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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乱象丛生原因何在?

2020-12-03
住房保险规划 家庭保险管理规划 风险管理和家庭保险规划

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冗杂、系统割裂、浪费惊人等问题照样可能存在。

目前全国有各级公积金管理机构606个。记者调研发现,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开发出几百套公积金管理系统,每个系统花费数百万至上千万元,每年还有几十万元的升级维护费,浪费惊人。各系统没有统一标准,致信息难共享,每月月底,想全国汇总一个数据都很难。

公积金管理机构多,彼此独立,政出多门,应该说有其历史原因。公积金作为互助形式的住房保障基金,由单位与个人分摊构成,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没有相应的投入,因此联系并不紧密。相反,最初的起步,基本源于有独立预算的县区一级政府,推行先机关后企业,逐步建立起来的。因为缺少预先的顶层设计,各地通过试行的“野蛮生长”,征缴的政策不同,存贷支付的设计各异,进而形成了不同的利益格局。

一方面,公积金具有强烈的福利特征,不管是存缴,还是支付,不同的制度设计,带来的福利成色不可同日而语。如,电力、烟草等一些国企高管不仅存缴的额度大,而且还有的执行定期返还机制,变成了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让这些企业去“就低”,显然会遭到一个群体的抵制。类似的还有各行政区域之间经济的差别,条件好的地方公积金基数大,不好的地方基数少,统一账户后执行同一政策,“劫富济贫”也使得一些地方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公积金在很多地方,被当成了政府的基金,不仅相当的部分来自公共财政的配比支出,而且公积金的存贷盈余,客观上赋予了一定的可支配权,包括与银行的谈判,实现投资的收益。此外,还可为地方资金的周转,留有一个备用的财源。

根治公积金管理乱象,并不在于公积金管理机制的统一,也不在于打破地方与行业利益的壁垒,而是需要对公积金进行重新定义,消除利益樊篱。一方面,应当弱化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把公积金变成住房的货币补贴,并兼有住房贷款的互助功能。在存缴上打破补贴与工资的挂钩,建立更有助于公平统一的区域标准;另一方面,管理上应当厘清其属性,把公积金的支配权、所有权都还给存缴者,明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如选择贷款或者返还的选择权、对公积金使用的监督权,在此基础上确立公积金管理受委托的职能。公积金显示出来的“利益多轨”与“政出多门”,还需要从收入分配与政府职能转变两个改革中找解药,需要从顶层设计上推动。

所以,必须对我国公积金管理动“大手术”,一方面是从体制、机构等方面去改革。据说银监会、央行、住建部等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研究设立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可行性方案。另一方面是从资金层面去改革。比如说,如何防止资金“沉睡”和贬值,如何不让公积金“劫贫济富”,如何提取方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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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监督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内容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是一项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住房基金,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全部进入职工个人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那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内容有哪些呢?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采用按月缴的方式,由缴存单位每月将个人缴存额连同单位缴存额,一并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缴存银行公积金专户上。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业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次开户与核定

(二)、汇缴与变更缴存

(三)、补缴

(四)、支取、销户及转移

(五)、年度核定

(六)、结息

一、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首次开户与核定

1、开户

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单位帐户与职工个人帐户。开户时,缴存单位应根据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或上年末月工资总额,填制《公积金汇缴清册》,上报公积金中心。开户完毕后,公积金中心应返还单位及职工个人基数对帐单,确定单位公积金帐号及职工个人帐号。

2、核定

根据《汇缴清册》上的职工工资总额及单位及个人缴存比率,计算每名职工的月缴存额(包括单位月缴额及个人月缴额)。此项工作由公积金中心完成后,打印单位及个人基数对帐单,作为单位办理首月汇缴的依据。如果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则应注意计算职工月缴存额精度上保持绝对一致,否则,将会引起帐务的差错。

每位职工的月缴存额核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随工资总额的增减而变化,即缴存额一经核定,一年不变。

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汇缴与变更缴存

单位办理完首次开户及核定手续后,依据核定的人数、金额办理首月缴款手续。在以后各月的汇缴中,如有人员增减变动,应在变动当月填制《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增加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新增开户

指以前从未建立公积金现在开始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由未建立公积金的单位调入的职工、由外省市调入的职工等。

2、转入开户

指从其它已建公积金单位调入本单位缴存的职工。

3、启封

指本单位已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因故停缴一段时间后重新开始缴存。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减少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销户

指因离退休、调往外省市、出国定居、死亡、开除等原因需完全停缴公积金,撤消个人帐户的职工。

(2)转出

指调往其它单位工作,公积金转由调入单位汇缴的职工。

(3)封存

指因停薪留职、离岗等原因需暂时停缴公积金的职工。

三、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补缴

单位全体或个别职工以前年度或月份如有欠缴公积金的情况,需做补缴处理。补缴时,缴存单位应填制《公积金补缴清册》,列明需补缴职工姓名、个人帐号、补缴起止月份及补缴额等,报送公积金中心。

四、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支取、销户及转移

1、支取

指职工因购建、大修理住房而申请支用本人公积金帐户余额中的公积金上年结转部分。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本人申请填写制《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支款手续。

2、销户

指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调往外省市、被开除、死亡时由本人或其继承人申请提出取本人帐户全部余额及利息。缴存单位应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填制《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公积金中心办理销户及支款手续。

3、转移

指职工因调往本市其它单位工作,申请将其在调出单位已缴存的帐户余额全部转移到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应根据职工调入单位的情况,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款项转移手续。

五、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基数核定

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至下年6月,在新年度开始之前,缴存单位应整理出上一公历年度每名职工的月均工资总额或上年末工资总额,填制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不含封存人员)年度的《公积金汇缴清册》及《汇缴清册汇总表》,上报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新年度月缴存额的核定手续,核定的程序及方法与首次核定基本相同。

六、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结息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法定结息日。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最好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单位般),这样能够大大减轻工作量,并可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也可以随时管理、查询本单位的公积金业务。

住房公积金,承德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承德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及已批准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大龄下岗职工;

(四)因企业撤销、破产后无重组能力未做分流安排的;

(五)异地调动且户口迁出本市及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九)市公积金管委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住房消费。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拥有该住房所有权的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单位会计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托管管理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六)、(八)项及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部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时须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半年缴存额。

第二十八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其支付的费用总额。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五)、(七)项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全额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协议)原件、复印件及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集资建房的,须提供集资建房协议及交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因城市拆迁、搬迁而购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交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协议及交款发票。

(五)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县(区)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县(区)级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复印件;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件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大龄下岗职工,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有关证件及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企业撤销、破产后无重组能力未做分流安排的,由企业提供法院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统一办理。

第三十五条职工异地调动且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工作调动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身份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组成人员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名额,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北京市辖区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委会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实施监督;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于2002年10月10日组建成立。管理中心同时保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中心设置3个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垂直管理24个管理部;内设13个处室;下设2个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北京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中心挂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北京市单位住房基金、公共维修基金、住房补贴的建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医保卡,百姓“救命卡”违规乱象丛生 该如何监管


金投保险网7月13日讯,几乎人手一只的医保卡,用于支付药店购药和门诊医疗费用,是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一环,被称为百姓“救命卡”。然而,记者在一些社会药店蹲点调研发现,医保卡违规乱象丛生:有人违规购物、套现、骗补、买药品低价出售,助长非法地下药品黑市交易,导致医保金的流失,给国家医保体系埋下严重安全隐患。那么究竟医保卡套现如何操作,又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贴在商场、超市甚至药店附近电线杆上的医保卡套现的小广告,究竟是如何操作的呢?近日,记者以享用医保卡套现为借口,拨通了其中一则电话。

“70%,咱俩一块儿去到药店,到药店刷一下你的卡就行了。然后我从药店拿药,就给你钱了。”

“我不是药店的,我是药批的,我是跟药批那边挂线的。”

听到记者想套现,对方一开始就给出了70%的返还比例,如果金额较高,还有商量的余地。

“都换的话,那我就给你高点。我跟药店也商量一下,因为你这多,一般的是一万以上或两万以上,这都是不一样,都可以给你优惠。因为你本身提的就多,你要是说是几千块钱或者几百块钱就没啥意思了。”

医保卡究竟是怎样做到套现的呢?一位常年在药店附近做套现买卖的所谓工作人员,道出了其中的秘密。原来,药托是先拿交易者的医保卡在药店买药,再转手将这些药卖给药品批发商,从而把医保卡上的钱套现。套现的越多,返现的上限就越多。比如药托就承诺,如果换2万元,套现比例可以达到80%。

医保卡违规乱象丛生,武汉市人社局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有几大难题,第一是立法不清,《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的使用规范,所以造成执法依据不足;二是执法力量还不足;三是套现手段花样翻新,查处时需要核对进账和出货单,工作量很大。另外,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罚过轻。目前国家法律对医保基金的保护力度,还赶不上对商业保险金的保护力度。仅仅是“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已。

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即日起,市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可通过电话或网络进行提前预约。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民提供自预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的预约服务。“预约有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两种方式,预约实行实名制,即预约人与办理业务的职工必须为同一人。而且,市民预约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昨日,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预约人可拨打市管理中心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进行电话预约,电话预约时间为每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4:00。此外,市民也可随时登录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网上预约。“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业务可即时办理,无需预约。”工作人员提醒市民,预约人需持相关资料,按照约定时间到市管理中心应约业务办理机构办理预约业务。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未到场的,将视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下月起,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推出周六工作制,也就是说,任城区、高新区等城区内的市民周六也可以到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我上班的时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上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班,我也下班了。”昨日,市民张先生说,由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只能选择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时间,这给他和很多市民带来了不少麻烦。

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市民对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求量的逐渐增加,为满足职工需求,该中心在常规延时和固定时点延时的基础上,推出周六工作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为工作日时间不能办理业务的市民提供服务。城区职工可在周六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批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等相关业务。

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发布公告提醒,5、6月份是办理提取还贷业务的高峰期,市民办理相关业务应尽量避开高峰时段。据记者了解,为了方便市民提取还贷,该中心正在酝酿制定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因以前提取还贷业务集中办理的规定,造成5、6月份办理该业务的人员较多。按照目前的提取业务流程,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12月份均可办理。为节约等待时间,可尽量选择避开5、6月份高峰时段。据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负责人介绍,为提供更好的便民服务,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建专门队伍,对团购住房单位,通过上门服务的方式初审提取贷、款材料,现场解答相关政策。针对每周一和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业务量明显增大的实际情况,推出提前上班半小时、推迟下班半小时的固定时点延时服务。

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着手制订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办法出台后,市民有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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