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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效力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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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由此可见,保险利益的存在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可从两个方面来判断。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权益。包括:

 1.因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留置权人、管理权人等对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一旦财产及有关利益受到损失或给他人造成损失,都会给其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损失。

 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在经济生活中,有效的合同会使双方对各自的交换物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货款、买受人对货物均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同样如此。

 3.因有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在日常生活或各种社会活动中,有可能因自己的行为和不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损害事故的发生,并根据法律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现有经济利益。因此投保人对其可能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当然投保人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民事损害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属责任免除,保险人不予承保,也不给予赔偿。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不同的,它并不是以经济利益为保险利益,而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人身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为保险利益。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无法用金钱估价的。同时,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虽然也应当是确定的。但这种确定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有明显的不同:

 它要求保险利益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否则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则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本法第53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投保人可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2.配偶、子女、父母Bx010.COM

 配偶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之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配偶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可以相互以对方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除配偶、子女、父母之外,在家庭关系中还存在着其他家庭成员,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他们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相互有保险利益,可以相互以对方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除此以外,存在着事实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相互也具有保险利益。

 4.其他人

 除前三项人员外,投保人以其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此时,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让给第三人。因保险利益的转移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明确保险利益的转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利益的转移的原因主要有:

 (1)继承。在财产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死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利益应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继承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因保险利益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故一般不能发生继承问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但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人,而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又非属投保人所专有时(如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则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利益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该人身保险合同仍可为继承人的利益而存在。

 (2)转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否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让,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根据本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由此可见,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的转让,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保险利益才随同转让:一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二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存在转让的问题。

 (3)破产。在财产保险中,当投保人破产,其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时,保险合同继续存在。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破产债权人享有请求权。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破产,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保险利益的消灭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没有保险利益,就不会有保险合同。所以,一旦保险利益消灭,保险合同也就随之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随之消灭。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存在的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有关的利益关系丧失时,原则上保险利益也随之消灭。

精选阅读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确定


(一)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倘若保险标的安全, 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 倘若保险标的受损, 被保险人必须会蒙受经济损失。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基础之上的, 但它并非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合同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或者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根本前提和依据。不存在保险利益, 就无所谓保险经济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要为法律所承认, 是客观存在的对于投保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因风险事故的发生致损,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便会蒙受经济损失; 反之, 若保险标的安全无损, 他们则能继续保有应得利益。如果保险标的致损, 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 那么他对该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 也就不能对该标的投保。如果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经济关系却得以确立, 那么, 投保人可以将与自已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财产或人的生命作为投保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这样必然会引发不良的社会行为和后果。

(二) 保险利益的确立

保险利益的确立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概述(一)


一 保险利益概述

(一)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 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 身体和健康。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标的, 对投保人来说, 就是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 则是指明了它对哪些财产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换句话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 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们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 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同, 但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的。

通常来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 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存在,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二) 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 以违禁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如对情况有所了解, 将不予承保;保险人如因不知情而订立了保险合同,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2 .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弥补的正是投保人在保险利益上的损失。因此,保险利益必须在经济上有价值, 可以用货币来计算。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 生命和健康为标的的, 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 死、 伤、 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和估价的。人身保险的利害关系只有反映在经济上才能称为保险利益。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精神创伤、 刑事处分、 政治迫害等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但这种利害关系不是经济上的, 因此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3 . 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所谓确定的利益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其利益已经确定。如已取得物的所有权,已取得物的使用权等;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利益尚未确定,但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能确定的利益。如进口商已签订购货合同,但货物尚未运输, 物权尚未转移到进口商手中,但他可以将此项货物作为已拥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因为进口商对该项货物的利益在提单转手后即可确定,这也是保险学目录

保险利益,保险的基本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二)


2.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保障的到底是什么?如果说保险保障的是保险标的,那么为保险标的投保之后就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吗?很显然,并不是说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标的就有了保障,不会受到损坏,而是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受到了损失,保险人也会对相应的经济损失进行赔付。也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会得到补偿,这就是保险利益,因此,保险保障的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体现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有关的风险事故而受损,因风险事故不发生而受益或继续享有。

确立保险利益有3个条件:第一,合法的利益;第二,客观存在的利益;第三,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①投保人对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等;③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④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⑤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的实施

保险利益在实施时,首先要明确谁是保险利益的主体。保险利益的主体指的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能是保险利益的主体。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实施有所不同。

1)人身保险

在人身保险中,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经常不一致,被保险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当然有保险利益,因此,如果仅仅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于任何人都能作为投保人订立以他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还不能起到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作用,这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因此,一般要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责任保险,可保利益:责任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责任保险与其他险种一样, 必须以可保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不过, 责任保险的本质是为被保险的个人或法人可能对其他人所负的法律责任提供保险保障, 一个被保险人总是对保护自己不受这种责任的侵害具有利益。因此, 假定一个人具有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资格, 责任保险合同就肯定有可保利益为其基础。所以, 通常在责任保险中, 可保利益的问题并不是特别重要。即使得出责任保险不需要可保利益的结论, 也不会产生像财产保险中逆向选择那样的不良影响。

 我们说责任保险总是有可保利益, 这种概念是与根据法律利益理论产生法律责任类的可保利益相关联的。检验合法利益产生可保利益的标准, 可以是依据合同承担责任。正是该合同方的这种潜在责任产生了支持财产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与此相似, 一个人对于许许多多的个人负有潜在的侵权责任。对他人负有潜在侵权责任的人就对投保责任保险以保护自己不受对他人责任的侵害具有了可保利益。

 在责任保险的案例中, 以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为诉因, 大多并不是直接针对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 而是涉及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例如, 一个人如果不是汽车的所有权人不应该能够取得对该汽车的所有权人责任保险。因为通常一个人如果不是该汽车的所有权人, 是不可能以该车所有权人的身份承担所有权人的过失责任。但似乎并不能说, 一个汽车的非所有权人购买了与使用该汽车有关的责任保险, 他对该责任保险就必定缺乏可保利益, 他对因驾驶该汽车所可能产生的潜在侵权责任应该具有可保利益。但是, 这个人对该汽车并不具有合法的利益, 或是说对汽车所有权人因他人使用该汽车应负的责任并不具有可保利益。

 如果一个人并不拥有汽车, 但与该汽车具有某种关系, 或与驾驶汽车的人具有某种关系, 即可能被判对使用汽车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负有代理责任( 替代责任) , 那么, 这个人就对该汽车具有可保利益, 足以作为保险合同的基础。例如, 父亲已经把汽车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儿子, 父亲虽然不是所有权人, 但根据家庭车辆原则, 他负有潜在的责任, 有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所需的可保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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