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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整形手术发生意外可以获保险赔偿吗?

2020-10-16
保险规划可信吗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能传承吗

案例:张小姐准备明年举行婚礼,她打算在拍摄婚纱照之前,做一个小小的面部整形手术。但她又隐隐有些担心:万一手术发生意外怎么办?张小姐想起不久前在报纸上看到过一些保险产品的广告,其中提到有对“意外伤害整形手术”的保障功能。这是不是意味着,有保险产品能够对整形手术失败的风险提供保障?是不是该提前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呢?

分析:现在市场上的确有女性保险产品中包括“意外伤害整形手术”的保障功能,不过这种保障与人们通常理解的“万一整形手术失败或发生意外了,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是完全不同的。

以某公司女性保险产品为例,其条款中是这样规定的:“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面部毁损,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接受了面部整形手术治疗,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由此可见,这其实是对发生意外伤害在先、做整形手术在后的情况提供赔偿的保险。那么,由于做整形手术失败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会不会负责赔偿呢?

答案是“否”。目前各人寿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风险,通常会在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的条款中,列出一条“除外责任”,即因整容手术而导致的伤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因此通过购买商业人身保险,对整形手术提供保障的想法是行不通的。万一整形手术失败,当事人只能要求为其做手术的医疗机构或美容院作出赔偿。

不过,这些美容机构却有途径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目前有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由美容院参保的“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这意味着,美容师在开展美容业务时,如果由于过失造成顾客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将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前提是美容院已为旗下的美容师投保了责任保险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健康险等待期发生意外保险难赔付


昨日,家住江汉区满春社区的罗女士称,其于今年5月份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疾病商业险。她本月因乳腺类疾病住院,近日动完手术出院后,她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时遭拒,理由是她的保险仍处于等待期,该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据介绍,健康保险,如医疗费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往往在保险责任条款中规定了保单对生效后的一定期间,如90天或者180天内的疾病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个期间一般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只适用于第一个保单年度,对于可以续保的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罗女士之所以难赔付,合作人寿运营中心一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保险公司设置等待期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造成的对以健康体投保的人的不公平;或防止投保人明知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利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等待期规定对减少投保中的逆选择、控制道德风险,从而控制健康保险的成本与保费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这是保险监管部门予以明确支持和维护的。不同公司的不同产品的约定,通常有以下几种约定方式:有的产品明确规定等待期内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返还保费,有的产品约定等待期出险返还保费或者部分承担(比如按照保额的10%)保险责任等。

对于像罗女士这样,有健康医疗保险需要的读者,他建议,购买健康、医疗保险要赶早不赶晚,身体好的时候购买最容易,选择较短的等待期对购买者比较有利;等待期相同的条款,选择等待期部分承担责任的约定对客户有利。

保险知识汇总,临时牌照新车发生意外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天津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商务新车,为此办理了临时牌照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更换正式牌照前,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没有正式牌照上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门为投保车辆签发了临时牌照证明车辆质量合格能够上路行驶,同时,车辆有无牌照并非是导致车辆出险的因素,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败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2日,原、被告就原告购买的一辆进口奔驰威特牌商务新车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为被保险车辆投保,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临时牌照,投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同时约定,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被告处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其余险别的保险责任自保费到账之日起生效。当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2005年6月8日,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向被告通报,被告到施工现场拍照并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修理厂三方协商了定损数额,经保险人同意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原告车辆的车损费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出具的保险单及收款发票的车牌号码栏目中均填写了保险车辆临时牌号,说明被告在知道原告投保的车辆当时是无牌照新车的情况下,同意原告投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保险合同》,收取了保险费,且被告将原告投保车辆正式牌照签发之前的时间计算在投保期内,收取了此间的保险费,并明确约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自保费到账之日起生效。尔后,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为原告投保的车辆签发了临时牌照,证明该车辆经公安指定的部门质量检验合格能够上路行驶。由于客观原因,原告未能及时更换正式牌照;原告的车辆有无牌照,并非是导致被保险车辆出险的因素,故被告以原告投保的车辆没有牌照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为由,拒绝向原告赔付修理费的理由不妥。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7万余元。

交通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可进行工伤认定


很多人都知道在上班时发生的事故是属于工伤,但是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许多人却并不太清楚。其实,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也算工伤。不过,在此类交通事故中,只有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在遭遇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因为只有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日前,上班族高某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一辆轿车挂倒。当时正处于上班高峰期,高某除了右手手腕在地上擦伤有些疼痛外,并没有其他明显的外伤,所以高某就没有太在意,选择与司机私了。几天后,高某手腕越来越痛,无奈之下去医院检查,发现手腕关节脱位,需要入院治疗。出院后,高某觉得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因此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高某不能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导致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所以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区社保中心提醒广大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保护好现场并且要及时报警,以便能够获得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次事件押题行了广大职工朋友们,无论是在上班过程还是再上下班途中均要注重自身的安全,同时要充分意识到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发生意外事故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以减少损失。

熟知意外保险赔偿标准避免发生误会


意外险始终是人们青睐的险种,购买意外险就是要来抵御意外风险,不过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会直接关系到赔偿金的多少,参保人最好了解清楚,以免当实际赔偿金与预期不符造成失望甚至纠纷。人们有购买人身意外险的意识非常好,不过并不是投保就能获得全部赔偿,赔偿金是要与赔偿标准挂钩的,所以在投保的时候,最好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免责情况也要做到心中有数。

赵先生就是没有弄清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才造成了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误会。今年上半年赵先生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险,前不久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被重型机器压到手指,虽然及时抢救但左手的食指仍丧失了机能。赵先生只知道这属于残废的范围,而之前买的意外险应该会派上用场,可是在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时候,却被告知只能赔偿保额的10%,这让他非常不解也不满意。当时选择保额10万元的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现在只能获得1万元的赔偿,这与他的预期差太多,于是与工作人员出现纠纷。后来才弄清,原来在保险条款中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不同伤残等级给付比例也不尽相同,像赵先生这种属于七级伤残,按规定是支付10%的赔偿金。

赵先生的例子就提醒大家,在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时,不要只关注保费与最高保额,并不是选择多少保额就能够获得全部赔偿的,一定要对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多加了解。一般的伤残或是烧烫伤,都是要根据经过鉴定的受伤程度来支付赔偿金的,例如双目失明等一级伤残会支付100%的金额,而拇指或食指缺失这类七级伤残支付10%的金额,差距还是不小的。

弄清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能够帮助参保人正确投保,并且对保险细则更加清楚,不会在事后理赔上发生纠葛。如果想要选择一份放心合适的保险,可以到平安保险商城看一看,关于人身意外险的产品不少,并且在线就可以对保障条款进行详细了解,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参保。

意外保险赔偿标准意外伤害

一、突发急性病身故、意外身故或残疾、意外烧伤按照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身故处理费用: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地丧葬费标准赔偿。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被保险人身故后确需全尸遣返而发生的遗体储藏费、包机等费用也可包括在内。

意外保险赔偿标准因意外伤害治疗发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治疗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治疗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检查费:指治疗期阿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试剂费)和摄片费用。手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护理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等级护理费。床位费:指治疗期问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病床住院床位置。输血材料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附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血液制品费用。包括全血浆、红细胞悬液、单采血小板、浓缩白细胞、浓缩血小板、洗涤红细胞。

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以外伤害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一、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二、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在的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天的标准和被保险人的十级住院天数给付误工费。

三、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元,交通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理赔,自杀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吗?


前段时间,著名歌手陈琳自杀的消息一经公布,轰动娱乐圈。让我们回想起近些年来自杀的一些明星。那么,像自杀这种情况保险能赔偿吗?有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呢?对此,我们采访了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

自杀可得到保险赔偿

记者:大家都知道著名歌手陈琳自杀的消息,这让我们也想起了张国荣的自杀。据了解,张国荣之死,保险公司赔了超过3000万港元的赔偿,受益人也缴纳了450万港元的遗产税。对于自杀这种情况,保险是如何定义的?

高孜:保险公司有关规定,长期保险合同保障两年以上的,对于自杀这种情况,可以理赔。如今社会上自杀现象增多,有些人因为感情困扰自杀,有些人因为企业面临困境而自杀,还有一些人因为炒股的损失而自杀。但自杀的背后,会有多少的家庭面临生活的困境,孩子未来的生活失去着落,亲人朋友为之痛心,选择用自杀的方式逃避压力,结束生命,留给活着的人除了悲痛惋惜以外,还有更多的伤害。比如财务上的窘境、生活品质的下降,甚至在这期间一些债务问题也会接踵而来。如果是一个很高收入的人离开,包括以自杀的形式离开,对家庭的危害和损失我们真的难以估量和想象。

理赔时限以两年为“门槛”

记者:自杀获得保险赔偿在投保时限上有没有要求?

高孜:自杀获赔偿是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上面提到的张国荣自杀得到理赔就是一个例子。

在保险单上,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注明了保单生效的时间,从生效开始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超过两年的时间就要赔付了;另外一种情况,有时候一张保单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停效,比如客户出国,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需要提醒的是,保单复效两年后,保险公司对自杀行为就承担责任了。

一般我们都认为,一个人若有自杀的念头,如果超过两年就会打消这个念头。所以说,保险合同规定两年后可以对自杀进行理赔也是有道理的。

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自杀

记者:目前,国内有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哪些产品能赔付自杀?

高孜: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但是长期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比如终身寿险等长期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里都规定了对于自杀承担理赔。

保险合同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

一个有社会价值的人,他的离开带走的是创造财富的能力,他的离开对社会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像张国荣的自杀,保险公司赔付了3000万元的港币,正是对受益人的一个补偿。

从明星自杀可以引发我们对保险的一系列思考,家庭、责任、生活,我们对此有太多的无奈与无助。

我们应及时配置好我们的资产,尽可能避免风险发生后造成的财务损失,让保险在我们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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