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发生保险纠纷的原因何在?如何避免?

2021-02-15
如何规划孩子的保险 如何规划保险的钱 如何规划保险

商业保险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史,刚开始是以财产为保险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类各领域的保险也越来越细化,越来越有针对性。现阶段社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为自己日后的生活作保障。可是,关于保险的纠纷的问题却屡见不鲜。

纠纷原因

分析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

第一、保险机构业务泛滥。个别业务员讲解保险险种不实、夸张、模糊说明,以及营销队伍专业素质欠缺

近年来,国家放宽了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各类保险机构纷纷成立,加剧了市场竞争的程度。各保险机构为最大限度占有市场份额,花样翻新,推出种类繁多的险种,一些险种在推出前缺乏必要的市场调研,设计不合理。发生保险事由时,由于缺乏操作性,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不积极的配合处理,而采取各种理由推托。

第二,保险机构缺乏诚信。发生保险事由时,保险公司不讲诚信,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不积极的配合处理,而采取各种理由推托。

第三,保险机构滥招代理人。为扩展业务,许多保险机构纷纷向社会招聘临时代理人。代理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缺乏规范的培训,服务意识淡薄,业务水平差,更主要的是不懂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甚至,有的代理人为获得高额提成佣金,不惜采取欺诈手段诱使保险人投保,故意不向被保险人释明保险条款等。故此,发生保险纠纷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四、客户对保险缺乏了解,不清楚专业概念,或过分注重利益。

对策建议

一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的业务监管。保险机构在推出业务险种前,应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经获准后方可上市。

二是对保险合同纠纷,实行举证倒置,防止保险机构故意拖延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而导致的证据灭失。

三是国家劳动保障局应强化对劳动力的培训和监管。针对保险机构用人问题制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相关链接:银行代销保险纠纷案例

投诉人:庞力

最近,我妻子去中国农业银行临澧文化街分理处存1万元钱,在明确告知对方是要存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后,该处的工作人员却给我妻子办理了泰康人寿保险。当对方给我妻子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时,我妻子没看条款,以为是存款的正常手续,就签字了,没想到办事人员已将这笔钱办成了泰康人寿的保险。由于需要资金调度,我到妻子那里拿到相关证件时,才发现银行给我们办理的是保险业务,而且刚好过了14天的犹豫期,现在退保要扣我不少钱。我去找农业银行办事人员,他们拒绝受理。到银行存钱本还指望赚点利息,现在却莫名其妙地要亏钱,银行这种做法太损人了。

目前,读者投诉银行代销保险不让客户知情选择的情况经常发生,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大受影响。要杜绝此类事件,一方面需要客户多个心眼,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仔细核对条款后再签字。更重要的是,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告知制度,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保险业务时,将风险和利益全部告知客户,让客户知情选择,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蒙骗客户。

相关推荐

什么原因导致理赔难?如何避免保险理赔纠纷?


我们通过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当小概率的风险事件来临时,保险公司会给予我们相应的补偿,买保险本身是一件让人安心的事情。

但由于很多人都不了解保险理赔的过程,所以在投保时或多或少的都会有一些担心,比如担心保险公司的理赔问题,担心因为操作不当出现理赔纠纷。

具体哪些原因导致保险理赔纠纷,我们应该如何避免?投保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哪些原因会导致理赔“难”?

1、没有如实告知、带病投保、隐瞒健康状况

投保的时候如果没有按照健康告知书上的内容进行告知,对保险公司隐瞒疾病,即使保险公司当时没有发现,但是理赔的时候也会被保险公司拒保。

解决方案:在投保时一定要进行如实告知、因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可以轻松的查到我们的各种信息。

2、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出险

我们在投保重疾险以后,都有一段观察期,在观察期出险的话,保险公司时不会理赔的,主要是没了防止带病投保的情况发生。

解决方案:买保险最好趁早做购买决定或者选择等待期更短的产品

3、没有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

如果我们忘记交保费,导致保单失效,在保单失效时出险保险公司时不会理赔的。

解决方案:我们最好定期整理保单,制作保单检视表,防止忘记交保费的情况出险。

4、保险险事故不在责任范围内

比如发生了意外,导致住院花了几千块,由意外导致的住院并不属于重疾险的理赔范围,所以保险保险也会拒保。

解决方案:我们可以通过多险种配置,做到保障齐全,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5、缺少必要的理赔资料

如果提交资料的时候没有交全,或者丢失了关键资料,保险公司也无法审核通过。

解决方案:出险以后及时报案,按要求准备和保存理赔资料,最好拍照记录。

6、超过了索赔时效

保险公司理赔都是由理赔时效的,重疾险的理赔时效通常为两年,当然了,相信大家还不至于心这么大,都两年了还不联系保险公司,除非我们忘记自己买过了保险。

7、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

免责条款就是保险公司和我们约定好不赔的责任,比如违法犯罪导致的保险事故,比如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等事故。

在投保前一定要看免责条款、投保提示书、投保须知等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二、买重疾险时要注意什么?

我们以最常见、最复杂,费用又较高的重疾险为例,看看买重疾险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1、“确诊即赔”的重疾险?

很多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都会听到类似的话语:“买了重疾险以后,发生重疾以后一旦确诊立即理赔”,然而实际情况并不如此。

通常情况下,在重疾险中,确诊即赔的责任包括:癌症、双目失明、严重三度烧伤等。

需要实施约定手术才可以理赔的责任:冠状动脉搭桥术、主动脉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术等。

需要病情发展到约定状态的责任:脑中风后遗症、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俗称老年痴呆),严重帕金森病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疾病是不在“确诊即赔”的范围内,在购买重疾险时我们千万要了解相关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2、重疾病种越多越好?

其实早在 2007 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联合制定了重大疾病规范,对各大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进行了统一:

其中规定凡是重疾险产品,其保障的疾病必须要包括:

6种核心重疾和19种较常见重疾,加起来一共有25种重大疾病。

这25种重疾也是发病率和致死率相对更高的的疾病,无论我们买的是国内哪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其中前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都是一样的。

所以我们在选择重疾险时,不需要太关注重大疾病的病种,其实哪怕只有前25种重疾就已经够用了。

不过虽然重疾的前25种定义相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25种重疾中,有六种疾病可以在理赔时间上有差异,在选择时需要我们特别注意下。

这六种疾病分别是:双目失明、双耳失聪、语言能力丧失

严重阿耳茨海默、严重运神经元病、严重帕金森病。

三、如何买到一份“难以理赔”的保险?

想买到一份如意的保险其实不算简单,但是买到一份又差有难以理赔的保险真的很轻松。

如果想买一份差到家的保险,可以参考一下几点:

1、冲动消费,在不了解自身需求和消费能力的时候就购买

2、不要如实告知,最好隐瞒自己的健康状况和病情

3、不要关注保险产品本身,主要看保险公司品牌是否知名

4、不要仔细看产品责任、条款内容、除外责任、免除条款等重要的内容。

如果我们在投保时避免以上的几种情况发生,一定可以避免理赔纠纷,买到一份安心并且靠谱的保险。

四、总结

我们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理性,先了解自己的真实需求和保费预算,在预算允许条件下,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在投保时认真的对待每个环节,比如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实做健康告知,投保后也要妥善的保管好相应的资料,同时准备一份理赔指南,保证当风险发生时可以沉着应对。

保险纠纷不断 专家教你避免纠纷困扰


随着保险在中国市场的发展,随之而来的负面消息就是无法避免的保险纠纷了。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多一份谨慎,避免保险纠纷带来的困扰。

案例:保险代理讨要佣金

早在1997年,小张便进入我市某保险公司,成为一名保险代理人。可最终,他与保险公司间的缘份,却以一场官司而告终。

小张称,工作期间,他的个人业绩一直遥遥领先,可2002年12月起,公司便以未完

成新单业务为由,擅自扣除他续收佣金直至2004年4月离职止。他认为,续收佣金制度是公司对业务员既有业绩的肯定和续收服务的回报,尽管他没有完成新单业务,但始终坚持为客户进行续收服务,理应取得续收佣金,否则应由公司履行续收义务。公司擅自扣除续收佣金,违背了“权责一致”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返还被扣佣金及利息共计1.6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对小张实行的不是固定佣金制度,我公司可对佣金考核作出规定并进行修改和补充,小张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也缺乏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

小张和保险公司均拿出了双方当时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法院据此认为,该代理合同书的内容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由于小张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佣金明细表反映的佣金计算予以认可,只是对佣金扣款的行为持有异议,因此,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代理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确定具体的代理手续费,并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有权对代理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而代理人应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努力维持现有业务,应达到公司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扣款行为并不违反公司文件的规定。不过,法院也认为,对于2002年12月,保险公司按兼职业务人员扣除小张10%%佣金的行为,因合同中并未约定小张的兼职身份,保险公司也未对此进行举证,故该扣款行为无理由,当月所扣的70元佣金应予返还。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张返还被扣佣金70元,并支付利息共计85元,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状:新问题层出不穷

据天宁法院统计,近年来,类似的涉保案件逐年上升,2003年为31件,2004年上升为81件,2005年为334年,今年1至6月便达298件,累计标的达4200余万元。涉保案件的种类也越来越广,有一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人寿保险、保证保险、保险的代位权、追偿权等;而涉及的保险公司也有数十家,基本覆盖了所有保险公司。

更值得关注的是,涉保案件中,新类型纠纷、新问题层出不穷,如旅游保险中意外伤亡的认定与赔付,如盗抢险等原物已灭失,其实际损失如何认定,以及保险代理的雇金计算等。

2004年1月,王某从他人手中购得一辆尼桑蓝鸟轿车,作价8万元。开了一年多,2005年4月,该车便遭盗窃。幸好,2005年1月,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20.3万元。等王某前去理赔时,双方产生分歧,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应以20.3万元为基础,扣除相应的费用赔付15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只能按车价8万元为基础,扣除相应费用赔付6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遂对簿公堂,求法官来断是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车辆所投的是盗抢险,属财产损失保险。按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财产损失保险严格适用填补损失的原则。本案中,20.3万元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投保人遭受的损失负责,最高不超过20.3万元,而非王某在出险时的实际损失为20.3万元。王某的实际损失究竟该如何计算?法院认为,应以王某的购车价确定,即8万元。法院遂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保险赔款6万余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保纠纷近年来缘何不断上升?保险纠纷的起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个别业务员讲解保险险种不实、夸张、模糊说明,以及营销队伍专业素质欠缺所造成的。相应的对策,让业务员拿出条款详细地解说保险责任、责任免险、客户相应的权利,不能夸张、如实讲解。如万能险,万能险保费构成包括三部分:初始费用的扣除、保障成本的扣除、理财帐户价值的形成。理财帐户的收益是在理财帐户价值的基础上,按照月保险公司官网公布的收益率计入理财帐户价值,短期看保障,长期看理财收益。投保理财型的保险,要有长期理财的观念,不能一投入,就有多少多少收益,如果一投入就有很高的收益,那就投股票或是基金,有收益也有风险。不象保险,有保障,还有收益。在保险合同中明显写明未来的收益。

住院费用医疗险报销的医疗费用以国家药典目录为准,其余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报销。如果报销自费药,也是以治疗为目的药费,如保健品、营养品不属于药品,也不会报销。客户一定要明白药品的范围。报销比例保险条款有明确规定,超过比例的部分,保险公司不给予报销。

2、客户对保险缺乏了解,不清楚专业概念,或过分注重利益有一定关系

如果要投保商业保险,特别是理财型的保险,它的收益要和银行存款的收益相比较,肯定不如高收益品种那样来钱快。因为保险是保障和理财相结合的。

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保医疗也是只有在发生疾病时,才会给予报销,政策有详细的规定。商业保险是以保险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超过保险条款的权利或义务不被保险公司支持。

3、其次,金融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严重滞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制形式多样,而一些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导致一些案件的产生。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已经两年多,国务院配套的强制险条例刚刚才出台施行,客观上造成了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和执行上的混乱。

而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信用制约机制,也是此类纠纷上升的一大主因。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一套完事的信用法律法规,全社会没有一个较完事的信用诚信体系,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还未有效建立起来,失信行为不时发生。

此外,保险机构自身管理上的缺陷,也容易造成此类纠纷。一些保险机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贷款用途的监督也不力,甚至对借款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的登记也不准确,保险公司诸多管理上的缺位,给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再加上一些保险代理人服务意识淡薄、业务差,只顾拉业务,忽视必要的规范,如告知、提示义务等,也是涉保纠纷的一大原因。

保险聚焦 五招助你避开保险纠纷

第一招: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问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来,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客户应该把选择权握在自己手中。

同时,不要盲目跟风买保险。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网上热门贴是“帮你算算保险合不合算”,还有专门比较不同保险公司产品的帖子,试图比出一个最便宜的……诸如此类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

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第三招:防止“如实告知”杀手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自己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四招:理解保险条款的立法本意

现实生活中有人对保险条款并未完全理解,就希望能够找出漏洞来达成自己的目的。比如代签名问题。保险不能代签名已经说过多次了,很多市民也都知道了这一点,纷纷为自己保单进行了补签名。但是,理赔纠纷中又有新的问题产生。

有些市民购买的投连险、分红险业绩不佳,想要全额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销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接受。

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而投连险、风红险不存在此类道德风险,保户以此为由要求退保是没道理的。

第五招: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导致理赔或退保时所获保险金与心理预期大相径庭。

我们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熟悉商业保险的赔偿条款避免纠纷


商业保险为人们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从人身安全到家庭财产再到汽车保险,基本涵盖了人们的各个方面。但是,随着购买人数的增加,商业保险的赔偿事件也越来越多,专家提醒为了避免发生商业保险的赔偿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避免商业保险的赔偿纠纷 投保商业保险注意事项

第一,应细读保险责任条款。消费者在购买商业保险时一定要清楚险种的责任范围,因为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履行赔付义务。例如,保险公司对住院商业保险规定了合同生效日90天或180天的观察期,保险公司不赔付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

第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事实,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也不退还保费,最后受损失的是被保险人。"保险专家说,"如实告知"义务应以法律形式固定在保险合同上,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三,重视免商业保险的赔偿条款。住院医疗险有补偿型和津贴型两种,补偿型医疗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进行补偿,低于实际的花费,每家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一个免赔额,低于免赔额,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赔偿;津贴型医疗险则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与医疗费无关,商业保险的赔偿时一般不需要原始发票,且不受补偿原则限制。

出险后注意事项

出险后及时报案,是商业保险的赔偿的基础。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出险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申报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估计损失等。

出险后要保留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单证不齐全会引起理赔时间拉长甚至拒赔的情况。

加强法律研究和理论探讨。针对保险人可能提出的各种拒赔理由,需要尽力搜集与商业保险的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重点进行分析研究和理论探讨。比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有商业保险合同,那么他们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应是合同之债,执行中,法院是否需要将保险人所负理赔义务作为到期债权来处理。通过对《保险法》第65条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局限于合同的相对性,要求保险人协助履行商业保险的赔偿义务不同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他字第15号复函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研究,制定规范执行文书。虽然保险人负有协助法院履行对第三人理赔的义务,但鉴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对商业保险的赔偿问题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因此,有必要对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格式合同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防止保险人以各种不恰当的理由减轻自己的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从而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鉴于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被保险人应负担的赔偿义务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而负有的商业保险的赔偿义务并不完全相同,比如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扣减问题,因此,在制定协助执行文书时,既要考虑执行文书的规范性,又要注意表述的合理性,以防止保险人产生抵触心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保险人形成足够的执行威慑力,迫使其不得不按要求履行协助义务,同时也为其依据保险合同主动履行理赔义务留下空间。

加强执行跟踪,关注保险人商业保险的赔偿进展。根据《保险法》第23、25条的规定,保险人履行保险理赔义务的期限在40天到60天之间。因此,在保险人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执行人员进行跟踪催促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不断地与保险人保持沟通和联系,有利于及时掌握保险人的理赔动向,防止其拖延理赔或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理赔,必要时也可以主动到保险公司进行面对面地交涉。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保险人正常进行理赔,一般在20天内就能将理赔款汇至法院账户。如果在执行跟踪过程中,发现保险人有拖延或拒绝理赔的倾向时,则需及时采取执行威慑手段,必要时施以司法制裁措施。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