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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说说健康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2020-09-29
健康保险知识 健康保险知识大全 泰康保险基础知识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因疾病造成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保险公司往往要求被保险人体检,规定观察期或约定自负额,承保比较严格。因此,趁年轻、健康时购买最有利。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long-termcare)。其中,最常见的医疗保险包括了疾病医疗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的特点保险期限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精算技术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付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健康保险的给付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该原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则不适用,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经营风险的特殊性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成本分摊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合同条款的特殊性健康保险无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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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健康保险理赔的特点


l什么是健康保险?健康保险理赔有什么特点?

健康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健康保险包含损害补偿的因素

健康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由于疾病的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实际的医疗费用损失,这种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医疗保险可以具有补偿性,即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但只在某些特定保障项目中使用,如住院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当医疗保险采用补偿方式时,保险人通常是按照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需治疗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补偿被保险人所花费的医疗费用,避免与减少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因此,有些国家将疾病医疗保险列为损害保险,赔付金额应在保险金额之内且最高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一般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为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某些医疗费用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3、健康保险除了医疗费用保险是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外,其他大部分健康保险的保险金是根据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疾病或伤害的类型、严重性、原因及持续时间,在最高限额内按约定百分比或按约定的金额给付。所以,健康保险既有补偿性的保险,又有定额给付性的保险。

4、医疗费用分摊条款是健康保险的又一主要特征

该条款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用以鼓励被保险人将医疗费用控制至最低,从而有助于保险人将医疗给付保险的成本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医疗费用分摊条款通常采取免赔额和比例分担两种形式。免赔额通常是一个固定额度,只有当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一固定额度,保险人才开始支付该保险下发生的医疗费用,这样可以减少许多小额的医疗保险索赔。医疗费用分摊的另一种形式为比例分担,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比例给付方法。这样,既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又促进了被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节约。

5、通常情况下,健康保险的保险单在保险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多次理赔,即被保险人在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额度内,只要在保险有效期内,不管发生多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均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保险知识,说说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使用原则

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美亚健康保险的特点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包含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四大种类。

美亚的保险产品中有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这类保险的产品特点是:

1、意外医药补偿:是医保的得力补充! 2、因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医药费用可获赔偿。3、在承保范围内,不论自费药,进口药,都可保!4、全年意外事故理赔不限次数。

美亚健康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期限

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二)精算技术

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付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

(三)健康保险的给付

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该原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则不适用,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

(四)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

(五)成本分摊

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

(六)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无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

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

(七)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保险知识,女性保险的定义和作用


当今女性在社会上担当着重要的角色,而保险却成为了时下女性的追捧,下面我来了解一下女性保险的定义和分类。

女性保险是为女性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传统的保险男女老少通用,但每个人群需要不同,可能一份保单很多保险责任也就一条适用投保人。女性保险就是为了避免这个问题而细分出来的。它针对一些女性特有的生理情况等,改变以往大网小鱼的片面性,将保险责任更大地利用,真正让女性受益。

经过这样专业资源优化之后,投保人不用支付和自己不相关的费用,所以女性保险大部分都是“低支出、高收入”。

女性担负着女儿、妻子、母亲的角色,生育与家庭的双重负担,更使她们容易受到伤害。女性买保险,不外乎健康、意外、养老、理财四大类。各个人生阶段的保障重点不同。但无论何种年龄段的女性,保障类的健康、意外险产品都是首选;当基本保障都齐全了,才考虑买养老产品;如果还有闲钱,再选择一些投资类的保险。专门的“女性保险”,就是针对女性特点,特别设计的保险产品,这些女性保险不仅更有针对性,而且去掉了一些并不适用于女性的保障功能,降低了保费。

女性保险分类

时下,每家保险公司都有自己主推的产品,但一样逃离不了两个种类,一是保障型,二是投资型。

当然既然从宽泛的传统险中脱颖而出,必定有强调个性的东西。而这些主要体现在保障型保险里,其又细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重大疾病险。如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险,对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等特定癌症,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对系统性红斑狼疮,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对子宫全切除术、输卵管或卵巢全切除术等10类手术,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保险金。第二种是生育保险。将母亲和孩子一起列为被保险人,为女性生育、母婴安全等提供保障,如泰康附加女性生育险。第三种是意外险。比如当女性因为意外等原因需要整形时,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知识,人寿保险的定义和分类


什么是人寿保险人寿保险也称为生命保险。通俗地说,人寿保险有以下特点: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被保障对象(专业术语叫做: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公司(专业术语叫做:保险人)给指定的保险产品受益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人寿保险产品虽然是保障的人的生命或身体,只限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比如说,一个人投保了一份死亡保险,并不是说会降低这个人的死亡的几率,而只是说在这个人死亡之后,会给受益人以金钱上的补偿。传统的人寿保险主要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这里我们将分别介绍一下。生存保险生存保险一般人很少单独购买,因为这种保险要求投保人必须健康地活到合同上约定的年限,只有当被保险人活到了这个年限,保险公司才会把保险金给受益人。举个例子,您今年30岁,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存保险,指定的受益人是您的5岁的孩子。保险合同约定,只有您健康活到70岁,保险公司才会把保险金支付给您的孩子。如果在70岁之前您去世了,那对不起,保险公司不会给您的孩子一分钱,而且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也不会退还给您的孩子。正是因为单独的生存保险有这样的特点,很少人去购买,而且保险公司一般也不单独销售。但据说也有人希望购买这种产品。这位人士认为,为自己购买一份单独的生存保险最大的意义在于,这是一种对自己非常有利的保险产品,一般不会引发道德风险。如果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而自己真能活到合同规定的年限,就能得到一笔养老金;如果指定自己的孩子做受益人,等自己上年纪的时候,孩子不会因为自己活得时间比较长而反感,因为只有自己活到了一定的年龄,他才有可能得到保险金。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相反,死亡保险规定,只有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死亡,保险公司才会支付保险金。按照保险期限,死亡保险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定期寿险中,保险期限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短的可以是1年甚至更短,长则可达二三十年。也有的保险产品不规定具体时间,但要求被保险人到一定的年龄,保险产品到期,比如有的产品规定,被保险人到65周岁,合同终止。如果在这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被保险人没有死亡,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的一辈子,被保险人无论何时死亡,保险公司都要向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生死两全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可简称为两全保险,又可叫做生死合险。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是生存还是死亡,保险公司都将给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目前很多投保人都购买这种保险产品。投保人一般每月或每年缴纳少量保险费,被保险人一旦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受益人可以得到一份保险金;而被保险人活到保险期满,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可以领到一笔生存保险金,用来养老。

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定义及特点


农业保险不同于农村保险。农村保险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是指在农村范围内所举办的各种保险。农业保险(又称“两业保险”)是承保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地域性

各种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要具备严格的自然条件,然而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不同,再加上社会经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的不同,形成了动植物地域性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只能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保条件,而不应该强求全国统一。

二、季节性

由于动植物生长受自然因素制约,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在整个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对动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自然生态环境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农业保险各种保险标的的特点。

三、连续性

动植物在成长过程中,是紧密相连不能中断的,并且是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的,因而,农业保险具有连续性。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者要考虑动植物生长的连续性,要有全面和长期的观点,使农业保险业务稳步发展。

四、政策性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上述特点,加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被保险人交费能力普遍有限。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许多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保险知识,说说医疗健康险


医疗健康险是保险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世上90%的人都需要,剩下10%就是一些不会因为医疗费用造成任何负担的富豪级人物了。

在我国的医疗体系中,最基础部分就是社保医疗,福利形式覆盖面很广。但是也有着不足的部分,就是1报销额度限制每年是有限额的,并且是有免赔额的。2报销比例限制。3报销种类限制正式这些不足部分产生了商业医疗保险的生存空间。

商业医疗健康险按照给付方式可以分为二种

一报销形式实报实销,又分为无社保基础报销形式和社保补充形式。基础报销形式类似于社保。按照比例实报实销。自费部分大多数有免责。部分高端产品可报销自费项目。二社保补充型医疗险以客户现有的社保为基础,报销社保剩余部分和起付线部分。有效补充社保不足。

二定额给付型确定给付额度不论实际的开销是多少的医疗保险。按照疾病种类给付相应保额的重大疾病险,或者其他疾病,只要确诊就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险金。按照住院天数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如各种住院津贴险。

这两类医疗险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按需投保。对于普通职员工人只享有基础社保的人群,或者干脆连社保都没有的,尽量先选择报销形式的产品,价格行对更低,一旦发生手术等情况时报销的数额也更高。

对于一些拥有完善基础医疗的人群来说,报销型的就没有实际意义了。比如我个人接触过很多外资企业的管理层以及白领们,他们的保险是由外企服务公司统一办理。包含有社保,团体商业保险等,发生医疗时报销100%自己无需担负任何医疗费用。而报销型医疗险采用的是补偿原则。花多少报销多少,无法获利的。这样一来自己单独投保的报销型医疗险所花费的费用就完全没有意义了。这时适合他们的就是定额给付型的医疗保险了。毕竟一旦住院即便给他报销了百分之百的医疗费用,但是没有上班肯定会导致收入的下降,而一些自费药物也是无法报销的,定额给付的就没有了这写问题,那是按照疾病种类或者住院天数来给付保险金的。

这里特别说说意外医疗险。尤其是交通意外医疗,这部分在大多数城市的社保都是免责部分,社保是不担负医疗报销的。这是就需要商业的意外医疗险来给我们做出保障。

综合适当的配置我们的医疗险会给我们的生活多一份有效的保障。

保险知识,说说保险的知识


学平险的承保对象是在校学生,一般是团体购买,不零售。学平险便宜,保障也不少,每年仅需保费几十元,就涵盖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门诊、住院医疗等,是孩子投保的第一选择。

学平险购买的时间一般是每年9月份开学时,保险公司将与学校联系团购事宜。在保监会加强对学平险的监管后,学校不得强制家长购买,但是,作为最基本的保障,为孩子选择保险,家长首先要考虑学平险。

买好了学平险,要考虑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

每提及买保险,专家总是要强调保障第一、投资储蓄第二。在这个前提下,儿童最需要的保险是意外伤害及医疗险,尤其是重大疾病。按照我国的医疗制度现状,少年儿童这一年龄段基本上处于无医疗保障状态。利用保险分担孩子的医疗费支出就成为儿童投保的重要原因。目前,少儿伤害险及意外险的价格均不贵,大都在数百元左右,无论是单独购买,还是附加在其他险种上购买,都是必要的。

有了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障,家长可以考虑孩子未来的教育问题了。这个时候,可以购买教育给付型的儿童险。

以购买保险的形式来为子女筹措教育费用,相当于一种强制性储蓄。一旦父母发生意外,如果购买了“可豁免保费”的保险产品,孩子不仅免缴后期保费,还可获得一份生活费。当然,父母应该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教育险,尽管是强制储蓄,还是应该先保障目前的生活质量。

最后,如果父母的经济条件比较好,可以考虑给孩子购买寿险。寿险类产品越早买越合算。

提到年龄的问题,一般来说,保险越早买保费也越低,孩子也越早获得保障。根据不同年龄,孩子也应该在不同的保险上加大比例。

例如,幼儿时期,由于新生儿死亡几率大,学龄前儿童抵抗能力差,容易得一些流行性疾病。所以建议多买住院医疗补偿型的险种。有能力的父母可以考虑早为子女教育金做打算。

到了小学时期,由于意外隐患很大,应适当增加意外险的投入,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未来教育金的储蓄。

如果孩子已经到了14、15岁,还没有买教育类的保险产品,这时,可以不必局限于儿童险,因为一些险种16岁或14岁以上就可以购买,这类险种中,宜选择时间间隔短的分红产品,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替代教育金给付。当然,也可以考虑缴费和支取都非常灵活的万能寿险。这一险种不仅有保障性,还有很高的投资性,大人孩子都可以受益。同时,意外险、医疗险也是不可或缺的。

保险知识,说说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简单来说,人寿保险+社会保险=完美的人身财务保障

社会保险的门槛比较低,适合广大人民群众,不管你有没有生病,你都可以拥有社会保险,都可以在住院的情况下用医疗保险记帐报销一部分的医疗费用,另外还可以在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

那我们看看社会保险有哪些问题解决不了呢?

1、意外:社保只能解决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的意外,按照工伤赔付。

2、大病:只保障10种左右的大病,而且进口用药不报销。

3、身故:没有任何保障,之前交的养老金也只是把你的个人帐户钱给你。

4、养老的话只是很少的部分,而且随着政策的变化,是否能拿到,能拿到多少都非常不确定。

5、住院医疗有封顶,如果你只交了一年,那保障是非常少的。

6、意外门诊只能自己掏钱

7、我们交了多少,公司帮我们交了多少,资金怎么用我们不清楚。

8、没有分红

我们看商业保险有什么样的表现

1、意外:不管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只要发生了,就有钱赔

2、大病:男28种,女30种,只要确诊,一次性给付约定数额

3、身故:一次给付约定数额

4、养老如果早期计划,数额非常丰厚,而且是肯定能拿到。

5、住院医疗合约上是多少就是多少,交一年也可以享有。

6、意外门诊也也可以报销。

7、我们交了多少,资金怎么运作我们很清楚,每年都有结算清单

8、有分红抵抗通货膨胀。

人身保险的种类和特点_保险知识


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无论是人生自然走到终点,还是生活中患病或遭受事故,买了保险后,保险金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你的损失。

在各大人寿保险公司中总可以看到琳琅满目的险种,但细分一下,主要就是这几个大类:寿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一、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健康保险:它是指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其主要内容就是:个人在健康的时候,用较少的钱来购买医疗保险,当其生病或受伤时,保险公司就会按比例支付其医疗费用,使个人减少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显然,健康保险是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疾病或身体伤残时给自身或家庭造成损失所预先采取的一种经济补救手段。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意外伤害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偶然的、非疾病导致的伤害。

人身保险的特点

与财产保险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性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险,保险期限短期则数年,长则十几年、数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储蓄性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较短,根据大数法则,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向同一保单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等于保险人的赔付总额。因此,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

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险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取得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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