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理赔怎样进行?

2021-02-01
规划保险理赔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 理赔保险基础知识

交通肇事逃逸事件并不少见,依照《条例》第24条之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受害人的丧葬费用、救助费用等应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然后再向肇事者追偿。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究竟谁该垫付赔偿费用?保险专家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有查明逃逸车辆与未查明逃逸车辆之区别,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有投保交强险车辆与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之区别。并不是所有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都可以进行保险理赔的。

第一种情形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已查明,且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

此种情形,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理由是,交强险采取“随车主义”,即投保交强险之机动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或先行垫付,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的过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或先行垫付。也就是说,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因该机动车已交保险费,成为“机动车危险共同体”中的一员,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或垫付。驾驶人故意逃逸,其主观上虽有过错,但逃逸时事故已发生,保险公司的责任亦已发生,逃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追偿的理由,而不能成为拒绝垫付的理由。再者,保险公司的垫付数额,较之救助基金垫付的数额为多,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此种情形的垫付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种情形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已查明,但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此种情形,应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理由是,该机动车根本未投保交强险,未交保险费,如果仍由保险公司垫付,保险公司当然有些冤。并且,《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未参加交强险的肇事车辆造成受害人伤害者,由救助基金予以垫付。

第三种情形是:交通肇事车辆根本无法查明。

此种情形,应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肇事车辆根本无法查明的情形,既包括驾驶人肇事后,明知发生事故,为避免承担责任故意逃匿者,也包括驾驶人对事故浑然不觉,在发生事故后迳行驱车离去者。总之,经公安部门查找,未发现肇事逃逸车辆的情形均属此类。之所以要求救助基金垫付,是因为,既然肇事逃逸车辆无法查明,也就无法查明该车是否投保了交强险、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由于交强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在肇事车辆是否投保了交强险不明确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某个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垫付责任。若强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对保险公司有失公允。更重要的理由是,依据《试行办法》,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交强险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交付。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提交的保险费的用途,其中就包括了肇事车辆不明时对受害人的救助。因此,此种情形,应由救助基金垫付。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理赔——相关资讯司机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保险公司仍须赔偿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第二日又自首。保险公司仍需赔偿。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肇事者吕长健理赔款41万余元,另赔偿车辆损失费18000余元。

2012年8月9日20时21分许,吕长健驾驶一辆轿车沿上饶县凤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新感觉大酒店”门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王昆发生碰撞,造成王昆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长健即驾车驶离现场。8月10日8时许吕长健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事故责任认定,吕长健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昆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案发后,吕长健赔偿王昆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62万元。2012年4月29日,吕长健为该辆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为一年。故吕长健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长健为其所有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车辆损失险等,并交付了相应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吕长健在事故发生后虽逃离事故现场,但事后已主动投案,没有逃避法律责任,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被免除,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遂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免责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事后车主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原以为车辆已投保,保险公司会为该笔赔偿款“买单”,结果却令车主失望了,保险公司依据“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保险条款免责而拒赔。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主张,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保险人已履行了对该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依法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最终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相关知识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交通肇事不再逃


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是最有价值的险种,也是国家规定的必保项目。开车时最怕的就是撞车或撞人了,自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别人的损失。尤其撞人是最可怕的,一旦把人撞残或撞死了,恐怕把车卖了都不够赔的。投保了这个险种后就不怕了,赔给别人的钱大部分会由保险公司来支付。这个险种的保费是很便宜的,只有800元或1040元,但能得到的赔偿最高可达5万元或10万元。

另外,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很多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原因是怕赔钱,怕赔钱的原因是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钱只能由自己出。投保了这个险种就不怕赔钱,出事后也不用逃跑了。强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对那些保险意识不强的人是大有好处的。

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相关链接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中保险公司之赔付数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责任限额即保险金额,亦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之最高限额。依保监发[2000]16号文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之最高赔偿限额有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其他车辆之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六个档次,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两车未相撞致损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不应该理赔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它明确界定了赔偿的范围就是车辆在意外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并没有规定赔偿的前提一定要基于车辆发生碰撞,同时,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将“未列发生碰撞”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只要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了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枣庄侦破一起违章肇事逃逸案


我们都知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第一,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第二,受害无法得到相应赔偿,进而有损法律的权威性。第三,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易对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

然而,即使肇事逃逸的危害巨大,仍会有人以身试法,其原因主要是害怕承担事故后所会面临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主观上为害怕受到法律追究,不愿承担治疗和赔偿费用。客观上为驾驶状态系违法,其中包括无证、酒后、驾驶证被吊扣,或是车辆存在手续不合法等问题。同时事故发生时一些特殊情况也会促使驾驶人怀着侥幸心理肇事后逃逸。近日,薛城区店韩路小巩湖村路段一辆黑色轿车与一手扶拖拉机相撞后向北逃逸,乘车人昏迷(受伤人为张某某,男,70岁,滕州市居民,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案后,薛城交警大队迅速派员赶赴现场,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专案组人员通过认真收集、梳理、分析各方面反馈的信息,初步确定认定肇事车辆为本市车辆,普通型桑塔纳,车体颜色为蓝色。同时根据拖拉机驾驶员提供肇事车车牌号中有字母Y,数字8,上网查询带Y与8的车辆为一万余辆,通过排查筛选出重点嫌疑车辆200余辆。12月28日上午,专案组民警在对周营镇李某某的一辆鲁D**Y8*号轿车进行排查时,了解到车主已驾车离家四天。

在周营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专案组民警通过排查该驾驶员社会关系得知其在徐州一家物流公司上班,遂冒着大雾立即前往徐州开展工作。在找到驾驶员李某某后,民警发现其车前身有明显的撞击痕迹,通过技术鉴定,这些撞击痕迹都与肇事车辆及其接近,具有重大的作案嫌疑,在办案民警耐心细致地劝说下,李某某承认了自己肇事逃逸的事实。

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部审理中。那么,通常情况下,肇事逃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