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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2020-11-10
不属于保险规划范围的是 保险规划时可保利益 保险的知识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雇主;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汽车在行驶中因驾驶员过错撞伤他人,加害人依法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医生行医因其过失对病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寿命或身体)之间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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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大病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12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0日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其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上海医保大病保险的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

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年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从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医疗费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三)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的适用范围


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经过多年的制度完善,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目前的总体水平高于全国,不仅城镇职工医保在最初建立时专门设置了门诊大病医保项目,之后,又出台了综合减负政策,使得在职职工医保支付达到85%,退休职工医保支付达到92%,而在居民医保、新农合方面有一系列政策,为高额医疗费用患者减负。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适用范围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所包括的职工则分为三种,如下文。

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二、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费的缴纳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年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从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医疗费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最高可报销30万元

根据实施方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医疗费用报销,首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其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按规定报销。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普通门诊、药店购药,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或者继承。在职在编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3.2%划入,退休人员按其退休金的3.8%划入。报销起付线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

在上海退休人员大病医保方面,报销段为10——30万元,在政策范围内可报销医疗费用的90%。同时,记者也了解到,本次调整将对年龄大、级别高的人员将予以适当的倾斜优惠。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改革完成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也将按正厅95%,副厅93%、处级91%、处级以下90%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中报销,其中退休人员可在规定报销的基础上按同职级再增加2%报销比,确保其“病有所医”。

门诊大病范围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等

职工进行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作为一类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

具体而言,其适用范围包括:

(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

(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4)是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

(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风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风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风险,如企业等单位亦有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是绝对除外不保的风险责任,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明显地小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并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责任保险又可以承保着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风险。这种无过错责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但保险人通常将其纳入承保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内容: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相关内容。相关内容如下:

(1)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

(2)除外责任:

①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a. 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b. 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c.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d.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与赔偿限额


从保险业务来源角度看,火灾保险适用范围很广泛。各种企业、团体及机关单位均可投保团体火灾保险;所有的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均可投保家庭财产保险。而从保险标的范围看,火险可适用于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与不可保财产。

1、可保财产: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设备;

各种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等;

各种生活资料等。

2、特约可保财产:

某些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额难以确定、风险较特别的财产物资

3、不可保财产:

不能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物资、非实际的物资、非法财产以及应当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物资。

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

火灾及相关危险,包括火灾、爆炸、雷电;

各种自然灾害;

有关意外事故;

施救费用。

2)除外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核子污染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等

火灾保险的赔偿限额

火灾保险的费率

1)火灾保险的费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额为计算单位。

2)保险费率的确定因素

建筑结构及建筑等级;

占用性质;

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多寡;

地理位置;

投保人的防灾设备及防灾措施。

3)保险费率的分类

团体火灾保险费率;

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

家庭财产保险费率;

标准费率与短期费率

火灾保险的赔偿

火灾保险的赔偿金额通常根据投保标的分项确定。

1)对固定资产分项计赔,每项固定资产仅适用于自身的赔偿限额。

2)注意扣除残值和免赔额。

3)对团体火灾保险一般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对家庭财产保险一般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而团体火灾保险与家庭火灾保险的赔偿也有所不同。

团体火灾保险中,分为固定资产:分项确定;可依照帐面原值、重置价值或评估价值确定;流动资产:可按照最近帐面12个月的平均余额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其他家庭用品等分项确定。保险金额一般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什么叫“无责任补偿”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一、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由于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4)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

后来,在资本主义工业化初期,实行了“雇主过失责任赔偿制”(简称“雇主责任制”),即工人遭受职业伤害之后。他必须在法庭上以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怕受到的职业伤害,是直接由雇主的过失造成的,才能获得极其微薄的经济补偿。否则雇主不负赔偿责任,工人的工伤损失完全由自己负责。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补偿”原则所具有的赔偿性质,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商业保险公司的赔偿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按照投保金额给付保险金(这种“给付”,在习惯也称“赔偿”),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同时商业保险公司的赔偿,只限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以内,在保险期以外则不予赔偿,而工伤保险的赔偿,没有与投保金额挂钩的问题,因为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工伤保险的赔偿,也没有保险期的限制,在尚未解除劳动义务的工作年限以内,职工遭受工伤事故的伤害均可得到经济赔偿。

养老机构,浦东试点扩大医保卡适用范围


据报道,申请设立养老院门槛将进一步降低。上海市民政部门昨天在市人大书面意见督办会上表示,未来开办养老院的“起步线”将从现在的50张床位降低至10张床位,相关方案将于11月提交市人大一审。另据悉,今后老人入住养老机构使用医保将更方便,浦东已作为首批试点,在养老院内设家庭病床。

人大代表朱如安在今年“两会”期间递交书面意见,呼吁政府支持扶持社区养老福利机构的建设。最近民政部出台了《养老机构许可管理办法》,明确10张以上床位可以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上海正在起草制定《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在11月提交市人大一审。

人大代表庄振文提出,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现实需要,早在2006年就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设的家庭病床,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可纳入医保结算”的措施,但实际上,不少民营养老机构却不能办理家庭病床、使用医保卡。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昨天对此作出回应,目前上海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已在辖区内的一些养老机构开设家庭病床,为养老机构内有需求的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据透露,浦东新区将成为首批改革试点,探索养老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联动机制。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现实需要,上海早在2006年就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设的家庭病床,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可纳入医保结算’等发展养老服务的主要扶持措施。

介绍北京城市社保卡适用范围


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公布的社保卡发放规划,北京市社保卡将按照先“城镇职工”后“城镇居民”的顺序下发,即首先发放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然后再发放参加城北京城市社保卡。

北京城市社保卡可用于医疗卫生、养老、就业、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区服务等多领域。卡内记载着持卡人各种档案信息,持卡就医可对医保进行实时结算,实现了医疗报销零垫付功能。

四类人群将领北京城市社保卡

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了北京市社保卡的发放范围,涵盖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大险种的所有参保人员,具体分为4类人群,总数约1000万人。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社保卡还有望将新农合、公费医疗等人群陆续纳入进来,实现人人一卡。

参保单位负责发北京城市社保卡

“北京城市社保卡在西城启动试点后,很多百姓到医院,或致电社保部门询问领卡事宜。”负责人表示,社保卡的发放进度将以先“城镇职工”后“城镇居民”为原则。

其中,北京城市社保卡的发放时间已确定,今年内只在石景山和西城两个试点区发放;明年第一季度相继在东城、宣武、崇文发放;第二季度为海淀、朝阳、丰台;下半年向其他区县发放。包含“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的城镇居民社保卡的发放时间,将根据工程的整体进度择机发放。

社保卡将由参保单位负责发放到每位参保人员手中。用人单位、职介中心、人才中心、街道社保所、学校和托幼机构将按照区县社保中心的通知时间,到区县社保中心或其指定的发放地点领取社保卡。

北京城市社保卡服务网点超300个

目前,北京市社保卡已形成了包含服务网点、服务热线、服务网站、自助服务终端等4部分的服务体系。其中,北京市社保卡服务网点现已超过300个,分布在各街道社保所及区县社保中心等。

据悉,北京市社保卡服务体系总共可提供9项服务,分别是:预挂失、撤销预挂失、正式挂失与补卡、换卡、收费、临时就医证明、信息查询服务、社保卡二次发行、查询密码修改。

领取北京城市社保卡须签字确认

领取北京城市社保卡的每一位参保人员,都必须签字确认。为此,人保部门专门印制了回执单。对于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领取的参保人员,只要与本单位仍存在劳动合同(工作)关系,可以由参保单位指定专人代为签字领取。

参保人员领到社保卡后,应立刻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另外建议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或自助服务终端机上修改卡查询密码。如果信息有误,参保人员需将社保卡交回参保单位,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者可拨打电话挂失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三种方式预挂失社保卡。可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直接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及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自助终端机上自行办理预挂失。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

社保卡遗失并进行正式挂失后,可同时办理补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领取新卡。

变更姓名须办理换北京城市社保卡

换卡和补卡一样,需要等候15个工作日,领卡时要带的材料也是一样的。需要提醒的是,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换北京城市社保卡。就是参保人员在领取社保卡后,如果在公安部门又变更了姓名、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参保人员应先将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提供给单位,由其持《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然后参保人员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承租型家庭财产保险适用范围及投保事项


我国流动性人口多,南漂北漂族多是以租房为家。房屋老旧、安全问题、管道破裂、电路老化等问题一直是租客遇到的各种麻烦。遇到厚道的房东,还给修修补补;遇到尖酸刻薄的包租婆,只能自认倒霉。现在保险市场的承租型家庭财产保险,就是专门为租住房屋居住的人群设计的产品。不需要花多少钱,却能带来诸多方面的保障,囊括了房屋、室内装修、室内财产等。承租行家财险就像一个保险箱,锁住了租房风险,留住了房客的幸福,让“蜗居”生活有家有爱有保障!

承租型家庭财产保险介绍

1、租客家庭财产保险介:承租型家庭财产保险是针对租房用户的保险产品。能够保障租客在租房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的风险。

2、承租型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责任:租住房内的家用电器、服装、家具的基本财产保障以及附加可选盗抢、水渍、室内外第三者责任等保障,包含家庭人身意外伤害

3、承租型家庭财产保险特点:保费低廉、保障全面、适合租房客户的需求。

租房时,房东都会与房客签订合约,一旦有任何的房屋财产损失,租客往往得全额赔偿房东的损失,而租客个人的财产损失则大多只能自认倒霉。如果遇上了火灾等特大意外情况,矛盾往往就无法得到解决,房东、租客最终只能对簿公堂。承租型家财险为租客提供一份省心!现在,市场上的租房险相对来说价格便宜,因为不用对房屋及屋内设施投保,因此成本非常低,一年不到50块就可以搞定了。至于承租型家庭财产保险里,则涵盖了室内财产、室内财产盗抢损失险、人身意外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损失险等。

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银行黄金白银模拟交易软件集金号桌面行情报价工具现在,有很多租房的人认为:反正房子也不是自己的,凭什么为房东买保险呢?租房子住的王先生说,“以前不愿意买租房保险,有次房子下水管堵塞,把房东的木地板和家具泡坏了,赔了他大几千块,后来才知道买个保险。” 大家可能对这个租房保险没有什么概念,出租型家财险,就是为出租的房产投保的家财险。一般包括出租房基本财产保障以及租金损失、出租屋责任等附加保障。也有的会有附加盗抢、租金损失、出租人责任险等保障。

承租型家庭财产保险,适用于租住房屋居住的人群。一般情况下保险责任包括,租住房内的家用电器、服装、家具的基本财产保障以及附加可选盗抢、水渍、室内外第三者责任等保障,包含家庭人身意外伤害。有的保障范围还包括现金、金银珠宝盗抢损失险、保姆人身意外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高空坠物责任险、家养宠物责任险等附加险。保障范围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家庭财产及人身意外的需要。

TIPS:投保承租型家庭财产保险注意事项

1、如何确定承租型家庭财产保险金额?

根据可保财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超额保险并不可取,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额大于保险价值的,赔偿额只能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无效。

2. 投保承租型家庭财产保险时需要注意的该财产一定要和我们具有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包括有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占有权则包括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3.去哪里购买承租型家庭财产保险?

可以去财产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购买或网络购买,也可以通过代理银行购买。

4. 投保承租型家庭财产保险后,一旦出险,怎么办?

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需要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报案时说明出险时间、出险原因、损失程度等信息,并要求保险公司尽可能上门查勘定损。

5.平时保留好购物发票或者小票,作为索赔依据。

保险公司一般按照受损物品购置价格扣除折旧率,按照损失率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如果无法提供发票,则按照市场重置价格为依据。

公共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公共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公共责任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无形。

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

2、适用范围较广。

该险种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

3、表现形式丰富。

主要有普通责任、综合责任、场所责任、电梯责任、承包人责任等,我国则主要表现为场所公众责任。

这种法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通常公共责任保险承保的合同责任须特别约定。此外,公共责任保险还可以承保因妨碍通行、阻塞道路、失去舒适环境和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的第三者责任。

公共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等,均有可能导致公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就负有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从而需要、且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4.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法人或个人。

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危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危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危险,企业等单位亦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是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

公众责任保险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等。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办公楼、饭店、工厂、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都可以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这方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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