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保险纠纷不断 专家教你避免纠纷困扰

2021-04-15
保险知识 如何规划保险 婚姻保险规划

随着保险在中国市场的发展,随之而来的负面消息就是无法避免的保险纠纷了。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多一份谨慎,避免保险纠纷带来的困扰。

案例:保险代理讨要佣金

早在1997年,小张便进入我市某保险公司,成为一名保险代理人。可最终,他与保险公司间的缘份,却以一场官司而告终。

小张称,工作期间,他的个人业绩一直遥遥领先,可2002年12月起,公司便以未完

成新单业务为由,擅自扣除他续收佣金直至2004年4月离职止。他认为,续收佣金制度是公司对业务员既有业绩的肯定和续收服务的回报,尽管他没有完成新单业务,但始终坚持为客户进行续收服务,理应取得续收佣金,否则应由公司履行续收义务。公司擅自扣除续收佣金,违背了“权责一致”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返还被扣佣金及利息共计1.6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对小张实行的不是固定佣金制度,我公司可对佣金考核作出规定并进行修改和补充,小张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也缺乏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

小张和保险公司均拿出了双方当时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法院据此认为,该代理合同书的内容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由于小张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佣金明细表反映的佣金计算予以认可,只是对佣金扣款的行为持有异议,因此,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代理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确定具体的代理手续费,并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有权对代理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而代理人应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努力维持现有业务,应达到公司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扣款行为并不违反公司文件的规定。不过,法院也认为,对于2002年12月,保险公司按兼职业务人员扣除小张10%%佣金的行为,因合同中并未约定小张的兼职身份,保险公司也未对此进行举证,故该扣款行为无理由,当月所扣的70元佣金应予返还。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张返还被扣佣金70元,并支付利息共计85元,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状:新问题层出不穷

据天宁法院统计,近年来,类似的涉保案件逐年上升,2003年为31件,2004年上升为81件,2005年为334年,今年1至6月便达298件,累计标的达4200余万元。涉保案件的种类也越来越广,有一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人寿保险、保证保险、保险的代位权、追偿权等;而涉及的保险公司也有数十家,基本覆盖了所有保险公司。

更值得关注的是,涉保案件中,新类型纠纷、新问题层出不穷,如旅游保险中意外伤亡的认定与赔付,如盗抢险等原物已灭失,其实际损失如何认定,以及保险代理的雇金计算等。

2004年1月,王某从他人手中购得一辆尼桑蓝鸟轿车,作价8万元。开了一年多,2005年4月,该车便遭盗窃。幸好,2005年1月,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20.3万元。等王某前去理赔时,双方产生分歧,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应以20.3万元为基础,扣除相应的费用赔付15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只能按车价8万元为基础,扣除相应费用赔付6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遂对簿公堂,求法官来断是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车辆所投的是盗抢险,属财产损失保险。按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财产损失保险严格适用填补损失的原则。本案中,20.3万元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投保人遭受的损失负责,最高不超过20.3万元,而非王某在出险时的实际损失为20.3万元。王某的实际损失究竟该如何计算?法院认为,应以王某的购车价确定,即8万元。法院遂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保险赔款6万余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保纠纷近年来缘何不断上升?保险纠纷的起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个别业务员讲解保险险种不实、夸张、模糊说明,以及营销队伍专业素质欠缺所造成的。相应的对策,让业务员拿出条款详细地解说保险责任、责任免险、客户相应的权利,不能夸张、如实讲解。如万能险,万能险保费构成包括三部分:初始费用的扣除、保障成本的扣除、理财帐户价值的形成。理财帐户的收益是在理财帐户价值的基础上,按照月保险公司官网公布的收益率计入理财帐户价值,短期看保障,长期看理财收益。投保理财型的保险,要有长期理财的观念,不能一投入,就有多少多少收益,如果一投入就有很高的收益,那就投股票或是基金,有收益也有风险。不象保险,有保障,还有收益。在保险合同中明显写明未来的收益。

住院费用医疗险报销的医疗费用以国家药典目录为准,其余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报销。如果报销自费药,也是以治疗为目的药费,如保健品、营养品不属于药品,也不会报销。客户一定要明白药品的范围。报销比例保险条款有明确规定,超过比例的部分,保险公司不给予报销。

2、客户对保险缺乏了解,不清楚专业概念,或过分注重利益有一定关系

如果要投保商业保险,特别是理财型的保险,它的收益要和银行存款的收益相比较,肯定不如高收益品种那样来钱快。因为保险是保障和理财相结合的。

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保医疗也是只有在发生疾病时,才会给予报销,政策有详细的规定。商业保险是以保险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超过保险条款的权利或义务不被保险公司支持。

3、其次,金融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严重滞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制形式多样,而一些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导致一些案件的产生。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已经两年多,国务院配套的强制险条例刚刚才出台施行,客观上造成了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和执行上的混乱。

而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信用制约机制,也是此类纠纷上升的一大主因。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一套完事的信用法律法规,全社会没有一个较完事的信用诚信体系,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还未有效建立起来,失信行为不时发生。

此外,保险机构自身管理上的缺陷,也容易造成此类纠纷。一些保险机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贷款用途的监督也不力,甚至对借款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的登记也不准确,保险公司诸多管理上的缺位,给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再加上一些保险代理人服务意识淡薄、业务差,只顾拉业务,忽视必要的规范,如告知、提示义务等,也是涉保纠纷的一大原因。

保险聚焦 五招助你避开保险纠纷

第一招: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问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来,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客户应该把选择权握在自己手中。

同时,不要盲目跟风买保险。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网上热门贴是“帮你算算保险合不合算”,还有专门比较不同保险公司产品的帖子,试图比出一个最便宜的……诸如此类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

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第三招:防止“如实告知”杀手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自己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四招:理解保险条款的立法本意

现实生活中有人对保险条款并未完全理解,就希望能够找出漏洞来达成自己的目的。比如代签名问题。保险不能代签名已经说过多次了,很多市民也都知道了这一点,纷纷为自己保单进行了补签名。但是,理赔纠纷中又有新的问题产生。

有些市民购买的投连险、分红险业绩不佳,想要全额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销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接受。

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而投连险、风红险不存在此类道德风险,保户以此为由要求退保是没道理的。

第五招: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导致理赔或退保时所获保险金与心理预期大相径庭。

我们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延伸阅读

投保单,保单填写谨记“窍门” 避免日后纠纷不断


首先,保险公司给出的“投保单”也叫要约书,是消费者向保险公司的一种单向要约的形式,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的基础和必需的前提,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文件,往往是事先印制好的单据。

所以在填写投保单的时候,需要拿对投保单,填对合适的项目。比如字迹需要清晰工整、不涂改、易辨别(切不可采用狂草等艺术字体)。一旦有涂改的地方,需要在其旁边签名确认,或者重新索要新的投保单进行填写,尽量减少日后可能会发生争议的隐患。

在沟通确认好保险产品,开始填写投保单之前,需要仔细阅读投保单中事先印制的“投保须知”或“告投保人书”等提示性文字。

对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建议据实(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详细地说明,也就是既需要书面落实在投保单上,也需要口头告诉代理人,而不是仅仅口头告诉保险业务人员。

如果刚好有既往病史,需要先如实填写,同时将与该病史有关的所有就诊的病历及检验报告原件与投保单一同交给保险业务经办人。(如果有些病情涉及隐私,需要保密,可以密封之后交给保险公司。)

这里建议你的签名需要采用平时的一贯签名(外籍人士也可以参照护照上面的签法),不可以随意签署(比如中英文的格式等等)。因为日后很多保险事务的服务,都要对照该签名来进行,当然签名就是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各项事务的书面认同。

如果你投保的是分红保险(或万能型寿险、投资连接型寿险),请仔细阅读分红示例(或个人账户价值示例)相关内容并在每一张红利示例表(或个人账户价值示例表)上亲笔签上你的姓名(此处的签名需要和投保单中的签名一致),最好能够保留一份示例表作为备份和日后的查询核对之用。

请了解分红示例(或个人账户价值示例)数值仅供理解红利(或个人账户价值)之用,并不代表实际红利的派发(或实际价值的计算),实际派发的红利(或保险利益)需要根据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或投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而定,一般保险公司对这些都不作额外的承诺,红利为非保证利益,不能够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益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其次,还有两个友情提醒:

第一,不要在空白的投保单上面留下你的签名;

第二,请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及交费期限,以避免日后因无法继续交付保险费而可能导致的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以及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投保单中以下内容需最后确认:

姓名性别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投保计划保险金额

缴费年限和保险费金额健康告知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明授权说明

保单填写的正确程序:

1、重视那是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件;

2、字迹清晰、工整、不涂改、易辨别;

3、阅读投保须知;告投保人书;

4、告知身体健康状况据实说明;

5、隐私既往病史填写后,密封交给保险公司;

6、确认最后逐一核对上述所填内容;

7、提醒不要随便签名。

发生保险纠纷的原因何在?如何避免?


商业保险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史,刚开始是以财产为保险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类各领域的保险也越来越细化,越来越有针对性。现阶段社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为自己日后的生活作保障。可是,关于保险的纠纷的问题却屡见不鲜。

纠纷原因

分析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

第一、保险机构业务泛滥。个别业务员讲解保险险种不实、夸张、模糊说明,以及营销队伍专业素质欠缺

近年来,国家放宽了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各类保险机构纷纷成立,加剧了市场竞争的程度。各保险机构为最大限度占有市场份额,花样翻新,推出种类繁多的险种,一些险种在推出前缺乏必要的市场调研,设计不合理。发生保险事由时,由于缺乏操作性,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不积极的配合处理,而采取各种理由推托。

第二,保险机构缺乏诚信。发生保险事由时,保险公司不讲诚信,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不积极的配合处理,而采取各种理由推托。

第三,保险机构滥招代理人。为扩展业务,许多保险机构纷纷向社会招聘临时代理人。代理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缺乏规范的培训,服务意识淡薄,业务水平差,更主要的是不懂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甚至,有的代理人为获得高额提成佣金,不惜采取欺诈手段诱使保险人投保,故意不向被保险人释明保险条款等。故此,发生保险纠纷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四、客户对保险缺乏了解,不清楚专业概念,或过分注重利益。

对策建议

一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的业务监管。保险机构在推出业务险种前,应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经获准后方可上市。

二是对保险合同纠纷,实行举证倒置,防止保险机构故意拖延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而导致的证据灭失。

三是国家劳动保障局应强化对劳动力的培训和监管。针对保险机构用人问题制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相关链接:银行代销保险纠纷案例

投诉人:庞力

最近,我妻子去中国农业银行临澧文化街分理处存1万元钱,在明确告知对方是要存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后,该处的工作人员却给我妻子办理了泰康人寿保险。当对方给我妻子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时,我妻子没看条款,以为是存款的正常手续,就签字了,没想到办事人员已将这笔钱办成了泰康人寿的保险。由于需要资金调度,我到妻子那里拿到相关证件时,才发现银行给我们办理的是保险业务,而且刚好过了14天的犹豫期,现在退保要扣我不少钱。我去找农业银行办事人员,他们拒绝受理。到银行存钱本还指望赚点利息,现在却莫名其妙地要亏钱,银行这种做法太损人了。

目前,读者投诉银行代销保险不让客户知情选择的情况经常发生,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大受影响。要杜绝此类事件,一方面需要客户多个心眼,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仔细核对条款后再签字。更重要的是,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告知制度,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保险业务时,将风险和利益全部告知客户,让客户知情选择,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蒙骗客户。

避免保险纠纷 完完全全实现保障


随着安全隐患的增加,保险在人们生活中普遍性逐渐提高。买保险最重要的就是要份保险保障,精挑细选出一个适合自己又比较经济实惠的产品。人们买保险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自己在出险或退休时能够领到相应的保险金,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保险,把可能导致保险纠纷的因素扼杀在摇篮里至关重要。

出现保险纠纷无疑是让投保人不愿意面对的一件事。实际上,如果有正确的投保态度并且了解适当的保险条款和维权途径,那么,保险纠纷或许就不会找上你。

第一招:选保险不宜多、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投保人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参考作用。切记,买保险不是越多越好,而是保险计划越适合你的情况越好。

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诸如此类的宣传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第三招:了解保护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有些条款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主要有犹豫期条款、合同无效条款等,消费者要充分利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很多时候,消费者经不起代理人的说辞,头脑一热就签了保单,事后才发现并不适合自己。如果签订保单还没有超过10天,消费者完全可以到保险公司退还所缴保费。倘若超过10天,退回来的保费可能连两三成也不到。

另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如终身寿险等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否则合同无效,也就是说等到出险后得不到给付。若有代签字的情况,消费者要及早退保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需要提醒的是,如因合同无效退保应该退还所缴保费而不是现金价 值,后者通常要少于前者。

第四招:应该如实告知别隐瞒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还有的“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车主变更要及时更改,否则合同视为无效。还有的机动车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是营运车辆,出险后造成理赔纠纷,因为营运车辆的保费与私用车辆的保费是不一样的。

第五招:理解保险合同的立法本意

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但有的分红险在签订合同时,有的保险代理人对签名要求不严格,就容易发生理赔纠纷。有些市民购买的分红险业绩不佳,想要全额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销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接受。

第六招: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第七招:找准维权途径

那么,投保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出现纠纷该怎么办呢?一般说来,有这么几种办法可以维权:

首先,在投保时,客户除了要听取代理人的介绍外,关键是自己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关注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等内容。如果仍不清楚,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进行电话咨询,了解你应该享受的权益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其次,投保人可以通过仲裁部门仲裁解决纠纷。

此外,投保者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保险监管部门举报。在电话投诉时,要记下接听电话的客服人员的姓名或工号。一般说来,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都是有录音的,而消费者也要将对方的解答要点记下,有条件的也可在告知对方之后进行录音。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即可提供给相关部门证据材料。

只有真正了解保险才能避免保险纠纷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以及家人提供一份保障,出现保险纠纷无疑是让投保人不愿意面对的一件事。然而,经常出现的保险纠纷事件让投保人困惑到底该如何购买保险?那么,究竟如何做保险纠纷菜不会找上你呢?

选保险不宜多

投保人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的需求。

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进行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不同需求购买相应的保险。

投保人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参考作用。切记,买保险不是越多越好,而是保险计划越适合你的情况越好。

货比三家,独立选择。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保险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需要的才是合适的。从多种渠道了解所需的保险产品,可以起到很好地参考作用。最后,消费者还是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己做出独立的购买决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保险方案只能作为参考依据,每个家庭和个人的保障需求各不相同。如何通过购买保险,合理分配养老、健康、投资只有消费者自己最了解。

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诸如此类的宣传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应该如实告知别隐瞒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还有的“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车主变更要及时更改,否则合同视为无效。还有的机动车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是营运车辆,出险后造成理赔纠纷,因为营运车辆的保费与私用车辆的保费是不一样的。

理解保险合同的立法本意

尊重合同,诚信投保。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有的保险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流程不严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或不知情,而让投保人代签名;有的消费者因投资型保险产品业绩不佳,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保险纠纷找准维权途径

那么,投保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出现纠纷该怎么办呢?一般说来,有这么几种办法可以维权:

首先,在投保时,客户除了要听取代理人的介绍外,关键是自己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关注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等内容。如果仍不清楚,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进行电话咨询,了解你应该享受的权益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其次,投保人可以通过仲裁部门仲裁解决纠纷。

此外,投保者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保险监管部门举报。在电话投诉时,要记下接听电话的客服人员的姓名或工号。一般说来,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都是有录音的,而消费者也要将对方的解答要点记下,有条件的也可在告知对方之后进行录音。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即可提供给相关部门证据材料。

熟悉商业保险的赔偿条款避免纠纷


商业保险为人们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从人身安全到家庭财产再到汽车保险,基本涵盖了人们的各个方面。但是,随着购买人数的增加,商业保险的赔偿事件也越来越多,专家提醒为了避免发生商业保险的赔偿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避免商业保险的赔偿纠纷 投保商业保险注意事项

第一,应细读保险责任条款。消费者在购买商业保险时一定要清楚险种的责任范围,因为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履行赔付义务。例如,保险公司对住院商业保险规定了合同生效日90天或180天的观察期,保险公司不赔付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

第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事实,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也不退还保费,最后受损失的是被保险人。"保险专家说,"如实告知"义务应以法律形式固定在保险合同上,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三,重视免商业保险的赔偿条款。住院医疗险有补偿型和津贴型两种,补偿型医疗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进行补偿,低于实际的花费,每家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一个免赔额,低于免赔额,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赔偿;津贴型医疗险则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与医疗费无关,商业保险的赔偿时一般不需要原始发票,且不受补偿原则限制。

出险后注意事项

出险后及时报案,是商业保险的赔偿的基础。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出险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申报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估计损失等。

出险后要保留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单证不齐全会引起理赔时间拉长甚至拒赔的情况。

加强法律研究和理论探讨。针对保险人可能提出的各种拒赔理由,需要尽力搜集与商业保险的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重点进行分析研究和理论探讨。比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有商业保险合同,那么他们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应是合同之债,执行中,法院是否需要将保险人所负理赔义务作为到期债权来处理。通过对《保险法》第65条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局限于合同的相对性,要求保险人协助履行商业保险的赔偿义务不同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他字第15号复函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研究,制定规范执行文书。虽然保险人负有协助法院履行对第三人理赔的义务,但鉴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对商业保险的赔偿问题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因此,有必要对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格式合同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防止保险人以各种不恰当的理由减轻自己的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从而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鉴于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被保险人应负担的赔偿义务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而负有的商业保险的赔偿义务并不完全相同,比如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扣减问题,因此,在制定协助执行文书时,既要考虑执行文书的规范性,又要注意表述的合理性,以防止保险人产生抵触心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保险人形成足够的执行威慑力,迫使其不得不按要求履行协助义务,同时也为其依据保险合同主动履行理赔义务留下空间。

加强执行跟踪,关注保险人商业保险的赔偿进展。根据《保险法》第23、25条的规定,保险人履行保险理赔义务的期限在40天到60天之间。因此,在保险人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执行人员进行跟踪催促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不断地与保险人保持沟通和联系,有利于及时掌握保险人的理赔动向,防止其拖延理赔或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理赔,必要时也可以主动到保险公司进行面对面地交涉。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保险人正常进行理赔,一般在20天内就能将理赔款汇至法院账户。如果在执行跟踪过程中,发现保险人有拖延或拒绝理赔的倾向时,则需及时采取执行威慑手段,必要时施以司法制裁措施。

专家教您如何避免保险欺诈


人们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一份保障,然而频繁发生的保险欺诈行为,让很多欲购买保险的人望而却步,是不是保险欺诈没办法避免呢?专家称正确购买保险可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我们如何识别保险欺诈呢?

保险行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正步入蓬勃发展时期。然而与此同时,频频见诸报端的“保险欺诈”现象却如蛀虫般悄然与之相生相伴。可以说,保险业的历史有多长,保险欺诈就有多久。

保险欺诈行为对行业的危害首先表现在损害保险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保险欺诈的存在,不仅仅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将导致诚实的保户必须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据估计,在某些保险市场,诚实的保户必须为一些保险险种额外支付10%—20%的保险费。如果有一天,保险欺诈成为一种正常现象存在且具备相当大的规模,保险公司和其保户之间赖以维系的最大诚信原则将彻底崩溃,保险机制将不复存在。

保险欺诈行为的后果十分严重,其表现错综复杂。从发生的主体来看,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所为;有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组织所为;还有保险从业人员自身的欺诈行为。从操作环节来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划的,这类情况往往伴随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多的则是事前没有主观蓄谋,而在出险后以伪造事故现场、伪造证明等手段获得超额或本不该获得的赔款。从手段来看,有故意隐瞒标的风险,不如实告知的;有故意制造风险事故损失的;有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损失的;有伪造、编造保险事故单证,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要索赔的等等。

保险欺诈案件中有很大比例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合谋进行的。常见的操作手法是: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马上办理保险手续,保单的时间一定要早于事故发生时间(假如:投保时间为某月2日,事故时间肯定会晚于2日,或将保单生效时间提前,或将事故发生时间的证明拖后。总之,保单生效时间一定会早于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往往会急于获取保险赔偿金,一旦获得“倒签”保单会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基于这个特点,实践中有时会见到,保险公司刚刚出具保单没几天(甚至更快),投保人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理赔。有行内人士曾对笔者讲,出现这种情况大多会有问题。

从理论上讲,保险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是建立在统计学和概率学基础上的合同关系。从这个角度讲,投保后第二天或者近几天就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非常小(笔者只讲概率问题,不涉及其他,实践中投保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案例也不少,但以此作为概率分析无参考意义),可以说投保人的“运气”非常好。

所以讲,识别保险欺诈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是:看投保时间与保险事故发生时间的长短,如果过短(如一周内)就要引起警觉,对这类理赔申请一定要反复审查,多调查、多询问理赔申请人。

作为保险理赔人员一定要有这样的敏感,对不符合常规的理赔申请要保持警惕。坦白讲,只要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理赔申请都应该满足,这也是理赔人员的工作职责。但发现保险欺诈、识别保险欺诈不仅仅是理赔人员的工作要求和职责所在,更是维护其他投保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这是识别保险欺诈的第二种方法。

识别保险欺诈的第三种方法是,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加强内勤、外勤教育。虽然是老生常谈,但现实是保险欺诈或多或少都有保险公司“内鬼”参与,“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方面的教训已经不少了。具体方法是,统计保险营销员保单的事故概率,特别是投保即发生保险事故的理赔案例。如果某保险营销员的保单事故概率过高,或者投保后即发生理赔事件,对该营销员的业绩要加以密切跟踪和防范,以此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

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或许有助于反欺诈行为的实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的角度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准确界定,有利于依法监管。相对于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硬欺诈”,夸大合法索赔的“软欺诈”更加难于防范。我国《刑法》第198条为打击保险“硬欺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保险活动的复杂性,保险欺诈活动的手段也不断翻新,各种保险“软欺诈”具有难以观测和界定的特点。建议在对保险法修改中,完善对各种“软欺诈”的处罚,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法。

第二、应设立专门的调查管理机构或岗位,统一开展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监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册商业咨询公司的专业调查人员进行疑难案件的调查取证等技术工作,以保险调查工作的技术专业化和职业化来对抗保险欺诈的专业化。同时,在保险公司中也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对于可疑投保和赔案进行先期调查等。

第三、加强保险行业内的信息收集与交流。目前,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仍然处于单兵作战状态,由于业务上的竞争关系,各家保险公司之间没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台。从制度的角度上,这种割据状态给保险欺诈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可以考虑由保监会统筹,建立全国保险业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除商业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四招避免保险合同纠纷_保险知识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始终在发展的快车道上行驶,保险业总资产快速增长的同时,保险合同纠纷亦随之增多。保险合同纠纷的产生主要源于条款制定不合理、代理人疏于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缺乏告知诚信等。对此,建议从以下几点防范纠纷:

 一、货比三家,独立选择。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保险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需要的才是合适的。从多种渠道了解所需的保险产品,可以起到很好地参考作用。最后,消费者还是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己做出独立的购买决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保险方案只能作为参考依据,每个家庭和个人的保障需求各不相同。如何通过购买保险,合理分配养老、健康、投资只有消费者自己最了解。

二、实话实说,切莫隐瞒。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公司出险之后具备的主要原因,占全部拒保原因的80%。“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建立的重要原则,市民投保时一个不经意的“隐瞒”,可能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一定要在投保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若消费者仅做口头告知,而没有在健康告知栏中填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三、研读条款,掌握术语。

保险条款术语拖沓晦涩。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时常发生夸大保单的保障性和分红性,刻意回避免责条款的情况。由于消费者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因此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

 保险合同签订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尽快研读保险条款,掌握保险专业术语的真实含义。如现金价值、初始费用与所缴保费的关系,免除责任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况,结算利率、分红收益等投资方式。

 四、尊重合同,诚信投保。

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有的保险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流程不严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或不知情,而让投保人代签名;有的消费者因投资型保险产品业绩不佳,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了解旅游意外险内容 避免理赔纠纷


随着人们安全意识提高,出行前买旅游意外险已成为不少人的重要准备工作。但是众多的旅游险种,其保障范围也各有不同,市民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旅游意外险内容,以免日后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旅游意外险定义

旅游意外险定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出差或旅游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或保障范围内其他的保障项目,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目前,旅游意外险产品分类多且细,如针对冰雪游、海岛游、游轮游等的旅意险。一些保险公司还承保潜水、热气球等高风险活动,除了基本保险责任外,还有冻伤责任、野兽攻击责任、卫星电话等特色责任,游客可以根据出游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旅游意外险赔偿范围内容

旅游意外险赔偿范围是: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按照旅游意外保险赔偿金额的基本标准,对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及国内旅游分别有具体规定。

旅行社为国内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办理保险时,每位旅游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为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出境旅游的中国人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每位旅游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旅游者在旅游期间一旦发生旅游意外险赔偿范围指定的意外,将视具体情况,按规定得到全数、半数或部分保险金额。

温馨提示:一些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以及数码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之类的风险较大财产等都不属于可投保旅游意外险的财产范畴。

机动车常见保险纠纷有哪些?如何避免?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常见了。马路上行车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车祸的屡见不鲜,车辆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机动车常见的保险纠纷主要有哪些呢?对于私家车主而言,如何尽量避免保险纠纷的产生呢?

机动车常见保险纠纷

一是车损险合同中的“无责不赔”和“按责赔付”问题。实践中,车损险合同通常约定,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保险公司解释为:如果驾驶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则其车辆损失,只能向有责一方主张,不能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车主往往对此提出异议。

二是旧车投保时“高保低赔”问题。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现象,即旧车按照新车价值缴纳保险费,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辆修理时使用新零件,所以应以新车价值投保。如果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车主获得的保险金基本可以覆盖修理费。但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则与预期的赔付会产生较大差距。

三是保险公司“怠于定损”问题。因定损争议诉至法院的,占到私家车保险纠纷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而引起。保险公司怠于定损不仅表现在迟迟不出定损结论,还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仅作口头定损,不给相关依据,待到车主自行委托评估后,才给出书面定损结论,推翻车主委托的评估结果。

四是“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条款不生效力。所以保险免责条款的生效应当以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对当事人保险免责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依照通常理解,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五是被保险人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理赔问题。对于一些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事故的情形,例如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等,保险合同中明确将其列为免责范围。

六是责任险中,“自费部分”医疗费的理赔问题。目前,不管是交强险还是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医疗费赔偿项目上,都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限,也即自费医疗部分不赔。这使得许多车主在向受害人全额赔偿了医疗费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无法获得全额赔付,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

私家车主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

首先,消费者要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对不理解的条款及时向保险公司人员进行咨询,以免在日后的理赔过程中遭遇“拒赔”或“免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要注意保险单中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情况(一般为双方协商解决、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建议选择维权成本低、方便快捷的方式。诚然,“去法院打官司”已经成为老百姓心目中维权的“基本定式”,但在合同争议上,仍不失有另外一种解决的方法,即通过仲载方式处理。

保险纠纷——相关资讯河北省保协与司法部门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近日,省保协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正式签署了《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该《意见》签署后,保险客户到市桥西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经审核符合对接案件类型并征得客户同意的,将转由省保协所属的河北省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先行免费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双方到桥西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再由桥西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河北省保协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2012年底,省保协与省消费者协会联合成立了河北省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消保中心”)。今年以来,消保中心已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10件,调解成功72件;接待投诉客户192人次,电话解答客户咨询1300余次。

保险知识,专家教你买车险


当一番艰难的比较选择后我们终于购买到自己的爱车后,接下来就是上牌和办理各种保险事宜了。根据笔者的和其他用车经验,保险基本占据了每年养车费用的1/3到1/4的支出。可见在大众汽车消费群体中,保险的投入也占了相当的后期成本开支的一个大头。如何更经济更合理的购买车险,则是下文要谈及的重点。

国内常见车险种类简介

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

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

盗抢险

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玻璃单独碎险

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而如是其他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也可以赔偿。

自燃险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划痕险

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剐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

不计免赔率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20%),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不计免赔额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500元),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交强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新增设备损失险

新增设备损失险负责赔偿车辆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失。新增设备是指除车辆原有设备以外,车主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如:CD、DVD及电视录像设备、GPS车载定位终端、真皮或电动座椅等等。

新车和老车的车险区别

新车上保险自然是要齐全一点,但不宜盲目。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正确选择险种。一般来讲,自燃险不推荐购买。笔者就碰上过新车车主购买了自燃险,结果由于新车电线质量不过关导致自燃,最后还是得不到保险公司的一分钱赔偿。因为自燃需要做事故鉴定。新车自燃肯定说不过去,如果不是用车的问题的话,自燃都需要由车型生产厂商负责。所以新车完全没有必要购买自燃险种。

至于盗抢险,如果车辆主要是上下班代步用,且住宅和公司都有专门的车库停放车辆,车辆一般不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地方,车辆被盗的可能性较低,可以考虑不购买此险种。有时买一部方向盘锁或者加装GPS定位服务或双向防盗器比盗抢险更为有效。对于一些价值较高的中高级车型或新车,如果防盗意识不是太强的话,还是购买上盗抢险比较稳妥。

划痕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购买,如果新车本身为中高级车型,喷漆维修费用又比较高的话,可以考虑购买。至于经济类车型,本身价值不高,即便是新车,也没有太多必要购买这类险种。

推荐新车购买最佳险种搭配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不计免赔额+盗抢险,在根据适当情况是否加上车身划痕险。

老车某些保险也是需要的,比如车损险。同时随着车的使用年数加长,自燃的风险机率加大,自燃险更是不可或缺。

推荐老车购买最佳险种搭配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

值得指出的是,老车购买车损最好自己先估算出实际价格,其实只要不是全车损坏,这并不会影响到一般的修理赔偿。假如三年前的价格为10万,现在新车价格为8万,那么扣除折旧后实际投保额在6万元比较合算。

新手和老手的车险区别

很多新手刚拿驾照就买了自驾车,这种情况在国内很普遍。新手尽管开车比较小心,但经验不足,难免有一些磕磕碰碰的事情发生。所以对于新手我们一般建议都买几个险种。而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仅仅是购买交强险了事。要知道,一但出了事故,所需要花的钱比当时节约的买保险的投入要多出很多。

所以除了“交强险”以外,新手应该还购买“车辆损失险”。以保障自己的车辆发生事故时能够获得足够赔偿。交强险赔偿额度比较低,对于较大事故,比如撞伤人,或撞了奔驰宝马之类的名贵车辆以及造成了路面损失的话。交强险肯定是不够的。所以应该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应太低,在10万-20万之间为佳。如果不是很有把握,50万保额也是可以的。

同时不要忘记,如果购买了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最好也要买上“不计免赔率”。这个花钱不多,但效果却很显著。当然,针对新手容易发生较多挂擦事故的情形,“不计免赔额”也应该购买。否则有的公司有免赔金额,数字虽然不大,但每次都要扣除一些,车主承担的损失则较多。一些小事故可能损失就只有数百元,扣除掉免赔金额后,得到的赔偿对车主很不划算。特别是新手,小事故比较频繁的情况。

为了降低风险系数,新手也可以购买车上座位责任险。值得注意四的是新版车险对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条款也做了一定的修改。将车上人员责任险分为驾驶员和乘客座位,投保人可以购买单独承保驾驶员或者单独承保乘客的险种。如果车主的车辆不常载客,可以选择投保驾驶员座位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如果车上经常需要搭载乘客的,可以选择驾驶员及乘客座位都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如车上经常乘坐的是家人,而且你和家人都已经投保过其他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那就没有必要再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了,因为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基本可以覆盖到车辆意外出险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对于新手,我们推荐的最佳保险模式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不计免赔额,有需要的话,可以适当投保-车上座位责任险。

相对新手,老手的驾驶经验更足,相应的回避风险的机率也更高。所以我们针对老手的推荐则更注重保险的经济性和保障性,而不是险种的齐全性。

推荐的最佳模式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10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必要时也可以加上不计免赔额,但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免赔额规定。老手可以选择一些规模不是太大的保险公司。不仅购买保险更经济,同时也没有免赔额的规定。对于新手来说,还是投保规模大的保险公司更合算。毕竟自己不了解保险流程,大保险公司管理更严格。同时赔偿也较为及时到位。

男性和女性的车险区别

男性用户驾车比较老道,即便是新手,熟悉的过程比较快,很多人对于一些小挂擦也不在意。所以险种购买也可以尽量偏向经济方面。但大的险种不应该省略,特别是需要常常跑长途的车主。而女性车主虽然开车比较小心,但因为操作技术不够熟练,常常造成小事故比较多。而大事故几乎还是很少。所以险种尽量偏向齐全和更多的保障性。比如盗抢险,对于身单力薄的女性用户还是很必要的

推荐男性购买最佳险种搭配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

而女性用户推荐的投保最佳模式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10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不计免赔额+盗抢险+划痕险

经济车和中高档车

由于价值的不同,所以经济车和中高档所购买的险种也不尽相同。经济车价格更适合普通大众,买保险也要大众化比较好。在保障险种照顾面较全的情况下,本着经济节约原则,对于一些不必要的险种则不必购买。中高档车的维修价格不低,所以购买保险最好更为涉及到方方面面。进一步降低损失。比如中高档轿车进口玻璃比较贵,所以玻璃单独破碎有必要买一份。

经济车推荐的最佳保险模式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不计免赔额,旧车推荐购买自燃险。鉴于经济车型的原车配置较低,一些喜欢加装额外车载设备的用户可以购买“新增设备损失险”。

中高档车推荐的最佳保险模式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50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不计免赔额+盗抢险+划痕险+玻璃单独碎险,非新车则仍需要购买自燃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