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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定义与特点解析

2021-04-04
农业保险规划 农业保险全年规划 农业保险知识

随着保险行业在中国的不断发展,保险产品层出不穷,农业保险渐渐走近人们的生活,那么什么是农业保险呢?农业保险有什么特点呢?

农业保险是以各种农作物、森林、经济林、家畜家禽、水生动物等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实质上农业保险是农业再生产领域中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是一种我为众人,众人为我的互助合作关系。 农业再生产过程是农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的统一。农业保险是在农业再生产过程中进行的,处于农业再生产过程的分配环节上。

农业保险不同于农村保险。农村保险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是指在农村范围内所举办的各种保险。农业保险是承保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地域性

各种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要具备严格的自然条件,然而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不同,再加上社会经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的不同,形成了动植物地域性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只能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保条件,而不应该强求全国统一。

二、季节性

由于动植物生长受自然因素制约,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在整个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对动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自然生态环境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农业保险各种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的特点。

三、连续性

动植物在成长过程中,是紧密相连不能中断的,并且是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的,因而,农业保险具有连续性。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者要考虑动植物生长的连续性,要有全面和长期的观点,使农业保险业务稳步发展。

四、政策性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上述特点,加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被保险人交费能力普遍有限。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许多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Www.Bx010.com

相对于其他商业保险,农业保险的曝光度不高,但对于农民来说,却是提供保障的关键保险。关注农业险,关注更多农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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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意外保险投保要点解析


最近一段时间,意外事故屡屡发生在我们的周围。除了令人对那些瞬间不幸逝去的生命扼腕叹息,也再次让我们敲响了安全保障的警钟。通过购买交通意外保险是否能让自己的出行多一份保障?究竟买什么保险最靠谱?中民保险网特此整合水陆空三栖交通意外保险产品,为您量身打包推荐4出行保障计划,低保费、高保障、多选择,让您出行无忧,保障一路相伴。

针对交通意外的保险与很多,投保渠道也各不相同。我们大致把它分为以下几种,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

公交一族:不管有没有私家车我们还是会使用到公交系统,那么公交意外险就值得我们关注了。据悉,中国人寿推出的“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的是“行程”,只要乘客一上公交车,保险即起效;当乘客下车时,保险随即终结。

地铁一族:正如公交意外险一样,在地铁越来越成为便捷公共交通工具的同时,现在不少保险公司也推出了针对地铁的保障。

“飞的一族”:根据坐飞机的频率我们可以选择购买不同期限的航意险。常坐飞机人士适合按年度一次保一年,对于频繁乘坐飞机的人士来讲,除了可以在购买机票的同时购买绑定当次航班的价格为20元、可保40万元的航意险外,更适合的投保方式是购买按时间计算的交通意外险;而偶尔出行可选择按照旅程购买:也就是购买时限为旅行天数的交通意外险,这些短期交通意外险的价格便宜保障较高,能够有效的抵御飞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这针对性的保障由于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或某一项特定活动的风险管理的加强,虽然保障面相对较窄但是保障高、保费低。但我们也知道生活中的意外不仅仅发生在交通工具上,所以购买综合性的意外保险是一个上佳的选择。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综合”了“意外伤害残疾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在生活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外来的所有伤害在内,全面的保障了我们可能遇到的意外风险。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针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投保模式等要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或者进行不同的组合,兼顾全面性和针对性,做到量体裁衣。但是,消费者在投保意外险的时候也要特别注意以下四方面的事项:一是在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代理人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核实中介或代理人是否具有保险代理资质,最大限度避免购买风险;二是在投保时,要注意保单上应当载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等信息;三是要特别注意条款中的免责事项,以确保所购买的产品符合自己的需求,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四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按照保单上载明的客服电话和查询方法进行保单信息的核实,确保保险合同真实有效。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定义、范围与特点(一)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

 海上保险体现了一种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是通过海上保险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或订立合同来表现的。因此, 国际上习惯把对海上保险定义的分析和论述转变成对海上保险合同定义的分析和论述。

 (一) 中国《海商法》的定义

 中国《海商法》在第216 条中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 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MIA 1906 )MIA 1906 在第1 条就规定了海上保险的定义: 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诺, 当被保险人遭受海上损失, 即海事冒险所发生的损失时, 应依照约定的条款和数额, 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合同。

 (三) 美国的定义

 美国1920 年《海商法》(Me rchant Marine Act 1920 ) 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是: 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 当被保险人所有处在海上风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 承担赔偿的合同。

 (四) 日本商法的定义

 日本商法第815 和816 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以对与航海有关的事故而发生的损害予以补偿为目的的, 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 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 因航海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失, 负赔偿责任。

 从上述各国法律对海上保险的规定可以看出, 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实质是一致的, 都是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和论述海上保险的。

 本书对海上保险的定义为: 海上保险是按照损害赔偿性质确定的, 具有一定对价的, 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或责任, 以及与航海有关的风险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的法律关系。

 海上保险的定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海上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是海上保险当事人之间按照合同法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 并由此产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海上保险是一种具有一定对价的补偿性法律关系。

 换言之, 海上保险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双务的有偿合同关系。一方面要求被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另一方面要求保险人按照约定, 当保险事故损失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海上保险当事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和义务, 是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被保险人要取得损失补偿的权利, 必须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同样, 保险人要获得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必须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但被保险人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后, 保险人是否履行其赔偿义务, 则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和合同内容的确定性。

 即只有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受到损失的情况下, 保险人才履行其赔偿的义务。因此, 海上保险合同也是一种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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