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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一)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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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 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预期应得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 按担保对象的不同, 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

(一)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 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 ( 被保证人) 的信用的保险。换言之, 信用保险是为被保险人 ( 债权人) 所面临的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或拒绝偿付债务而提供的风险保障。也就是说, 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例如, 卖方担心买方不付款或不能如期付款而要求保险人提供保障, 保障其在遇到上述情况而遭受损失时,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信用保险一般由政府开办, 该险除了承保商业风险之外, 还承保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本身的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破产、买方拒绝履行合同、买方不按期付款。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买方或出口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付的风险。政治风险包括买方政府禁止汇兑、买方政府对进口或出口许可证进行限制、政府的其他类似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信用保险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 即承保出口商因进口商不履行买卖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我国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两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不超过 180 天、出口货物一般是大批量重复性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产品的出口收汇风险的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保险市场上承保量最大、使用最广泛且较为规范的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适用于贷款期限超过 180 天至 5 年或 8 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出口项目的出口信用保险。例如, 工矿企业的大型成套生产设备、船舶、飞机等大型的运输工具、大型的工程项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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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被保险人,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三)


4.责任限额。出口信用风险的责任限额(信用限额)是保险人承担信用风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对不同类型的买主规定不同的信用限额。责任限额的申请是由被保险人认真如实地填写责任限额申请(审批)单中的每一栏目,并提供一切与该买方有关的资信资料,包括以往商业往来的履约情况、资信情况、近期的财务报告和银行或信用机构签发的调查报告,保险人将慎重地予以审批,确定其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包括三项内容:

(1)保险单的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将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情况考虑审批,并将批准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当被保险人没有为某一买方向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或虽然提出申请,但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该买方的资信资料,因而不能获得保险公司批准时,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此类没有信用限额的出口,保险公司只能给被保险人一个保险公司确定的信用额度。

在被保险人向该买方出口的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该限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这个信用额度就是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并将在保险单内规定具体金额。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经批准的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循环使用信用限额是以被保险人的某一指定买方未付款余额不超过信用限额为前提。在此前提下,被保险人可以继续付货并受保险公司的保障。

5.保险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申报发票总值×保险费率

确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应考虑的因素有下列三项:

(1)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所属类别。通常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世界各国或地区按其经济情况、外汇储备情况及外汇政策、政治形势的不同划分成五类。第一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形势、国际支付能力、政治形势均较好,因而收汇风险小,第五类国家或地区收汇风险非常明显,大部分保险人不承保向此类国家或地区出口信用风险。对第一类别到第四类别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因其风险大小不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费率也有所不同。

(2)支付方式不同。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及信用证方式付款所带来的收汇风险各不相同,因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费率也不相同。

(3)赊账期的长短。放账期长的费率高,放账期短的费率低。

保险人每月按被保险人的出口申报资料计算应交的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规定缴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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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三)


(五)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费

保证保险业务实际上是建立在 “没有损失” 这一概念基础上的, 保险人出借信用, 所以保证保险所收取的保险费, 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或手续费。这与其他类别保费是不同的。

三、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一)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其制造、 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的缺陷而造成产品本身损坏对使用者所负有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其主要内容如下:

1. 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2. 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如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业损失和为继续营业而临时租用他人汽车所支付的租金等。

3. 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 收回、 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

(二)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

一般以保险标的购货发票金额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

(三)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

因不同产品的性能、 用途而异, 一般是根据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例如, 电视机的质量保证期通常为 3 年。

(四)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费

对一些家用电器的产品质量的保证保险, 其保险费的收取办法一般是以件(个、 台)数固定收取。对家用电器以外的产品,通常是按销售价的一定比例确定。例如 2‰、 5‰等。

四、 忠诚保证保险

(一)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员的不法行为致使雇主遭受的经济损失, 包括侵占、 贪污、 盗窃、 挪用、 伪造及其他不法行为。其保障范围包括:

1. 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有价证券损失。

2. 被买保险人拥有财产的损失。

3. 被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其负有责任的财产的损失。

4. 由保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损失。

忠诚保证保险可以分为:特定个人的保证、 特定职位的保证、 总括保证等。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与其它国家相比较,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 对中国出口船舶买方信贷提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试办了中国第一笔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86 年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始试办有关短期货物出口信用保险。此后, 其它保险分公司也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随着中 国改革 开放 的深入, 为 鼓励出 口贸 易的发 展, 国务院 于1988 年 8 月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1988 年至 1992 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92 年 6 月, 国务院决定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设立“国家风险基金” , 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同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中长期资本货物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 年 7 月,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 其业务范围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重点是支持机电产品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自上世纪 80 年代起,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经营。

2001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 , 同年12 月 18 日, 中国政府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China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SINOSURE, 简称“中国信保” )。该公司是中国政府规范出口信用保险运作, 加大对出口贸易的支持力度而批准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 其主要职能是积极配合中国的外交、外贸、产业、财政和金融政策, 采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手段, 全面支持货物、技术、资本和服务的出口, 为中国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收汇风险和出口融资的保障, 提高中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水平。与此同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停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其业务及其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接。

到 2005 年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除设立了总公司营业部以外,还在辽宁、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深圳、宁波、厦门、云南等地设立了分公司; 同时还在合肥、西安、郑州、长沙、成都和重庆设立了营业管理部。此外,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在英国伦敦设立了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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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信用保险小介绍


保险就是保障人们的安全需要,降低风险来临后所产生的损失。保险对于个人,家庭,团体,组织,企业各方面都有不同的需要。保险的险种很多,每个不同的角色都有与之相应的保险。一般来说,我们购买保险都应该从最基本的个人险考试考虑,但是小编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一种冷门但是很重要的企业保险——信用保险。

什么是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的承担风险

通常情况下,信用保险会在投保企业的欠款遭到延付的情况下,按照事先与企业约定好的赔付比例赔款给企业。引发这种拖延欠款的行为可能是政治风险(包括债务人所在国发生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暴乱等)或者商业风险(包括拖欠、拒收货物、无力偿付债务、破产等)。

投被保险人

信用保险的投被保人为企业而非个人。

保险限额

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企业需要为其买家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限额规定了投保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向该买家赊销,能够获保的最高金额。限额体现了保险公司对于与该买家进行交易的潜在风险的认定。

保险费

投保信用保险需要支付一定比率的保费。通常保费的比率(费率)较低,由债务人所在国风险以及债务人自身风险等标准厘定。

投保限制

信用保险的一般条件除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之外,还有以下限制:

1.放款赊销,以对经常有清偿能力而且信用好的人或企业为限;

2.被保险人应视为共保人,或规定损失超过一定百分比时,始由保险人就约定保险金额内负责。

信用保险,信用保险的主要特征


信用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的说,它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对方信用的一种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保风险变化莫测

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但政府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除承保商业风险外,还承保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本身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包括买方破产、买方拒绝履行合同、买方不按期付款等。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都存在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买方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事件而造成的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包括外汇兑换困难、买方政府的延期支付、进口或出口许可证限制、战争阻止合同履行以及政府的其他类似行为等。

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无论是商业风险还是政治风险,都具有明显的人为因素。债务人的经营作风极大地影响着损失发生的概率。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所保障的政治风险一旦发生则波及面广,大多数保险标的将在统一时间发生保险事故,不适用大数法则。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要调查有关风险的情况,了解各个债务人的特点,分别商定费率以及承保条件。

二、保险人、被保险人损失共担

信用保险是信用风险管理的一种形式,保险人期望控制风险,往往只能通过被保险人来实现,所以信用保险中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应自负一定比例的损失,如政治风险大约在5%~10%之间,商业风险在5%-15%之间。

三、风险调查,困难重重

一般财产保险以实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比较容易确定危险程度,但信用保险以人或企业的信用为保险标的,资信难以调查。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被保险人的客户跨越国界,更给资信调查增添不少难度。因此,信用保险要求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享其掌握的所有有关客户的资信信息。另外,保险人一般还委托专业资信调查机构对国内外的客户资信情况做充分了解。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为中国企业扩大出口贸易, 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开拓更广泛的国际市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成为中国加强出口贸易管理的重要政策性措施, 也是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重要机制。

一、提供安全收汇保障, 保证出口贸易稳定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直接作用是为出口企业提供安全收汇保障, 这也是保险人的最主要目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依照合同规定及时对被保险人予以补偿, 以减少企业的损失。之后, 被保险人将其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将通过代位追偿向进口商索赔而获得的收入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成。因此, 投保企业实际获得的收益高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比例。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这种机制, 可以保证在一定时期内, 中国的出口贸易会得到稳定的发展。

二、保银合作, 银企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在充分发挥其收汇保障作用的同时, 还可以拓展短期险项下贸易融资作用的发挥, 与商业银行合作, 为出口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帮助出口企业在规避收汇风险的前提下, 可以便利地获得银行的贸易融资。与此同时, 出口信用保险还可以为出口企业直接进行融资担保和提供保函业务, 为中长期项目的出口信贷提供信用保险。

2003 年,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企业从银行共获得贸易融资 200多亿元人民币。2004 年, 通过保险项下的融资为企业筹资近 300 亿元人民币。到 2004 年, 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的银行已达 25 家,其中国有银行 5 家, 外资银行 6 家, 其他商业银行 14 家。

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办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 最大的受益者是银行和出口企业。

(一) 银行增加业务品种, 分散融资风险

对参与合作的银行而言, 开办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首先, 可以增加银行业务品种和融资产品, 不再仅仅以融资客户的抵押、担保作为融资的唯一保障, 可以增加利息收入, 扩大国际结算业务量; 其次, 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有利于银行加强贷前风险预警, 贷后风险管理, 从而有效地降低银行坏账损失和呆账的数量; 第三, 分散贸易融资风险。在放贷时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企业和银行各司其责, 将原来出口商、进口商的风险大为分散, 换言之, 出口企业负责产品质量, 银行审核出口商的资质条件,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以来, 国家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国际贸易保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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