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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二)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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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 .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换句话说, 受益人是有资格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但他不负缴纳保费的义务, 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的。如果规定被保险人为保单的所有人,那么, 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 受益人就成为保单的所有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所有人)所约定的人。投保人或被保险公司投保, 张三为投保人;李四既为被保险人, 也为所有人,同时还为受益人。

第五,投保人和所有人为同一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不同的人。例如,雇主以雇员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死亡险) , 雇主既是投保人, 也是所有人; 雇员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则为雇员的家属。

第六,投保人、 被保险人、 所有人和受益人均为不同的人。例如,张三以李四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 张三缴纳保费,张三为投保人; 李四为被保险人;儿子王五为受益人, 女儿刘六为保单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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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因而, 任何合同都必然有缔约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而言, 至少要有保险人和投保人参加, 他们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另外, 保险合同还有与一般合同不同之处, 即一般合同多为当事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 保险合同则可能为自己亦可能为他人之利益而订立, 所以, 在一些保险合同中,除投保人之外, 还有受益人的存在。不仅如此,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合同性质, 合同履行与否, 取决于某一偶然事故是否发生, 而偶然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上发生的人, 即为被保险人。因此,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 除合同当事人之外, 往往还有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他们被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 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 承保人”, 是指经营保险业务,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收取保险费, 组织保险基金,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 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它是任何保险合同都不可缺少的当事人。什么人才可作为保险人? 世界各国对于保险人的资格一般都有法律规定。目前, 世界上除少数国家( 如英美) 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 大多以法人经营为主, 而这些法人组织, 大多称为保险公司, 而且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的国家如日本, 其法律规定: 经营财产保险的人不得经营人身保险, 反之亦然。我国亦有同样的规定。

(二) 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 要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如同保险人一样, 投保人也是任何保险合同所不可缺的当事人之一。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 法人也可以成为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 保险合同签订后的投保人即成为被保险人; 但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 也可以是法律所许可的其他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 作为投保人, 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 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建立保险合同关系, 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主体合格。作为民事主体的投保人, 必须具有法律要求的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权利能力的法人, 或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但在少数国家则有不同的规定, 美国就是如此。依照美国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并非绝对无效, 但这类合同可由签订合同的未成年人自己拒绝或否认, 其监护人如果认为合同不利于未成年人时, 也可以代为拒绝。

第二, 具有保险利益。作为民事主体的投保人, 不仅要求其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而且要求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即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否则, 不能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即使保险合同已履毕签订手续, 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 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 何时需要具备保险利益, 各国规定并不尽一致。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英国的做法。在英国, 其保险法规定, 凡人寿保险合同, 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对于海上保险合同, 则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而保险合同签订时, 不要求投保人具有严格意义的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二)


3. 保险合同的其他有关方

1) 保险代理人 (Insurance Agent)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指依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各项行为, 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按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 保险代理人又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1) 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 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 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 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3) 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 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 者, 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

另外, 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 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 保险经纪人 (Insurance Broker)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要在被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活动,经纪人的行为无法约束保险人, 但可以约束被保险人。

10. 2. 2 保险合同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保险合同的客体, 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害, 但能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的经济利益受到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后, 得到一定的补偿, 如在火灾险中, 投保了这种保险并不是说就能保障财产不受火灾的损害, 而是在财产受到火灾损失后,保险人会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火灾损失进行补偿, 弥补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这就可以看出,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所保障的对象实际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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