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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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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新蔡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查处农业保险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件12人,通过分析,发现如下特点:

犯罪主体多是分管、参与或经手人员。农业保险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分管、参与或经手农业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直接责任人、基层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人员和村民委员会人员。bX010.CoM

涉嫌罪名以贪污、受贿为主。农业保险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错综复杂,既有保险公司的单位行贿犯罪,也有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人员受贿犯罪,同时还有部分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人员与村委人员贪污犯罪。

作案手段多是虚报冒领和收取回扣。一是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人员和村委干部虚报投保亩数和投保群众名单,从中套取保险赔付款,占为己有。二是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人员在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中,收取保险公司给予的回扣费。

客观表现为钻政策空子,实施犯罪。在农业保险贪污贿赂犯罪中,保险公司是一条主线。在利益驱动下,保险公司不惜铤而走险,以单位的名义向有关人员行贿,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也纵容一些人员参与犯罪。

通过剖析此类犯罪产生的原因,笔者建议:一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让他们了解国家的政策,认识到参与农业保险的好处,提高他们主动参与农业保险的主动性、积极性。二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亲民、为民、爱民。三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上级保险部门要主动听取汇报,定期到基层进行指导,对出现的问题,要敢于揭短、果断处理,让农业保险进入良性循环状态。(新蔡县检察院熊志强周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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