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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意外险理赔案例

2020-11-25
保险的理赔知识 规划保险理赔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

意外险近年来在保险市场上颇有“人缘”。看似责任简单的意外险,出险理赔时,却往往很难让投保人如愿。那么,如何避开意外险常见理赔问题呢?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免费获赠的意外险

市民严先生参加了一个保险产品说明会。说明会上,工作人员介绍了一款带有储蓄性质的养老金产品,并称购买该产品可获赠一份意外险保单。严先生为自己和女儿各买了一份。

后来,严先生女儿的脚扭伤,他带着获赠的保单找到保险公司。然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看了一眼说:“你女儿的情况不在承保范围,所以不予赔偿。”原来,保单章程上说只有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才会赔偿。

解析:警惕“免费赠送”了解免责范围

小编提醒大家,生活中,消费者对类似的“赠送”要睁大眼睛,提高警惕。对于意外险而言,被保险人要清楚了解免责范围。包括故意不当行为(如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酒后驾驶,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或疾病所引发的人身伤害等,其他常见的免责事件还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案例二:意外险变成责任险

去年十一期间,市民于女士外出旅游。签约前旅行社告诉她“旅游送保险”。后来于女士发现,所谓送的保险是旅行社责任险,受益者是旅行社,而不是她。

解析:“责任”不等于“意外”

外出旅游上保险,大多数消费者都分不清楚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这两个险种。事实上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旅行社责任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是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其保障的是旅行社而不是旅客。而且,此险种仅为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所需承担的积极责任埋单,而旅游者在旅行中,由于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由于旅游者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费用等,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而旅游意外险则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该保险一般是由旅行社推荐、游客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的保险。该险种保障的是旅客而不是旅行社。

此外,市民外出旅游遇到意外时要及时报案。一定要在事故发生3日内拨打报案电话,以免给保险公司查勘、检验等带来困难,这样很可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国内游客出险就诊时,应尽量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并将就诊病历、药品明细及各种票据保存好,以便顺利获得赔付。

再有,很多旅游意外险对于赛马、攀岩、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免责”。因此,投保人在选择旅游险时,务必留意保险公司推出的旅游险在分项责任的赔付方面是否有所限制。

旅游意外保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旅行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会因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同而略有差异,但一般包括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

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第三者责任是指由于旅行社和旅游者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故发生而生产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可以根据旅游意外保险获得赔偿。

相关知识

旅游意外险理赔案例


旅游已成为现代人提高生活品质、释放工作压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外出旅游时购买一份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保险能够及时保障您的利益。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些旅游意外险的理赔案例,希望大家在阅读的过程中能都学到更多的保险知识。

案例一:国内首宗旅游意外保险对失踪者赔付

2001年“洞庭湖沉船事件”中失踪的徐女士、陈女士的家属分别获得保险公司10万元的保险赔付。据悉,这是国内首宗旅游意外保险对失踪者的保险赔付。

2001年6月10日,广州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批游客在湖南乘船游览洞庭湖时突发沉船意外,事件中共有9人死亡,其中4人为广州游客,参团的广州游客事发前曾统一由旅行社向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投保旅游意外险,每人保费5元。事后,当场遇难的温某与吴某家属在出事10日内即获得保险公司各10万元的赔付;但由于徐某与陈某失踪,按有关规定不能获得保险赔付。去年6月,岳阳港监处出具证明,确认两位失踪者已无生还希望。今年初,失踪者家属分别向当地法院提出宣告失踪者死亡的申请,在法院发出寻人公告3个月后,徐与陈仍然下落不明,法院遂宣告两人死亡。平保公司接到两人保险受益人的申请,按规定给付了上述保险金。

另悉,该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岳阳国旅此前曾向广州4名遇难者每人给付4.8万元的赔款。

案例二: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

案例:时下是最适合亲水游的季节。王小姐是个旅游爱好者,她担心外出旅游会面临很多意外情况,不可预知的风险大大增加。特别是出境游,境外医疗费用通常会高于每日万元,过高的医疗费用会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她想买份旅游险转移风险。想问问“旅行社责任险”是不是旅游意外险?

保险公司回应

王小姐的保险意识非常好,如果能有效地转移风险,除了让自己心里更踏实外,更能在万一出现意外情况时从容应对。所以,旅行前给自己买一份保险十分必要。很多国家,如欧洲大部分地区,在入境前都要求有3万欧元的医疗保险,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可以提供境外保险。

不少人认为旅行社已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自己不必再投保旅游意外险。对此,专家指出,游客往往以为只要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不管什么问题都能找保险公司索赔,其实不是这样,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情况时,旅行社只负部分责任。由于消费者对两种保险分辨不清,也发生了不少纠纷。

现在很多旅行社所说的保险其实都是指“旅行社责任险”,受益人是旅行社,保的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的旅游风险,并非专门为旅游者投保。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旅游者可以得到赔偿,但是,如果旅游者的损害结果不是由于旅行社的过错,比如在自由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受到的损害,那么,旅游者是没有赔偿可言的,因为,游客的损害结果并非是由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

而旅游意外险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购买,旅行社只能向游客介绍旅游意外险而不能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是游客,旅行社只是代游客办理投保手续。一旦发生意外,游客的权益会受到保障。

案例三:旅行社失约意外险游客家属获赔5万

2007年9月下旬,上海的曹女士由单位组织去港澳旅游。谁知,在旅途的第四天突发脑溢血,终因抢救无效而客死他乡。当得知妻子意外身亡后,王先生如遭晴空霹雳;此外,抢救用掉的6.7万余元对他来说也是很大的负担。这时,王先生想起,在妻子签署的旅行合同中,旅行社曾承诺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遂通过妻子的单位与旅行社交涉,要求得到保险金。可是,旅行社断然拒绝。深感受骗上当的王先生便将旅行社和妻子所在单位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旅行社一方表示,根据国家旅游局下达的有关文件,他们的确购买了保险。但险种为旅游责任保险,而非旅游意外险。因此,原告以旅游意外保险为由,要求给付保险金是没有依据的。此外,在出行前,旅行社也就“自愿购买旅游意外险”一事向游客们作了告知,因此并无过错。

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当时签署的《上海出境旅游示范合同》中明确写着,旅行社为游客办理意外保险。在实际操作中,这一保险费也被计入旅费总价中。因此游客完全有理由认为,旅行社已为游客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律师表示,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以上的这些案例就是在提醒大家:责任险之外 跟团旅游一定要买意外险。专家提醒旅客,在和旅行社签署合同时一定要看是否购买了保险以及理赔范围如何。同时大家也可以到网站挑选适合自己出行计划的旅游意外险,随时保障您的出行。

民生意外险产品及意外险理赔案例及理赔注意事项


每个保险公司的险种都很多,做为常见险种的意外险,是比较受人关注的,民生人寿的意外险险种有哪些?意外险理赔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民生人寿意外险产品有:

民生金如意护身符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阳光旅程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康顺老年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康顺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麻醉安全意外伤害保险

富贵吉祥意外险

富贵安康意外险

民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无忧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款)

富贵平安意外险

民生观光景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乘客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民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在购买意外险时应明白保险公司对意外事故的定义,保留发生意外事故的凭证以及清楚免责条款。

第一、投保人在购买意外险时,应该要求保险公司出示意外险的具体保险条款,尤其是要求保险公司对意外事故的概念进行说明。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定义通常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所以意外险不是对所有意外都会赔偿。

意外险赔偿要求意外事故同时满足外来性、剧烈性和偶然性等三项条件。外来性是指意外伤害是由被保险人的人身外部因素作用引起的,如果伤害是由自身疾病引起则不算意外事故;剧烈性是指被保险人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造成伤害,如果伤害是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所引起也不算意外事故;偶然性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不能预见和不希望发生的事故,如果伤害被证明是由被保险人故意引起不能算意外事故。

第二、被保险人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应该注意保留由医院和公安局等出具的权威凭证,可以为以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提供充分证据,而且应该在保险公司通常规定的1至7天期限内尽快报案。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意外险时,需要提交保单、死亡证明或残废证明、医药费报销单和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凭证。

第三、投保人应该清楚意外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免赔额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一定损失限额,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损失才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规定意外险免赔额主要是为降低运营成本和提高被保险人责任心,减少一些频繁发生的小额赔付支出。普通意外险通常将被保险人在赛车、攀岩、滑雪、赛马和跳伞等高风险运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作为免责范围,不进行理赔。

五种意外不理赔

意外险看似简单,但理赔时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往往会让消费者觉得意外。当然,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是有意推卸赔偿责任。意外险有它的保障范围,它承保的“意外”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意外”存在不小的差距。在买的时候,最好把意外险理赔中的“意外”搞明白。

理赔意外之一:中暑身故不赔

2008年夏天,张先生在走下公交车后突然中暑晕倒。在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张先生的儿子想到单位为张先生购买了意外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让张先生儿子意外的是,保险公司认为中暑不属意外,拒绝理赔。

解读: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所以说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同时,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也不是突发的。因此,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

理赔意外之二:妊娠意外不赔

周女士在2006年6月购买了国寿某意外险产品。但是,当年12月底周女士意外摔倒(当时怀孕4个多月),身上出现多处明显的伤痕,经医生检查后,安排住院观察和治疗,后成功保胎。但在出院后,周女士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解读:由于被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增加,多数意外险产品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目前,只有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理赔意外之三:八级以下伤残不赔

黑龙江齐齐哈尔一位老人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按公安部《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鉴定为腰部伤残八级,右上肢伤残十级。当这位老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意外险条款中只对七级以上(包含七级)伤残进行赔付,老人的伤残等级不在赔付之列。

解读:目前,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都将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作为基本的给付标准(烫伤、烧伤除外),这个标准分为七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共34类。而公安部的《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分十个等级(一级最重)342类,要详细得多。这也就意味着,八级以下伤残会被拒赔。

理赔意外之四:过劳猝死不赔

李先生在单位加班时突然摔在地上,在被送至医院途中停止了呼吸,医生诊断为“猝死”。对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其名下的意外险,理由是“猝死不是意外”。对此,家人很不理解,明明是突然发生的死亡,怎么就不是意外呢?

解读:过劳猝死是因为长期慢性疲劳导致的,当事人本身大多患有其他疾病,却因为不自知或不以为意,任由身体耗竭,最后导致病发死亡。过劳猝死虽然让人觉得很意外,但因为并非外来突发事故所造成,因此,意外险是不赔的。

理赔意外之五:摔倒死亡不赔

陈大爷在浴室洗澡时,不慎滑倒。家人将其扶出时,已不能自主呼吸。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意外摔倒导致身亡,应该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了吧?结果是“NO”。

解读:一般消费者通常对此很难理解。但换个角度,如果是一个健康的人摔倒了,可能也就是骨折或一些小擦伤。这起事故中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疾病,而滑倒只是诱因,并不构成决定性作用。这正是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

意外险不赔意外?这些常见情况,不在理赔范围


意外险,保费便宜,购买条件也很少受限制,很多人都愿意为自己购置这样一份保障。

但也有人在发生意外后,出现了理赔困难的现象,于是开始大骂保险公司是骗子公司,发生了意外竟然拒赔?

保险公司听到这里估计就万分委屈了,责任免除中写的很详细,明确标注了某些意外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投保人因为粗心大意忽略了重要的免责条款,对自己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需要明确的两个定义:意外险的定义: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因此接下来就要敲黑板,划重点了!

只有满足以上加粗的六个条件,才可以获得赔付。那么哪些常见情况是意外险是不赔付的?

一起来看一下:

NO.1:猝死不赔现代人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猝死死亡率逐年升高。但是意外险对于猝死这一情况是不进行理赔的。

实际上,猝死多因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在某种因素的作用下突然发生,因此在保险业内一般都认定“猝死”是因疾病死亡,并不符合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如若是长期的过度疲劳导致身体的超负荷运转,自然也并非属于“突发”。综上所述,过劳猝死意外险不受理。

NO.2:中暑死亡不赔医学上认为中暑是一种疾病,主要是因为人长时间在高温之下,导致身体机能出现了一定的变化,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来发生。同时,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因此中暑死亡并不在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内。

NO.3:高原反应不赔高原反应是人人都可预知的情况。当选择去西藏等海拔较高的地方游玩时,事先就需要做好高原反应的防御措施。“意外”发生实际上并不符合“突发的、不可预见”这一条件,且高原反应与自身的身体状态有关系,严格来讲是一种病理反应。因此不受获赔。

NO.4:妊娠意外不赔多数意外险产品已经明确将妊娠意外、流产等列入免责条款。

因为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发生意外的风险大大增加,想要在怀孕期间获得保障,就需要投保专门的孕妇保险。

NO.5:个体中毒不赔食物中毒实际上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这四要素,因此倘若发生3人或3人以上的集体中毒事件,意外险是进行理赔的。

但倘若发生个体食物中毒事件,则不赔。原因是个体食物中毒的原因较不明确,可能与个人体质相关,引发了肠胃疾病;也可能是刻意为之,无法排除“自杀”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不受理个人食物中毒案件。

NO.6:探险身亡不赔许多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列为免责条款,所以攀岩坠亡是不赔的。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以及一些为特定人群准备的意外险产品上,保险公司是承保这些高危项目的,不过对于承保人有严格限制,保费的额度也有很大的提高。

NO.7:摔倒死亡不赔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摔倒可能只会导致擦伤、骨折等现象。但倘若摔倒致死,很大原因并不仅仅是摔了一跤这么简单。摔倒致死只是诱因,罪魁祸首可能是由于被保人的体内疾病(如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等等),这就是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

NO.8:手术意外死亡不赔施行手术是由于疾病,并非是因为意外伤害,而且做手术是经过常某本人同意的,也就是说在手术之前被保人就已经知道手术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因此手术死亡的近因并不是因为意外,而是疾病。

一定要记住“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疾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

但不管怎么样,上述八种情况在意外之中仅占小部分。

根据统计局显示数据:在中国,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320万。

庞大的数字背后,是残酷的现实,而意外险仍旧是我们抵抗风险入侵的重要手段。

看清免责条款,选择适合自己的意外险,合理配置,才能让保险真正成为我们的保护伞

意外险如何投保——投保意外险案例


意外险是所有保险中最具保障意义的一类险种:花费少、保障实在,可谓价廉物美。另外,意外险还可以根据保障期长短灵活定价,大多数公司都提供保障时间几小时到一年不等的短期意外险供客户自由选择。

购买意外险时应确定适合的保险金额。目前,不少购买意外险的投保人确定的保险金额偏低,意外发生时,保险无法起到充分的保障作用。由于意外险保费相对便宜,所以不妨多买几份。尤其在意外医疗方面,确定一个充足的额度,对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障十分有助。目前,市面上多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意外险大多是一年期,也就是只在一年范围内承保,来年若要继续投保,需再次购买。

合理选择附加险

在投保意外险时,建议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同时购买。购买数家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并无冲突,投保人在不同的公司重复投保,都能得到理赔。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不同,其赔偿的标的,是一个事件或行为,即遭受意外后,对就医或接受其他帮助时费用的实际支出的补偿,最高限额是以本次花费为限或合同约定的限额。

投保人在购买主险时,可考虑附加一个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这是在受到意外伤害需住院时的经济补助,是一个独立的补贴。它与上述两个保险不冲突,如果在不同公司购买,可同时获得补助。所以,投保人在购买意外险时,一定要考虑周全,不要因漏买、错买险种而不能获得理赔。

保险专家介绍,根据测算,个人投保意外险的保额,以年收入的5倍为宜。如果一个人年收入10万元,则应投保50万元的意外险,以应对万一出险后的个人生活问题。具体到险种则两大种类:第一种:“交通意外保险”,该险可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特点是一年一保,多以卡单形式出现,保费只有100-200元,保额20-40万元,涵盖了火车、飞机、轮船、自驾等交通意外责任,但每种交通工具赔付标准不同。第二种:年缴型的险种,比如万能险、两全险、分红险、终身寿险,它们都对各种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死亡提供赔付。最低赔付为7级伤残,比如缺一根手指,赔基本保额的5%;最高赔付为死亡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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