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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信用保险的主要特征

2020-03-13
平安保险信用卡知识 保险规划的主要步骤 制定保险规划的主要任务

信用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的说,它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对方信用的一种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保风险变化莫测

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但政府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除承保商业风险外,还承保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本身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包括买方破产、买方拒绝履行合同、买方不按期付款等。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都存在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买方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事件而造成的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包括外汇兑换困难、买方政府的延期支付、进口或出口许可证限制、战争阻止合同履行以及政府的其他类似行为等。

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无论是商业风险还是政治风险,都具有明显的人为因素。债务人的经营作风极大地影响着损失发生的概率。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所保障的政治风险一旦发生则波及面广,大多数保险标的将在统一时间发生保险事故,不适用大数法则。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要调查有关风险的情况,了解各个债务人的特点,分别商定费率以及承保条件。

二、保险人、被保险人损失共担

信用保险是信用风险管理的一种形式,保险人期望控制风险,往往只能通过被保险人来实现,所以信用保险中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应自负一定比例的损失,如政治风险大约在5%~10%之间,商业风险在5%-15%之间。

三、风险调查,困难重重

一般财产保险以实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比较容易确定危险程度,但信用保险以人或企业的信用为保险标的,资信难以调查。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被保险人的客户跨越国界,更给资信调查增添不少难度。因此,信用保险要求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享其掌握的所有有关客户的资信信息。另外,保险人一般还委托专业资信调查机构对国内外的客户资信情况做充分了解。

相关知识

信用保险,信用保险小介绍


保险就是保障人们的安全需要,降低风险来临后所产生的损失。保险对于个人,家庭,团体,组织,企业各方面都有不同的需要。保险的险种很多,每个不同的角色都有与之相应的保险。一般来说,我们购买保险都应该从最基本的个人险考试考虑,但是小编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一种冷门但是很重要的企业保险——信用保险。

什么是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的承担风险

通常情况下,信用保险会在投保企业的欠款遭到延付的情况下,按照事先与企业约定好的赔付比例赔款给企业。引发这种拖延欠款的行为可能是政治风险(包括债务人所在国发生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暴乱等)或者商业风险(包括拖欠、拒收货物、无力偿付债务、破产等)。

投被保险人

信用保险的投被保人为企业而非个人。

保险限额

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企业需要为其买家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限额规定了投保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向该买家赊销,能够获保的最高金额。限额体现了保险公司对于与该买家进行交易的潜在风险的认定。

保险费

投保信用保险需要支付一定比率的保费。通常保费的比率(费率)较低,由债务人所在国风险以及债务人自身风险等标准厘定。

投保限制

信用保险的一般条件除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之外,还有以下限制:

1.放款赊销,以对经常有清偿能力而且信用好的人或企业为限;

2.被保险人应视为共保人,或规定损失超过一定百分比时,始由保险人就约定保险金额内负责。

信用卡,信用卡保险功能待关注


如果您手中有附赠保险功能的信用卡,一定要了解它的使用条件并充分使用,如航班延误、行李延误等均可通过信用卡附赠的航空意外险申请理赔。

作为信用卡增值服务的一项,附赠保险已经不再是白金卡的专项功能,而且保险品种已经从最普遍的航空意外险发展到全面的公共交通意外险、旅行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险种。

多数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都附赠有保险功能:一款信用卡为持卡人提供80万元的航空意外险、500元行李丢失保险,以及1万元的大件商品运输保险;广发银行一款信用卡的用户,可于首次消费次日起获赠一年期旅行意外险或驾驶员意外险中的一项,用户可自行选择;中信银行的部分信用卡则专为女性持卡人定制了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目前在各种信用卡附赠的保险产品中,意外险占比最高。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都发行航空联名信用卡,这类信用卡除了具备信用卡的基本金融功能外,还包括里程积分、航空保险、航空公司的会员接待等特色服务。

某使用过信用卡保险功能的消费者介绍,信用卡附赠保险的理赔前提往往是跟刷卡消费紧密挂钩的。例如对于航空意外、旅行便利等保险的理赔,前提必须是用该信用卡为本人全额购买机票或80%支付旅游团费。如遇航空意外,持卡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过特定的热线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复印件、损失清单和原始费用单据及身份证明等。

而银行业内人士指出,信用卡附赠的保险功能对每一种保险责任、理赔条件都有严格的限定,除了必须是本人持卡为自己购买全额机票或8成以上旅游团费外,还必须满足如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行李延误6小时(含)以上等条件。消费者在使用保险功能时一定要清楚其各项条件,在允许的情况下充分使用其保险功能。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与其它国家相比较,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 对中国出口船舶买方信贷提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试办了中国第一笔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86 年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始试办有关短期货物出口信用保险。此后, 其它保险分公司也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随着中 国改革 开放 的深入, 为 鼓励出 口贸 易的发 展, 国务院 于1988 年 8 月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1988 年至 1992 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92 年 6 月, 国务院决定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设立“国家风险基金” , 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同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中长期资本货物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 年 7 月,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 其业务范围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重点是支持机电产品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自上世纪 80 年代起,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经营。

2001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 , 同年12 月 18 日, 中国政府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China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SINOSURE, 简称“中国信保” )。该公司是中国政府规范出口信用保险运作, 加大对出口贸易的支持力度而批准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 其主要职能是积极配合中国的外交、外贸、产业、财政和金融政策, 采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手段, 全面支持货物、技术、资本和服务的出口, 为中国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收汇风险和出口融资的保障, 提高中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水平。与此同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停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其业务及其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接。

到 2005 年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除设立了总公司营业部以外,还在辽宁、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深圳、宁波、厦门、云南等地设立了分公司; 同时还在合肥、西安、郑州、长沙、成都和重庆设立了营业管理部。此外,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在英国伦敦设立了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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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三)


4.责任限额。出口信用风险的责任限额(信用限额)是保险人承担信用风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对不同类型的买主规定不同的信用限额。责任限额的申请是由被保险人认真如实地填写责任限额申请(审批)单中的每一栏目,并提供一切与该买方有关的资信资料,包括以往商业往来的履约情况、资信情况、近期的财务报告和银行或信用机构签发的调查报告,保险人将慎重地予以审批,确定其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包括三项内容:

(1)保险单的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将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情况考虑审批,并将批准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当被保险人没有为某一买方向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或虽然提出申请,但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该买方的资信资料,因而不能获得保险公司批准时,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此类没有信用限额的出口,保险公司只能给被保险人一个保险公司确定的信用额度。

在被保险人向该买方出口的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该限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这个信用额度就是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并将在保险单内规定具体金额。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经批准的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循环使用信用限额是以被保险人的某一指定买方未付款余额不超过信用限额为前提。在此前提下,被保险人可以继续付货并受保险公司的保障。

5.保险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申报发票总值×保险费率

确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应考虑的因素有下列三项:

(1)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所属类别。通常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世界各国或地区按其经济情况、外汇储备情况及外汇政策、政治形势的不同划分成五类。第一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形势、国际支付能力、政治形势均较好,因而收汇风险小,第五类国家或地区收汇风险非常明显,大部分保险人不承保向此类国家或地区出口信用风险。对第一类别到第四类别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因其风险大小不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费率也有所不同。

(2)支付方式不同。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及信用证方式付款所带来的收汇风险各不相同,因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费率也不相同。

(3)赊账期的长短。放账期长的费率高,放账期短的费率低。

保险人每月按被保险人的出口申报资料计算应交的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规定缴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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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信用保险的种类


信用保险的种类

信用保险通常分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信用保险。后者承保的是国内贸易中的商业信用, 前者是后者在地理上的延伸和责任范围的扩大。在西方一些国家已普遍开展了国内信用保险。在我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内信用保险也一定会有需求。目前我国开展的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 10 万美元, 而多余部分损失将由被保险人自理。被保险人应该慎重地为其每一买方向保险公司申请适当的信用限额。保险公司将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情况考虑审批, 并将批准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 当被保险人没有为某一买方向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 或虽然提出申请, 但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该买方的资信资料, 因而不能获得保险公司批准时,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此类没有信用限额出口, 保险公司只能给被保险人一个保险公司确定的信用额度。在被保险人向该买方出口的货物发生损失时, 保险公司将按该限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这个信用额度就是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 并将在保险单内规定具体金额。

此外, 需要明确的是, 经批准的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循环使用信用限额是以被保险人的某一指定买方未付款余额不超过信用限额为前提。 在此前提下, 被保险人可以继续付货并受保险公司的保障。

保险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 申报发票总值 × 保险费率

确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的因素, 有下列三项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所属类别。 通常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世界各国或地区按其经济情况、 外汇储备情况及外汇政策、政治形势的不同划分成五类。 第一类国家或地区其经济形势、国际支付能力、 政治形势均较好, 因而收汇风险小, 第五类国家或地区收汇风险非常明显, 大部分保险不承保向此类国家或地区出口。 对第一类别到第四类别国家或地区的出口, 因其风险大小不同, 收取保费的费率也有所不同。

支付方式不同。 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及信用证方式付款所带来的收汇风险各不相同, 因而收取保险费的费率也不相同。

赊帐期的长短。放帐期长的费率高, 放帐期短的费率低。

保险费的交付。保险合同每月按被保险人的申报计算应交的保险费, 在规定时间内缴付。

(二)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保险适用于贷款期限超过 180 天至 5 年或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 例如, 工厂或矿山的成套生产设备, 船舶、 飞机等大型运输工具, 海外工程承包以及专项技术转让或服务等项目的出口公司, 这类出口项目的金额较大, 合同执行期限较长, 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均需要专门设计、 专项制造, 货物的交付使用和货款的支付方法也与一般性货物的出口有较大差别。 因此,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和承保方式也不同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有

政策性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承保中长期信用保险时, 首先要看投保项目是否符合本国政府的外交和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本国的利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承保时, 就应该兼顾国家总战略的实施, 为实现我国市场多元化的目标做工作。 同时, 出口国政府还可以通过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手段, 对国家的出口结构和出口的去向加以控制和管理。

保险合同无统一格式。中长期出口项目一般涉及的业务环节较多, 运作复杂, 而且项目很少重复。 因此, 保险合同没有固定统一的格式, 而是由保险合同双方根据不同的出口产品或服务内容、 不同的交付条件及支付方式等情况逐项协商拟定保险条件、 保险费率和收费方法等。

保险机构早期介入。由于长期项目比一般出口货物复杂, 通常要经过双方长期的反复谈判才能达成协议, 签署合同, 而且能否获得出口信用保障往往是出口合同能否签署或签署后能否生效的前提条件。 出口商要掌握签约主动, 就要在商务合同谈判初期与保险公司联系, 并允许保险人参与对进口商资信的审查和对项目可行性作研究分析, 必要时, 还要让保险人参加商务和信贷条件的谈判。 这种早期介入, 对保险人全面了解风险的情况, 对设计保险单、 制定保险条款和开出保险费率均可打下基础。

需要提供担保。 中长期出口项目的金额大, 合同实施期限长, 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很大, 保险人通常根据买方的资信和买方的国别等风险, 通过出口商要求进口方提供可靠的第三者担保, 例如, 银行的付款担保或保险公司的还款保函。

出口商能否得到这种担保, 对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大小关系甚大。 有无第三者担保, 是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用何种费率承保的重要因素。

需要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在长期进口合同项下, 进口方一般按合同执行的进程, 分阶段支付合同货款, 通常半年支付一次, 有时可分成十几期或二十几期支付, 但保险费需一次性支付。 由于保险费承担着应付未来的赔款重任, 保险费就必须在风险一起期就到位。 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 由于保险费的数额较大, 出口商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 保险人可以允许分期支付保险费, 但延期支付的保险费通常要附加相应的利息。

(三) 外汇风险保险

外汇风险, 是指由于外汇市场的汇率变动或计价货币国的政策变动或其国内发生军事政变、 革命、 战争等, 导致收汇方少收汇或不能收汇。

外汇风险保险一般由官方的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在通常情况下, 对外汇风险有一些限制, 现暂以日本为例简单说明在期限方面。从保险合同签订以后的 2 年开始, 15 年以内结算的合同。

适用的外币种类。 有美元、 英镑、 德国马克、 法国法郎和瑞士法郎。

保险类别。 分个别保险和综合保险, 前者适用于个别出口合同, 后者适用于全部出口合同。

保险费。 从签订出口合同开始到最终结算为止, 保险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个别保险的年保险费率是 1. 5% , 综合保险的年保险费率是 0. 8% 。

免赔额和最高赔偿限额。外汇风险保险通常有免赔额和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 保险公司对免赔额以上、 最高赔偿限额以下的汇率变化损失, 按一定比例来赔偿。 对于这两者之外的损失, 则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 若被保险人因汇率变动而受益, 其超过免赔额的受益部分应归保险公司所有。

外汇风险保险费较高, 限制条件也较多。 我国目前尚未开办此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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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为中国企业扩大出口贸易, 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开拓更广泛的国际市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成为中国加强出口贸易管理的重要政策性措施, 也是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重要机制。

一、提供安全收汇保障, 保证出口贸易稳定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直接作用是为出口企业提供安全收汇保障, 这也是保险人的最主要目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依照合同规定及时对被保险人予以补偿, 以减少企业的损失。之后, 被保险人将其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将通过代位追偿向进口商索赔而获得的收入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成。因此, 投保企业实际获得的收益高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比例。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这种机制, 可以保证在一定时期内, 中国的出口贸易会得到稳定的发展。

二、保银合作, 银企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在充分发挥其收汇保障作用的同时, 还可以拓展短期险项下贸易融资作用的发挥, 与商业银行合作, 为出口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帮助出口企业在规避收汇风险的前提下, 可以便利地获得银行的贸易融资。与此同时, 出口信用保险还可以为出口企业直接进行融资担保和提供保函业务, 为中长期项目的出口信贷提供信用保险。

2003 年,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企业从银行共获得贸易融资 200多亿元人民币。2004 年, 通过保险项下的融资为企业筹资近 300 亿元人民币。到 2004 年, 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的银行已达 25 家,其中国有银行 5 家, 外资银行 6 家, 其他商业银行 14 家。

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办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 最大的受益者是银行和出口企业。

(一) 银行增加业务品种, 分散融资风险

对参与合作的银行而言, 开办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首先, 可以增加银行业务品种和融资产品, 不再仅仅以融资客户的抵押、担保作为融资的唯一保障, 可以增加利息收入, 扩大国际结算业务量; 其次, 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有利于银行加强贷前风险预警, 贷后风险管理, 从而有效地降低银行坏账损失和呆账的数量; 第三, 分散贸易融资风险。在放贷时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企业和银行各司其责, 将原来出口商、进口商的风险大为分散, 换言之, 出口企业负责产品质量, 银行审核出口商的资质条件,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以来, 国家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国际贸易保险目录

出口信用保险,信 用 保 险:出口信用保险(二)


(三) 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品种齐全、 覆盖面广、 运作灵活的保险险种。根据出口标的的性质、 信用期限的长短、 保险责任起迄时间以及承保方式等的不同需要, 各国保险人对出口信用保险设计了不同的险种。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 . 根据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期限长短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支付货款信用期不超过 180 天的出口贸易的保险。它一般适用于大批量、 重复性出口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制成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适用面最广、 承保量最大的一个险种。在实践中,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通常强调被保险人必须在本国注册,按全部营业额投保, 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出口情况等。经出口保险公司与保险人协商, 保险人有时也可承保货款信用期延长至 365 天的出口贸易。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信用期在 1 年以上的出口贸易的保险。它一般适用于大型资本性货物, 如飞机、 船舶、 成套设备等的出口。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也可以承保海外工程承包和技术服务项目的费用结算的收汇风险。

2 . 根据保险责任的起迄时间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出运前信用保险和出运后信用保险。

出运前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出口贸易合同签字后, 出口商在支付了产品设计、 制造、 运输及其他费用以后, 由于国外买方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所致损失的风险。它开始于贸易合同生效之日,终止于货物出运之时。

出运后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在商品出运后, 由于国外买方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所导致的出口商的货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它开始于货物出运日,止于保险合同终止之时。

3 . 根据贸易活动项下使用银行融资方式的不同,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买方出口信贷保险和卖方出口信贷保险。

买方出口信贷保险适用于买方使用银行贷款项下的出口合同。它是对卖方在向使用银行贷款的买方出口资本性货物时, 由于买方所在国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所致损失进行承保的保险。

卖方出口信贷保险适用于卖方使用银行贷款项下的出口合同。它所承保的是在卖方信贷项下, 卖方向买方出口资本品或半资本品时,由于买方所在国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而使卖方遭致损失的风险。

4 . 根据承保方式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综合保单出口信用保险、 特别保单出口信用保险和选择保单出口信用保险。

综合保单出口信用保险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多批次、 全方位的出口合同。它所承保是出口商在一定期间出口全部商品后, 由于买方所在国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而使卖方遭致损失的风险。

特别保单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逐笔交易的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合同。它是保险人对某一资本性货物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的承保。

选择保单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有选择性地规定承保风险范围的出口信用保险,例如,只承保买方国某种或某几种政治风险,某种或某几种商业风险,出口商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投保选择。

5 . 根据保障风险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只保商业风险出口信用保险、 只保政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 既保商业风险又保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以及汇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

6 . 根据出口合同标的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服务保单出口信用保险、 银行担保出口信用保险、 保函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学目录

保险单,中国短期出口 信用保险(二):信用保险承保程序(二)


4.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是指, 保险人承诺对保险单项下某一特定进口商或银行,在特定结算条件下的信用风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不是实际出口金额, 而是以信用限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当损失金额小于有效信用限额时, 保险责任是损失金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 当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信用限额时, 保险责任是有效信用限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 是指保险人授权被保险人对每一进口商自己控制信用限额, 并且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一个付款周期内发运货物的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时, 被保险人不须事先向保险人申请信用限额即可直接发运货物, 只要在发运货物后申报期内直接向保险人申报即可。这一做法的目的是, 节省被保险人办理手续的时间, 降低其管理成本。

5. 出口申报

出口申报是指保险双方在 《保险单明细表 》 中约定, 被保险人按约定方式将具体出口业务向保险人申报。申报方式有三种:

(1) 即时申

报, 即将符合保险单承保范围的全部出口情况在发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申报; (2) 周申报, 即每周第二个工作日前将上周的全部出口向保险人申报; (3) 月申报, 即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的全部出口情况向保险人申报。

6. 保单批注

保单批注是保险人在保险单上加注的内容。它通常是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或其他特别规定, 如扩大或缩小承保范围。

(三) 签发保险单

保险人如果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 并拟定好承保方案之后, 可以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证明及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险单生效后, 保险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保险单在内的保险合同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投保单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商的基本信息、投保范围、出口产品的性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过去两年的出口经营状况和未来三年的出口预测、承保范围内的进口商清单、近三年逾期未收汇情况等等。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实行统保原则, 即保险双方约定, 被国际贸易保险目录

保险知识,坚守保险的诚实和信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经营主体不断增多,从业人员队伍也日渐壮大。总的来看,大部分从业人员诚信守信,为保险业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失信现象在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中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践踏了保险业最宝贵的诚信原则,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诚信经营的危机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屏障之一。遏制保险失信的措施有: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加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强化同业合作;建立信用信息体系等。

保险诚信包含着诚实和信用两个方面.诚实,是保险经营者的原则之一,它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不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保险人必须充分说明所推销的保险产品真实的保障范围;信用,就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实信用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当前,少数保险机构及投保人屡屡发生失信的案例,践踏了保险业最宝贵的诚信原则,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诚信经营的危机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屏障之一,加强保险诚信建设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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