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鄂尔多斯肇事逃逸 违章司机承担哪些责任

2021-04-09
责任保险知识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保险规划包含哪些步骤

去年夏天,在科学路与呼得木林大街交叉路口,一辆灰色CRV越野车在倒车时将骑电动车的王某撞倒,司机逃逸。目击者看到倒地的伤者后报警,青山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勘察,在与其家属取得联系的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王某送至医院抢救。

王某伤势严重,找到肇事者和肇事车辆成了当务之急。根据一名目击者提供的肇事车车牌号,青山交管大队展开对肇事逃逸者的抓捕。通过对该车辆的联网违章信息查询得知,该车多次在鄂尔多斯市工业街一家木门销售底店门前因违章停车被抓拍。

民警连夜赶往鄂尔多斯追查肇事车辆,发现该店已于2011年底停业。民警通过走访得知该店已迁至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于是立即赶往康巴什区,对该区的三大建材市场展开地毯式搜索,最终在康巴什区万利建材城获得了木门经销商赵某即涉嫌肇事逃逸者的个人信息。赵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肇事后逃逸,肇事司机将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重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重

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重

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精选阅读

鄂尔多斯交警提醒:违章代扣不可轻信


一般情况下,车辆发生违章后,车主在缴罚款的同时交警部门会依据违章程度对车主驾驶证上的分值进行相应的扣除。按照交通法规规定,驾照的记分周期为一年,共计12分,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照上的12分全部扣完,那么驾驶员必须再重新学习参加相应考试,通过后方可重新取得驾照。

为了不让自己的驾驶证被吊销,有些车主专门花钱找人代替自己去交管部门扣分,以驾驶证进行分数买卖交易的“买分族”和“卖分族”悄然而生。

有的人驾驶证自己用的很少,每年到头分数清了也就清了,被亲戚朋友拿去扣个分什么的对自己也没什么影响,还能做个顺水人情,所以碰到“借本扣分”这样事情时一般是不会拒绝的。

“哪位车主愿意将自己驾驶证上多余的分数进行转让,请与我联系”、“本人只卖分数,其他概不出力。对方拿钱交罚款扣我的分数,平常违章都可以,伤了人的不属于范畴”、“本人有驾驶证满分,大小车辆都可以扣,如有需要请联系”……随手点开几个网站,就看到不少这样的信息。

亲朋好友同事之间互相借驾照处理交通违章,或者通过各种方式买卖分数的行为究竟是否合法?会不会违反有关规定呢?带着这样的疑问,有记者采访了市交警支队的相关工作人员。

据介绍,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交警当场开罚单,这种情况只能扣本人的分数罚本人的款,这是没有疑问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电子眼抓拍到的交通违章,针对这种情况用他人驾照代扣分的话,虽然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文禁令,但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目前道路上安装的电子眼能非常清晰的拍到违章车辆的车型和车牌号,但对驾驶员的体貌特征却拍不清。如果是非现场执法,拿他人驾照去销分的这类情况,交警部门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是无法判断谁是违章司机,因此,只要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照就可以办理违章处罚。如果一旦确定有证据,自己违章却拿他人驾照扣分的事情还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工作人员还说,对于那种专门依靠卖分或者做中间人搭桥牵线以交易驾驶证分数为职业的“专业人士”,一经交警部门查实,就会将此类人员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此外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驾照代扣分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助长了违章行为,也使得一些驾驶员忽视交通法规,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所以,驾驶员还是要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枣庄侦破一起违章肇事逃逸案


我们都知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第一,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第二,受害无法得到相应赔偿,进而有损法律的权威性。第三,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易对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

然而,即使肇事逃逸的危害巨大,仍会有人以身试法,其原因主要是害怕承担事故后所会面临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主观上为害怕受到法律追究,不愿承担治疗和赔偿费用。客观上为驾驶状态系违法,其中包括无证、酒后、驾驶证被吊扣,或是车辆存在手续不合法等问题。同时事故发生时一些特殊情况也会促使驾驶人怀着侥幸心理肇事后逃逸。近日,薛城区店韩路小巩湖村路段一辆黑色轿车与一手扶拖拉机相撞后向北逃逸,乘车人昏迷(受伤人为张某某,男,70岁,滕州市居民,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案后,薛城交警大队迅速派员赶赴现场,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专案组人员通过认真收集、梳理、分析各方面反馈的信息,初步确定认定肇事车辆为本市车辆,普通型桑塔纳,车体颜色为蓝色。同时根据拖拉机驾驶员提供肇事车车牌号中有字母Y,数字8,上网查询带Y与8的车辆为一万余辆,通过排查筛选出重点嫌疑车辆200余辆。12月28日上午,专案组民警在对周营镇李某某的一辆鲁D**Y8*号轿车进行排查时,了解到车主已驾车离家四天。

在周营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专案组民警通过排查该驾驶员社会关系得知其在徐州一家物流公司上班,遂冒着大雾立即前往徐州开展工作。在找到驾驶员李某某后,民警发现其车前身有明显的撞击痕迹,通过技术鉴定,这些撞击痕迹都与肇事车辆及其接近,具有重大的作案嫌疑,在办案民警耐心细致地劝说下,李某某承认了自己肇事逃逸的事实。

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部审理中。那么,通常情况下,肇事逃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办法


不管是市内还是高速路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尽管新交规如此的严厉,仍然有以身试法的人存在,肇事者逃逸依然逍遥法外。那么,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该如何保障受害人权益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交通事故逃逸处理小知识,请仔细阅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也应予以协助。

出了交通事故后,司机有责任主动保护现场,在民警没有到达现场前,遇移动事故受伤者送医院抢救时,要对伤者的躺卧位置和姿态设置标志。总之,凡有必要移动现场任何有关事故的物品,包括人、车、散落物品等,都应标明原始位置的标记。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切勿不作任何标记就擅自将事故车开动驶离事故现场,送伤者去医院。

肇事司机驾车逃跑怎么办?交通事故受伤者或目击者,在发生事故后,首先应记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及肇事车辆的外部特征,立即报警。遇肇事司机驾车逃跑,应注意保护原始现场,保全物证,及时报警。对肇事逃逸者,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将予以吊销驾驶证从严处罚。对举报肇事逃跑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给予表彰奖励。

肇事当事人怎样自我保护?事故发生后,在公安人员没有到达之前,肇事司机除了打电话报警外,应设法叫单位同事或亲友前来协助。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无权扣押肇事车辆以及各种证件。公安机关暂扣车辆及证件时,应给当事人开据暂扣凭证。暂扣凭证应有执行机关及执行民警的印章。

交通事故处罚规则

在监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重。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理赔怎样进行?


交通肇事逃逸事件并不少见,依照《条例》第24条之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受害人的丧葬费用、救助费用等应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然后再向肇事者追偿。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究竟谁该垫付赔偿费用?保险专家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有查明逃逸车辆与未查明逃逸车辆之区别,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有投保交强险车辆与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之区别。并不是所有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都可以进行保险理赔的。

第一种情形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已查明,且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

此种情形,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理由是,交强险采取“随车主义”,即投保交强险之机动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或先行垫付,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的过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或先行垫付。也就是说,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因该机动车已交保险费,成为“机动车危险共同体”中的一员,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或垫付。驾驶人故意逃逸,其主观上虽有过错,但逃逸时事故已发生,保险公司的责任亦已发生,逃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追偿的理由,而不能成为拒绝垫付的理由。再者,保险公司的垫付数额,较之救助基金垫付的数额为多,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此种情形的垫付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种情形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已查明,但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此种情形,应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理由是,该机动车根本未投保交强险,未交保险费,如果仍由保险公司垫付,保险公司当然有些冤。并且,《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未参加交强险的肇事车辆造成受害人伤害者,由救助基金予以垫付。

第三种情形是:交通肇事车辆根本无法查明。

此种情形,应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肇事车辆根本无法查明的情形,既包括驾驶人肇事后,明知发生事故,为避免承担责任故意逃匿者,也包括驾驶人对事故浑然不觉,在发生事故后迳行驱车离去者。总之,经公安部门查找,未发现肇事逃逸车辆的情形均属此类。之所以要求救助基金垫付,是因为,既然肇事逃逸车辆无法查明,也就无法查明该车是否投保了交强险、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由于交强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在肇事车辆是否投保了交强险不明确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某个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垫付责任。若强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对保险公司有失公允。更重要的理由是,依据《试行办法》,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交强险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交付。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提交的保险费的用途,其中就包括了肇事车辆不明时对受害人的救助。因此,此种情形,应由救助基金垫付。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理赔——相关资讯司机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保险公司仍须赔偿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第二日又自首。保险公司仍需赔偿。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肇事者吕长健理赔款41万余元,另赔偿车辆损失费18000余元。

2012年8月9日20时21分许,吕长健驾驶一辆轿车沿上饶县凤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新感觉大酒店”门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王昆发生碰撞,造成王昆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长健即驾车驶离现场。8月10日8时许吕长健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事故责任认定,吕长健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昆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案发后,吕长健赔偿王昆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62万元。2012年4月29日,吕长健为该辆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为一年。故吕长健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长健为其所有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车辆损失险等,并交付了相应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吕长健在事故发生后虽逃离事故现场,但事后已主动投案,没有逃避法律责任,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被免除,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遂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免责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事后车主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原以为车辆已投保,保险公司会为该笔赔偿款“买单”,结果却令车主失望了,保险公司依据“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保险条款免责而拒赔。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主张,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保险人已履行了对该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依法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最终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私家车,肇事司机身故 保险追偿犯难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柳A开着许某的私家车带人外出,发生事故自己也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代为赔偿损失后,将车主许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余万元,理由是他将车借给无证且饮酒的第三人柳A,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车损的全部赔偿责任。因柳A已死,无法认定车辆“出借”真相。日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了结了此案。

2011年4月4日,柳B等4人来到许某家中吃午饭、打牌,期间,柳B的老乡柳A从其他地方赶来,提议出门游玩并得到柳B等人同意,柳A便开着许某的私家车带着他们外出,结果半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损,柳A也不幸身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柳A属无证且酒后驾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代为赔偿损失后,因为柳A是无证且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情形,于是通过诉讼向许某等人追偿。

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称,许某将车辆借给柳A驾驶,许某应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某称,他在午饭后没有参与打牌,柳A来时他已午睡,柳A私自拿走桌上的车钥匙,自己并没有将车借给他,因此对事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柳B等同车人员到庭,为许某作证。

究竟是柳A私自开走许某的私家车,还是许某借给柳A使用?证人与被告许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他们的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信?柳A已死,已经无法还原当时的真相。为此,法官多次组织调解,2013年12月初,双方达成协议,由许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

车辆肇事理赔如何维权?专家解说肇事责任


在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投保人是酒驾、无证驾驶或肇事者非投保人等种种理由拒赔。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有法律依据吗?今天我们用案例来说明这个大家都疑惑的问题。

肇事者非投保人保险公司不担责?

案例:张某在进购一批建材时,将刘先生的货车借去使用,运货途中将路边散步的李老汉撞伤。公安交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以肇事者非被保险人刘先生为由,拒绝赔偿。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说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可见,张某虽然不是投保人,但作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也属于被保险人范畴。

无证驾驶伤人保险公司享有免赔权?

案例:张某驾驶大货车与赵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检查确认,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又查,张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保险公司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大货车资格,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享有免赔的权利。

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是规定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法并没有规定车辆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当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准。

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

案例:李先生在行车途中因事将轿车停在公路边,被一辆破旧货车刮损,花掉修理费2.6万余元。因肇事车主逃逸,交警部门追查至今无下落。经查,肇事货车办理了交强险。李先生找到货车所办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方回答说,在没有弄清肇事者是否存在酒驾等情况之前,不能随意赔偿。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此外,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依照上述规定,李先生可直接向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车上人”被撞非“第三者”不赔?

案例:个体酒业公司经理赵某驾驶轿车与雇员小丽一起去外地联系客户途中,因车前外侧轮胎被一玻璃碎片扎破,引发爆胎致轿车失控,小丽被甩出车外,并被侧翻的轿车砸压当场死亡。赵某作为雇主向小丽家属赔偿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小丽是同车乘客,是“车上人”,并非法律上规定的“第三者”为由,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强调是“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但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是相对而言的,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死者小丽在事故发生前是“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小丽并非置身车内,已由投保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小丽的损失是其作为“第三者”的损失,而非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高台的赵某2011年9月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受伤,肇事摩托车司机颜某承担全部责任,所以赵某住院期间2000多元的费用,以及各项损失8000元共计1万元的赔偿由颜某承担。赵某说2011年初他交了100元购买了一份小额意外伤害险,保险约定他发生意外,保险公司理赔最高2000元的医疗费。所以事故发生后他便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可保险公司却认为肇事司机颜某已承担了赔偿责任,所以不再理赔。今年2月,赵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高台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理赔他医疗费用2000元。

法庭上,赵某质疑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就应承担责任,肇事司机颜某的赔偿不能代替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保险公司拿出当时的合同条款表示,合同中有约定,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公司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理赔。赵某出车祸后,肇事司机颜某已赔付2000元的医疗费,所以赵某的医疗费并不存在差额缺口,由此按照规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肇事理赔说法

交了同样的保险费,不同人得到不同的赔偿,到底是保险公司合理承担理赔责任,还是有其他原因?我们邀请了两位律师刘斗文与刘辰一起探讨这个话题,并为大家购买保险提供建议。

记者:投保人赵某认为交了同样的保险费,却得到不同的赔偿,这对投保人来说不公平,两位律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刘斗文:从专业的角度来说,保险合同就是射幸合同,通俗来说投保人投保保险产品,理赔实现的条件就是保险所保障的意外发生。如果这种情况没有发生投保人即使投保也不会被理赔。

刘辰:比如赵某受伤了肇事司机颜某无力承担赔偿,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00元后,保险公司以后还可以继续向肇事司机颜某追偿。由此大家应该明白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本案医疗费属于财产范畴)是一种补偿、填平合同。保险公司给予的是保障赔偿而不是让投保人收益,所以本案中赵某因为颜某已经赔偿而未获理赔有合同依据。对于赵先生来说医疗费已经得到赔偿的前提下被拒绝理赔,并不涉保险理赔不公平。

记者:假设赵某是自己摔伤,那么保险公司如何理赔?每个人的社会医疗保险数额报销可能存在不同,这样前提下保险公司的理赔是否会因人而异数额不同。

刘辰:财产保险只是填平、补偿作用。所以投保人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会在投保人已经得到相关报销还欠缺的情况下,给予欠缺部分合理理赔。所以会导致交了同样的保险费,但从保险公司得到的理赔金额会不同。不过这些内容已经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所以也不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毕竟财产保险只是一种商业保障,起的作用是补偿性质不产生效益,保险公司不会重复理赔。

记者:赵某还认为保险理赔和肇事司机理赔完全是两码事,为何要混为一谈来承担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对此从专业角度你怎么看?

刘斗文:假如一辆车投了两份盗抢险。如果车辆被盗,车主找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理赔且全额得到赔付后,再去找另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则会被拒绝,后一家保险公司会认为他已得到理赔。作为填平和补偿的作用,保险公司不会两次给付赔偿让受保人收益。肇事司机无法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了,这笔债务最终还是要转嫁到肇事司机身上,因为保险公司有向肇事司机追偿的权益。

记者:那两位律师能否给市民买保险提些建议。

刘辰:要购买适合自己的险种,险种不同理赔金额不同,市民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定夺。

刘斗文:购买保险的时候市民应该多问些为什么,让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进行详细解释,从而引导市民来正确选择购买。同时市民还要明白人寿险和财产险的区别。人寿可以同时受益,比如投保人购买了两份或多份人寿险,在理赔时公司均不能拒绝,也不存在重复理赔。而财产险的性质是填平和补偿,理赔原则并不存在收益。

保定热线车辆违章查询让司机警惕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眼在交通违章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车主不清楚自己的车为什么被抓拍,比如去年,保定一名司机因违法被“电子眼”抓拍到120多次,罚了2万多元。驾驶员受罚了才后悔:平时都是这么开车的呀,没想到这样也违法。其实被电子眼抓拍了,这位车主朋友可以通过保定热线车辆违章查询平台获得自己的违章情况。

交通电子眼能起到两大作用:一是警示作用,在事故多发地段,公开设立交通电子眼,公布于众,警示行人和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事故发生。二是辅助作用,交警不可能24小时站岗执勤,在交通要道设立电子眼,辅助指示灯,督促车辆在深夜无人值勤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果违反规则,造成事故,实录现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参照依据。

一旦车主感觉自己被电子眼拍了,通过保定热线车辆违章查询平台获晓自己车辆的违章情况后,就要及时处理车辆违章罚款,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车辆迟交违章罚款需要交纳一定的滞纳金。此外,车辆违章是不能被注销的,车主朋友要小心谨慎,以免掉进不法分子的陷阱。

前几天,司机小刘载了一名乘客,半路上,乘车男子大声地讲电话,称其已经帮一名司机朋友销掉了车辆违章记录。有多次违章记录的小刘听到后,便主动要求对方也能销掉自己的违章记录。该乘客坦言自己在交警部门有关系,要先拿点钱去查询违章情况,3天以内可以直接帮忙销掉,多了还需要再加钱打点。

该男子还留下了自己的名片,小刘信以为真给了该男子500元,但是却一直没有等到消息,小刘拨打名片上的电话才发现是空号,只能懊悔自己为贪点小便宜而吃了大亏。所以车主朋友们一旦违章千万不要侥幸可以避免,否则到时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交通违章查询可以通过保定热线车辆违章查询平台获知,同样的车辆违章罚款需要去指定的地点缴纳。现实生活中很多车主为了缴纳罚款不得不在烈日下抽时间去处理交通罚款,很是麻烦,有没有简单的处理方法呢?

目前,最方便的查询方法就是选择保定热线车辆违章查询平台,车主只要打开平安网上车险的全国违章查询系统,选择保定市,在打开的页面中按照提示输入汽车的相关信息,即可一分钟查询到最新的车辆违章记录。

由于这个平台是24小时开放的网络平台,所以车主进行保定热线车辆违章查询时,没有地点时间限制。另外,在这个平台上,车主还可以为汽车投保。由于这是平安车险的网上直销平台,所以车主在这个平台上为汽车投保,可以享受到平安车险的优质售后服务。主要包括:快速理赔、全国通赔等,还可以享受到平安VIP客户的尊贵服务,例如:免费非事故道路救援等。

由于平安网上车险这个平台功能全,售后服务好,所以很多车主选择这个平台为汽车投保。保定的黄先生前段时间新买了汽车,买车后他直接选择了平安网上车险为汽车投保,当他成为平安网上车险客户后的第二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黄先生开车上班时比较急,在超车的时候不慎,直接和对面开过来的汽车碰上了,虽然没有正面相撞,但是车辆摩擦严重。于是他立刻拨95512报案,工作人员很快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同时给了他一个理赔袋,黄先生准备好相关理赔资料后,一天就拿到了理赔款。虽然事故是因为自己违章造成的,但是他想证实一下,当他通过平安网上车险的全国违章查询系统进行保定热线车辆违章查询后,果然查出了该违章记录。

最后,笔者提醒各位车主朋友,虽然选择平安网上车险为汽车投保后,可以享受到平安车险的周到售后服务,但是频繁的交通违章很容易造成严重交通事故,车主在进行保定热线车辆违章查询后,不但要及时处理违章记录,还要提醒自己少违章。

盘点东莞车辆违章 三种司机需注意


被网友们叫做史上最严的交规实施之后,确实显现了能力,不少交通违章行为大幅度降低,但是也有不少车主被罚,记者跟踪交警执勤二小时,发现违规者多为粗心司机、侥幸司机和路怒司机。

粗心司机:开车不看标志标线

下午2点10分,记者坐上警车,从杏花路转至人民路。没开多远,就看到前方一辆黑色商务车左转进入任宅前小区,陈如态上前将其拦下。

“你好,这里不能左转弯。”

车主陈先生一脸茫然:“这个我真不知道,平时很少来这里。”

“前面就有禁止左转的标志啊!”

“噢,我没注意看。”

最终,陈先生因为违反禁令标志被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

陈如态刚给陈先生打完单子,人民路与信河街路口一辆福特轿车被协警拦了下来。原来,这辆轿车未按导向车道行驶,从转弯道直行。

陈如态上前,驾驶员高先生先发问:“警察同志,我这是什么违章啊?”

陈如态解释说:“你从转弯道上直行,地上不是画着左转标志吗?”

“唉,刚才聊天聊过头了,没注意看。”

2点50分,陈如态带着记者来到了大高桥。这时,一辆宝马车从停车位逆向驶出。

“你知道自己是什么违章吗?”陈如态问车主赵女士。

“不知道。”

陈如态指了指路边禁止驶入的标志再问:“你能告诉我这是什么标志吗?”

“这是禁止停车的标志嘛。”赵女士回答。

“这个看不懂,地上画的箭头指示标志总看得懂吧。”

当得知要被罚100元,记3分,赵女士后悔莫及:“哎呀,这是单行线,地上的标志我怎么没看到啊!”

“路怒”司机:你挤我也挤

下午3点半,人民路上的车子越来越多,人民路与府前街路口等信号灯的车辆排起长队。一些车子为了挤到前面,开始“见缝插针”和逆向超车。

这时,陈如态拦下一辆随意穿插的红色马自达轿车。

“我是正常行驶的呀!”车主张先生说。

“前方车辆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你不能借道超车和随意穿插。”陈如态说。

“可是别人也都是这样开的呀!我不挤的话,就要被别人挤出去了。”张先生一脸无辜。

陈如态告诉记者,像张先生这种心态的司机有不少。他们觉得,你不让我,我为什么要让你,就怕自己吃亏。最后挤来挤去,就撞上了。

侥幸司机:没想到运气这么背

下午3点50分,人民路与信河街路口,一辆黑色广本违法左转弯被查。

陈如态向女驾驶员敬礼,并让其出示证件。驾驶员姓钱,看见交警连声说对不起:“我知道这里不能左转,因为赶时间,就大意了,谁知道运气这么背。”

陈如态告之,“这里禁止左转弯,要罚100元,记3分。”

“这样就要记3分啊!现在分数这么宝贵,能不能少扣点啊?”钱女士说。

当她的请求遭到拒绝后,钱女士一脸懊恼。

下午4点15分,城开天桥附近,又一辆随意变道的轿车被拦下。驾驶员很直白地说:“我平时也是这么开的,都没有被处罚过,最近怎么这么严了?”

陈如态对记者说,在平时的管理过程中,许多违法车辆被查后,驾驶员总会摆出很多理由,说得最多的是“赶时间”。其实,这不算什么理由,大家如果早5分钟出门,什么事情都可以解决。说白了,还是侥幸心理在作祟。

交通陋习违法成本知多少

乱掉头、乱闯禁、乱变道、乱停放、乱鸣喇叭……昨日,记者走访人民路、飞霞北路、黎明西路发现,这些人人痛恨的交通陋习仍随处可见。至于违法成本,未必人人都知道,在此就请交警为驾驶员算一笔账。

车子驶入单行线

地点:人民东路185号支路(此路为单行线)

一辆红色轿车自西向东驶来,驾驶员似乎没有注意路口的禁止驶入警示牌,直接右转驶入,与对向车辆“碰头”,造成路阻。

交警处罚:车辆驶入单行线,属于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交警部门可对驾驶员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

车辆随意掉头、左转

地点:人民路中山公园前路段

人民路禁止一切车辆在无红绿灯的路口选择掉头或者左转,交警部门也在各个路口,以及道路的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牌。然而,仍有不少车辆违规。

这辆七座面包车自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选择了掉头。之后,又有四辆车在该路段上选择了左转弯,直接导致该路段的车辆通行受阻。

交警处罚:对违法掉头行为,交警可对驾驶员处以罚款150元。对违法左转弯的,可处罚款100元,记3分。

车辆随意“加塞”

地点:飞霞北路

一辆黑色跑车原本在左转车道上行驶,快到路口时,司机可能发现走错了道,于是立马向右打方向,而且成功地“加塞”到直行车道的车队中。紧随其后,又有两辆车成功地插进了队伍当中。

交警处罚:车辆在路口违法插队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20-200元,记2分。

车辆驶入公交车专用道

地点:市府路

该路的双向车道两边,均设有一条黄色的公交车专用道,以此警示私家车及其他车辆不要随意驶入。但也有不少私家车和出租车对此警示视而不见。

交警处罚:车辆违法使用公交专用车道,交警部门可对驾驶员处以罚款100元。

交通违法抓拍将记分

冲红灯、超速度、不按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被抓拍将面临更重的处罚。东莞市交警部门昨日通报称,从明年1月1日起,上述交通违法无论是被民警现场流动抓拍、还是被电子警察抓拍,除了罚款之外,还将一律对违法驾驶人记分。

据介绍,此前东莞市对电子警察、流动抓拍等非现场执法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只罚款,均不做记分处理,只有在交警现场查获的情况下才记分。主要是因为电子警察抓拍很难确认驾车的司机,所以抓拍违章只对车辆罚款,没有对违章司机记分。

东莞市交警部门介绍,目前非现场执法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以往只罚款、不记分的处理方式已经导致很多驾驶员并不关注自己的记分情况,对交通法规也越来越漠视,更有人认为交通违法行为没什么大碍,交钱就可以了。此外,在社会上对交警部门的整体印象和评价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偏颇,认为交警就是罚款收钱。交警部门表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现在的做法目的在于通过处罚与记分相结合,重点管好驾驶员,维护道路安全畅通。

从明年1月1日开始,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改变以往对非现场执法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只罚款、不记分的处理方式,贯彻公安部123号令精神,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完善驾驶员累积记分制度的实施办法,把通过电子警察、流动抓拍等非现场执法手段抓拍到的冲红灯、超速、不按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也纳入记分范围,在处罚的同时还将对驾驶人进行记分,以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目前,很多外省市包括本省深圳、广州等地已经开始实施这种处理方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人士介绍说,目前实施细则正在研究当中,他们将会向已经实施电子警察也记分的地区学习经验和做法,尽量堵塞各种漏洞。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