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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保险的定义与特征

2020-11-12
汽车保险与理赔知识 保险的规划与心愿 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延伸阅读

保险商,保险商品的含义及特征:保险商品的定义(二)


保险商品的定义

无论是哪一种解释,都揭示了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风险损失,减轻被保险人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和经济负担。当人们将保险当作一种商品来对待时, 将会发现保险商品就是由保险人提供给保险市场的, 能够引起人们注意, 购买, 从而满足人们减少风险和转移风险, 必要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需要的承诺性服务组合。

这个定义包含了四层意思:

第一,它能引起人们注意和购买;第二,它能转移风险;第三,它能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第四,它是一种承诺性服务组合。

因此,保险商品的真正含义是满足消费者的保障与补偿的心理需要。它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不幸事故时仍能拥有生活下去的基本条件,并能使人们以最少的代价获得最大的经济补偿。

(二) 保险商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商品若能够在市场上顺利流通, 必须既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理想的保险商品, 既要满足保险服务提供者的需要,又要满足保险服务需求者的需要; 因此, 优良的保险商品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是被保险人真正需要的;第二,能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第三,费率合理公正, 能令双方接受。

保险商品的多寡及其规范与否, 是保险市场发达与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可购买的保险商品达数百种,随着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高涨、 消费者的地位的上升以及保险企业现代营销观念的增强,保险市场将会日趋完善和发展, 保险商品也将更趋灵活多样、 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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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商,保险商品的含义及特征:保险商品的定义(一)


一、什么是保险商品

给保险商品下个定义是很难的, 一方面是因为我们还很少将保险作为商品来定义,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很难将保险商品与保险完全区分开来。然而,要进行保险营销, 就需要将保险当作一种特殊商品对待。那么,什么是保险商品呢 ? 要了解保险商品, 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保险,然后再来为保险商品下个定义。

(一) 保险商品的定义

关于保险,人们的解释可谓是众说纷纭。这里可简要列举如下几种: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对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 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或对人身伤亡和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制度。

·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 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合理计收分摊金, 由此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提供资金保障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从经济制度的角度来说,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 对特定风险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 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进行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双方约定, 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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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定义

1、《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

1、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2、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的含义是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3、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的含义是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1、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

2、风险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

3、保险费率是否适度应当是就保险整体业务而言的。

三、保险的特征

1、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四、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同。

2、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

3、储蓄是个人留出一部分财产做准备,以应对将来的需要,无须求助他人,完全是一种自助行为。

保险的分类

1、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

3、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4、自愿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保险知识,关于保险的定义


其实保险这东西很简单,它是我们的一笔特殊的钱,一笔用平时我们生活中的很小一部分换来的一大部分急用的钱,保险的目的不是发财,而是避免因意外、疾病、年老而变穷。保险不是用来改变生活的,而是防止生活被改变的;他让我们以不变应万变,居安思危。因为人生无常,并非一帆风顺,有时风起有时云落,风险就在我们呼吸之间。一旦来临,对于智慧的人,做好了保险准备,他会让风险只是一种经历而非真正的悲剧。即使没有风险我们也是赢家,因为这样我们会攒下一笔别人谁也不能动属于我们自己的财富。

保险很重要,这我们都知道,但它也很紧急,更不是想买随时能买的,因为你要健康才能投保,而且年龄越大费用越高。疾病、意外是偶然的,但养老是必然的。不要轻易地相信自己未来就是富翁,有太多的人在赌、爱赌;5年前的我们认为5年后,我们都会成功,都会拥有很多财富,然而现实未必如想象;倒不如现在行动,为未来一点一点的积累;我们不能赚一辈子钱但一定要花一辈子钱。赚钱是一种能力留钱才是一种智慧,否则我们辛苦一辈子都在给医院打工。谁都知道,我们在离开的时候,基本都要给医院捐助一大笔钱,你是想花别人的钱,把自己的钱留给家人,还是想花自己的钱,甚至让家人负债累累?有保险的人每天可活得自由自在,没保险的人,如果没有保险意识、风险意识,可能糊里糊涂,不会担忧什么,关键是很多有保险意识但仍然没有行动的人,怕是每天要有所担忧!

保险商,保险商品的定义与要件


 一、保险商品的定义

 当人们将保险作为一种商品来对待时, 就会发现保险商品是由保险人提供给保险市场的, 能够引起人们注意、购买, 从而满足人们减少风险和转移风险的需要, 必要时能得到一定经济补偿的承诺性服务组合。

 这个定义包含了四层意思:

 (1 ) 它能引起人们注意和购买;

 (2 ) 它能转移风险;

 (3 ) 它能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4 ) 它是一种承诺性服务组合。

 因此, 保险商品的本质是满足消费者的保障与补偿的心理需要。它能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不幸事故时提供相应的保障, 并能使人们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经济补偿。

 二、保险商品的要件

 一种商品若能够在市场上顺利流通, 必须既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 又有其特殊性。理想的保险商品, 既要满足保险服务提供者的需要, 又要满足保险服务需求者的需要, 因此, 优良的保险商品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 ) 它是被保险人真正需要的;

 (2 ) 它能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3 ) 保险商品的费率公正合理, 能令双方接受。

 保险商品的种类及其规范水平, 是保险市场发达与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目前, 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可购买的保险商品多达数百种。随着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高涨、消费者地位的上升以及保险企业现代营销观念的增强, 保险商品将更趋灵活多样、丰富多彩, 保险市场也将日趋完善。

保险基金,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二):保险的要素(二)


 二. 保险的要素

 3. 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从经济角度看则是一种特殊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厘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需要指出,保险费率厘定的含义与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产品定价不同。保险费率厘定主要是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某一保险标的的费率,确定保险人应收取的风险保费。而保险产品定价,除要考虑风险状况外,还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影响保险人定价的其他因素包括:市场竞争对手的行为、市场供求的变化、保险监管的要求和再保险人承保条件的变化等。

 当然,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保险产品定价的基础。

 由于保险商品交换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采取科学的方法。

 4. 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的分摊损失与补偿功能是建立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基金基础之上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及收入损失,并由保险公司筹集、建立三、保险的特征起来的专项货币基金。它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开业资金和向投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其中保险费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由于保险性质和经营上的特殊性,与其他行业的基金相比,保险基金具有来源的分散性和广泛性、总体上的返还性、使用上的专项性、赔付责任的长期性和运用上的增值性等特点。

 保险基金是保险业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基础,也是保证保险人收支平衡和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的经济基础,但同时保险基金也制约着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规模。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角度看,除资本金外,从保险收入中提取的部分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就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而言,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几种形式;就人身保险准备金而言,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此外,从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看,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原则建立的保险保障基金也属于保险基金的范畴。关于保险基金的各种具体形式,即各种准备金及保险保障基金的含义和内容,将在本书的其他章节中介绍。

 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基金也是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的经济基础,保险投资收益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5.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关系作为一种经济关系,主要体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有关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和约束,即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种法律形式就是保险合同。风险最基本的特征是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倘若不具备在法律上或契约上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那么,保险经济关系则难以成立,保险保障活动也难以实施。

保险知识,定义保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由于保险具有这一基本职能,因此,对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因为个人的财力有限,很难积累足以应付天灾人祸的后备资金,一旦受损,正常生活难以为继。如果个人和家庭参加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则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和给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其次可以积累个人资金。因为长期人寿保险具有类似储蓄的投资作用。虽然参加长期人寿保险没有买股票获利的机会多,但没有风险性,而且还可以获得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由于人寿保险单本身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抵押,可以转让,故在国外普遍被认作个人金融资产,购买人寿保险无疑是既能获得经济保障,又能使货币保值增值的一举两得的最好的投资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将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最终将由过去的被动型转变为当今的主动型。有风险、买保险,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共识。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及种类


保证保险的概念

保证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的普遍和道德危险的频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由保险人承保权利人因被保证人的违约而致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它类似银行的担保业务,例如,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应在卖方发货后一个月内付款,卖方(权利人)为了能按时收回货款,可以要求买方(被保证人)提供银行担保,保证在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担保银行付款。保证保险与银行担保的性质相同,即由保险人提供保证书或保险单代替银行担保,负责赔偿权利人因被保证人违约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办理的特定范围的担保业务。

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称为保证保险。

担保行为古已有之,旧社会的保人、铺保等为人担保的行为均属担保行为。但以保险形式来实行担保,时间并不太长。

最早办理保证保险业务的是美国,西欧稍晚,而在日本只是近十几年的事。现今西方国家保险公司对货物买卖、租赁、信托、借贷、工程承包、劳务、投资等各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可提供保证服务。

保证保险的特征

保证保险承担的是被保证人的信誉。例如,合同保证保险所保障的风险是被保险人不执行合同的风险;忠诚保证保险所保障的是雇员对雇主不忠诚的风险等等。不论是权利人还是被保证人要求投保,保险人必须事先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确有把握,才能提供担保。通常还要由被保证人向保险人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签订“偿还协议书”后才予承保。

在国外,保证保险必须由政府批准的保险人或专门经营保证业务的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六个: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公司。

4、投保人是拿钱的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5、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6、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7、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3、保险开始的时间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4、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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