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保险知识汇总,豪车索赔案例

2020-11-02
车保险知识 车保险知识大全 车险保险知识

新买的奔驰车停在车库,却被后面的车给撞了,肇事方将车修好就行了吗?豪车索赔案例:奔驰被撞能否索赔“贬值费”

“不够!”在奔驰车车主看来,虽然车得到修复,但事故后,车本身的价值却因此降低了。因此,他还要求对方赔偿“贬值费”。

这样的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赔?又该让谁来承担?昨日,导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获悉,该院最近首次判决支持了一起豪华车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的诉求。

事件

奔驰被撞索赔“贬值费”

“我这辆奔驰车是进口车,而且是新车!”车主江先生说,事故发生时,他的车根本没动,就停放在梧村长途汽车站地下车库,结果,对方的车却从后侧撞上了他的奔驰车。撞击很严重,据江先生说,光维修费就花了2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肇事司机张先生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奔驰车主江先生对这起事故没有责任。

争议

贬值损失由谁来承担?

张司机的观点是将奔驰车拿去维修,然后保险公司确认的维修费是多少,他就赔偿多少给江先生。

但是江先生认为,他的这部奔驰车属于豪华车,而且刚购买不足四个月。新的豪华车在事故发生后,不再“完美无缺”,总会有较大幅度的贬值。因为,愿意出上百万元买好车的人,总是更希望能买没有大修过的车,而且,发生过大事故的车,总会让人感觉“不吉利”。因此,江先生要求,对方除赔偿2万多元的维修费之外,还要另外赔偿贬值损失。

至于贬值费赔多少合适?对此,江先生起诉说,具体金额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后为准。wWw.Bx010.COM

诉讼期间,经车主江先生申请,思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贬值损失计18861元。

除了张司机被告上法庭外,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同样成了被告。面对“贬值费”的索赔,被告的保险公司答辩说,根据规定,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即使有贬值损失,也应由侵权人赔偿。

判决

依据鉴定贬值损失18861元

经审理,法官一审判决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车辆贬值损失也是被告张司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且,奔驰车购买仅4个月后,就发生交通事故,客观上造成了车辆的贬值,对此,张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2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被告张司机负担。

因此,判决要求张司机赔偿2万多元维修费和1.8万多元贬值损失,共计41839元。

据了解,过去对于如何确定车祸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也很难认定“撞击究竟造成多少损失”。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也没有对贬值损失的相关规定。

但是,此次思明区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车辆贬值损失,解决了认定难的问题。这一判决,无疑对今后同类案例具有借鉴意义。

相关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索赔案引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问题


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是先赔付财产性损失、后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按相关比例赔付?日前,虹口区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作出回答:交强险赔付部分应该按每项目的金额占赔付项目总额的比例赔付,不足部分剔除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侯先生4536.71元。

发生交通事故

去年6月20日,侯先生为自己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含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去年7月8日零时起至今年7月7日24时止。

去年7月17日,侯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10级伤残。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侯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侯先生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侯先生赔付王女士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895.35元。

拒付精神赔偿

今年3月21日,侯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共赔付侯先生55895.35元。其中交强险赔付55789.35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计50106元和医疗费用赔偿项下的医疗费和营养费计5789.35元。商业险赔付106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未赔付。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在交强险的赔付中,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而现在保险公司赔偿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总额已经超出了交强险50000元限额,超过的部分依合同应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而第三者责任险对“精神抚慰金”是无需赔付的。

未尽告知义务

案件审理中,原告侯先生认为,按照交强险相关规定,该规定并未说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项费用赔付的先后顺序,因此保险公司所称先赔付财产性损失,后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做法是没有合同依据的。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解释此先后顺序,因此要求理赔保险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虽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作了列举,但并未规定列举在前的项目应当优先得到理赔。此外,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在原告投保时,被告将理赔依据明确告知了原告,因此不应该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知道超出保险条款的约定。由于被告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法院同时又认为,交强险赔付部分应该按每项目的金额占赔付项目总额的比例赔付,不足部分剔除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这样才能体现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按比例折算后,被告还应给付原告4536.71元。

车险索赔有技巧 车主告别索赔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车辆也在急剧增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莫大的方便。但是,交通事故也呈增多之势。道路交通事故危害性大,一般后果都很严重,会给人们带来极大的损失,于是,人们通常会为自己以及爱车上一份保险,来减少损失。

车祸发生后,通常都要找保险公司进行车险索赔,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查勘员到现场判定你的痕迹是否相符,如果相符,一般都是认可的。你将车驶离事发地点不远处,仍然是可是根据现场高度、痕迹这些测量的,不会有什么影响。但要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内报案,如果报案迟了,就有可能会加扣部分免陪。

但是,车险索赔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许多问题,车险索赔难被称为保险行业的通病,其实,车险索赔有技巧,如果事先多做功课,那么索赔的时候就会顺畅和轻松很多。因为导致车险索赔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去极少数保险公司诚信度不高的因素外,消费者对保险理赔知识的不了解也是相当重要的原因。

车险索赔的技巧和原则就是:及时报案和备齐理赔材料,在车险索赔中,那么消费者具体该如何做才能尽快得到赔偿呢?要得到快速理赔,消费者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报案方式: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

理赔周期: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保管好发票:保险公司定损员核定的价格,基本上都可以够支付你的维修费用,不管你去哪里维修,二类以上的维修厂都会有发票的,这些发票是用作保险公司报销的。

理赔时资料务必要齐全:在理赔过程中,客户提供齐全的材料,是保险公司能够快速理赔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客户提供的理赔资料不全,不但增加了保险公司理赔的难度,也会延长保险理赔的时间,并且容易造成理赔纠纷。

借助权威部门事故认定:在一些案件中,消费者应借助权威部门的事故认定。对于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案件,死者家属应尽快申请法医部门进行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以避免因缺少死因证据而造成保险责任认定困难。

小贴士:小损失理赔不值得。哪怕一丁点的小刮擦都要去保险公司理赔。这样做既浪费时间,又增加了自己的理赔率,因为保险公司每年根据车主的出险率有一定的折扣。我们拿一家保险公司举例,该公司规定:被保险车辆出险3次后,保险公司将从第4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则在条款规定的免赔基础上增加5%免赔率,在一年内该项免赔最高增加15%。由此看来,那一小点损失去理赔就不值了。因此建议车主在有很小的损失时就没有必要东奔西跑地浪费精力了。

车损理赔中第一受益人的索赔纠纷案例


由于抵押贷款购车,购置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被定为银行,在去年的12月份,车主戴小姐因交通事故理赔问题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这次案件将车损理赔第一受益人的问题推向舆论的巅峰。

事件回顾:

去年12月,戴小姐向银行抵押贷款买了一辆新车,购置保险时,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当月,戴小姐开着未上牌的新车上路,在路口撞到另外一辆小车。交警部门认定,戴小姐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负次要责任。

事后,戴小姐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银行,戴小姐无权越位索赔。2011年2月,戴小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3.6万余元。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一受益人是银行,故银行才有保险金请求权,戴小姐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合,应当驳回戴小姐的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单约定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主要是维护银行的抵押权。本案投保车辆仅发生部分损失,将理赔款支付给戴小姐,不会对银行的抵押权造成损害。故戴小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到底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戴小姐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会损害银行的抵押权。保险赔偿金的功能是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修复或重置,本案中该车辆只是部分损失,并非全部损失。如果将保险金给了第一受益人,则不利于戴小姐对小车的修复或重置。因此,戴小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核定戴小姐在此次事故中车辆损失为1.5万余元,遂判处保险公司赔偿这部分损失。

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贷款购车中将银行约为第一受益人这种做法在抵押贷款中比较普遍,也是银行规避风险的合理行为。只要不损害银行的抵押权,银行一般不会与车主争保险金请求权。在此案中,银行就没有出来向保险公司索赔。客户贷款15万元买20万元的小车,车子受损后价值全部灭失,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有利于银行优先收回抵押贷款。但是,如果车辆只是部分受损,损失三五万元,不会损害银行的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剥夺车主索赔权就不合理了。

很多商家都在搞“买车送保险”的活动,这种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车主的一些权利可能得不到保障。比如,有个人买车时获赠“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后来车子出事受损了,车主索要车辆贬值费。但是,合同是保险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保险公司会说“车辆贬值费”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向车主说明注意事项,拒绝赔偿。这种情况下,车主打官司的胜算不大。

购买车险应该注意哪些要点:

怎样购买车险比较划算,购买车险应该注意哪些要点?

首先,尽量避免由他人“代理投保”。“现在有的车主为了方便,让中介机构代理投保,这样很容易被一些不负责任的中介机构搭配险种、调整保额。”盛大车险的保险专家提醒,车主在委托他人投保时,一定要了解投保的险种是什么,各险种保费的费率和保额分别是多少,并了解各险种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以避免理赔时出现麻烦。

其次,投保车险要足额。对于车险,车辆实际价值多少就投保多少。“有的车主为了节省保费,不足额投保。这样的确可以为投保人节省一些保费,但如果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毁,车主就得不到足额赔付了。”

第三,重复投保和超额投保不划算。根据《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在出险车辆定损时,保险公司会严格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赔付金额。

最后,车险续保应合理搭配险种。除了必不可少的交强险外,车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对于一些不必要的险种,车主大可不必花“冤枉钱”。车险续保时,车主还应注意保费优惠条款。一般情况下,车辆一年未出险,第二年续保时可以享受10%左右的保费优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