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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国际再保险(二):再保险关系的建立

2020-04-13
再保险规划 风险再保险规划 火灾险再保险规划

 一、再保险关系的建立

 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双方或保险公司与专业再保险公司之间直接洽谈协商确认, 也可以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中介。在国际再保险交易中, 中介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有些国家的再保险交易中, 经纪人占有 75%的业务。近年来一些较大规模的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几乎控制了再保险中介业务, 美国10 大再保险公司中就有 5 家为经纪公司所掌握,其余 2 家为大保险公司所控制。

 再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业务分出源是直接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 这些公司在承保价值几十亿美元的银行大厦、 核电站、 大型工程项目, 航天发射以及海上石油勘探等业务时, 往往需要国际实力雄厚、 经验丰富、 技术高超的再保险业务分入人。与此相联系的其他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往往需要调剂业务种类和数量, 而需要分入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另一分出源是专业自保公司, 尽管当今时代专业自保公司的资本实力都很雄厚, 且有些还接纳其他行业企业的风险责任, 但其在发展中也还是离不开再保险这一后盾, 否则其就缺乏经营的稳定基础。

 专业再保险公司大多是以再保险业务的分入人角色出现的,在再保险市场上接纳来自各个地域、 各个市场的业务。当今世界排名前 20 位的再保险公司的地理分布是: 8 家总部设在美国, 4家在德国、 法国, 日本和瑞士各 2 家, 意大利和英国各 1 家。此外, 还有众多专业再保险公司分布于世界各国, 形成了世界再保险网络, 尽管很多再保险公司的规模小于原保险人, 然而仍能向大保险公司提供保障, 必要时再保险公司可借助转分保, 进一步分散风险。

 现在, 就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而言往往可能有多个外国保险人介于其中, 既有专业再保险公司, 也有一般保险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 或者该国保险人与他国保险人互换业务; 就一个区域市场而言, 各成员国之间加强了业务合作, 密切了再保险关系, 甚至组建亚洲或非洲再保险公司。这些地区性的再保险集团的组成和发展使再保险关系在集团内部建立和转换, 以组成合力, 提高整体承保能力, 这种现象是与世界经济多极化、 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相吻合的。

 再保险交易的方式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逐步走向成熟, 并产生保障程度更为深入的再保险形式, 而且各种再保险方式可配合运用, 以达到最有效分散风险的目的。美国保险专家将再保险作新的分类, 现综合概述如下:

扩展阅读

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的作用(二)


二、对再保险接受人而言

(一) 以营利目的分担分出人风险

再保险人接受分出人的业务, 是友好合作的表示, 双方之间的分保业务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再保险人参与分保的立足点之一是增加收入, 其原理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

1. 收取再保险费

再保险业务的做法是, 分出人将自己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相应支付规定的分保费; 再保险接受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 对分出人在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赔款承担补偿责任。就某一合同或某一业务年度而言, 其经营结果有其偶然性, 但从若干再保险合同和几个业务年度的平均值来看, 保险费的总收入应该大于赔款补偿的总支出, 即使在目前保险、再保险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亦如此。基于这种原理, 再保险人通过大量接受分保业务是有经济效益的。

2. 利用收与支的时差使分保费增值

临时 再 保 险 ( Facultative Reinsurance ) 和 非 比 例 分 保(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业务的账单编制发送一般都比较及时, 因此, 即使发生赔款, 通常要有几个月甚至长达一年的给付时间差, 这样, 再保险接受人可以利用这种收入与支出的时间差使分保费增值。

(二) 稳定经营成果

保险企业经营再保险业务, 通常遵循分入分保和分出分保相结合的经营原则, 即既有分入再保险又有分出再保险的经营方针, 通过大量的分入和分出业务, 使其损失在更大范围内平衡,以使经营成果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三) 学习他人经验, 了解市场信息

分出公司洽分业务时, 通常要提供有关原始保险的资料数据, 诸如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等, 再保险人一方面可以利用原保险人的经验和技术来考虑是否参加, 同时还可以从再保险业务中学习分出人的经验和核保技术, 以便办理同类业务时予以借鉴参考, 不断提高自身的承保能力和水平。另外, 在再保险业务交往过程中, 通过函电、互访等方式, 可以互通信息, 及时了解国际分保市场的新行情。

三、对被保险人而言

(一) 简化手续, 节约开支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 为了迎合保户的需要, 通常都要组织安排不同险别和不同方式的再保险合同, 以便将其承保的业务随时放入其内。所以, 被保险人若有风险需要投保, 特别是若有巨额标的, 如大型客机需要投保时, 不必与若干保险人洽谈投保事宜, 一家保险公司就可解决其难题, 这样就可简化手续,节省支出。

(二) 增加安全保障

保险契约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当事人双方为实现保险目的的保障, 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一经签订, 双方必须遵守。然而, 有时某些非人为的难以控制的客观因素, 不能确实保障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公司一定能够赔偿, 例如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破产, 保险人所在国发生战争, 政府外汇管制等情况。有了再保险, 保险赔款可通过若干再保险接受人分摊, 因此, 被保险人增加了安全保障, 对保险公司更加放心。

四、对国家而言

(一) 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往往是无法预料的。如 1995 年5 月 28 日俄罗斯萨哈林岛北部奥哈区发生里氏 7. 5 级大地震,造成 2 000 人死亡, 因而保险的赔款是一个不确定的或然因素。

为了开展业务, 再保险必须积累充分的准备金, 以应付各种难以预料的巨灾事故的损失, 其数额往往要比资本金的数额大得多。

这些巨额准备金加之再保险人的自由资本, 不管其社会制度如何, 均可适当地运用于国民经济建设中。以美国为例, 据报导,1995 年的再保险费净收入为 200 亿美元左右, 仅向各州政府的上缴利税就相当可观。

(二) 促进各国的保险、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世界各国通过国际范围内的分出、分入再保险, 可以开展技术交流, 互通有无, 友好协作, 互相学习, 引进保险、再保险先进技术, 进而增进国际经济事务往来, 促进本国保险、再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所以, 目前不少国家, 尤其是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了取得国内某些重大建设项目和新险种便于向国际市场进行分保, 正在竭力支持国内保险公司开展国际再保险业务交往。

(三) 为外贸、旅游服务

随着世界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 进出口货物在频繁运输过程中, 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无论是海运、陆运还是空运, 货物运输保险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利益的可靠支柱和保障, 一旦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保户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补偿。因此, 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对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再保险目录

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的种类与安排方式(二)


(二)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公司赔付; 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但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 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 没有限制; 二是有事故限额, 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 一般为险位限额的 2~3 倍, 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 2~3 个单位的损失。

2. 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中, 有一种分层的安排方法, 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 便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例如, 某保险人对他承保的 500 万英镑的业务分为四层安排超额再保险: 第一层为超过 10 万英镑以后的 40 万英镑, 第二层为超过 50 万英镑以后的 50万英镑, 第三层为超过 100 万英镑以后的 100 万英镑, 第四层为超过 200 万英镑以后的 300万英镑。

3.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 当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 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赔付按年度进行, 既有赔付率的限制, 又有一定金额的责任限制。由于这种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于一定的标准之内, 所以, 对于分出公司而言, 又有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之称。通常, 在营业费用率为 30%时, 再保险的起点赔付率规定为 70% , 最高责任一般规定为营业费用率的 2 倍即60% , 也就是说, 再保险责任是负责赔付率在 70%至 130%部分的赔款。

二、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再保险的安排方式有三种, 即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

(一)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最古老的再保险方式, 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 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 订立再保险合同, 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临时再保险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的优点, 但是, 其缺点也很突出, 即其业务必须逐笔办理、逐笔审核, 所以手续繁琐, 工作量比较大, 费用开支也大, 对双方来说在人力、时间及费用上都不经济。因此, 在合同再保险广泛采用后, 临时再保险的运用范围已经大受限制。临时再保险方式主要适用于高风险的业务、新开办的业务或不稳定的业务、合同再保险不保的业务以及超过了合同再保险限额以外部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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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再保险目录


第一章 再保险概论

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一)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二)

第二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一)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二)

第三节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

第四节 再保险的作用(一)

再保险的作用(二)

第二章 再保险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再保险的产生

第二节 再保险的发展(一)

再保险的发展(二)

第三节 再保险形式的变迁

第四节 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建立

第五节 中国再保险的历史(一)

中国再保险的历史(二)

第三章 再保险市场

第一节 再保险市场的形成

第二节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一)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二)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三)

第三节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一)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二)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三)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四)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五)

第四节 国内再保险市场

第四章 再保险合同与法律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一)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二)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一)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二)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二)

第五章 再保险的分类

第一节 按再保险的实施方法分类

第二节 按再保险的安排范围分类

第三节 按再保险险种分类(一)

按再保险险种分类(二)

第四节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一)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二)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三)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四)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五)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六)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七)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八)

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分类(九)

第五节 按再保险的责任限制分类(一)

按再保险的责任限制分类(二)

第六章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

第一节 成数分保合同(一)

成数分保合同(二)

第二节 溢额分保合同(一)

溢额分保合同(二)

溢额分保合同(三)

溢额分保合同(四)

溢额分保合同(五)

溢额分保合同(六)

溢额分保合同(七)

溢额分保合同(八)

溢额分保合同(九)

溢额分保合同(十)

第三节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

第四节 一揽子分保合同

第五节 转分保合同

第六节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一)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二)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三)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四)

第七节 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

第七章 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分出分保的主要任务和地位

第二节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一)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二)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三)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四)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五)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六)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七)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八)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九)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一)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二)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三)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四)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五)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六)

分出分保的业务规划(十七)

第三节 再保险方式的选择(一)

再保险方式的选择(二)

再保险方式的选择(三)

第四节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一)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二)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三)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四)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五)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六)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七)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八)

分出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九)

第五节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一)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二)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三)

分出再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四)

第六节 临时分保手续(一)

临时分保手续(二)

第八章 分入再保险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分入分保的经营思想及工作要求

第二节 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一)

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二)

第三节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一)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二)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三)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四)

分入再保险业务的承保(五)

第四节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一)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二)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三)

关于责任累积的控制和转分保(四)

第五节 分入业务的统计分析(一)

分入业务的统计分析(二)

分入业务的统计分析(三)

第六节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原则和管理程序

第九章 再保险账务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一节 账务管理概念与操作规范(一)

账务管理概念与操作规范(二)

账务管理概念与操作规范(三)

第二节 再保险财务核算(一)

再保险财务核算(二)

再保险财务核算(三)

再保险财务核算(四)

再保险财务核算(五)

再保险财务核算(六)

再保险财务核算(七)

再保险财务核算(八)

第三节 再保险业务核算(一)

再保险业务核算(二)

再保险业务核算(三)

再保险业务核算(四)

再保险业务核算(五)

再保险业务核算(六)

再保险业务核算(七)

再保险业务核算(八)

再保险业务核算(九)

再保险业务核算(十)

再保险业务核算(十一)

再保险业务核算(十二)

第十章 再保险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 再保险的经营管理概述

第二节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一)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二)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三)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四)

风险管理和行政管理(五)

第三节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一)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二)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三)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四)

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五)

再保险,再保险的历史沿革:再保险的发展(二)


(一) 地震再保险

国际上有一个大约有 40 个国家的首席再保险人和保险人组成的“巨灾风险评估及其累积责任的计算标准” ( CatastropheRisk Evaluation and Standarded Accumulation ) 研究 组 织, 从1964 年开始整理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来具有破坏性的 5 级以上地震的历史资料, 发布标准手册和地震等巨灾动态, 帮助各国建立标准模式巨灾信息网络,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系当地实际情况, 由政府和保险业共同努力为解决补偿巨灾损失作出科学的研究和发挥各自的职能。专家们的研究成果向众人表明, 世界上的某些地区, 地震已被视为构成随机浮动性的典型危险, 虽然长回归周期使得巨灾地震难以发生, 然而,一旦发生, 损失就会相当惨重。如 1976 年 7 月 28 日我国唐山7. 8 级的罕见大地震, 1994 年 1 月 17 日美国洛杉矶发生的 6. 6级地震以及 1995 年 1 月 17 日日本神户 7. 2 级大地震等。地震的最大可能损失虽然很难确定, 但就某些地震带相对长的周期和大范围的损失经验是可以科学分析和逐渐为人们所认识的, 故地震风险是可以保险的, 其保险术语称为可保风险。

地震既然是可保风险, 那么则意味着保险企业承保地震的可行性和现实性是存在的,所以再保险目录

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的种类(一)


再保险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 可以分为两类, 即:

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

一、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即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一)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成数分保的责任、 保费和赔款的分配, 表现为一定的百分比,但就具体分保合同而言, 则表现为一定的金额。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对每一笔业务,分出公司有盈余或亏损, 分入公司也相应有盈余或亏损,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是指分出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 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按承担的溢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和分摊分保赔款和分保费用等。

自留额是分出公司按业务质量的好坏和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订立溢额再保险合同时确定的, 通常以固定数额表示。例如,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 100 万元, 承保金额 400 万元,则分保金额为 300 万元。在溢额分保合同中, 溢额与总保额之间的比例称为分保比例, 该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 75%。

溢额分保中的分保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不同业务有不同的比例。

溢额再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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