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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日期

2020-12-08
保险合规知识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商业保险规划

人保寿险鑫安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次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您的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不定期不定额交纳追加保险费。

是指您所交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扣减不超过所交保险费5%的费用,其具体数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退保费用或手续费。

(3)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4)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1)累计交纳的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我们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领取的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年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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