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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购买双保险发生意外后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付呢?

2020-11-02
保险先规划后产品 先规划后产品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如果同时购买了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否意味着可同时获得双重的赔偿呢?持肯定想法的中山市民唐女士在被摩托车撞伤后,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医疗费用,双方因此走上法庭。日前,中山市中级法院对这起保险纠纷作出了二审判决,以唐女士败诉、保险公司获胜而告终。

车祸致伤保险公司拒赔

2003年10月,唐女士供职的公司以团体投保的方式,为包括唐女士在内的300多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津贴保险。

2004年3月某日,唐女士在下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被送至属于某保险公司认可的某医院抢救。唐女士总共支付了医疗费6419元。出院后,她向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补偿,并很快得到了与医疗费相当的补偿金。后来,她另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给唐女士意外伤害生活津贴224元,不同意对医疗费进行赔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唐女士遂于今年1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属商业保险,两者属不同性质,并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保险公司应该按约理赔。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没有医疗费用损失的事实发生

市中院在作出上述与一审相同的事实认定后,接下来却给出了相反的判定:唐女士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属补偿性,她在向某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用前,申请了工伤保险并已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了补偿,因已获补偿而个人实际最终未支出医疗费,没有医疗费用损失的事实发生,唐女士因此失去了再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的事实依据。另外,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保险公司是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唐女士申请理赔时实际上没有医疗费用损失发生。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符合双方约定。

最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了唐女士的一审诉求。

保险业人士建议:已参加了社会医保的个人,在购买商业医保时应选择住院津贴型医疗保险。因为该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定额给付保险金的,与社会医疗保险不相干,各赔各的,理赔时也不需要发票。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整形手术发生意外可以获保险赔偿吗?


案例:张小姐准备明年举行婚礼,她打算在拍摄婚纱照之前,做一个小小的面部整形手术。但她又隐隐有些担心:万一手术发生意外怎么办?张小姐想起不久前在报纸上看到过一些保险产品的广告,其中提到有对“意外伤害整形手术”的保障功能。这是不是意味着,有保险产品能够对整形手术失败的风险提供保障?是不是该提前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呢?

分析:现在市场上的确有女性保险产品中包括“意外伤害整形手术”的保障功能,不过这种保障与人们通常理解的“万一整形手术失败或发生意外了,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是完全不同的。

以某公司女性保险产品为例,其条款中是这样规定的:“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面部毁损,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接受了面部整形手术治疗,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由此可见,这其实是对发生意外伤害在先、做整形手术在后的情况提供赔偿的保险。那么,由于做整形手术失败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会不会负责赔偿呢?

答案是“否”。目前各人寿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风险,通常会在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的条款中,列出一条“除外责任”,即因整容手术而导致的伤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因此通过购买商业人身保险,对整形手术提供保障的想法是行不通的。万一整形手术失败,当事人只能要求为其做手术的医疗机构或美容院作出赔偿。

不过,这些美容机构却有途径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目前有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由美容院参保的“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这意味着,美容师在开展美容业务时,如果由于过失造成顾客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将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前提是美容院已为旗下的美容师投保了责任保险

保险知识汇总,临时牌照新车发生意外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天津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商务新车,为此办理了临时牌照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更换正式牌照前,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没有正式牌照上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门为投保车辆签发了临时牌照证明车辆质量合格能够上路行驶,同时,车辆有无牌照并非是导致车辆出险的因素,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败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2日,原、被告就原告购买的一辆进口奔驰威特牌商务新车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为被保险车辆投保,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临时牌照,投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同时约定,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被告处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其余险别的保险责任自保费到账之日起生效。当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2005年6月8日,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向被告通报,被告到施工现场拍照并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修理厂三方协商了定损数额,经保险人同意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原告车辆的车损费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出具的保险单及收款发票的车牌号码栏目中均填写了保险车辆临时牌号,说明被告在知道原告投保的车辆当时是无牌照新车的情况下,同意原告投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保险合同》,收取了保险费,且被告将原告投保车辆正式牌照签发之前的时间计算在投保期内,收取了此间的保险费,并明确约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自保费到账之日起生效。尔后,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为原告投保的车辆签发了临时牌照,证明该车辆经公安指定的部门质量检验合格能够上路行驶。由于客观原因,原告未能及时更换正式牌照;原告的车辆有无牌照,并非是导致被保险车辆出险的因素,故被告以原告投保的车辆没有牌照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为由,拒绝向原告赔付修理费的理由不妥。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7万余元。

理赔,自杀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吗?


前段时间,著名歌手陈琳自杀的消息一经公布,轰动娱乐圈。让我们回想起近些年来自杀的一些明星。那么,像自杀这种情况保险能赔偿吗?有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呢?对此,我们采访了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

自杀可得到保险赔偿

记者:大家都知道著名歌手陈琳自杀的消息,这让我们也想起了张国荣的自杀。据了解,张国荣之死,保险公司赔了超过3000万港元的赔偿,受益人也缴纳了450万港元的遗产税。对于自杀这种情况,保险是如何定义的?

高孜:保险公司有关规定,长期保险合同保障两年以上的,对于自杀这种情况,可以理赔。如今社会上自杀现象增多,有些人因为感情困扰自杀,有些人因为企业面临困境而自杀,还有一些人因为炒股的损失而自杀。但自杀的背后,会有多少的家庭面临生活的困境,孩子未来的生活失去着落,亲人朋友为之痛心,选择用自杀的方式逃避压力,结束生命,留给活着的人除了悲痛惋惜以外,还有更多的伤害。比如财务上的窘境、生活品质的下降,甚至在这期间一些债务问题也会接踵而来。如果是一个很高收入的人离开,包括以自杀的形式离开,对家庭的危害和损失我们真的难以估量和想象。

理赔时限以两年为“门槛”

记者:自杀获得保险赔偿在投保时限上有没有要求?

高孜:自杀获赔偿是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上面提到的张国荣自杀得到理赔就是一个例子。

在保险单上,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注明了保单生效的时间,从生效开始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超过两年的时间就要赔付了;另外一种情况,有时候一张保单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停效,比如客户出国,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需要提醒的是,保单复效两年后,保险公司对自杀行为就承担责任了。

一般我们都认为,一个人若有自杀的念头,如果超过两年就会打消这个念头。所以说,保险合同规定两年后可以对自杀进行理赔也是有道理的。

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自杀

记者:目前,国内有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哪些产品能赔付自杀?

高孜: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但是长期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比如终身寿险等长期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里都规定了对于自杀承担理赔。

保险合同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

一个有社会价值的人,他的离开带走的是创造财富的能力,他的离开对社会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像张国荣的自杀,保险公司赔付了3000万元的港币,正是对受益人的一个补偿。

从明星自杀可以引发我们对保险的一系列思考,家庭、责任、生活,我们对此有太多的无奈与无助。

我们应及时配置好我们的资产,尽可能避免风险发生后造成的财务损失,让保险在我们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保险知识,保险如何投保可以获得完善保障?


当前很多人都拥有社会医疗保险,同时人们为了完善保障也会额外投保商业健康险。在实际理赔时,两份保险如何发挥作用呢?如何理赔能使自己的损失得到最大的补偿呢?

情形一:额外补充费用报销型保险的人群

根据社会保险优先于商业保险的原则,一般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保险公司再对剩余部分医疗费进行理赔。

保险专家称,保险公司会先根据保险条款确定可以赔付的项目(一般和社保的理赔范围一致),再扣除社保已经赔付的额度,得到实际赔付数。

示例:假设商业险保额5000元,发生医疗总费用10000元,都在可保范围内的。商业保险的赔付率是90%,免赔额100元。那么,商保可赔付数为(10000-100)×90%=8910元。社保报销80%后,还余2000元,在8910的赔付范围内,且不超过保额,所以2000元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以上案例,如果商业险保额低于2000元,则保险公司的理赔以保额为限。

保险专家提示,不论社保机构还是保险公司,都是凭发票报销,尤其是社保要求出示原件。所以,在申请报销社保时,要提醒工作人员开分隔发票,供之后商业险报销申请使用。

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个人投保时视同为社会保险。

情形二:额外补充重大疾病保险和津贴型保险的人群

这两种类型的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在理赔时并不冲突。优保网专家称,商业重大疾病保险一般是确诊即给付的。即使申请时还没有开始治疗,被保险人可凭借医院开具的确诊证明,一次性获得保险金额,保证了在第一时间能够有充足的治疗经费,使后续治疗可以顺利进行。

同样,津贴型的保险也不是凭发票进行报销的。只要提供发生手术或是住院证明(具体产品规定),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作为误工费或营养费的补偿。

保险专家提醒,被保险人在得到重疾保险金或津贴后,仍可凭借医疗费用的发票向社保机构申请治疗费用的报销。

所以,并非有了社会医疗保险就不需要买商业健康险,商业健康险可对社会医疗保险进行适当的补充,以提高保障额度,增强保险的及时性,增加保障项目。

保险知识,保单质押贷款可以获得紧急资金


无论是中小企业主还是个人,想从银行贷款难度比较大。有时急需短期流动资金却感到束手无策。保险专家指出,购买了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分红险以及养老险、年金险等保单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自己所购保险的现金价值以保单质押的方式进行相应额度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保单依然有效。

虽然保单质押的贷款方式相较银行贷款程序简单,无需保证人和收入证明且款项到账速度快,但是其较高的借贷利率和质押后对保险保障功能的影响都应该引起借贷者的注意。

据了解,通常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最大贷款金额为客户保单现金价值的70%-80%。保险借贷利率总的来说也不低。比如一些保险公司的质押贷款利率是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与保单预定保证利率两者之中较大者的基础上上浮20%。具体利率因保险公司不同而有所差异。目前来看,不同险种贷款利率也会不一样,一般在5.85%-7.5%之间。

日前保监会出台文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贷款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如果客户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偿清贷款本息,当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将会中止保险合同。”业内人士介绍,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会先扣除客户所贷本息,之后再进行剩余赔付。进行保单质押贷款的客户如果不及时还贷,其风险保障将受到影响。

由此看来,整个借贷风险几乎可以说是由保单持有者独自承担。对此,上述保险专家表示,保单质押贷款只适合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并且不适合用于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值得注意的是,保单贷款必须由投保人或被保人申请,不允许委托办理;已经发生保费豁免的保单不能办理质押贷款,此类情况在少儿险中比较常见。

保险知识,宽限期可以获得理赔吗?


2008年1月2日,赵先生购买了定期人寿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险,缴费至2009年1月1日。当第2期缴费日临近时,由于赵先生业务繁忙,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去办理缴费。

今年1月18日,赵先生骑摩托车不慎导致手臂粉碎性骨折,经过近1个月住院治疗,赵先生想起去年曾买过保险,但第2年保险费至今未交。赵先生担心起这次事故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赵先生主要的担忧,是未缴下一年度的保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这首先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宽限期”内,它指投保人首次支付保费后,如未按时缴纳以后保费,按合同约定会给予一定“宽限期”,以缴付逾期保费。宽限期一般为自应缴纳续期保费之日起计算的30天或60天。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费提供一些保护,也给经济有困难的保单所有人,提供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根据规定: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以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保费。在列入宽限期条款的寿险合同中,如果停缴保费,保险合同并不是自应缴未缴之日起失效,而是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失效。

赵先生与保险公司签的合同中,宽限期为60天。可知虽然他忘记缴纳了第2年保费,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仍在第二年应缴保费日(1月2日)起的60天内,也就是说保险事故发生在宽限期内,所以保险公司在扣回赵先生欠缴的保险费的前提下,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刷医保卡可以获得患者满意度回馈


患者满意度调查是帮助医疗机构改进医疗服务质量、缓解医患矛盾、达到患者满意目标的有效途径。

今后本市将进一步畅通患者反馈机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在门诊开展诊桌满意度调查和医务人员评价,患者通过刷医保卡或就诊卡等形式即可对经治医务人员做出满意度评价。同时,各医院在保护患者个人隐私的同时,将在门诊大厅公示门诊医务人员满意度调查结果提供患者查询,作为患者选择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参考。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还将尝试在急诊和病房创新患者反馈形式,加强出院患者回访跟踪开展满意度调查。

市卫生局要求各医疗机构对满意度调查的反馈数据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患者主动联系,了解本单位在医疗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整改提供依据。各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关注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将其作为医院管理的指标之一,为改善医疗服务提供依据。同时,要做好对满意度调查的结果运用,作为医务人员考核的参考之一,促进建立满意度调查工作对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的反馈机制。

相关资讯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讯放心保)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经更新后公布,医保可报销药品新增438个。

和更新前的药品目录库相比,新目录库包含西药31345条,中成药11445条,中药饮片2741条,医院制剂4980条,增加了438个新药。这意味着今后使用这些新药也可刷卡报销了。

新增的438个药品主要集中在日常使用较多的西药和中成药。新增的甲类药品中,患者常用的阿莫西林(口服常释剂型,硬胶囊,规格0.25g,铝塑泡罩,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感冒清热颗粒(规格6g,复合膜,江西本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等中成药都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参保人员登录省人社厅官方网站,点击“社会保险服务网”即可查询。

目前,我市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保障方式、保险内容、收支办法、管理体制等还在积极探索之中。我们希望有关方面锐意进取,大胆改革,不断创新,在现有基础上取得更大成绩,确保补充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让更多患者受益。

医疗制度改革是一项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有关部门一定要下大力气,办实办好。如果你对医疗保险的资讯感兴趣的话,请关注网医疗保险专题。

保险知识汇总,养老保险是否可以继承


每年都交社保,但是如果没有到退休年龄就去世了,或者刚到退休年龄不久就去世了,没有享受到养老金或者享受了很短时间的养老金,这种情况下,国家有没有什么其它待遇,或者是否可以继承呢?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在职死亡也享遗属待遇。”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介绍,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新法出台前,只有退休职工才能享受遗属待遇,在职职工死亡的无法享受。新法出台后,将在职职工也纳入了待遇享受范围。《社会保险法》对于遗属待遇的规定,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利益和政策的统一。对于待遇计发标准,下步国家将制定配套的政策予以规范。

在继承方面,《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是属于个人所有的,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新法出台前,除2006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划转部分不能继承外,其它个人账户部门全部继承。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下步,国家将陆续出台有关《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政策,对继承额进行进一步明确。

保险知识汇总,乙肝大学生是否该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网友[匿名]问: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刚进学的时候学校给我们保了四年的险,是“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总共160块钱的那种。在我大三的时候,一次偶然的机会去献血,结果发现自己得了大三阳。现在一个月的药费就到700左右,我想想问问我这种情况能在保险公司得到些赔偿吗?这属于保险范围吗?(里面有疾病类的保险,但说得不清不楚),还有,保险公司咨询电话多少了?问题补充:我大一军训体检的时候是正常的(2009-04-28 10:28:14)

专家[许文侃]答:

不属于赔偿责任。原因:一、无法界定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期之内。即你什么时候大三阳。二、长期慢性病。所以,即使对保险公司提出诉讼,获胜几率并不大。而且,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疾病保额并不是很高,所以建议放弃。对于是哪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学校了解到,然后拨打114查询该当地保险公司分公司联系方式,仅得到一个全国服务电话是没有用的,到时还是需要转回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才可以得到实质性解决。(2009-04-28 12:39:19)

交通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可进行工伤认定


很多人都知道在上班时发生的事故是属于工伤,但是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许多人却并不太清楚。其实,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也算工伤。不过,在此类交通事故中,只有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在遭遇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因为只有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日前,上班族高某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一辆轿车挂倒。当时正处于上班高峰期,高某除了右手手腕在地上擦伤有些疼痛外,并没有其他明显的外伤,所以高某就没有太在意,选择与司机私了。几天后,高某手腕越来越痛,无奈之下去医院检查,发现手腕关节脱位,需要入院治疗。出院后,高某觉得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因此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高某不能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导致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所以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区社保中心提醒广大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保护好现场并且要及时报警,以便能够获得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次事件押题行了广大职工朋友们,无论是在上班过程还是再上下班途中均要注重自身的安全,同时要充分意识到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发生意外事故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以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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