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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保险专用名词

2020-04-07
保险规划时可保利益 保险知识 如何规划保险

保险费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大量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终保险人所支出的赔款和费用小于保险费收入,那么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对象,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财产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导致的经济损失。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

保险人使用保险精算来量化风险。保险人通过数据的编制来估算未来损失(预定损失率),通常采用合理的近似。保险精算使用统计学和概率来拟合并分析风险分布状态,保险人运用这种科学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厘定保险费率。

这些附加条件包括预定投资收益率、保险单预定利率、预定营业费用和税金,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条件还主要包括预定死亡率。

简单赔付率

简单赔付率是一个时期内的赔款支出占保险费收入的百分比。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其成立条件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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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确定


(一)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倘若保险标的安全, 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 倘若保险标的受损, 被保险人必须会蒙受经济损失。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基础之上的, 但它并非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合同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或者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根本前提和依据。不存在保险利益, 就无所谓保险经济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要为法律所承认, 是客观存在的对于投保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因风险事故的发生致损,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便会蒙受经济损失; 反之, 若保险标的安全无损, 他们则能继续保有应得利益。如果保险标的致损, 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 那么他对该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 也就不能对该标的投保。如果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经济关系却得以确立, 那么, 投保人可以将与自已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财产或人的生命作为投保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这样必然会引发不良的社会行为和后果。

(二) 保险利益的确立

保险利益的确立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概述(一)


一 保险利益概述

(一)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 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 身体和健康。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标的, 对投保人来说, 就是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 则是指明了它对哪些财产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换句话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 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们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 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同, 但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的。

通常来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 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存在,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二) 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 以违禁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如对情况有所了解, 将不予承保;保险人如因不知情而订立了保险合同,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2 .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弥补的正是投保人在保险利益上的损失。因此,保险利益必须在经济上有价值, 可以用货币来计算。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 生命和健康为标的的, 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 死、 伤、 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和估价的。人身保险的利害关系只有反映在经济上才能称为保险利益。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精神创伤、 刑事处分、 政治迫害等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但这种利害关系不是经济上的, 因此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3 . 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所谓确定的利益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其利益已经确定。如已取得物的所有权,已取得物的使用权等;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利益尚未确定,但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能确定的利益。如进口商已签订购货合同,但货物尚未运输, 物权尚未转移到进口商手中,但他可以将此项货物作为已拥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因为进口商对该项货物的利益在提单转手后即可确定,这也是保险学目录

保险术语基本名词知多少?_保险知识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中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如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的钱,据缴费方式可分为期缴和趸缴;

承保:指寿险公司接受保户的投保并签发保险单的行为

核保:指寿险公司对保险对象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

主险:又称基本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

附加险: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参加附加险的前提是必须购买主险。

保险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10天内,反悔的,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一般收取10元的合同工本费)

保险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等待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

保险期间:根据寿险合同,寿险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该约定的时间称为保险期间,也称保障期,各个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期间,如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间仅为一个航程,如果是终身寿险,保险期间则指被保险人的有生之年

保险现金价值:是指保户在退保时可取回的现金。由于长期寿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投保人交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因此,在解约退保时,退保人需将这部分负债返还给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正是以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计算的。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所以前期现金价值很低

保单借款: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本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该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或80%(各公司不一);

保险费自动垫付: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单,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保单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这就被称为保险费自动垫交

减额缴清: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本保单继续有效

标准体:是指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符合《生命表》的基本范畴。对标准体保险公司可不附加任何条件,而依标准保险费率承保。在保险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中,标准体应占绝大多数。

除外责任:指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如故意犯罪行为、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或灾害(如地震、战争)等导致的保险事故,客户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条款。

保险知识,名词解释保险词汇


现在我就来说说保险条款中常见的字眼:

宽限期:是指选择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未在规定的日期缴付,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

现金价值:寿险合同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可以返还的金额。保险人为履行保险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而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如退保手续费)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

主险(基本保险):指各种保险条款中载明可单独投保的险种。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附加险:在主要险别上加保的险别。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自杀条款: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投保2年内自杀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但在2年后自杀,保险人可承担保险责任。

退保:指在保单有效期内(一般为十天)投保方要求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费自动垫缴: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险费及利息,合同继续有效。

失效(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超过规定缴费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等待期(观察期):健康保险的保单中常规定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或观察期多为180天,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等待期或观察期结束后,健康保险责任才正式生效。

健康保险:指被保险人在患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保费豁免:根据具体条款规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在缴付保险费期间,被保险人满足某些条件(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可申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原合同继续有效。

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年金给付条件的一种年金保险。(人寿保险的一种)

贷款条款:人身保险合同在保费交满一定时期后(一般是1年或2年),投保人可凭保单向保险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额度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单上的现金价值。贷款条款设立的目的是维持保单的继续率,解决保险人暂时资金紧张的困难。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复效:指已经失效的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投保方可在保险合同失效后的两年内申请复效,申请复效的被保险人必须具备可保条件,经保险人同意并由被保险人交付欠交的保险费本息后,合同始能恢复效力。

索赔时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自动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自动消灭。

免赔率:保险人对某些保险标的规定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比率。

免赔额:保险人对某些保险标的规定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凡超过这个免赔额而进行全部赔偿的叫“相对免赔额”,只赔偿超出免赔额部分的叫“绝对免赔额”。

定额给付:人身保险所特有的给付方式。保险事故发生时,按预先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而人的价值难以评估,所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只能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次标准体保险:指由于被保险人风险程度较高不能按标准费率承保,但可附加条件承保的人身保险。

犹豫期:某些设立犹豫期的险种,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退保,保险人退还其所缴保险费。

保险知识,保险专业名词解释


平均余命(lifeexpectancyatsomeage)

平均余命是余命的平均值,又称为生命期望值。所谓某年龄的余命指从该年龄至死亡止之期间。平均余命与可能余命(probablelifetime)不同,可能余命为某人的现在年龄与最可能发生死亡的年龄之间的余数。

赔款准备金(claimreserve)

指针对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理赔者,保险公司在会计上须提列准备金,以作为未来赔偿给付之用,目前法定包括已报未决保险赔款(claimsinthecourseofsettlement)及未报未决保险赔款(claimsincurredbutnotreported)两种。

年金保险(annuitiesinsurance)

固定的年期内按一定的间隔期(按年、季或月)提存或支付的款项称为年金。年金保险则是指保险人承诺在一个约定时期以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定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种定期给付可以按年、半年、季、月计,通常多为按月给付。如果保险金的给付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生存,就称之为生存年金,反之就是确定年金,即在约定时期内给付年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未满期前死亡,则把剩余年金支付给其受益人。生存年金可以是定期的(支付一个固定时期或者支付到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为止,以两者先发生者为准),也可以是终身的(支付到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为止)。年金保险为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不能依靠自己收入维持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年金保险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类,有个人年金和联合年金;按保险费缴付方式分类,有一次缴清保险费方式购买和分期缴费方式购买;按年金开始给付的日期分类,有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按有无偿还特征分类,有纯粹终身年金和偿还式年金;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变动分类,有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自然纯保费(naturalpremium)

分别以各年岁的死亡率为基础所制定的该年岁的保险费。由于人在每一年岁的死亡率各不相同,而且随着人的年岁的增高而增高,因此各年岁的自然保险费也必将随着人的年龄的增加而增加,这样使许多人到了晚年都无力续保。保险人在制定保险费收取标准时,如按自然保险费逐年增加保险费,往往也不易为投保人所接受。因此自然保险费一般仅适用于短期性的团体人身保险或定期死亡保险。

年度续保定期保险型再保险(yearlyrenewabletermplanreinsurance)

一种年度续保的再保险方式。其保险金额为分保金额减去责任准备金,分出公司留存责任准备金,分人公司承担责任净额部分。

保险利益,保险的基本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二)


2.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保障的到底是什么?如果说保险保障的是保险标的,那么为保险标的投保之后就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吗?很显然,并不是说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标的就有了保障,不会受到损坏,而是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受到了损失,保险人也会对相应的经济损失进行赔付。也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会得到补偿,这就是保险利益,因此,保险保障的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体现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有关的风险事故而受损,因风险事故不发生而受益或继续享有。

确立保险利益有3个条件:第一,合法的利益;第二,客观存在的利益;第三,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①投保人对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等;③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④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⑤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的实施

保险利益在实施时,首先要明确谁是保险利益的主体。保险利益的主体指的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能是保险利益的主体。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实施有所不同。

1)人身保险

在人身保险中,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经常不一致,被保险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当然有保险利益,因此,如果仅仅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于任何人都能作为投保人订立以他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还不能起到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作用,这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因此,一般要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保险知识,【名词解释】不计免赔特约险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属于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车主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于这个附加险保障全面,而费率却相对便宜,所以一经推出就很受车主欢迎。通常是指车主在投保购买此险种后,将车主由于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免赔金额转给保险公司,车主领到的理赔额会更多。但不计免赔险只将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在购买车险时,车主应给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分别投保不计免赔险,使自身理赔权益达到最大化。

保险知识,保险相关专业名词介绍


保险人-----------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主体的一方在保险合同中有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后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跃动的年龄,期限时,有赔偿保险金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根据《保险法》第9条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同为一人。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之生命或身体因具有利害关系而享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称为保险利益。若两者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投保人对下列人的生命和身体,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合同时,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投保利益;

保险期间--------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

保险责任--------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现金价值---------寿保险主合同的退保金额;根据均衡费率的概念,前期预储的保险费,将纳入储备金并随着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不负或豁免赔偿责任的范围。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所载经保险公司核准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是保险赔款计算的基础

保险产品,保险名词:什么是原位癌?


什么是原位癌?

又叫做“上皮内癌”,是上皮细胞增生达到恶性变的早期阶段。

上皮组织是覆盖身体表面及体内脏器的内、外表面的一层组织,包括若干层上皮细胞和基底膜。其下是间质和真皮组织。原位癌就是指癌细胞只出现在上皮层内.而未破坏基底膜,或侵入其下的间质或真皮组织.更没有发生浸润和远处转移,所以原位癌有时也被称为“浸润前癌”或“0期癌”。

原位癌可进一步发展为早期浸润癌,偶尔原位癌可消退。原位癌的病变范围虽为局限性,但也可程多灶性或在不穿透基底膜的情况下累及较大的区域。

常见的原位癌有皮肤原位癌、子宫颈原位癌、胃原位癌、直肠原位癌、乳腺导管内癌和乳房小叶间原位癌。

正因为原位癌没有形成浸润和转移,不符合癌症的特点,所以它并不是真正的“癌”.如果能及时发现,尽早切除或给予其他适当治疗,完全可以达到治愈的目的。所谓癌症的早期发现,最理想的也就是发现原位癌,这时治疗效果极佳。例如,最早期的子宫颈癌是原位癌,病人没有自觉症状,肉眼也看不出癌变,通过子宫颈癌普查,采用宫颈细胞涂片的方法可以发现它,如果及时予以治疗.治愈率可达100%。

有哪些保险是保原位癌的?

近几年,一些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具有原位癌保障责任的保险产品,被保险人在被确诊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位癌后,即可获得保险公司定额给付的保险金。目前这类产品还不是很多,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包含原位癌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另一种是针对女性原位癌的女性疾病保险。因此,女性朋友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购买一般重疾产品的基础上搭配具有原位癌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更全面地为自己的健康提供保障。

具体“泰康e顺女性疾病保障计划”就是一款精心为女性设计的保障乳腺癌的保险产品,涵盖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女性原位癌等多项保障。保费低廉实惠,最低只需200元即可获得10万女性专属保障。通过中民保险网在线投保,方便快捷。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本产品不保障除女性特定癌症意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属于女性癌症保险产品。

保险知识,教育险的优点是专款专用


作为一项重大工程,孩子的教育投资规划也不单单只是"攒钱"就可以解决的。父母可以计算一下自己的家庭到底需要积累多少教育金,对孩子的教育投资做出合理规划,找到最适合的投资方式。

投资孩子,你准备好了吗?

了解当前的教育收费水平和增长情况,就要了解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大学教育和其它支出的所有内容。例如:

学前教育费用:650元/月*10月/年*4年=26000元

义务教育费用:210元/学期*12个学期=2520元。

重点高中的费用:1586元/学期*6个学期=9516元。

大学费用:22000元/年*4年=88000元

其他:课外书、兴趣班和家教的费用、医疗费=130000元

费用总计:学前教育费用+义务教育费用+高中教育费用+大学教育费用+其它费用=256306元或更高

真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这么多的钱如果不提前计划好,到用时肯定会措手不及。教育保险就像一个成长规划师和设计师,帮家长为孩子建立一份长期教育保障计划,让小学、中学、大学每个阶段都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撑和保证孩子顺利成长。

传统的储蓄有很多优点,但家长们往往将家中所有钱都存在一起,没有目标细化,很容易把其中为孩子上学准备的那部分花掉,以致真正需要时却没有了钱。

教育保险则是专款专用,由保险公司为家长管理,只有到了升学等特定时间才能领取使用。一般情况下,孩子从出生开始到其十四五岁时,都有资格投保这类险种,当孩子上初中、高中开始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分阶段给付的教育金,以体现其保障功能。

部分教育保险还具有“保费豁免”功能,即在保险交费期内,如果投保人给孩子购买了保险之后,出现了意外不能交纳保险金,接下来的保费可以免交,但孩子所得到的保障却不会改变。这样就化解了因投保人发生意外等情况下孩子失学的危险。

幼儿保险的特点:

1、保费便宜:年龄越小,保费就越低,当然就越划算,这是众所周知的。

2、承保机会大:小孩身体都比较棒,因此,为小孩的寿险不容易被拒保或加费承保。

3、建立良好的风险规划:教育孩子及早了解有关寿险的项目和优点,培养良好的风险管理观念。

4、节税规划:寿险有节税的权利。

5、减轻子女将来的负担:当子女成年时,缴费期已满,即可拥有终身保障。

6、及早建立孩子的教育基金和创业基金。

7、保险金给付完全免税:税法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免征各项税赋。

8、转移财产给子女:以帮助子女做寿险的方式,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

9、训练子女责任感:养成小孩良好的价值观,长大后协助分担保险费,以培养责任感。

10、风险转移,保障家庭生活安定:如果子女出生不久,就为其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待他成年时,这张保单就是最佳的礼物

从跌跌撞撞到步履稳健,孩子要走的路很长,父母可以借助寿险传达永不止息的爱,帮助孩子安然度过每一个难关。

对于工薪层父母来说教育保险的确是一种首选的理财方式,您如果还没给孩子做过任何计划赶快行动吧,可根据条件合理规划强制存款,也是送给孩子最好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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