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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坚守保险的诚实和信用

2020-09-27
平安保险信用卡知识 保险规划的功能和风险 再保险规划和安排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经营主体不断增多,从业人员队伍也日渐壮大。总的来看,大部分从业人员诚信守信,为保险业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失信现象在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中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践踏了保险业最宝贵的诚信原则,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诚信经营的危机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屏障之一。遏制保险失信的措施有: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加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强化同业合作;建立信用信息体系等。

保险诚信包含着诚实和信用两个方面.诚实,是保险经营者的原则之一,它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不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保险人必须充分说明所推销的保险产品真实的保障范围;信用,就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实信用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当前,少数保险机构及投保人屡屡发生失信的案例,践踏了保险业最宝贵的诚信原则,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诚信经营的危机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屏障之一,加强保险诚信建设已刻不容缓。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如果保险没有诚实信用会怎么样


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与后果

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包括告知的违反和保证的违反。

1、告知的违反与后果。告知的违反是指投保人对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到保险人是否承保,或以怎样的费率承保的事实,在投保时,未向保险人说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证的违反与后果。由于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均为重要事实,投保人必须严格遵守,因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就意味其未履行义务而违约,将导致合同无效,而且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信用保险,信用保险的主要特征


信用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的说,它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对方信用的一种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保风险变化莫测

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但政府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除承保商业风险外,还承保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本身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包括买方破产、买方拒绝履行合同、买方不按期付款等。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都存在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买方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事件而造成的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包括外汇兑换困难、买方政府的延期支付、进口或出口许可证限制、战争阻止合同履行以及政府的其他类似行为等。

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无论是商业风险还是政治风险,都具有明显的人为因素。债务人的经营作风极大地影响着损失发生的概率。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所保障的政治风险一旦发生则波及面广,大多数保险标的将在统一时间发生保险事故,不适用大数法则。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要调查有关风险的情况,了解各个债务人的特点,分别商定费率以及承保条件。

二、保险人、被保险人损失共担

信用保险是信用风险管理的一种形式,保险人期望控制风险,往往只能通过被保险人来实现,所以信用保险中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应自负一定比例的损失,如政治风险大约在5%~10%之间,商业风险在5%-15%之间。

三、风险调查,困难重重

一般财产保险以实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比较容易确定危险程度,但信用保险以人或企业的信用为保险标的,资信难以调查。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被保险人的客户跨越国界,更给资信调查增添不少难度。因此,信用保险要求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享其掌握的所有有关客户的资信信息。另外,保险人一般还委托专业资信调查机构对国内外的客户资信情况做充分了解。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的承保方式


(二) 诚实保证保险的承保方式

诚实保证保险按其承保方式 , 分为以下几类:

1. 指名保证保险

指明保证是以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人的保证保险, 在雇主遭受被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指明保证又分为个人保证和表定保证两种。

(1) 个人保证。以特定的雇员个人为被保证人。当该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合谋造成雇主的损失时, 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表定保证。同一保证合同中承保两个以上的雇员, 每个人都有其保证金额。这种保证保险的承保人数可以增减, 只是必须在规定的表内列出被保证人的姓名及其各自的保证金额。它实际上是若干个人合同的合并为一个合同而已。

2. 职位保证保险

保险人承保某一职位上的若干被保证人, 但不列明被保证人的姓名, 并按职位确定保证金额。凡担任有关职位的人, 都按约定的保证金额自动承保。也包括两种形式:

(1) 单一职位保证。

同一保险公司合同只承保某一职位上的若干被保证人, 无论谁担任此职均有效。担任同一职位的被保证人都有按职位确定的保证金额。因此, 在承保的职位与被保证人的人数不变时, 被保证人如有更换, 可以不通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证人人数有变动时, 必须通知保险人。一般任何职位都可以投保这种保证保险, 但相同职位中如果有一人投保, 其余人员也必须投保。

(2) 职位表定保证。

同一保证合同承保几个不同的职位, 每一职位都确定有各自的保证金额。其余规定与单一职位保证基本相同。

3. 总括保证保险

总括保证保险在一张财产保险目录

信用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一)


信用保证保险, 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预期应得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 按担保对象的不同, 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

(一)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 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 ( 被保证人) 的信用的保险。换言之, 信用保险是为被保险人 ( 债权人) 所面临的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或拒绝偿付债务而提供的风险保障。也就是说, 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例如, 卖方担心买方不付款或不能如期付款而要求保险人提供保障, 保障其在遇到上述情况而遭受损失时,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信用保险一般由政府开办, 该险除了承保商业风险之外, 还承保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本身的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破产、买方拒绝履行合同、买方不按期付款。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买方或出口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付的风险。政治风险包括买方政府禁止汇兑、买方政府对进口或出口许可证进行限制、政府的其他类似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信用保险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 即承保出口商因进口商不履行买卖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我国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两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不超过 180 天、出口货物一般是大批量重复性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产品的出口收汇风险的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保险市场上承保量最大、使用最广泛且较为规范的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适用于贷款期限超过 180 天至 5 年或 8 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出口项目的出口信用保险。例如, 工矿企业的大型成套生产设备、船舶、飞机等大型的运输工具、大型的工程项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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