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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什么是保险的诚实信用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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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

1、如实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2、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保证是一项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通常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有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有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包括:船舶必须具备适航能力;不绕航;经营业务具有合法性。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效力。wWW.Bx010.Com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便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种权利。从理论上说,保险合同双方都存在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问题,但在保险实践上,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出现弃权的现象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疏忽的原因;二是基于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为了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可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理人已承保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单;日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险单的规定为由而拒绝赔偿。例如,某公司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某被保险人因肝癌已病休两个月,但因代理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该被保险人因肝癌死亡,保险人不得因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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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坚守保险的诚实和信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经营主体不断增多,从业人员队伍也日渐壮大。总的来看,大部分从业人员诚信守信,为保险业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失信现象在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中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践踏了保险业最宝贵的诚信原则,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诚信经营的危机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屏障之一。遏制保险失信的措施有: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加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强化同业合作;建立信用信息体系等。

保险诚信包含着诚实和信用两个方面.诚实,是保险经营者的原则之一,它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不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保险人必须充分说明所推销的保险产品真实的保障范围;信用,就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实信用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当前,少数保险机构及投保人屡屡发生失信的案例,践踏了保险业最宝贵的诚信原则,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诚信经营的危机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屏障之一,加强保险诚信建设已刻不容缓。

信用保险,信用保险的主要特征


信用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的说,它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对方信用的一种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保风险变化莫测

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但政府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除承保商业风险外,还承保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本身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包括买方破产、买方拒绝履行合同、买方不按期付款等。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都存在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买方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事件而造成的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包括外汇兑换困难、买方政府的延期支付、进口或出口许可证限制、战争阻止合同履行以及政府的其他类似行为等。

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无论是商业风险还是政治风险,都具有明显的人为因素。债务人的经营作风极大地影响着损失发生的概率。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所保障的政治风险一旦发生则波及面广,大多数保险标的将在统一时间发生保险事故,不适用大数法则。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要调查有关风险的情况,了解各个债务人的特点,分别商定费率以及承保条件。

二、保险人、被保险人损失共担

信用保险是信用风险管理的一种形式,保险人期望控制风险,往往只能通过被保险人来实现,所以信用保险中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应自负一定比例的损失,如政治风险大约在5%~10%之间,商业风险在5%-15%之间。

三、风险调查,困难重重

一般财产保险以实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比较容易确定危险程度,但信用保险以人或企业的信用为保险标的,资信难以调查。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被保险人的客户跨越国界,更给资信调查增添不少难度。因此,信用保险要求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享其掌握的所有有关客户的资信信息。另外,保险人一般还委托专业资信调查机构对国内外的客户资信情况做充分了解。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的承保方式


(二) 诚实保证保险的承保方式

诚实保证保险按其承保方式 , 分为以下几类:

1. 指名保证保险

指明保证是以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人的保证保险, 在雇主遭受被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指明保证又分为个人保证和表定保证两种。

(1) 个人保证。以特定的雇员个人为被保证人。当该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合谋造成雇主的损失时, 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表定保证。同一保证合同中承保两个以上的雇员, 每个人都有其保证金额。这种保证保险的承保人数可以增减, 只是必须在规定的表内列出被保证人的姓名及其各自的保证金额。它实际上是若干个人合同的合并为一个合同而已。

2. 职位保证保险

保险人承保某一职位上的若干被保证人, 但不列明被保证人的姓名, 并按职位确定保证金额。凡担任有关职位的人, 都按约定的保证金额自动承保。也包括两种形式:

(1) 单一职位保证。

同一保险公司合同只承保某一职位上的若干被保证人, 无论谁担任此职均有效。担任同一职位的被保证人都有按职位确定的保证金额。因此, 在承保的职位与被保证人的人数不变时, 被保证人如有更换, 可以不通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证人人数有变动时, 必须通知保险人。一般任何职位都可以投保这种保证保险, 但相同职位中如果有一人投保, 其余人员也必须投保。

(2) 职位表定保证。

同一保证合同承保几个不同的职位, 每一职位都确定有各自的保证金额。其余规定与单一职位保证基本相同。

3. 总括保证保险

总括保证保险在一张财产保险目录

什么是车贷险?_保险知识


不少人希望通过贷款的方式买车,提前过一把有车族的瘾,银行也为此打开了方便之门。但由于车辆是移动资产,风险很大,银行除了对贷款人进行信用考察之外,还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予贷款。而车辆贷款保险是目前主要的担保方式之一。在车贷险中,被保险人是银行,保险公司承保贷款人不还款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下面两种情况赔付

1)当投保车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经鉴定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投保人自保险期间开始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疾病,导致身故或者鉴定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由保险公司完全承担贷款本息余额的还款责任。

2)车贷险还承担"无理由"不还款的情况,当投保车主连续三个还款期未履行还贷责任,银行通过拍卖车辆实现抵(质)押权后,所获资金不足以清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差额部分。不过,银行也要承担10%的损失。

如何购买车贷险

不少人都购买过房贷险,投保手续简单,基本上按照贷款数额计算保费。虽然车贷险同属于保证保险,但投保有不少特别的"讲究"。

1、要提供个人资信证明。保险公司提供车贷险时需要投保人提供个人资信状况,包括偿款能力、诚信状况等,这通常由贷款银行审核认定。由于目前车贷险在赔付时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银行也要承担风险,所以资信审核比较严格。

2、是费率与资信状况挂钩。保险公司通常根据个人资信状况来决定车贷险的费率,如85分的费率是1.3%,75-84分的费率是1.8%……50-54分的费率是3.2%,50分以下不予贷款,当然,还可以实行适当的费率浮动。保险金额为购车贷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及利息,车贷险的保费就是对应的费率乘以保额。还有一部分保险公司采取费率与贷款年限挂钩的办法,费率与贷款时间长短有关。总体上看,以资信状况决定费率是车贷险的主流。

3、必须购买相应的车辆保险,这是车贷险比较特殊的地方。在实际操作中,要求贷款人购买车辆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其目的是防范车辆本身的风险,如被盗抢,保险公司可以赔付给车主相应的款项,用于偿还贷款。不同保险公司对于购买的车险险种有所不同,有的还要求增加不计免赔险等。对于这些保险,保险期间至少应与贷款期限相同,而且要一次性交费,比如王先生投保3年期的车贷险,需要一次性缴清3年期车贷险和3年车辆险的保险费。有的保险公司还要求车辆保险期比贷款期长6个月。这样算下来,车主要缴纳的保费数目不菲,20万元的车辆,如果贷款三年期10万元,需要一次性缴纳保费约16000元。

4、贷款期限较短。由于车辆贷款金额相对较少,加上车辆损耗大,保险公司为控制风险,车贷险的贷款期间一般不超过5年,有的明确为3年。受保险期限的约束,贷款人需妥善规划好自己的还贷计划。

提前还款如何退保

如同房贷一样,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贷款买车的人会提前还贷,那么,提前还贷怎么计算保费呢?这是很多人所关心的。根据规定,投保人提前还清购车贷款的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对退保无异议的书面证明、退保申请书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根据实际贷款期退还剩余保险费。实际贷款期按季度计,不足一季度的按一季度计,保险期间也按季度计,这样,应退保费=[1-(实际贷款期/保险期间)]×实缴保险费。

信用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一)


信用保证保险, 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预期应得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 按担保对象的不同, 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

(一)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 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 ( 被保证人) 的信用的保险。换言之, 信用保险是为被保险人 ( 债权人) 所面临的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或拒绝偿付债务而提供的风险保障。也就是说, 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例如, 卖方担心买方不付款或不能如期付款而要求保险人提供保障, 保障其在遇到上述情况而遭受损失时,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信用保险一般由政府开办, 该险除了承保商业风险之外, 还承保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本身的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破产、买方拒绝履行合同、买方不按期付款。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买方或出口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付的风险。政治风险包括买方政府禁止汇兑、买方政府对进口或出口许可证进行限制、政府的其他类似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信用保险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 即承保出口商因进口商不履行买卖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我国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两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不超过 180 天、出口货物一般是大批量重复性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产品的出口收汇风险的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保险市场上承保量最大、使用最广泛且较为规范的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适用于贷款期限超过 180 天至 5 年或 8 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出口项目的出口信用保险。例如, 工矿企业的大型成套生产设备、船舶、飞机等大型的运输工具、大型的工程项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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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信用保险小介绍


保险就是保障人们的安全需要,降低风险来临后所产生的损失。保险对于个人,家庭,团体,组织,企业各方面都有不同的需要。保险的险种很多,每个不同的角色都有与之相应的保险。一般来说,我们购买保险都应该从最基本的个人险考试考虑,但是小编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一种冷门但是很重要的企业保险——信用保险。

什么是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的承担风险

通常情况下,信用保险会在投保企业的欠款遭到延付的情况下,按照事先与企业约定好的赔付比例赔款给企业。引发这种拖延欠款的行为可能是政治风险(包括债务人所在国发生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暴乱等)或者商业风险(包括拖欠、拒收货物、无力偿付债务、破产等)。

投被保险人

信用保险的投被保人为企业而非个人。

保险限额

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企业需要为其买家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限额规定了投保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向该买家赊销,能够获保的最高金额。限额体现了保险公司对于与该买家进行交易的潜在风险的认定。

保险费

投保信用保险需要支付一定比率的保费。通常保费的比率(费率)较低,由债务人所在国风险以及债务人自身风险等标准厘定。

投保限制

信用保险的一般条件除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之外,还有以下限制:

1.放款赊销,以对经常有清偿能力而且信用好的人或企业为限;

2.被保险人应视为共保人,或规定损失超过一定百分比时,始由保险人就约定保险金额内负责。

保险知识,什么是银行保险?


银行保险,即银行代理销售保单是一种新兴的保险销售方式,这种方式首先兴起于法国,中国市场才刚刚起步。与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相比,它最大的特点是能够实现客户、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三赢”。

1.对银行来说,可以通过代理销售多样化的产品,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2.对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密集的网点可以提高销售并且降低成本,从而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和信誉,再配合以保险公司的优质服务,可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开拓更多的客户源。

3.对客户来说,在银行买保险,价格更便宜,回报更高;银行网点多,考试/大在家门口就可以买到保险,减少了交通费用和时间、精力等的支出;可以同时在银行办理银行业务和买保险,满足了“一次购足”的心理;银行值得信赖,也就可以放心买保险;产品简单易懂,可以当场决定是否购买;投保手续更加简捷,不用体检,十分方便。

目前,国内多家寿险公司通过银行柜台销售保险产品取得了成效。今后,随着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的深入,人们还将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和满意的银行保险服务。

保险理赔:什么是理赔的近因原则_保险知识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灵活运用保险近因原则是消费者维权的手段。

理赔依据近因而来

现实生活中,引发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原因,在运用近因原则时也各不相同。但是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

引发损失的原因单一由单一原因引发损失的情况,在实际理赔过程中操作相对简单。实践中,理赔人员只需要判定这一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即可,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也往往很少会有异议。比如,张某在走山路的时候不小心摔坏了腿,如果张某买了意外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张某相应的保险金,但是如果张某投保的是重疾险,那么保险公司不需理赔,这明显超越了重疾的承保范围。

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理赔纠纷往往发生于多个原因导致的保险损失。其中两种情况最易产生分歧。第一种是多个原因造成保险损失,且每一个都是事故的近因,不过只有一些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另一部分超过了范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需要理赔的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损失,消费者也可以为这部分原因据理力争索要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多个造成损失的原因之间相互依存、或存在因果关系,在判断近因时容易造成消费者和保险人之间的矛盾。

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五年。2005年8月,她被一辆慢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王女士家人拿着意外伤害保险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付。这引起了王女士家人的强烈不满。

在这个案例中,造成王女生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王女士与轿车发生的轻微碰擦,另一个是心肌梗塞,后者也是医院诊断出的王女士死亡的原因。关键问题在于,这次事故的近因到底是两者中的哪个呢?

如何判断事故的近因

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有这样一条标准,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事故,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如果诱因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

在上述王女士的案件中,她与轿车发生轻微碰擦是诱因,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正常人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因此,王女士自身的疾病才是“近因”,这类风险属于重大疾病保单承保范围或由寿险保障,而非意外险保单赔付范围。

在财产保险中,同样有不少近因分歧,判断的标准是造成损失的原因如果可以通过因果关系串联起来,那么,最初的诱因即为近因。举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闪电引起大楼火灾、火灾引起电线短路,短路引起机器损坏。在这个关系链中,每一层的因果关系都很明显,所以闪电才是机器损坏的近因。想要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中必须有闪电一项,否则,理赔遭拒便是难免的了。

保险费,信用保险的种类


信用保险的种类

信用保险通常分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信用保险。后者承保的是国内贸易中的商业信用, 前者是后者在地理上的延伸和责任范围的扩大。在西方一些国家已普遍开展了国内信用保险。在我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内信用保险也一定会有需求。目前我国开展的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 10 万美元, 而多余部分损失将由被保险人自理。被保险人应该慎重地为其每一买方向保险公司申请适当的信用限额。保险公司将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情况考虑审批, 并将批准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 当被保险人没有为某一买方向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 或虽然提出申请, 但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该买方的资信资料, 因而不能获得保险公司批准时,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此类没有信用限额出口, 保险公司只能给被保险人一个保险公司确定的信用额度。在被保险人向该买方出口的货物发生损失时, 保险公司将按该限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这个信用额度就是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 并将在保险单内规定具体金额。

此外, 需要明确的是, 经批准的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循环使用信用限额是以被保险人的某一指定买方未付款余额不超过信用限额为前提。 在此前提下, 被保险人可以继续付货并受保险公司的保障。

保险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 申报发票总值 × 保险费率

确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的因素, 有下列三项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所属类别。 通常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世界各国或地区按其经济情况、 外汇储备情况及外汇政策、政治形势的不同划分成五类。 第一类国家或地区其经济形势、国际支付能力、 政治形势均较好, 因而收汇风险小, 第五类国家或地区收汇风险非常明显, 大部分保险不承保向此类国家或地区出口。 对第一类别到第四类别国家或地区的出口, 因其风险大小不同, 收取保费的费率也有所不同。

支付方式不同。 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及信用证方式付款所带来的收汇风险各不相同, 因而收取保险费的费率也不相同。

赊帐期的长短。放帐期长的费率高, 放帐期短的费率低。

保险费的交付。保险合同每月按被保险人的申报计算应交的保险费, 在规定时间内缴付。

(二)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保险适用于贷款期限超过 180 天至 5 年或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 例如, 工厂或矿山的成套生产设备, 船舶、 飞机等大型运输工具, 海外工程承包以及专项技术转让或服务等项目的出口公司, 这类出口项目的金额较大, 合同执行期限较长, 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均需要专门设计、 专项制造, 货物的交付使用和货款的支付方法也与一般性货物的出口有较大差别。 因此,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和承保方式也不同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有

政策性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承保中长期信用保险时, 首先要看投保项目是否符合本国政府的外交和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本国的利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承保时, 就应该兼顾国家总战略的实施, 为实现我国市场多元化的目标做工作。 同时, 出口国政府还可以通过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手段, 对国家的出口结构和出口的去向加以控制和管理。

保险合同无统一格式。中长期出口项目一般涉及的业务环节较多, 运作复杂, 而且项目很少重复。 因此, 保险合同没有固定统一的格式, 而是由保险合同双方根据不同的出口产品或服务内容、 不同的交付条件及支付方式等情况逐项协商拟定保险条件、 保险费率和收费方法等。

保险机构早期介入。由于长期项目比一般出口货物复杂, 通常要经过双方长期的反复谈判才能达成协议, 签署合同, 而且能否获得出口信用保障往往是出口合同能否签署或签署后能否生效的前提条件。 出口商要掌握签约主动, 就要在商务合同谈判初期与保险公司联系, 并允许保险人参与对进口商资信的审查和对项目可行性作研究分析, 必要时, 还要让保险人参加商务和信贷条件的谈判。 这种早期介入, 对保险人全面了解风险的情况, 对设计保险单、 制定保险条款和开出保险费率均可打下基础。

需要提供担保。 中长期出口项目的金额大, 合同实施期限长, 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很大, 保险人通常根据买方的资信和买方的国别等风险, 通过出口商要求进口方提供可靠的第三者担保, 例如, 银行的付款担保或保险公司的还款保函。

出口商能否得到这种担保, 对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大小关系甚大。 有无第三者担保, 是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用何种费率承保的重要因素。

需要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在长期进口合同项下, 进口方一般按合同执行的进程, 分阶段支付合同货款, 通常半年支付一次, 有时可分成十几期或二十几期支付, 但保险费需一次性支付。 由于保险费承担着应付未来的赔款重任, 保险费就必须在风险一起期就到位。 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 由于保险费的数额较大, 出口商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 保险人可以允许分期支付保险费, 但延期支付的保险费通常要附加相应的利息。

(三) 外汇风险保险

外汇风险, 是指由于外汇市场的汇率变动或计价货币国的政策变动或其国内发生军事政变、 革命、 战争等, 导致收汇方少收汇或不能收汇。

外汇风险保险一般由官方的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在通常情况下, 对外汇风险有一些限制, 现暂以日本为例简单说明在期限方面。从保险合同签订以后的 2 年开始, 15 年以内结算的合同。

适用的外币种类。 有美元、 英镑、 德国马克、 法国法郎和瑞士法郎。

保险类别。 分个别保险和综合保险, 前者适用于个别出口合同, 后者适用于全部出口合同。

保险费。 从签订出口合同开始到最终结算为止, 保险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个别保险的年保险费率是 1. 5% , 综合保险的年保险费率是 0. 8% 。

免赔额和最高赔偿限额。外汇风险保险通常有免赔额和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 保险公司对免赔额以上、 最高赔偿限额以下的汇率变化损失, 按一定比例来赔偿。 对于这两者之外的损失, 则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 若被保险人因汇率变动而受益, 其超过免赔额的受益部分应归保险公司所有。

外汇风险保险费较高, 限制条件也较多。 我国目前尚未开办此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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