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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保险纠纷不再难 试点对接很可行

2020-11-02
保险知识 如何规划保险 婚姻保险规划

中国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后,全国31个保监局辖区内将试点实行保险纠纷诉讼与调处对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调解的方式减少消费者诉讼成本,以调解形式达成的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将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的保险调解组织将与当地法院实现对接,在出现保险合同纠纷时,当地法院向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同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形式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通知指出,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据悉,此次保监会拟在31个保监局辖区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试点,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重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和厦门等保监局全辖区列为试点地区,其他21个保监局辖区选取1-2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

延伸阅读

有哪些原因导致理赔难?如何避免保险理赔纠纷?


我们通过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当小概率的风险事件来临时,保险公司会给予我们相应的补偿,买保险本身是一件让人安心的事情。

但由于很多人都不了解保险理赔的过程,所以在投保时或多或少的都会有一些担心,比如担心保险公司的理赔问题,担心因为操作不当出现理赔纠纷。

具体哪些原因导致保险理赔纠纷,我们应该如何避免?投保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哪些原因会导致理赔“难”?

1、没有如实告知、带病投保、隐瞒健康状况

投保的时候如果没有按照健康告知书上的内容进行告知,对保险公司隐瞒疾病,即使保险公司当时没有发现,但是理赔的时候也会被保险公司拒保。

解决方案:在投保时一定要进行如实告知、因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可以轻松的查到我们的各种信息。

2、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出险

我们在投保重疾险以后,都有一段观察期,在观察期出险的话,保险公司时不会理赔的,主要是没了防止带病投保的情况发生。

解决方案:买保险最好趁早做购买决定或者选择等待期更短的产品

3、没有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

如果我们忘记交保费,导致保单失效,在保单失效时出险保险公司时不会理赔的。

解决方案:我们最好定期整理保单,制作保单检视表,防止忘记交保费的情况出险。

4、保险险事故不在责任范围内

比如发生了意外,导致住院花了几千块,由意外导致的住院并不属于重疾险的理赔范围,所以保险保险也会拒保。

解决方案:我们可以通过多险种配置,做到保障齐全,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5、缺少必要的理赔资料

如果提交资料的时候没有交全,或者丢失了关键资料,保险公司也无法审核通过。

解决方案:出险以后及时报案,按要求准备和保存理赔资料,最好拍照记录。

6、超过了索赔时效

保险公司理赔都是由理赔时效的,重疾险的理赔时效通常为两年,当然了,相信大家还不至于心这么大,都两年了还不联系保险公司,除非我们忘记自己买过了保险。

7、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

免责条款就是保险公司和我们约定好不赔的责任,比如违法犯罪导致的保险事故,比如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等事故。

在投保前一定要看免责条款、投保提示书、投保须知等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二、买重疾险时要注意什么?

我们以最常见、最复杂,费用又较高的重疾险为例,看看买重疾险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1、“确诊即赔”的重疾险?

很多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都会听到类似的话语:“买了重疾险以后,发生重疾以后一旦确诊立即理赔”,然而实际情况并不如此。

通常情况下,在重疾险中,确诊即赔的责任包括:癌症、双目失明、严重三度烧伤等。

需要实施约定手术才可以理赔的责任:冠状动脉搭桥术、主动脉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术等。

需要病情发展到约定状态的责任:脑中风后遗症、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俗称老年痴呆),严重帕金森病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疾病是不在“确诊即赔”的范围内,在购买重疾险时我们千万要了解相关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2、重疾病种越多越好?

其实早在 2007 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联合制定了重大疾病规范,对各大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进行了统一:

其中规定凡是重疾险产品,其保障的疾病必须要包括:

6种核心重疾和19种较常见重疾,加起来一共有25种重大疾病。

这25种重疾也是发病率和致死率相对更高的的疾病,无论我们买的是国内哪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其中前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都是一样的。

所以我们在选择重疾险时,不需要太关注重大疾病的病种,其实哪怕只有前25种重疾就已经够用了。

不过虽然重疾的前25种定义相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25种重疾中,有六种疾病可以在理赔时间上有差异,在选择时需要我们特别注意下。

这六种疾病分别是:双目失明、双耳失聪、语言能力丧失

严重阿耳茨海默、严重运神经元病、严重帕金森病。

三、如何买到一份“难以理赔”的保险?

想买到一份如意的保险其实不算简单,但是买到一份又差有难以理赔的保险真的很轻松。

如果想买一份差到家的保险,可以参考一下几点:

1、冲动消费,在不了解自身需求和消费能力的时候就购买

2、不要如实告知,最好隐瞒自己的健康状况和病情

3、不要关注保险产品本身,主要看保险公司品牌是否知名

4、不要仔细看产品责任、条款内容、除外责任、免除条款等重要的内容。

如果我们在投保时避免以上的几种情况发生,一定可以避免理赔纠纷,买到一份安心并且靠谱的保险。

四、总结

我们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理性,先了解自己的真实需求和保费预算,在预算允许条件下,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在投保时认真的对待每个环节,比如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实做健康告知,投保后也要妥善的保管好相应的资料,同时准备一份理赔指南,保证当风险发生时可以沉着应对。

什么原因导致理赔难?如何避免保险理赔纠纷?


我们通过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当小概率的风险事件来临时,保险公司会给予我们相应的补偿,买保险本身是一件让人安心的事情。

但由于很多人都不了解保险理赔的过程,所以在投保时或多或少的都会有一些担心,比如担心保险公司的理赔问题,担心因为操作不当出现理赔纠纷。

具体哪些原因导致保险理赔纠纷,我们应该如何避免?投保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哪些原因会导致理赔“难”?

1、没有如实告知、带病投保、隐瞒健康状况

投保的时候如果没有按照健康告知书上的内容进行告知,对保险公司隐瞒疾病,即使保险公司当时没有发现,但是理赔的时候也会被保险公司拒保。

解决方案:在投保时一定要进行如实告知、因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可以轻松的查到我们的各种信息。

2、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出险

我们在投保重疾险以后,都有一段观察期,在观察期出险的话,保险公司时不会理赔的,主要是没了防止带病投保的情况发生。

解决方案:买保险最好趁早做购买决定或者选择等待期更短的产品

3、没有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

如果我们忘记交保费,导致保单失效,在保单失效时出险保险公司时不会理赔的。

解决方案:我们最好定期整理保单,制作保单检视表,防止忘记交保费的情况出险。

4、保险险事故不在责任范围内

比如发生了意外,导致住院花了几千块,由意外导致的住院并不属于重疾险的理赔范围,所以保险保险也会拒保。

解决方案:我们可以通过多险种配置,做到保障齐全,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5、缺少必要的理赔资料

如果提交资料的时候没有交全,或者丢失了关键资料,保险公司也无法审核通过。

解决方案:出险以后及时报案,按要求准备和保存理赔资料,最好拍照记录。

6、超过了索赔时效

保险公司理赔都是由理赔时效的,重疾险的理赔时效通常为两年,当然了,相信大家还不至于心这么大,都两年了还不联系保险公司,除非我们忘记自己买过了保险。

7、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

免责条款就是保险公司和我们约定好不赔的责任,比如违法犯罪导致的保险事故,比如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等事故。

在投保前一定要看免责条款、投保提示书、投保须知等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二、买重疾险时要注意什么?

我们以最常见、最复杂,费用又较高的重疾险为例,看看买重疾险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1、“确诊即赔”的重疾险?

很多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都会听到类似的话语:“买了重疾险以后,发生重疾以后一旦确诊立即理赔”,然而实际情况并不如此。

通常情况下,在重疾险中,确诊即赔的责任包括:癌症、双目失明、严重三度烧伤等。

需要实施约定手术才可以理赔的责任:冠状动脉搭桥术、主动脉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术等。

需要病情发展到约定状态的责任:脑中风后遗症、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俗称老年痴呆),严重帕金森病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疾病是不在“确诊即赔”的范围内,在购买重疾险时我们千万要了解相关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2、重疾病种越多越好?

其实早在 2007 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联合制定了重大疾病规范,对各大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进行了统一:

其中规定凡是重疾险产品,其保障的疾病必须要包括:

6种核心重疾和19种较常见重疾,加起来一共有25种重大疾病。

这25种重疾也是发病率和致死率相对更高的的疾病,无论我们买的是国内哪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其中前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都是一样的。

所以我们在选择重疾险时,不需要太关注重大疾病的病种,其实哪怕只有前25种重疾就已经够用了。

不过虽然重疾的前25种定义相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25种重疾中,有六种疾病可以在理赔时间上有差异,在选择时需要我们特别注意下。

这六种疾病分别是:双目失明、双耳失聪、语言能力丧失

严重阿耳茨海默、严重运神经元病、严重帕金森病。

三、如何买到一份“难以理赔”的保险?

想买到一份如意的保险其实不算简单,但是买到一份又差有难以理赔的保险真的很轻松。

如果想买一份差到家的保险,可以参考一下几点:

1、冲动消费,在不了解自身需求和消费能力的时候就购买

2、不要如实告知,最好隐瞒自己的健康状况和病情

3、不要关注保险产品本身,主要看保险公司品牌是否知名

4、不要仔细看产品责任、条款内容、除外责任、免除条款等重要的内容。

如果我们在投保时避免以上的几种情况发生,一定可以避免理赔纠纷,买到一份安心并且靠谱的保险。

四、总结

我们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理性,先了解自己的真实需求和保费预算,在预算允许条件下,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在投保时认真的对待每个环节,比如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实做健康告知,投保后也要妥善的保管好相应的资料,同时准备一份理赔指南,保证当风险发生时可以沉着应对。

退保 投保者亦需反思保险纠纷


提起人身保险纠纷,销售误导是被人诟病的祸首。但有些时候,因为消费者自己的麻痹大意,甚至是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导致的纠纷,到头来要把责任全部归咎于保险人没履行好服务的义务,其实是有失公允的

陈先生近日反映,他在2008年通过电话营销买了一份医疗险,“当时考虑到这种类似于储蓄的保险也是一种理财方式,而且也有一定的保险价值,就同意了。”近期,陈先生想用钱,故想退保后把钱取出来派用场,却被告知现在退保的话,损失超过70%!“有这么高的手续费么?保险公司说退的只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在投保前告诉我这些,我一定不会购买这份保险。当时销售人员在推销这份保单的时候,一味地强调种种优点和好处,根本就没有提及这些风险。而且签合同的时候是先签字,再拿合同,这样的销售方式根本不合理。”陈先生愤愤地列举了他认为的几大不平。沈女士要求退保时也有类似烦恼:“现金价值只有所交保费的1/3左右,这手续费也太‘狠’了点。”

陈先生和沈女士都在打算退保之际,才发现保险和储蓄是截然不同的,这样的醒悟为何没有发生在投保的时候?或许值得两位客户反思。保险和储蓄在功能、性质、流动性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从传统保险产品看,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提供保障。分红险等新型产品有一定的投资功能,但其流动性和收益性都有别于储蓄和股票等其他投资理财工具。况且,如果储蓄有的功能保险也有,那储蓄存在的必要性将大打折扣。保险确实有提供保障、合理避税等好处,但也必然有无法媲美储蓄的地方,例如流动性。缴纳保费有着半强制性,体现在如果投保人不缴纳保费,则保单要么失效,要么就得减少保额或缩短保险期限。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也要考虑到自己的保费承受能力,确保自己能够持续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

现金价值,是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退还的那笔金额。长期人寿(601628,股吧)保险通常有分期缴纳均衡保费和一次性趸缴两种缴费方式。当投保人分期缴纳时,第一年的附加费用包括了新合同费、合同维持费和通常所谓的手续费等名目,支出较大,因此,在扣除附加费用和当年用于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保费后,一般已无剩余,甚至出现负数。第二年则一般能略有剩余,可弥补第一年的亏损。一次性缴费的寿险则从第一年起就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经过精算得出的,退保越早,损失越大,这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退保。

至于陈先生所说的另外两点,“先签字”指的是在投保单上签字,之后在合同上还有一次签字的机会,而且按规定,电话销售人员必须在销售过程中将犹豫期明确告知投保人,即便在合同上签字了,陈先生还有10天左右的犹豫期可退保。就“风险”的说明和提示,有些是销售方的责任,有些则有赖于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了,例如花点时间,仔细阅读合同文本是非常必要的。

婚姻带来的家财纠纷


我们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是关于财产纠纷的案例也层出不穷。作为自己财产的直接受益人,我们对财产进行规划,但是如何进行规划呢?我们需要为自己加入一份财产险!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减免财产纠纷带来的麻烦。我们要正确对待财产不能为了一己之私做出违法的事情。身边发生了越来越多的财产案例让我们慢慢探究,这样才可以在以后的生活中如鱼得水。

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们总是把眼光投在财产分割,却很少关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事实上,夫妻债务往往才是法官断案的难点。

小陈与小君都为70后。200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登记结婚,5月举行婚礼,6月新郎新娘至欧洲旅行。10天后回国,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新娘小君离开婚居房住回娘家。7月小君打起离婚官司,9月法院判决离婚。所幸婚后未生育子女,只是新郎心气难平。今年3月,小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未了告上公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君返还原告垫付的夫妻共同债务7万元。

原告小陈诉称,原、被告登记后为筹办婚事及至欧洲旅游、购物,共刷卡消费了近14万元。由于从登记结婚至信用卡还款仅三个月,期间原告的收人只有1万元,刷卡消费的欠款大部分是用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原告父母的资助偿还的,这些欠款应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欧洲旅游中购买的化妆品及“欧米茄”女表都是为被告个人所用,要求被告承担一半债务并不为过。

被告小君辩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所有财产均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偿还了刷卡消费的欠款,应理解为用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归还了上述透支费用,债务已归于消灭。且离婚诉讼时两块“欧米茄”男、女手表已分割,原告再行主张是重复计算。

今年39岁的珍珍去年离婚了,今年1月,她又打起了财产官司,可刚刚下达的法院判决令她心里很不爽,直后悔自己当初耳朵太软,处事太草率。

原来,19岁那年,珍珍结识了帅哥大新,很快坠入爱河,奉子成婚。随着儿子的长大,珍珍发现丈夫对自己日渐冷淡,明察暗访,得知丈夫已有外遇。去年4月,在经过近10年的磕磕碰碰后,这对冤家夫妻终于走进了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儿子与爸爸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归儿子所有。大新同意给珍珍5万元,另有一辆汽车归珍珍所有,还同意离婚后珍珍户口暂时不迁,待房产动迁后按法律规定分配相关利益。

被告大新辩称,原告主张的有关房产,产权证明明白白,不存在被告隐瞒的事实;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汽车和5万元已于离婚当日交付原告;所谓的动迁款被告并未取得;原告主张的6家服装店与被告无关,被告只是个打工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事先协商好的,在民政局由被告执笔、工作人员指导下形成的,该协议合情合理,不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长期共同的家庭生活中,对彼此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经济收入,应该是了解的。现原告称对被告长期以来所从事的经营和经济收入全然不知,不符合社会常理。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内容看,双方的约定是理性的,原告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莉和阿兴是一对山东来沪做生意的小夫妻。2004年春节刚过,阿兴的妹妹阿英看中了上海近郊一套两室一厅的二手房,房屋转让价款总计394000元,阿英首付了109000元,余款由阿英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产权备注中共有人为哥哥阿兴。此后,阿英对房屋进行装修,大度地让哥嫂带着自己的孩子入住使用。

3年后,哥嫂的婚姻亮起了红灯。2009年5月,阿英将房产再次转让,得房款905000元。阿兴与小莉则于2010年4月上法院离婚。今年6月,小莉以房屋转让款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前夫和小姑告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前夫和小姑吐出卖房款226250元。

被告阿兴辩称,当时考虑到今后在上海立足发展及孩子就学等因素,念在手足之情,妹妹同意产权登记时将我的名字空挂上去。本人当时声明今后无意、也不会主张房屋产权。购房首付款、还贷、装修费用均是妹妹一人出资。贷款期间,原、被告夫妻俩入不敷出,根本没有能力还贷。原告现在提出要分割房款是恶意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称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屋为第三人个人财产,因被告及第三人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对这种辩解不予采信。该房屋购买于原、被告婚后,属于被告的份额应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举证,诉称首付款包含了母亲部分出资的赠予主张成立,但未举证被告出资首付还贷。为此,法院根据实际出资、还贷情况,判决第三人应给付原告房屋转让款42500元。

所以必须依据有关法律原则和精神,结合具体的现实实际,正确、合理地解决和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完善婚约财产纠纷审理制度。

车辆理赔拖延产生纠纷


如果你的车,年限超过八年,那你可以投保自燃险。如果你对自己的驾驶能力不是很有把握,那就为司机和乘客投保座位险吧!总之来说,希望车主能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需要投保的险种。

要注意的是,如果A车主与运营车辆B发生碰撞,并且A车主为全责,那么在维修期间的B运营车车主的经济损失有可能由A车主独立承担。比如你撞到了出租车,你负全责,而他的车维修期需要2天,那么保险公司不会承担出租车司机的两天损失,你就必须要和出租车司机协商处理他两天内的经济损失。

有遇到过车险理赔的难题吗?许多车主在不十分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保险服务等情况下就投了保,投保之后也不仔细看条款及合同事项,因此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这给后期索赔造成了麻烦。发生事故以后要怎样进行车险理赔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财产不损失呢?

2001年4月16日,吕大军行车途中发生意外,汽车底盘严重受损。吕大军随即向人保财险哈尔滨市太平支公司报案,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告知吕大军到其指定的成功汽车维修公司定损并维修,确定修理费13368元。

此后,吕大军按照往常惯例,将车辆及理赔手续交给了修配厂,并授权修配厂代为理赔,保险理赔款作为车辆的维修费。人保公司及成功修配厂两方当时并无异议。

车辆修理好后,吕大军将车辆取走。然而,人保公司却以理赔手续不全为由拒绝给付理赔款,汽修公司转而向吕大军索要维修费。吕大军认为,他已经将对人保公司的合同债权转让给了汽修公司,保险公司也认为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且进行了现场查勘和定损。那么,保险公司为何“出尔反尔”?

由于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理赔,2003年,汽修公司向吕大军提出诉讼。吕大军一、二审均败诉,无奈之下,只能服从法院判决,给付了维修费。

吕大军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一改以往理赔手续不全的说法,保险公司此时却以保险理赔请求超过两年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眼见与人保公司多次交涉无效,吕大军于2005年11月21日将人保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尽管保险公司一再强调,吕大军的请求理赔已经超过两年的期限,但是吕大军的代理律师——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吕大军在发生意外后的两年内,不止一次通过修配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是保险公司一再拖延才导致理赔“过期”。

李滨告诉记者,在诉讼过程中,人保公司的代理律师也承认,就该案而言,人保公司当初就应该及时理赔。

对此,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保险公司不会无故拒赔,吕大军的案子可能是汽修公司在提出理赔请求时延误了时间。

人保公司称,人保财险在年底时都会提醒需要索赔的客户,在两年时效内完成理赔申请。公司曾经试图联系吕大军,但发现手机打不通。而吕大军表示,从未接到保险公司的提醒,也从来没有更换电话号码。保险公司和吕大军各执一词。

后经调查发现,原来人保公司竟然将吕大军此前的一次赔案同此次赔案混淆了。更让吕大军无法理解的是,直到保险公司同意和解,人保公司也没有找到此次赔案的案卷。

首先,定损单是理赔依据,这一点不能忽视。其次,当汽车在异地出险时,车主务必及时报案,安心等待保险公司的定损施救。车主绝不能自行维修汽车或人力推车。再次,私了事故不能不留证据。双方协议解决事故要留证据,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方便了事故双方,但部分驾驶员对“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及规定不了解,以为只要由责任方掏钱私了就完了,连交警都不通知到现场,结果在保险理赔时就很麻烦。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按照正规流程处理事故。然而有的车主喜欢双方协议解决,觉得去理赔会浪费时间。结果耽搁了理赔的时间,往往是两头得不到赔偿,苦水只能往肚子里咽了。所以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好不要私下协商,更不能忍气吞声,车主们应该选择按照正规的流程来处理,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小损失理赔不值得。有些车主觉得哪怕一丁点的小刮擦都要去保险公司理,其实这样做既浪费时间,又增加了自己的理赔率,因为保险公司每年根据车主的出险率有一定的折扣。由此看来,那一小点损失去理赔就不值了。因此建议车主在有很小的损失时就没有必要东奔西跑地浪费精力了。

发生保险纠纷的原因何在?如何避免?


商业保险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史,刚开始是以财产为保险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类各领域的保险也越来越细化,越来越有针对性。现阶段社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为自己日后的生活作保障。可是,关于保险的纠纷的问题却屡见不鲜。

纠纷原因

分析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

第一、保险机构业务泛滥。个别业务员讲解保险险种不实、夸张、模糊说明,以及营销队伍专业素质欠缺

近年来,国家放宽了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各类保险机构纷纷成立,加剧了市场竞争的程度。各保险机构为最大限度占有市场份额,花样翻新,推出种类繁多的险种,一些险种在推出前缺乏必要的市场调研,设计不合理。发生保险事由时,由于缺乏操作性,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不积极的配合处理,而采取各种理由推托。

第二,保险机构缺乏诚信。发生保险事由时,保险公司不讲诚信,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不积极的配合处理,而采取各种理由推托。

第三,保险机构滥招代理人。为扩展业务,许多保险机构纷纷向社会招聘临时代理人。代理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缺乏规范的培训,服务意识淡薄,业务水平差,更主要的是不懂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甚至,有的代理人为获得高额提成佣金,不惜采取欺诈手段诱使保险人投保,故意不向被保险人释明保险条款等。故此,发生保险纠纷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四、客户对保险缺乏了解,不清楚专业概念,或过分注重利益。

对策建议

一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的业务监管。保险机构在推出业务险种前,应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经获准后方可上市。

二是对保险合同纠纷,实行举证倒置,防止保险机构故意拖延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而导致的证据灭失。

三是国家劳动保障局应强化对劳动力的培训和监管。针对保险机构用人问题制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相关链接:银行代销保险纠纷案例

投诉人:庞力

最近,我妻子去中国农业银行临澧文化街分理处存1万元钱,在明确告知对方是要存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后,该处的工作人员却给我妻子办理了泰康人寿保险。当对方给我妻子一张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时,我妻子没看条款,以为是存款的正常手续,就签字了,没想到办事人员已将这笔钱办成了泰康人寿的保险。由于需要资金调度,我到妻子那里拿到相关证件时,才发现银行给我们办理的是保险业务,而且刚好过了14天的犹豫期,现在退保要扣我不少钱。我去找农业银行办事人员,他们拒绝受理。到银行存钱本还指望赚点利息,现在却莫名其妙地要亏钱,银行这种做法太损人了。

目前,读者投诉银行代销保险不让客户知情选择的情况经常发生,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大受影响。要杜绝此类事件,一方面需要客户多个心眼,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仔细核对条款后再签字。更重要的是,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告知制度,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保险业务时,将风险和利益全部告知客户,让客户知情选择,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蒙骗客户。

避免保险纠纷 完完全全实现保障


随着安全隐患的增加,保险在人们生活中普遍性逐渐提高。买保险最重要的就是要份保险保障,精挑细选出一个适合自己又比较经济实惠的产品。人们买保险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自己在出险或退休时能够领到相应的保险金,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保险,把可能导致保险纠纷的因素扼杀在摇篮里至关重要。

出现保险纠纷无疑是让投保人不愿意面对的一件事。实际上,如果有正确的投保态度并且了解适当的保险条款和维权途径,那么,保险纠纷或许就不会找上你。

第一招:选保险不宜多、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投保人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参考作用。切记,买保险不是越多越好,而是保险计划越适合你的情况越好。

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诸如此类的宣传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第三招:了解保护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有些条款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主要有犹豫期条款、合同无效条款等,消费者要充分利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很多时候,消费者经不起代理人的说辞,头脑一热就签了保单,事后才发现并不适合自己。如果签订保单还没有超过10天,消费者完全可以到保险公司退还所缴保费。倘若超过10天,退回来的保费可能连两三成也不到。

另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如终身寿险等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否则合同无效,也就是说等到出险后得不到给付。若有代签字的情况,消费者要及早退保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需要提醒的是,如因合同无效退保应该退还所缴保费而不是现金价 值,后者通常要少于前者。

第四招:应该如实告知别隐瞒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还有的“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车主变更要及时更改,否则合同视为无效。还有的机动车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是营运车辆,出险后造成理赔纠纷,因为营运车辆的保费与私用车辆的保费是不一样的。

第五招:理解保险合同的立法本意

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但有的分红险在签订合同时,有的保险代理人对签名要求不严格,就容易发生理赔纠纷。有些市民购买的分红险业绩不佳,想要全额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销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接受。

第六招: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第七招:找准维权途径

那么,投保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出现纠纷该怎么办呢?一般说来,有这么几种办法可以维权:

首先,在投保时,客户除了要听取代理人的介绍外,关键是自己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关注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等内容。如果仍不清楚,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进行电话咨询,了解你应该享受的权益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其次,投保人可以通过仲裁部门仲裁解决纠纷。

此外,投保者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保险监管部门举报。在电话投诉时,要记下接听电话的客服人员的姓名或工号。一般说来,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都是有录音的,而消费者也要将对方的解答要点记下,有条件的也可在告知对方之后进行录音。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即可提供给相关部门证据材料。

只有真正了解保险才能避免保险纠纷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以及家人提供一份保障,出现保险纠纷无疑是让投保人不愿意面对的一件事。然而,经常出现的保险纠纷事件让投保人困惑到底该如何购买保险?那么,究竟如何做保险纠纷菜不会找上你呢?

选保险不宜多

投保人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的需求。

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进行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不同需求购买相应的保险。

投保人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参考作用。切记,买保险不是越多越好,而是保险计划越适合你的情况越好。

货比三家,独立选择。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保险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需要的才是合适的。从多种渠道了解所需的保险产品,可以起到很好地参考作用。最后,消费者还是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己做出独立的购买决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保险方案只能作为参考依据,每个家庭和个人的保障需求各不相同。如何通过购买保险,合理分配养老、健康、投资只有消费者自己最了解。

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诸如此类的宣传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应该如实告知别隐瞒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还有的“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车主变更要及时更改,否则合同视为无效。还有的机动车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是营运车辆,出险后造成理赔纠纷,因为营运车辆的保费与私用车辆的保费是不一样的。

理解保险合同的立法本意

尊重合同,诚信投保。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有的保险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流程不严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或不知情,而让投保人代签名;有的消费者因投资型保险产品业绩不佳,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保险纠纷找准维权途径

那么,投保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出现纠纷该怎么办呢?一般说来,有这么几种办法可以维权:

首先,在投保时,客户除了要听取代理人的介绍外,关键是自己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关注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等内容。如果仍不清楚,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进行电话咨询,了解你应该享受的权益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其次,投保人可以通过仲裁部门仲裁解决纠纷。

此外,投保者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保险监管部门举报。在电话投诉时,要记下接听电话的客服人员的姓名或工号。一般说来,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都是有录音的,而消费者也要将对方的解答要点记下,有条件的也可在告知对方之后进行录音。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即可提供给相关部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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