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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放弃企业购买社保 企业为难还违规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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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社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对职工的一种保障措施。这不仅是职工的权利也是职工的义务。然而在一些人却认为,每月工资里扣除几百元的社保费用,还不如发下来实在些,因此一些员工自动放弃企业给买的社保。

如今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尤其是在一些流动性大的岗位上,希望多发钱、社保转移手续繁琐是大多数员工放弃社保的主要原因。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既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此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放弃社会保险的条款从法理上讲是无效的,企业员工也无权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为由而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非法的。

即使有员工主动承诺“放弃”社保,因这种承诺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一旦员工将来改变主意提起劳动仲裁,企业还得给他补办。

而部分企业负责人也表示,员工自愿放弃公司给缴纳的社会保险,他们也表示很无奈。律师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单位不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员工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去举报,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www.bX010.COm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职工写下书面声明,自愿放弃办理社保,用人单位也要为职工补办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郑先生虽作出书面声明,但根据劳动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郑先生的书面声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还是要为员工缴纳社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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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该如何维权


“未缴纳社保”、“未足额缴纳社保”是两个与我们打工一族息息相关的概念。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涉及到“未缴纳社保”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保”,作为劳动者的我们,该如何维权?

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能获差额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能获差额赔偿。但具体应用观点不一:

(一)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制的对象用人单位“不缴”、“少缴”、“延后缴纳”的现象不少,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在这三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均属于“未依法缴纳”。因此,在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未依法缴纳”应严格控制在“未缴纳”,而不应该将为“未足额缴纳”、和“未及时缴纳”也涵盖在内,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也是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该意见实际上是放宽了对用人单位的管制,减少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机会。

(二)未足额、未及时缴纳的法律责任是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缴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缴差额部分。

2013年新规:不缴社保费将拍卖财产抵缴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划拨后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将被要求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同时,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这些规定情形为:(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将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0.5‰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需要注意的问题


风险无处不在,意外突然袭击,居安还需思危,有备方能无患。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除了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基本社会保险以外,很多企业也会为员工建立综合保障计划,以较低保险成本给企业员工提供风险保障,提升企业凝聚力。这也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需要提供的资料1、被保险人名单:将您所在企业的员工姓名,年龄,职业整理成一个EXCEL表格,打印出来盖上公章2、在确定的产品套餐上盖公章(包括保什么?保多少?每年交多少钱,套餐里有说明)3、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提供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5、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书上盖公章6、保费:现金或支票,如果是支票,在支票上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7、如果是现金的话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上盖公章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首选团体意外险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小微企业增长势头迅猛,并一度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但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其中大多数企业都一直在夹缝中生存,不仅面临着企业融资困难和人力成本上涨等种种问题,还要提防用工风险所造成的毁灭性打击。

为此,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响应国家号召,包括泰康人寿、平安保险、中国人寿在内的多家大型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企业员工团体意外险,力争为小微企业解决用工风险难题。对于企业的领导者来说,通过一些额外的保险福利来留住员工,也不失为加强团体凝聚力的一种方式。

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需要注意的问题

团体意外险投保要求:投保人数一般不得低于5-6人,对于风险类别较高的工种,要求投保人数不低于20人;保险期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需长期投保可以每年续保;根据保监会规定,目前大多数团险要求实名制投保(建工意外、极短期会展项目等除外)。

团体意外险的售后服务:人员变更(增、减、替换):变更后不少于约定的最低投保人数,累计变更数量不超过约定的替换率,已获理赔人员不能参与变更;出险理赔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事故证明、诊断证明、发票等单据;续保:需在保险到期日前提交续保申请,避免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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