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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 旅游险是否保自杀

2020-10-15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财险保险规划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有很多人认为,意外伤害险保险时像花儿一样灿烂,理赔时像走迷宫一样混乱。意外伤害险理赔真的很让人闹心么?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起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具体体会一下意外伤害险理赔的注意事项。

安徽游客李某与其妻子一起参加了当地旅行社组织的北京5日游。在到达北京的次日,妻子很早起来发现丈夫李某不在床上,后来才被告知李某躺在酒店外的地上,已告不治。警方出具的关于李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为:经过现场勘察、法医鉴定、走访群众等工作,根据所获得的证据,得出如下结论,李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曾经到达现场进行查勘。李某与其妻子居住的房间在该酒店的4022房间,距离地面86米,活动窗完全开启后,窗口高1.05米,宽0.5米。家属料理完丧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支付保险金25万元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出险原因是李某死于自杀,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这起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最终诉诸法律。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签发的以李某等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提供的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共同组成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金每人24万元,意外身故丧葬费每人1万元的保险责任。

因此,本案的焦点就在于被保险人李某在旅游住宿期间因坠楼身故,是意外伤害事件还是自杀。如果是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如果李某死于自杀,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评析:问题在于谁该对李某是否是自杀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说明解释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导致要证明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时候,那么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此可以看出,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乎胜败的选择,准确分配证明责任的前提在于准确的理解法律规定。

本案涉及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根据该条款,本案原告方面的举证要求,就是完整的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即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而且提供这些证明和资料的责任范围以“所能提供”为限。

现在本案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事故性质(李某死亡)、原因(高坠致颅脑损伤)、损失程度(25万元)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认为李某系自杀而死,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保险公司虽然推理认为李某系自杀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并不具有让人信服的程度。保险公司的推测相对于原告的证据,明显处于证明弱势的地位。事实上,保险公司的推测并不能排除李某梦游导致坠楼死亡的可能。而且常理告诉我们,自杀是人类非常反常的故意终止自身性命的行为,一般都是需要有自杀动机的,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不会轻易的认定为自杀。比如上海浦东审结的一个意外死亡的保险纠纷案,一个年轻妇女在生产后40天,因为产后抑郁症自杀,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产妇多次流露轻生的意思,因此得出了自杀的结论。为此保险公司的拒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因此,提醒广大朋友,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不仅像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涉及死亡或者自杀等问题,还有在人身寿险中也有涉及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对于自杀问题,保险法中有专门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因此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正如本案分析的那样,如果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就被保险人的自杀事实提交可靠证据进行证明,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轻易认定自杀的事实。

正是基于这样的法理与分析,本案李某的家人作为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伤害及丧葬费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向李某家人赔偿25万元的保险金责任。Www.Bx010.cOM

扩展阅读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及理赔案例介绍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可向借款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在其遭受意外伤害时,帮助其或者其家人解决所借款项难以偿还或者无法偿还的问题。本文将为您介绍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相关知识,并结合理赔案例为您介绍保险公司是是如何为该保险进行理赔的。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是专门针对房贷借款人设计的意外伤害保险险种。贷款人购买后,如遭遇严重伤残或意外死亡,导致无法继续还贷的,其所有或部分贷款将按约定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费率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行业内,经营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各家寿险公司一般将产品费率拟定在0.2%~0.3%之间。这种保险需每年购买,保额最低为贷款金额的2%。

对于没有抵押物,完全凭借个人信用的贷款,考虑到贷款安全,银行对借款人的人身风险比较关注。当借款人因意外致残或死亡,不论投保人是否丧失了还款能力,提供贷款的银行都将作为保单的第一受益人,获得承保保险机构全额赔付的贷款本息。“由于标的是借款人的生命或者健康,而非还款能力,理赔触发条件简单,一般2个工作日内即可理赔到位。”保险专家介绍,“这种保险的覆盖率已开始逐年提高,目前已达20%左右。”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可为借款人偿债

如果借款人发生意外,借款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生命人寿2013年5月份就给一株洲客户现场赔付了53万元,这也是该公司自2007年入湘以来数额最大的理赔保险金。据生命人寿湖南分公司核保核赔部经理龙治海介绍,2012年5月,投保人遭遇车辆追尾事故,不幸遇难,但其家人时隔一年,即今年5月才开始索赔。“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偶然发现了5张保单,才知道他买了保险。”原来,该投保人是浙江人,在株洲经营服装生意,2009年向当地招行申请办理了53万元贷款,并按1:1比例购买了53万元保额的《生命伙伴永信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年交保费1590元,并一次性支付了5年的保费。今年5月22日,生命人寿下发了理赔决定通知书,客户资料齐全后仅3天就向受益人支付了53万元理赔金。

小贴士:投保人购买保险后最好告知家人,以免无法获得理赔。保险理赔有时效,寿险的理赔时效一般是5年,但也有2年的。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推介:生命人寿借款人意外伤害险

这是一款在银行渠道推出,专门针对贷款人的险种,一般是根据贷款额度1:1的比例设置保险额度,保费为保额的0.3%。如果贷款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以避免贷款人及其家庭在遭受意外时背负高昂债务。如果理赔时客户的贷款未还,保险公司将偿付未清偿的债务;如果贷款已还清,向保险公司出示还款证明等单证,投保人或受益人则可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意外伤害”解读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旅行社必须买的险种,主要是针对旅行期间,投保人因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烧伤或者不同程度的残疾给予一定赔偿。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关于“意外伤害”是如何认定的呢?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规定,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事故必须是外来的、突发的、意外的、非疾病的因素所导致的身体伤害。所谓外来的,是指伤害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如机械性的碰撞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或酸、碱、煤气等因素所致的化学性损伤;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袭击所形成的伤害,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碰撞等引起的伤害、死亡,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本身的疾病引起的;所谓非本意的,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等等。具备这些条件才可以认定为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畴内。

小贴士:投保时,一定要看清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交保费前一定要求保险代理人出具完整保险合同并亲自阅读,对免责范围、承保事项及理赔等条款应充分了解清楚。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相关链接太平洋旅游意外伤害险条款关于保险金申请的规定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单正本;(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三)交通、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或烧(烫)伤,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或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鉴定书;(七)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须提供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八)意外伤害补充保障相关费用单据原件;(九)投保人、受益人应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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