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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的起源_保险知识

2021-06-16
保险业知识 保险业未来的规划 保险业的拓展规划
作为文明古国的中国,在几千年的长期实践中,也形成了一整套包括保险在内的系统理论。据《逸周书文传》记载,早在夏朝后期,中国已经认识何到自然灾害的发生是一件难以预料的事情,需要随时储粮备荒。

发展到后来,中国的一些商人在扬子江(长江)上冒着生命危险与财物损失,扬帆运货于滩险急流之中,深深地体会到老祖母不把鸡蛋放置在同一个篮子中携带的道理,同样不把个人全部货物集放于一船,以分散危险。还有的把同乡船户组织起来,每户交纳一定的会费,由同乡船会储存生利,以便在船只遇难时给予适当的救济。

这些朴实的发散和分担危险的思想,可以看作是现代保险业的原理与基础。还有,图腾崇拜的意义在于人们相信在祈福中能够得到神的庇佑和保护,从而消除心理恐惧,并在现实社会中达到精神上的满足,这种满足是非物质的。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对于自身生存状况现实的担忧,促使了物质保障体系的诞生:封建社会仓储制度的建立、公众联合抗灾救济体系的产生以及农垦互助等活动形式,都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

而“保险”在经历了一个久远年代的意识积淀之后,在经济的“催化”作用下,以一种商品的形式出现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并伴随着殖民统治的扩张流传于整个世界。由于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导致我国保险起步较晚,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旧中国保险业。

近代中国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而传入的。1805年,英国保险商出于殖民目的向亚洲扩张,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机构,成立“谏当保安行”或“广州保险会社”,主要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841年总公司迁往中国香港。

1835年,在香港设立保安保险公司(即裕仁保险公司),并在广州设立了分支机构。其后,英国的“太阳保险公司”和“巴勒保险公司”均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

1887年,“怡和洋行”在上海设立了保险部。到20世纪前,旧中国已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以英商为主的外商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1865年5月25日,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垄断的局面,标志着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起步。

1875年12月,李鸿章授意轮船招商局集资20万银两在上海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规模较大的船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1876年在保险招商局开办一年业务的基础上,又集股本25万两设立了仁和保险公司。

1885年保险招商局被改组为业务独立的仁和保险公司和济和保险公司,主要承办招商局所有的轮船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887年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有股本归银100万两,其业务范围也从上海转向内地,承办各种水险及火灾保险业务。

1905年黎元洪等官僚资本自办的“华安合群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其后,我国民族保险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从1865年到1911年,华商保险公司已有45家,其中上海37家,其他城市8家。

1907年,上海有9家华商保险公司组成历史上第一家中国人自己的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华商火险工会,用以抗衡洋商的“上海火险工会”。

1912—1925年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其中经营寿险的19家。在此期间,民族保险的数量有了很大的增加,20世纪20—30年代,有30多家民资保险公司宣告成立,至1935年增至48家。

据统计,到1949年5月,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1933年6月在上海成立了唯一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由华商组成的商联合保险股份公司开始再保险业务。

抗日战争期间,由于和外商的分保关系中断,又不愿意与日本的保险公司合作,民族保险公司先后成立了久联、太平、大上海、中保、华商联合等分保集团。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族再保险业务主要有“中央信托局”、“中国再保险公司”、“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但总的来说,再保险业务基本上由外商垄断,民族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自留额低,保费大量外流。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在保险法律方面,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929年12月3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保险法》,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施。

1935年5月1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简易人寿保险法》,其后,1937年1月1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施行法》,除《简易人寿保险法》,其他法规均未得到实施。

1949年10月1日前,中国保险业的基本特征是保险市场基本被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保险业起伏较大,为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和保险监管体系。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组织洋商保险同业公会,垄断了保险规章、条款以及费率等制定,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虽然也组织了华商同业公会,但由于力量弱小,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

(2)新中国保险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翻开了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新篇章。新中国成立的50年间,中国保险事业几经波折,经历了四起三落的坎坷历程: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到1952年的大发展,1953年停办农业保险、整顿城市业务;1954年恢复农村保险业务,重点发展分散业务,1958年停办国内业务是二落;1964年保险升格,大力发展国外业务,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中几乎停办保险业务;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时期。WWw.Bx010.com

1949年10月1日后,一方面,整顿和改造原有保险业及保险市场,接管了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并批准一部分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当时登记复业的有104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43家,外商保险公司41家,1949年6月20日,中国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统一办理对外分保。另一方面,1949年10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国有保险公司,至1952年年底已在全国设立了1300多个分支机构。

1952年,中华人民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为财政部领导。至此,我国国营保险公司垄断的独立保险市场开始形成。

1958年年底,全国设有保险机构600多个,保险职工近5万人。目前,我国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1)保险机构不断增加,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竞争格局。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发展创造了所需的法律环境。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2002年改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不得以种植和牧养业为主的保险业务,这预示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从此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消失。

随后,1987年,中国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1991年在此基础上组建成立了中国太平洋(601099行情,爱股)保险公司,成为第二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接着,1986年深圳成立了平安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601318行情,爱股)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发展迅速,大众、华安、新华、泰康、华泰等十多家全国性或区域性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也逐渐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以来,已有多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我国营业或筹建营业性机构。

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9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保险公司中,外资公司占了41家,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95家代表处。

2)保险中介人制度初步形成。随着保险市场趋于成熟,保险中介人制度也逐步建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共同组成了保险中介体系。

从1986年以后,中国保险市场上陆续出现了各种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是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最早也是发展最快的一种中介人,特别是1992年美国友邦寿险营销机制的引入,使我国寿险市场的营销员制(寿险个人代理制)得以迅速发展。

1996年开始,为提高代理人素质,规范代理人行为,保险监督机关组织了“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此外,我国东南沿海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成立了10余家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英国奇威克保险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是唯一开办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1999年开始举行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为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准备了条件。另外,保险公估公司、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陆续出现,表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已具雏形。

3)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我国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就保险险种来说,包括信用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超过了千个险种。就其业务发展规模而言,保费收入连年增加,同比增长大多在20%以上,远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期速度。

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保险行业共实现保费收入5641.44亿元,同比增长14.4%。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为4132.01亿元,同比增长11.8%;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1509.43亿元,同比增长22.7%。截至2006年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接近1.97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730.7亿元。

4)保险市场监管逐步走向规范化。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建立及保险业务的发展,一个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市场监管体系也在逐步地建立和完善。

1985年3月3日颁布的《保险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业的法规。

1989年2月16日,针对当时保险市场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提出了整顿保险秩序的措施和办法。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年9月公布了《上海外资管理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999年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5月修订并公布该规定。

2000年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其后,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同时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已颁布。

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4年5月保监会公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并颁布了《保险法》,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

1998年11月18日我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专门监管中国的商业保险,各省、市、自治区等设立保监会分设机构,从而为加强保险监管,提供了组织保障。

同时自1994年上海市保险行业协会相继成立,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在成立大会上通过了《中国保险行业公约》。这是我国保险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迈向规范和竞争有序的重要开端。

延伸阅读

保险业,我国网上保险存在的问题


销售渠道单一, 中介不发达。个人代理与团险业务员和行业代理占据主导, 而经纪、直销等渠道所占份额不足, 不能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中介不发达较严重的影响了保险业的营销市场的开发。

适应新形势的营销手段不足。传统的 “上门拜访”和“转介绍”等营销模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需要立体式、多层次的营销方式来填补空白, 使市场营销取得新的突破。在开发新市场, 创新需求方面没有注意地区、险种和服务的差异, 保险营销没有因地、因人、因险种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保险企业实行人海战术,通过大比例提成的方法来刺激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 短期内似乎见效很快, 能迅速带来保费的增长, 但却是以付出客户和企业自身利益为代价, 长期执行将恶化保险企业经营业绩, 导致客户对保险业失去信心, 逐渐陷入越重视推销, 推销的难度越大的恶性循环之中。

不针对客户需求。近年来, 保险公司在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方面所做的市场调研、市场分析不足, 所设计开发的险种不能满足市场需要,为在业务竞争中取得优势, 保险公司不断开发新险种, 以求吸引更多的客户。但从市场需求来看,这些保险产品的创新思路狭窄, 形式单一, 同构现象十分严重。这样不仅不能在功能上满足市场的需要, 反而会加大民众对保险实质的歪曲理解, 不利于保险业的长足发展。

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许多网上保险营销

保险业,保险业应做哪些调整:我国保险业的资源战略重组调整(五)


至于个人保险组织, 是 “劳合社” 的一种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产物,我们不应发展。目前的劳合社实际已在美国的长尾巴责任险业务和日本的地震险业务中吃尽了苦头, 偿付能力的危机使得它在分出一家公司专门承担过去业务的未了责任的同时, 对会员的个人制作出了很大的修正,目前法人机构拥有的资本在劳合社整个资本份额中的比重超过 20%。

国际上自保公司一般是实力较强的企业集团或某一行业为本企业或本系统提供风险保障的组织形式, 其根本的目的:一是为了税收优惠或税收延迟, 二是为了风险管理的创新,三是为了与现有的保险公司在部分领域相竞争。自保公司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公司, 同海运中的 P&IClub 是同类型的组织。在我国, 自保组织从设立到退出市场宜按一般企业对待, 没必要结由保监委管理,也没有必要予以税收优惠。

②国有资本的介入方向

功能性产业政策对市场的导向作用是希望培育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但这是寄希望于市场具有良好的自纠偏能力。即使是发达的资本主义保险市场, 信息不对称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理性的 “经济人” 假设也是局限于理论研究, 同时对福利经济学的不同理解也必然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我国保险市场仍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 即使市场具有自纠偏功能,国家的实力和市场需求主体能否承受自纠偏功能实现对市场造成的巨大震动 ? 为保证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效用的实施, 国有经济介入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兼社会保障和金融功能于一身, 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 “公共产品"的性质的保险业就成为必然。

当今社会金融一体化成为一种明显的必然趋势, 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也成为一种潮流, 甚至连一向主张银行业与保险业划江而治的美国也于 1999 年立法打破了这种限制。尽管从微观上看金融创新和金融一体化的动机是为了使资本运作高效而逃避金融监管, 其实这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由国家出面所作的一种局部调整, 这既是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也是出于一国保险行业导航目录

我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二):我国保险业的历史性进展(二)


(3)保险业资产增长

自恢复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规模和实力迅速壮大, 资产水平取得快速增长。1980 年, 中国保险业的总资产不足 4 亿元, 而到 2000年 6 月底,保险业的总资产已经达到 3116 .86 亿元, 20 年间增长了700 多倍。今年前 6 个月, 我国保险业的总资产增加 390 .44 亿元,增幅达 14 .4%。

根据新华社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资产构成情况为: 流动资产 1796 .99 亿元,占总资产的 57 .65% ; 长期投资 872 .78 亿元,占总资产的 28% ; 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资本合计为 397 .64 亿元,占总资产的 12 .76%。

另外,截至今年 6 月底, 国内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 2461 .

07 亿元, 占总资产的 78 .96% , 资金运用余额较上年末增加 408 .94亿元,增长幅度达到 19 .93%。在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 银行存款为1215 .98 亿元,证券投资为 1064 .16 亿元, 国债投资为 930 .34 亿元,基金投资为 91 .53 亿元,贷款等其它类投资共 180 .92 亿元。

(4)法律法规走向健全, 监管体制初步建立

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为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证。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来, 又有多项相关法规先后出台,如:《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试行)、 《 关于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的通知 》、 《关于机动车辆险管理的通知 》 、 《 关于调整人身险预定利率的通知 》、 《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 》 。另外, 根据《 保险法》 规定, 一系列法规已经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如 《保险法 》 实施细则、 《投资法》 、 《金融监管法规》 等。保险立法的不断完善巩固了保险业的监管工作的基础。

1998 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保监会成立三年来,在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 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 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深化保险体制改革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这成为中国保险业的监管机制建立的标志。

入世与保险业目录

保险业,概述(四):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及面临的形势分析(二)


(二)2009 年保险业面临的新形势

2009 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也是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措施集中实施、实现“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关键一年。同时,受全球经济金融危机的影响,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 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保险业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夯实发展基础,防范潜在风险,积极开拓市场,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宏观政策环境

2009 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将进一步深化。 从国内看, 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化解。中央明确提出 2009 年的工作重点是“增信心、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体现了科学发展、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要求,将引导保险业走科学发展、诚信经营的道路。2009 中国行业年度报告系列之保险目录

我国保险业,中国保险业是做狼还是做羊:保险业如何 “与狼共舞”(六)


①对我国传统计划保险体制的挑战

我国目前的保险体制起源于政府、国有保险公司、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为迎接入世的挑战,我们应该及早研究在剥离国有保险公司不良资产的前提下,争取国有保险公司或更多的保险公司早日上市,明晰产权、转换机制、增加经营的透明度。

②对我国保险业经营管理制度的挑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冲击点主要集中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上。国外保险业已经完成了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并越来越向“全能型"、“多功能"保险公司的方向发展。西方主要国家保险的制度创新为保险公司开拓了更大的市场空间和服务领域,这一经营管理制度的挑战是对我国现行保险制度根本挑战。

③对我国保险业经营非市场化的挑战

市场化将构成我国保险市场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当前,要求增强市场机制的内外部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我国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必然,二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保险市场所面临的挑战。

④对国内保险市场过度保护的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的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对我国现行的保险市场准入原则中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多种限制提出挑战,原有对我国保险业的保护性措施将导致市场规则的冲突。显然,为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我们应对挑战的政策选择应该是减少过度的保护性措施,积极推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对国内保险公司实行长期较高的市场保护,这一政策会使受保护的国内保险公司丧失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技术创新的动力。

⑤对传统保险产品的挑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大都以财产、责任、人身等传统保险业务为主,而国外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方面可谓日新月异,尤其是人寿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已从传统由储蓄型、保障型产品转为投资连结型、分红类人寿保险产品,创新业务成为新的盈利来源,与之相适应的是,储蓄保障型的产品需求下降,而利用金融衍生产品开发的投资连结型的产品需求上升,市场份额比重也在增加。

由于我国国民保险公司还是外资保险公司不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不论是内地公司还是沿海公司,谁拥有知名网站,谁有能力提供多功能的保险产品,谁就有稳定的客户群,谁的市场份额就大,网络经济的发展将缩小人们的距离感,改变我们做业务的思维方法,并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整个保险业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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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一些权威研究资料表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竞争的白热化和联系的网络化的出现,未来若干年内,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

(1)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将增强。这表明, 在开放的保险市场中,各国保险业的竞争将比以前更为加剧;但另一方面,它也给各国保险业相互学习带来了很好的机会。

(2)政府在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中作为竞争者的作用将下降。 这从另一方面表明,私人保险、商业保险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3)为了提高竞争力,保险公司必须注重内涵式发展,也就是说,在其承保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注重业务的质量,保持保费规模的稳定增长,以便维持公司的稳定经营。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公司能否新增分支机构时,不能只将保费收入作为唯一的因素,而应当同时考虑续保率、净资产比例等指标。

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

中国的保险业从现在开始就不得不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这样一种国际化经营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制度。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基础、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不同,保险制度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保持自己的特性,这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形式,各国的保险制度也会表现出它们共性的方面。这些共性一方面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制度时所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同时也是各国之间能够进行合作,特别是分保活动的前提。我国在发展民族保险业的时候,固然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建立保险制度,但同时也应当遵循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惯例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果从产品开发和合同制度等方面来说,目前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可保风险的条件。可保风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济上的可行性;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有大量的、相似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损失是可以被确定和计量的;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②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以下特性:最大诚信,机会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与个人性。并且在合同的语言方面要做到简洁、清晰、不易产生歧义。③人身保险合同中保护保单所有人的主要条款:完整契约条款,不可争条款,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所有权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的任选条款,受益人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自动垫交保费条款,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等。④保护保险公司的主要条款:自杀条款、迟延条款、危险因素限制条款等。⑤保险产品的定价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上述诸方面,我国保险公司的运作还存在许多缺陷,许多寿险公司的主要条款中甚至没有不可争条款、所有权条款这样一些非常重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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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保险业的“云计算”


云计算正逐渐走进各个领域。那么,云计算的应用会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何种推动作用?

首先,使用云技术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由于使用云技术无需对IT设施进行前期投资,而是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直接提供服务。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大量的IT设备,也不需要大量的人才去维护和修复IT设备。既能充分释放IT资源,又能降低能源消耗,实现低碳经营。特别是对于囊中羞涩的中小保险公司,可以腾出大量资金,扩张业务范围,增强自身竞争实力,进而带动整个保险市场的活跃性。

其次,使用云技术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率。通常一家保险公司服务器的整体使用效率是不高的,有时使用效率只有10%-20%。而使用云服务,只有当客户有需求时才会开启,当不需要使用时则可关闭,从而真正提高IT设施的使用效率。并且一个专业的云服务中心相较各公司独立的IT部门来说,冗余级别大大减少,可以改善业务流程,避免重复任务和低效。此外,云服务的弹性计算能力可以充分满足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需求,加速产品研发,甚至让公司涉及曾经无法涉足的领域。

无障碍使用环境是采用云计算的另一个好处。无论保险公司是大是小、其员工数量是多是少,任何员工都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取其所需的文件和数据,在家中或是现场,而不必拘泥于办公室,只要任何一个能访问互联网的地方,员工都可得到所需的信息。这样,员工也许只需一台手机或是掌上电脑,便可轻松完成工作,并在及时传递与共享信息的基础上,优化营销、核保和理赔等阶段的工作,克服现阶段各环节中存在的很多缺陷。

最后,云技术的使用与数据储存更安全。或许有人会担心云技术的使用安全,因为云服务承载了太多的信息与机密,若一旦被不法分子所攻克,后果不堪设想。然而实际上,哪家公司可以保证自身公司的数据安全性一定高于云服务提供商?要知道,云服务商每年都会花费数百万元资金用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再加上一支专业的信息管理团队,可以将事故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

保险知识,保险业多处错位的现象


用人理念的误位

这里说的误位,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的意思。目前在保险业的员工中,有多少是人才、是中坚骨干力量呢?这虽是很难判断和统计的,但我们却可以知道,保险业所聘用的人可能约占正式人员的四分之三,也就是说,在四个人中就有三个不是真正的“主人翁”。据了解,在某个保险业的支公司里就只有一人是正式员工,自然也就成了无可非议的领导了。对于这种人员的比例严重失调,凡是正式员工就可以成为领导的用人思想理念,谈何竞争上岗、谈何优胜劣汰?

前边说的聪明反被聪明误,这在保险业的用人思想理念上可能是很好的应验。在保险业的决策上可能认为用招聘的方式用人,会免去很多麻烦和累赘,以至于使聘用人员流动的频繁和比例已达到了轻视自我专业的程度。这种流动并非是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概念,而是用人思想理念上的误位反映。这种误位是受以往保险业以数字和份额论英雄的影响,认为只要能揽来业务就是能人,不需要什么学历和专业知识。所以对聘用人员在薪酬上也显得非常低廉苛刻,不用说真正的养家糊口,可能连自身的生活也需要研究如何进行“堤内损失堤外补了。”

服务理念的“懦位”

服务质量是决定实现目标好坏程度的。某中央领导曾为济南交警题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这里的热情代表服务质量,而热情服务的前边还有一个前置条件,那就是严格执法。可见服务质量是受前置条件制约的。只要在前置条件的规定下,端正态度、尽到职责也就达到了服务质量。热情不等于迎来送往,更不等于退让和迁就。而保险业在对某些个体服务上常表现出“懦位”,不敢理直气壮,不敢大义凛然去面对那些口吐狂言、甚至是舞刀弄枪的所谓索赔者,往往为了息事宁人而一味迁就。

服务理念上的懦位,也反映出前边说的用人理念上的误位,这不仅表现在能力和素质上,也表现在主人翁的心态上。当然,笔者并不主张和客户针锋相对争执那些不必要的,甚至是因小失大的“正确”,但对于所谓的“黑白两道”就不应畏缩不前,“懦位”到退避三舍的地步。曾记得,有一位保户把车停在公司的门洞中扬长而去,使出险和办事的车辆都不能进出,真不知对这种事该做何感想。

法律理念的缺位

任何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维权,保险业尤其如此。前边提到的这位保户把车堵在了保险公司的门洞里,其行为已明显地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对这样的事情不管起因何在,对于保户这种损害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无理行为,确应以理规劝,但如规劝不成,应求助政法机关予以保护,不能一味地被动满足要挟。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求和解的做法也许是对的,但是否也表现了在法律理念上的缺位和维权意识不强?

在法律层面上,国家为保险业出台了《保险法》,并在不断修订完善。这说明国家在法制上对保险业的重视,也说明保险业是有法可依的。然而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的执业人员对火、盗、抢等一些事故的认识还处在盲区,自然在法律理念上也会存在一定的缺位,所以难以分辨哪些是具有约束力的要件材料,往往使得如实告知程序形同走过场。

竞争理念的乱位

这里说的乱,是无序和不便理清的意思。保险市场和其他市场一样,要创新产品、拓展市场,因此也就出台了一些带有诱惑性的险种。在这些险种的营销中,一些营销人员为了获取业绩,可以说使出浑身解数为保户支招,似乎承保是一种另类慈善机构对保户的施舍行为。越是这样越使人们对一些险种的承诺疑惑,这就是物极必反的道理。

在以人为本、增强防灾救险理念的服务意识下,扩大险种对社会的覆盖面是无可非议的,但这里也有一个科学发展观的问题,为什么有的险种夭折了?笔者认为就是因为不够科学。由此想到,家财险中的金锁险把现金和首饰也承保了,而出险时恰恰多是这些首饰和现金被盗,在如实告知中还出现了技术开锁一说。实践中,公安机关在这方面起的约束力,往往为息事宁人只能是例行公事的形式而已,并不能起到鉴别和认定的作用。

中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二):我国保险业的历史性进展(一)


二、 我国保险业的历史性进展

1. 迅猛发展的中国保险业

1949 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宣告了外资垄断中国保险市场局面的结束和新中国保险业的兴起。由于历史的原因, 上个世纪50 - 70 年代, 中国保险业经历了严重萎缩的时期 - - 自 1958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止国内业务开始,中国保险业实已名存实亡的。改革开放为中国保险业重新带来了生机。1979 年底,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业务;1984 年, 全国各地的保险机构从中国银行脱离,开始独立经营。

随着保险业务得以在中国的全面恢复,中国保险业积聚多年的能量开始以惊人的速度释放出来。在渐入正轨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险业也迎来了高速发展的 “黄金时代” 。20 年来, 中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费迅速增长、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提高

中国保监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1980 年全国保费收入为 4 .6亿元,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1‰, 人均保费仅 0 .47 元。到 1999 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已达 1393 .2 亿元, (其中财产险保 费收入521 .12 亿元, 人身险保费收入 872 .10 亿元) , 是 1980 年的 300 多倍,人均保费 110 .6 元, 是 1980 年的 235 倍。保险业收入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1 .7%。以年均增长速度计算, 自 1980 年以来, 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达 35 .1%。2000 年上半年, 全国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 796 亿元, 同比增长 6 .7% , 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328 .9 亿元,同比增长 9 .4% , 占保费总收入的 41% , 人身险保费收入 467 .3 亿元,同比增长 4 .9% , 占保费总收入的 59%。

1980 年 - 1999 年中国保险业发展情况 注:保险密度指人均保费, 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

从保费收入增长速度的变化趋势来看, 在 1993 年 - 1995 年间,中国保险业的保险收入增长率明显高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1996 年、 1997 年增速开始放缓, 分别增长 9 .1% 和 7 .1% , 低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 9 .6%和 8 .8%。这表明中国保险业在快速补足多年差距后,目前正进入一个平稳正常的发展阶段。

(2)保险市场的供需主体及中介机构不断增加

1988 年以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中国保险市场上唯一的保险供给者, 形成行业垄断, 这种体制实际上制约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自 1988 年起, 在中国保险市场上逐步出现了许多保险供给主体。经过十余年的发展, 我国保险公司已从当初的 1 家发展到目前的 28 家, 其中既包括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 也包括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分公司。据不完全统计, 仅中资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的分支机构就多达 7460 余个, 从业人员 14 万多人; 另有十余个国家的保险企业在中国设立了近 200 家代表处。可以说,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了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 中外资保险公司并存、 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改革开放之初,保险的需方主体也就是购买保险的需求者仍主要集中于当时的国营企业。但是自中国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后, 保险需求者的身份发生了巨大变化,需求主体向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及个人多元化发展。

除此以外,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不断增加, 作为保险公司代表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与作为投保人代表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获得了较大发展,使保险活动日趋活跃。

入世与保险业目录

保险业,保险业发展改革情况


保险业发展改革情况

(一)保险业改革现状

近年来,为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保险业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保险公司改革。主要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通过上市,将资本市场的外部压力转化为公司改善经营管理的动力;通过内控建设,建立比较规范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目前绝大部分公司实现了股份制的组织形式,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 6 家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多家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了股权结构。

二是行业基础性制度改革。通过市场准入机制的改革,加大保险公司、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初步夯实了行业防范风险的微观基础;保险市场的活力和效率逐步增强,市场对公司和监管的约束作用开始显现;现代保险监管的框架、流程和手段不断完善,提高了监管对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化解能力。目前保险业净资产已达 2485.6 亿元,抵御风险的整体实力明显增强。近几年,利率、汇率等保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创新大量涌现,投资渠道不断拓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难度远远高于几年前。但得益于改革,保险业风险防范工作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的利差损问题得到了基本控制,化解了快速发展中的车贷险风险等新的风险隐患,保险业基本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发展势头。

(二)现行体制的不足

一是在建设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方面。部分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形似神不似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形成董事会、经理层与监事会相互发挥作用的经营管理机制,公司不同层级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内控建设比较滞后;部分公司激励约束机制错位,对高管人员的考核偏重于规模、速度、份额等指标,相关主体的潜在利益冲突容易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发生变异,不仅会侵害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容易积累较大的经营风险;部分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经营成本较高,股东和投保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是在建设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方面。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个监管支柱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合力,差别化的分类监管制度不成熟,监管的信息化水平不高。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粗放,经营效益不高,保险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同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缺乏刚性约束。如何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三是在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方面。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部分业务领域和部分地区保险市场竞争不规范,市场扶优限劣的作用还不明显。保险的内在功能是分散风险、提供保障,这也是保险公司区别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目前,全社会的风险保障还没有得到很好地满足,部分保险公司过多关注居民理财和储蓄需求,忽视了传统保障型保险业务发展。2006 年,我国分红、万能和投连险业务占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为 71%,2007 年这一比例上升到 80%。其中,以满足投资需求为主的投连险保费收入 394 亿元,同比增长 5 倍多。投资型保险业务的高速增长,使得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风险日益突出,不仅弱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制约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也增加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难度,影响行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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