽快报案。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意外险时,需要提交保单、死亡证明或残废证明、医药费报销单和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凭证。

第三、投保人应该清楚意外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免赔额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一定损失限额,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损失才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规定意外险免赔额主要是为降低运营成本和提高被保险人责任心,减少一些频繁发生的小额赔付支出。普通意外险通常将被保险人在赛车、攀岩、滑雪、赛马和跳伞等高风险运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作为免责范围,不进行理赔。

五种意外不理赔

意外险看似简单,但理赔时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往往会让消费者觉得意外。当然,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是有意推卸赔偿责任。意外险有它的保障范围,它承保的“意外”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意外”存在不小的差距。在买的时候,最好把意外险理赔中的“意外”搞明白。

理赔意外之一:中暑身故不赔

2008年夏天,张先生在走下公交车后突然中暑晕倒。在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张先生的儿子想到单位为张先生购买了意外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让张先生儿子意外的是,保险公司认为中暑不属意外,拒绝理赔。

解读: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所以说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同时,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也不是突发的。因此,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

理赔意外之二:妊娠意外不赔

周女士在2006年6月购买了国寿某意外险产品。但是,当年12月底周女士意外摔倒(当时怀孕4个多月),身上出现多处明显的伤痕,经医生检查后,安排住院观察和治疗,后成功保胎。但在出院后,周女士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解读:由于被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增加,多数意外险产品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目前,只有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理赔意外之三:八级以下伤残不赔

黑龙江齐齐哈尔一位老人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按公安部《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鉴定为腰部伤残八级,右上肢伤残十级。当这位老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意外险条款中只对七级以上(包含七级)伤残进行赔付,老人的伤残等级不在赔付之列。

解读:目前,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都将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作为基本的给付标准(烫伤、烧伤除外),这个标准分为七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共34类。而公安部的《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分十个等级(一级最重)342类,要详细得多。这也就意味着,八级以下伤残会被拒赔。

理赔意外之四:过劳猝死不赔

李先生在单位加班时突然摔在地上,在被送至医院途中停止了呼吸,医生诊断为“猝死”。对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其名下的意外险,理由是“猝死不是意外”。对此,家人很不理解,明明是突然发生的死亡,怎么就不是意外呢?

解读:过劳猝死是因为长期慢性疲劳导致的,当事人本身大多患有其他疾病,却因为不自知或不以为意,任由身体耗竭,最后导致病发死亡。过劳猝死虽然让人觉得很意外,但因为并非外来突发事故所造成,因此,意外险是不赔的。

理赔意外之五:摔倒死亡不赔

陈大爷在浴室洗澡时,不慎滑倒。家人将其扶出时,已不能自主呼吸。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意外摔倒导致身亡,应该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了吧?结果是“NO”。

解读:一般消费者通常对此很难理解。但换个角度,如果是一个健康的人摔倒了,可能也就是骨折或一些小擦伤。这起事故中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疾病,而滑倒只是诱因,并不构成决定性作用。这正是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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