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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及理赔案例介绍

2020-10-21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规划保险理赔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可向借款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在其遭受意外伤害时,帮助其或者其家人解决所借款项难以偿还或者无法偿还的问题。本文将为您介绍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相关知识,并结合理赔案例为您介绍保险公司是是如何为该保险进行理赔的。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是专门针对房贷借款人设计的意外伤害保险险种。贷款人购买后,如遭遇严重伤残或意外死亡,导致无法继续还贷的,其所有或部分贷款将按约定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费率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行业内,经营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各家寿险公司一般将产品费率拟定在0.2%~0.3%之间。这种保险需每年购买,保额最低为贷款金额的2%。

对于没有抵押物,完全凭借个人信用的贷款,考虑到贷款安全,银行对借款人的人身风险比较关注。当借款人因意外致残或死亡,不论投保人是否丧失了还款能力,提供贷款的银行都将作为保单的第一受益人,获得承保保险机构全额赔付的贷款本息。“由于标的是借款人的生命或者健康,而非还款能力,理赔触发条件简单,一般2个工作日内即可理赔到位。”保险专家介绍,“这种保险的覆盖率已开始逐年提高,目前已达20%左右。”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可为借款人偿债

如果借款人发生意外,借款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生命人寿2013年5月份就给一株洲客户现场赔付了53万元,这也是该公司自2007年入湘以来数额最大的理赔保险金。据生命人寿湖南分公司核保核赔部经理龙治海介绍,2012年5月,投保人遭遇车辆追尾事故,不幸遇难,但其家人时隔一年,即今年5月才开始索赔。“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偶然发现了5张保单,才知道他买了保险。”原来,该投保人是浙江人,在株洲经营服装生意,2009年向当地招行申请办理了53万元贷款,并按1:1比例购买了53万元保额的《生命伙伴永信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年交保费1590元,并一次性支付了5年的保费。今年5月22日,生命人寿下发了理赔决定通知书,客户资料齐全后仅3天就向受益人支付了53万元理赔金。

小贴士:投保人购买保险后最好告知家人,以免无法获得理赔。保险理赔有时效,寿险的理赔时效一般是5年,但也有2年的。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推介:生命人寿借款人意外伤害险

这是一款在银行渠道推出,专门针对贷款人的险种,一般是根据贷款额度1:1的比例设置保险额度,保费为保额的0.3%。如果贷款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以避免贷款人及其家庭在遭受意外时背负高昂债务。如果理赔时客户的贷款未还,保险公司将偿付未清偿的债务;如果贷款已还清,向保险公司出示还款证明等单证,投保人或受益人则可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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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什么意思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说白了,就是一个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比如说,别人借你1万元钱,你怕他以后不还你或者有别的情况发生,那你就去买个保险,保他出意外,不还钱的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会把他欠的这个钱陪给你,他欠你多少钱,你就只能买多少钱的保额。

2005年太平洋寿险新推出两款保险产品,其中一款名为“安贷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另一款为在北京推出的为新的储蓄理财产品———“红利发”两全保险。这是首个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对公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主体

对公借款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主体为公司法人,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公借款意外伤害保险在被保险人未还清《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之前,身故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第二受益人为保险单中所载人员。第一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身故保险金(以100%为限),第二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为:1-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身故保险金。

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一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一级残疾保险金(以100%为限),第二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为:1-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一级残疾保险金;二级至七级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被保险人还清《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之后,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保险单中所载人员;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亟待"进城"

对于没有抵押物,完全凭借个人信用的贷款,考虑到贷款安全,银行对借款人的人身风险比较关注。当借款人因意外致残或死亡,不论投保人是否丧失了还款能力,提供贷款的银行都将作为保单的第一受益人,获得承保保险机构全额赔付的贷款本息。

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不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面向自然人,以自然人的人身安全而非信用为标的。

目前,绝大多数保险机构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团险销售渠道,已经完全进入市场化阶段。记者调查发现,国寿、平安、泰康、华夏人寿、太平洋寿险等寿险公司都开发了相应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并且可在全国范围内投保。

相比于另一款正在浙江试点的针对贷款还款风险的产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所面临的风险要小得多。对于经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来说,数千万的保费收入带来的是需要承担过亿赔付额的风险。为抑制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风险,今年10月份,浙江省下发的《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照3:7的比例分摊本息损失。

“一方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目前仅在试点阶段,并不符合保险所遵循的大数法则,更多的是出于引导放贷方向的考虑,在承保风险上还有待检验。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已经形成市场化的运作环境。”

驾驶人意外伤害险及投保案例分析


驾驶人意外伤害险是人身意外保险的一种,在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符合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时,可获得相应的赔偿。本文将为您介绍驾驶人意外伤害险,并结合投保案例为您介绍如何投保驾驶人意外伤害险。

驾驶人意外伤害险险种简介

驾驶员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分配原则:(1)驾驶员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驾驶员;(2)乘客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乘客,保额以出险时按乘客人数均摊;(3)若车上无乘客,乘客的保险金额不得归属驾驶员。

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的驾驶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每次事故每人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

投保驾驶人意外伤害险案例

假如王先生(购买司机座位责任限额为3万元,驾驶人意外伤害险10万元,含医疗保障2万元),驾车行驶时发生了车祸,受伤严重。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他在这次事故中负全责,损失需要自己埋单。这时,由于对方的交强险实行无责赔偿,最多可赔1600元,自己购买的司机座位责任险扣除免赔后,可以赔偿30000×85%= 2.55万元,驾驶人意外伤害险则可提供最高(20000-100)×80%=1.592万元的赔偿,这样王先生最高共可获赔 4.302万元。一种是王先生无责任。那么司机座位责任险则不提供赔偿,应由对方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同时,根据实际受伤程度,王先生仍可获得最高10万元的驾驶人意外伤害险补偿。

对于该买多少保额的驾驶人意外伤害险,一般认为,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车主投保司机座位责任险后,可选择10万~30万元的驾驶人意外伤害险产品作为补充;其他地区,商业三者险的限额一般很低,出险后对方可能承担不了充足的赔偿,驾驶人意外伤害险尤显重要,车主可根据情况选择5万~20万元的产品。

驾驶人意外伤害险——相关链接司机座位责任险不等于驾驶人意外伤害险

保险对象不同:驾意险的保险对象是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而司机座位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被保险车辆上的不确定的驾驶人。也就是说,驾意险保障的是特定的人,无论他驾驶的是哪辆车;而司机座位责任险保障的是座位上不特定的驾驶人,无论是谁来驾驶。(车险合同约定指定驾驶员的除外)

赔偿原则有异:驾意险的赔偿处理与许多人身意外险一样,只要被保险人在驾驶过程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合同上载明的约定,并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确定伤亡的,都可以申请相应的赔偿;司机座位责任险的责任性质决定它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按责任的比例多少来给付赔偿金。

工人意外伤害险的重要性介绍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小编认为,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可缺少的力量,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不过在农民工努力工作的时候,意外伤害的可能性也是越来越大。

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作业环境复杂、因为很多的工作性质非常危险,不少农民因为意外来临时无法躲避,造成自己伤残,或者失去了自己的生命,致使家庭承受严重的打击,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建筑老板须为工人买工人意外伤害险。开展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施工人员在现场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合理的经济补偿,从而保护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转移企业的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

国家《建筑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法为在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人员(指已经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未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或变相摊派保险费,这样即使发生了意外,工人也能够得到一笔不小的经济补偿,不至于家人以后的生活非常困难。

几年前为了家人能够过上好日子,周详就决定去大城市打工补贴家用,不过因为自己的文化水平有限,周详只能在工地找到一些散工,工作之后,老板为他购买了一份工人意外伤害险。

购买了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后,周详心里踏实了不少。就在自己投保的第二个月,意外发生了,在搬东西的时候,因为脚下一滑,重重的摔倒了地上,工友赶紧把他送去了医院,并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工作人员很快就赶赴到了医院,对周详进行了安慰,同时还提醒周详要收集好医院的票据,这样在理赔的时候会比较快速。

小知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建筑工程一切险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建工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建筑工人,保险责任是当建筑工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死亡补偿或意外伤残补偿或医药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是工程本身,保险责任是当建筑工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区别是很明显的,标的不同,被保险人不同,保费金额不同,保险责任不同,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也不同,而且建筑工人意外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是强制保险,而建筑工程一切险不是强制保险;也就是根本是两回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内容及理赔情况介绍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身体残疾、支付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

(三)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3)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付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案例链接: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 旅游险是否保自杀


有很多人认为,意外伤害险保险时像花儿一样灿烂,理赔时像走迷宫一样混乱。意外伤害险理赔真的很让人闹心么?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起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具体体会一下意外伤害险理赔的注意事项。

安徽游客李某与其妻子一起参加了当地旅行社组织的北京5日游。在到达北京的次日,妻子很早起来发现丈夫李某不在床上,后来才被告知李某躺在酒店外的地上,已告不治。警方出具的关于李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为:经过现场勘察、法医鉴定、走访群众等工作,根据所获得的证据,得出如下结论,李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曾经到达现场进行查勘。李某与其妻子居住的房间在该酒店的4022房间,距离地面86米,活动窗完全开启后,窗口高1.05米,宽0.5米。家属料理完丧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支付保险金25万元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出险原因是李某死于自杀,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这起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最终诉诸法律。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签发的以李某等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提供的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共同组成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金每人24万元,意外身故丧葬费每人1万元的保险责任。

因此,本案的焦点就在于被保险人李某在旅游住宿期间因坠楼身故,是意外伤害事件还是自杀。如果是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如果李某死于自杀,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伤害险理赔案例评析:问题在于谁该对李某是否是自杀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说明解释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导致要证明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时候,那么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此可以看出,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乎胜败的选择,准确分配证明责任的前提在于准确的理解法律规定。

本案涉及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根据该条款,本案原告方面的举证要求,就是完整的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即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而且提供这些证明和资料的责任范围以“所能提供”为限。

现在本案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事故性质(李某死亡)、原因(高坠致颅脑损伤)、损失程度(25万元)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认为李某系自杀而死,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保险公司虽然推理认为李某系自杀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并不具有让人信服的程度。保险公司的推测相对于原告的证据,明显处于证明弱势的地位。事实上,保险公司的推测并不能排除李某梦游导致坠楼死亡的可能。而且常理告诉我们,自杀是人类非常反常的故意终止自身性命的行为,一般都是需要有自杀动机的,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不会轻易的认定为自杀。比如上海浦东审结的一个意外死亡的保险纠纷案,一个年轻妇女在生产后40天,因为产后抑郁症自杀,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产妇多次流露轻生的意思,因此得出了自杀的结论。为此保险公司的拒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因此,提醒广大朋友,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不仅像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涉及死亡或者自杀等问题,还有在人身寿险中也有涉及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对于自杀问题,保险法中有专门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因此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正如本案分析的那样,如果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就被保险人的自杀事实提交可靠证据进行证明,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轻易认定自杀的事实。

正是基于这样的法理与分析,本案李某的家人作为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伤害及丧葬费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向李某家人赔偿25万元的保险金责任。

个人意外伤害险如何选购及保额确定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个人意外伤害险如何选购?保额如何确定?本文将为您介绍。

个人意外伤害险如何选购?

投保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保额,“意外险是最便宜的险种,每年缴付200元就有10万元保额,当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酌情增加保额。”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购买重大疾病险,“对普通人来说,20万到30万元的保额比较合适,在事业起步阶段给自己一个保障,也可以让家人安心。随着事业期的上升,再逐步增加保额和保障范围。”

在儿童意外险的实际理赔案中,少儿对意外或伤病的风险防御能力比成人要弱很多。所以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购买保险产品最好按照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婴幼儿重大疾病保险和教育储备金保险的顺序购买。在所有的保障中,意外保障应该作为首要的保障。根据当前的规定,10万元已是最高标准,也就是说,不管家长为孩子买了一份保险还是10份保险,不管是在同一家公司购买的,还是分成不同公司的几份产品,最多只能获得10万元的赔付。因此,家长为子女选购儿童意外险时,无需贪图高保额。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如何确定?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可根据年龄确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有限定。重庆保险专家说,未成年人不具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工资收入,因此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是按照一个人10年的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多数地区的少儿身故保额不超过5万元。因此,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意外险时,应注意身故保额的限制,超出保额部分无效。

其次,成年人投保意外险需要高保障。“成年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而且面临的意外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成年人投保意外险,保障额度应尽量高一些。”重庆保险专家说,对于经常外出的商务人士,应投保交通工具意外险,保险期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年期交通工具意外险保费在100至150元之间,保额在100万元左右。

最后,老年人应投保意外医疗保险。重庆保险专家说,老年人是意外风险高发的群体,但多数意外险产品考虑到风险成本问题,会把投保年龄控制在60周岁以下甚至更低。因此老年人要重视未来意外风险的规避,在未到投保年龄限制以前购买意外险;而且应尽量选择补贴额度高、不限制理赔次数的意外医疗保险产品。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推介

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未成年人意外身故赔付金限额为10万元,而大部分城市,最高上限是5万元。不过从去年开始,大多数城市的标准均统一为10万元,这使得市面上一批针对未成年人的少儿意外险应运而生,一定程度上为家长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如太平洋人寿推出的一款卡式意外险产品,烫伤、烧伤、跌落、气管异物等儿童常见意外的保险责任均涵盖在内,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最高赔付金额则为10万元。阳光人寿同样推出了一款针对3岁—70岁人群的意外险,其保障范围涵盖了意外伤残、意外身故、意外医疗及住院补贴,一年的费用大约在100元左右,折算到每天,花费不足1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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