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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保险业的“云计算”

2020-11-12
保险业知识 保险业未来的规划 保险业的拓展规划

云计算正逐渐走进各个领域。那么,云计算的应用会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何种推动作用?

首先,使用云技术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由于使用云技术无需对IT设施进行前期投资,而是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直接提供服务。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大量的IT设备,也不需要大量的人才去维护和修复IT设备。既能充分释放IT资源,又能降低能源消耗,实现低碳经营。特别是对于囊中羞涩的中小保险公司,可以腾出大量资金,扩张业务范围,增强自身竞争实力,进而带动整个保险市场的活跃性。

其次,使用云技术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率。通常一家保险公司服务器的整体使用效率是不高的,有时使用效率只有10%-20%。而使用云服务,只有当客户有需求时才会开启,当不需要使用时则可关闭,从而真正提高IT设施的使用效率。并且一个专业的云服务中心相较各公司独立的IT部门来说,冗余级别大大减少,可以改善业务流程,避免重复任务和低效。此外,云服务的弹性计算能力可以充分满足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需求,加速产品研发,甚至让公司涉及曾经无法涉足的领域。

无障碍使用环境是采用云计算的另一个好处。无论保险公司是大是小、其员工数量是多是少,任何员工都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取其所需的文件和数据,在家中或是现场,而不必拘泥于办公室,只要任何一个能访问互联网的地方,员工都可得到所需的信息。这样,员工也许只需一台手机或是掌上电脑,便可轻松完成工作,并在及时传递与共享信息的基础上,优化营销、核保和理赔等阶段的工作,克服现阶段各环节中存在的很多缺陷。

最后,云技术的使用与数据储存更安全。或许有人会担心云技术的使用安全,因为云服务承载了太多的信息与机密,若一旦被不法分子所攻克,后果不堪设想。然而实际上,哪家公司可以保证自身公司的数据安全性一定高于云服务提供商?要知道,云服务商每年都会花费数百万元资金用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再加上一支专业的信息管理团队,可以将事故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

延伸阅读

我国保险业的起源_保险知识


作为文明古国的中国,在几千年的长期实践中,也形成了一整套包括保险在内的系统理论。据《逸周书文传》记载,早在夏朝后期,中国已经认识何到自然灾害的发生是一件难以预料的事情,需要随时储粮备荒。

发展到后来,中国的一些商人在扬子江(长江)上冒着生命危险与财物损失,扬帆运货于滩险急流之中,深深地体会到老祖母不把鸡蛋放置在同一个篮子中携带的道理,同样不把个人全部货物集放于一船,以分散危险。还有的把同乡船户组织起来,每户交纳一定的会费,由同乡船会储存生利,以便在船只遇难时给予适当的救济。

这些朴实的发散和分担危险的思想,可以看作是现代保险业的原理与基础。还有,图腾崇拜的意义在于人们相信在祈福中能够得到神的庇佑和保护,从而消除心理恐惧,并在现实社会中达到精神上的满足,这种满足是非物质的。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对于自身生存状况现实的担忧,促使了物质保障体系的诞生:封建社会仓储制度的建立、公众联合抗灾救济体系的产生以及农垦互助等活动形式,都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

而“保险”在经历了一个久远年代的意识积淀之后,在经济的“催化”作用下,以一种商品的形式出现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并伴随着殖民统治的扩张流传于整个世界。由于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导致我国保险起步较晚,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旧中国保险业。

近代中国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而传入的。1805年,英国保险商出于殖民目的向亚洲扩张,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机构,成立“谏当保安行”或“广州保险会社”,主要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841年总公司迁往中国香港。

1835年,在香港设立保安保险公司(即裕仁保险公司),并在广州设立了分支机构。其后,英国的“太阳保险公司”和“巴勒保险公司”均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

1887年,“怡和洋行”在上海设立了保险部。到20世纪前,旧中国已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以英商为主的外商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1865年5月25日,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垄断的局面,标志着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起步。

1875年12月,李鸿章授意轮船招商局集资20万银两在上海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规模较大的船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1876年在保险招商局开办一年业务的基础上,又集股本25万两设立了仁和保险公司。

1885年保险招商局被改组为业务独立的仁和保险公司和济和保险公司,主要承办招商局所有的轮船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887年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有股本归银100万两,其业务范围也从上海转向内地,承办各种水险及火灾保险业务。

1905年黎元洪等官僚资本自办的“华安合群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其后,我国民族保险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从1865年到1911年,华商保险公司已有45家,其中上海37家,其他城市8家。

1907年,上海有9家华商保险公司组成历史上第一家中国人自己的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华商火险工会,用以抗衡洋商的“上海火险工会”。

1912—1925年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其中经营寿险的19家。在此期间,民族保险的数量有了很大的增加,20世纪20—30年代,有30多家民资保险公司宣告成立,至1935年增至48家。

据统计,到1949年5月,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1933年6月在上海成立了唯一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由华商组成的商联合保险股份公司开始再保险业务。

抗日战争期间,由于和外商的分保关系中断,又不愿意与日本的保险公司合作,民族保险公司先后成立了久联、太平、大上海、中保、华商联合等分保集团。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族再保险业务主要有“中央信托局”、“中国再保险公司”、“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但总的来说,再保险业务基本上由外商垄断,民族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自留额低,保费大量外流。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在保险法律方面,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929年12月3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保险法》,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施。

1935年5月1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简易人寿保险法》,其后,1937年1月1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施行法》,除《简易人寿保险法》,其他法规均未得到实施。

1949年10月1日前,中国保险业的基本特征是保险市场基本被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保险业起伏较大,为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和保险监管体系。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组织洋商保险同业公会,垄断了保险规章、条款以及费率等制定,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虽然也组织了华商同业公会,但由于力量弱小,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

(2)新中国保险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翻开了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新篇章。新中国成立的50年间,中国保险事业几经波折,经历了四起三落的坎坷历程: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到1952年的大发展,1953年停办农业保险、整顿城市业务;1954年恢复农村保险业务,重点发展分散业务,1958年停办国内业务是二落;1964年保险升格,大力发展国外业务,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中几乎停办保险业务;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时期。

1949年10月1日后,一方面,整顿和改造原有保险业及保险市场,接管了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并批准一部分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当时登记复业的有104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43家,外商保险公司41家,1949年6月20日,中国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统一办理对外分保。另一方面,1949年10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国有保险公司,至1952年年底已在全国设立了1300多个分支机构。

1952年,中华人民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为财政部领导。至此,我国国营保险公司垄断的独立保险市场开始形成。

1958年年底,全国设有保险机构600多个,保险职工近5万人。目前,我国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1)保险机构不断增加,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竞争格局。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发展创造了所需的法律环境。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2002年改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不得以种植和牧养业为主的保险业务,这预示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从此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消失。

随后,1987年,中国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1991年在此基础上组建成立了中国太平洋(601099行情,爱股)保险公司,成为第二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接着,1986年深圳成立了平安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601318行情,爱股)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发展迅速,大众、华安、新华、泰康、华泰等十多家全国性或区域性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也逐渐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以来,已有多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我国营业或筹建营业性机构。

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9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保险公司中,外资公司占了41家,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95家代表处。

2)保险中介人制度初步形成。随着保险市场趋于成熟,保险中介人制度也逐步建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共同组成了保险中介体系。

从1986年以后,中国保险市场上陆续出现了各种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是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最早也是发展最快的一种中介人,特别是1992年美国友邦寿险营销机制的引入,使我国寿险市场的营销员制(寿险个人代理制)得以迅速发展。

1996年开始,为提高代理人素质,规范代理人行为,保险监督机关组织了“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此外,我国东南沿海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成立了10余家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英国奇威克保险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是唯一开办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1999年开始举行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为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准备了条件。另外,保险公估公司、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陆续出现,表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已具雏形。

3)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我国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就保险险种来说,包括信用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超过了千个险种。就其业务发展规模而言,保费收入连年增加,同比增长大多在20%以上,远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期速度。

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保险行业共实现保费收入5641.44亿元,同比增长14.4%。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为4132.01亿元,同比增长11.8%;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1509.43亿元,同比增长22.7%。截至2006年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接近1.97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730.7亿元。

4)保险市场监管逐步走向规范化。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建立及保险业务的发展,一个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市场监管体系也在逐步地建立和完善。

1985年3月3日颁布的《保险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业的法规。

1989年2月16日,针对当时保险市场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提出了整顿保险秩序的措施和办法。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年9月公布了《上海外资管理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999年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5月修订并公布该规定。

2000年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其后,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同时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已颁布。

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4年5月保监会公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并颁布了《保险法》,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

1998年11月18日我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专门监管中国的商业保险,各省、市、自治区等设立保监会分设机构,从而为加强保险监管,提供了组织保障。

同时自1994年上海市保险行业协会相继成立,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在成立大会上通过了《中国保险行业公约》。这是我国保险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迈向规范和竞争有序的重要开端。

保险知识,保险业多处错位的现象


用人理念的误位

这里说的误位,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的意思。目前在保险业的员工中,有多少是人才、是中坚骨干力量呢?这虽是很难判断和统计的,但我们却可以知道,保险业所聘用的人可能约占正式人员的四分之三,也就是说,在四个人中就有三个不是真正的“主人翁”。据了解,在某个保险业的支公司里就只有一人是正式员工,自然也就成了无可非议的领导了。对于这种人员的比例严重失调,凡是正式员工就可以成为领导的用人思想理念,谈何竞争上岗、谈何优胜劣汰?

前边说的聪明反被聪明误,这在保险业的用人思想理念上可能是很好的应验。在保险业的决策上可能认为用招聘的方式用人,会免去很多麻烦和累赘,以至于使聘用人员流动的频繁和比例已达到了轻视自我专业的程度。这种流动并非是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概念,而是用人思想理念上的误位反映。这种误位是受以往保险业以数字和份额论英雄的影响,认为只要能揽来业务就是能人,不需要什么学历和专业知识。所以对聘用人员在薪酬上也显得非常低廉苛刻,不用说真正的养家糊口,可能连自身的生活也需要研究如何进行“堤内损失堤外补了。”

服务理念的“懦位”

服务质量是决定实现目标好坏程度的。某中央领导曾为济南交警题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这里的热情代表服务质量,而热情服务的前边还有一个前置条件,那就是严格执法。可见服务质量是受前置条件制约的。只要在前置条件的规定下,端正态度、尽到职责也就达到了服务质量。热情不等于迎来送往,更不等于退让和迁就。而保险业在对某些个体服务上常表现出“懦位”,不敢理直气壮,不敢大义凛然去面对那些口吐狂言、甚至是舞刀弄枪的所谓索赔者,往往为了息事宁人而一味迁就。

服务理念上的懦位,也反映出前边说的用人理念上的误位,这不仅表现在能力和素质上,也表现在主人翁的心态上。当然,笔者并不主张和客户针锋相对争执那些不必要的,甚至是因小失大的“正确”,但对于所谓的“黑白两道”就不应畏缩不前,“懦位”到退避三舍的地步。曾记得,有一位保户把车停在公司的门洞中扬长而去,使出险和办事的车辆都不能进出,真不知对这种事该做何感想。

法律理念的缺位

任何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维权,保险业尤其如此。前边提到的这位保户把车堵在了保险公司的门洞里,其行为已明显地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对这样的事情不管起因何在,对于保户这种损害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无理行为,确应以理规劝,但如规劝不成,应求助政法机关予以保护,不能一味地被动满足要挟。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求和解的做法也许是对的,但是否也表现了在法律理念上的缺位和维权意识不强?

在法律层面上,国家为保险业出台了《保险法》,并在不断修订完善。这说明国家在法制上对保险业的重视,也说明保险业是有法可依的。然而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的执业人员对火、盗、抢等一些事故的认识还处在盲区,自然在法律理念上也会存在一定的缺位,所以难以分辨哪些是具有约束力的要件材料,往往使得如实告知程序形同走过场。

竞争理念的乱位

这里说的乱,是无序和不便理清的意思。保险市场和其他市场一样,要创新产品、拓展市场,因此也就出台了一些带有诱惑性的险种。在这些险种的营销中,一些营销人员为了获取业绩,可以说使出浑身解数为保户支招,似乎承保是一种另类慈善机构对保户的施舍行为。越是这样越使人们对一些险种的承诺疑惑,这就是物极必反的道理。

在以人为本、增强防灾救险理念的服务意识下,扩大险种对社会的覆盖面是无可非议的,但这里也有一个科学发展观的问题,为什么有的险种夭折了?笔者认为就是因为不够科学。由此想到,家财险中的金锁险把现金和首饰也承保了,而出险时恰恰多是这些首饰和现金被盗,在如实告知中还出现了技术开锁一说。实践中,公安机关在这方面起的约束力,往往为息事宁人只能是例行公事的形式而已,并不能起到鉴别和认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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