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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社保政策调整 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2020-10-28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市政府日前下发相关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记者从市人保局获悉,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后余额可发给继承人

市人保局表示,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死亡职工补助金标准增两倍多

上海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两倍多。同时,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社会保险法》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同时,加大了强制力度。《社会保险法》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失业人员享受在职同等医保待遇

明天起,沪上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新政,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次上海把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也不需办理参保手续。

生育保险: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来说,生育妇女相对年轻,进单位时间不会太长,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将使大部分生育妇女受益,也更好地体现公平。”市人保局有关人士说。

具体来看,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保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为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

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调整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在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来讲,就是先用女职工前12个月内不同工作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数,然后加总后除以12个月得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

举例:女职工王某在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分别在A公司工作6个月、B公司工作3个月、C公司3个月,A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10000元,则王某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即为:(4000元×6+6000元×3+10000元×3)/1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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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老工伤”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据介绍,一些高风险行业农民工比较集中,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突出,尤其是农民工参保、认定、鉴定难问题。今年我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今年,我省将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职工范围,各省辖市要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将600万人纳入工伤保险,其中农民工参保要达到100万人以上。

到今年年底前,全省要基本实现各类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烟花爆竹生产、石油加工、危险化学品制造、金属冶炼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我省还将全面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农民工参保。而在大型工程项目农民工参保方面,我省将采取灵活缴费方式,方便农民工参保。

“老工伤”问题主要是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并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所在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但其工伤保险待遇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问题。去年年底前,我省有郑州等部分统筹地区已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今年,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要求,所有省辖市都要启动这项工作,力争两年内实现“老工伤”全部纳入工伤险,让他们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保险知识汇总,广州着力提高社保待遇


为落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广州市正在研究和实施提高社会保障待遇办法,建立低保标准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据悉,目前广州市已经降低了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全年可为企业、个人减负29.85亿元。

据悉,广州市着力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深入实施“惠民66条”及17条补充意见,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及12个配套文件。降低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全年可为企业、个人减负29.85亿元;实施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方案,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实现困难群众和城镇因病致贫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全覆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棠德等7个项目相继开工。出台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设改造;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除从化市外均提高到每人200元以上,参合率达99.7%。社会治安持续好转,“两抢两盗”案件均下降15%以上。

统筹地区,新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新疆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9月15日前,各统筹地区的调整方案将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降费后,职工发生工伤,相应待遇不受影响。

根据测算,将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

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要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合理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这包括克拉玛依市、昌吉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和田地区、伊犁州、区本级。

累计结存规模处于9~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这包括乌鲁木齐市、哈密地区、巴州、喀什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制定预警方案,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这包括吐鲁番市、博州。

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认识降低费率对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意义,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在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及时足额支付及留有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的前提下,把这次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作为阶段性费率调整政策,认真测算,科学评估,留有余地,审慎推进。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你了解多少?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解答吧!

现行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但并非一直享受,工伤职员只要出现拒绝治疗等情形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广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相关问题】:

一、刘先生不幸遭遇工伤事故,但一直拒绝进行工伤鉴定。这种情形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不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待遇。

二、王先生遭遇工伤死亡,留下一个15岁的孩子。今年王先生孩子年满18周岁,不知能否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还是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领取抚恤金。所以王先生儿子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工伤康复治疗后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不能,工伤职员拒绝治疗即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职工保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单位一般都强制性缴纳工伤保险,但是很多员工都不是很了解,大家可以以此做个参考。

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市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

◆申办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4.工伤人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5.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6.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对于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2)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

(3)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本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注:工伤人员或被委托人应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办理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保险知识汇总,陕西省的工伤保险新政策


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近日公布,截至去年年底,我省已将16万多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安全网之内,他们的工伤待遇今后不仅有了保障,而且还将根据经济增长等情况不断提高。

老工伤人员是指已经受到工伤伤害,但仍未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而由企业自行解决待遇的一批人员,这个群体在老国有企业特别是过去的一些矿山、建筑企业中比较集中。

我省是以能源重化工为主的老工业基地,历年积累下来的老工伤人员数量较多,他们的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由于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这部分人员的待遇也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一些困难企业因无力支付相关待遇,其老工伤人员的权益难以保障。为此,我省把这部分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统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他们相关待遇。

王先生是太原一家制造公司的老工伤人员。刚出工伤的时候,单位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单位负担了一部分,自己出了一部分。出院后,他被鉴定为四级伤残,不能正常工作。单位答应保留劳动关系,但每月只给650元生活费,其他什么也不给。去年9月,单位按政策规定把他纳入工伤保险后,他每个月可以领取各项工伤待遇将近2000元。

在老工伤人员纳入的基金保障上,除使用中央、省的补助资金外,各市还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和市、县两级财政适当补助用以解决基金缺口问题。各市还对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待遇支付过程及时监控,确保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能够按时发放到位,较好地做到了从企业支付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过渡。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我省还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根据我省规定,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将一并统筹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社保案例:未缴纳社保 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记者昨天从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因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受伤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相关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来自德州的打工者小李,在福山一家模具公司谋得一份工作,4月5日,小李在搬运模具时,被模具框砸伤右脚,小李受伤住院后,该公司为他支付了医药费,但拒绝为其承担其他费用。后来,小李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但因为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费,因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让他很郁闷。小李认为自己属于因工负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没有为他参保,这笔费用应该由公司来负担。

福山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该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参保,及时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后,这些职工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并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这名工作人员解释说,如果是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那么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社保案例:工伤保险死亡赔偿金被代领怎么办

近日,五常市民陈雪飞向记者反映五常市教育局在发放其父陈颖华工伤死亡赔(补)偿金时存在违规发放,导致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她无法领到相关赔偿。

2012年9月12日,五常市长山中心学校教师陈颖华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五常市长山乡中心学校对陈颖华的死亡依法申请工伤,2013年7月10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陈颖华的死亡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经核算共计:446,534.00元。陈颖华父母已经死亡,现有一女儿陈雪飞,生前再婚配偶王淑华,两人对该赔(补)偿金额表示认可。

人在上海的陈雪飞联系五常市教育局,要求在她和继母王淑华共同到场情况下才能领取该赔(补)偿款却遭到拒绝,她回到五常后,钱已被王淑华领走。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陈雪飞认为应当在她和继母同时到场情况下才能够发放,但学校称王淑华收款时已写明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即此事与学校无关。

另外,陈雪飞告诉记者,之前的工伤赔偿材料,都是由陈雪飞和王淑华两人共同申报,根据正常程序,全部赔偿金应由五常市财政拨款到长山乡教育办,由二人共同到场领取。但在实际发放过程中,在财政拨付款到位前7天,教育局却通知长山乡中心学校提前垫钱支付给了王淑华一人。随后陈雪飞多次找到五常市教育局,一位姓谢的副局长表示法律没有规定赔补偿金不能由其继母一人领取。

律师李滨认为,学校要求王淑华写明承担一切责任的说明时,就等同于学校已明知此事不合规,通过收款说明来推卸责任。而该说明,对不知情的第三方陈雪华来讲,在法律上是毫无约束力的。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39条,上述446,534.00元,应当在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王淑华与陈雪飞协商并达成分配协议后,按照协议分别支付;若王淑华与陈雪飞经协商无法达成分配协议的,应当在王淑华与陈雪飞经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分配份额后,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进行支付。

社保案例:工作十年未缴纳社保 可要求单位补交

一职工在某公司工作十年,工资未达最低工资标准且未享受带薪休假,法院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今天(4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驳回原告江西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支付被告李萍低于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15000元。原告支付被告李萍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萍于2002年6月6日开始在原告处从事化学分析工作,2002年6月6日至2005年3月止,每月工资报酬400元;2005年4月至2012年5月止,每月工资报酬444元;2012年6月起,每月工资报酬600元。2013年5月,李萍自动离职。其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费,未休过带薪年休假。2012年,李萍被评为原告处先进工作者。李萍在原告处从未打过考勤。后李萍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补缴2002年6月至2013年5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200元,补足2007年至2013年4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15000元,支付2008年至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500元。2013年9月25日,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为李萍补缴2002年6月至2013年5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原告支付李萍低于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15000元;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至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513.64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2006年12月17日起,南昌市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510元/月;2007年12月31日起,南昌市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2010年7月1日起,南昌市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720元/月;2012年1月1日起,南昌市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月;2013年4月1日起,南昌市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1230元/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李萍提交的工作牌、技术资格证书、荣誉证书、检验报告、收入证明等证据,可证实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系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受原告管理并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每月领取工资,根据 “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可确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自2007年开始,支付被告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应由原告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给被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休年休假,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被告于2013年5月自动离职,其要求原告支付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2012年前曾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且根据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的有关规定,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08年-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证据不足。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自2008年2月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其于2013年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其要求原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诉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审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社保经办,上海市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

◆申办条件

1.工伤人员需经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工伤复发;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仍在原单位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凡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工伤复发的,需携带《工伤复发确认书》;

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4.工伤人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对于伤情变化经鉴定改变结论的,需携带改变结论的《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以及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1)对于工伤复发伤情变化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2)对于委托他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本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保险知识汇总,蚌埠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个人无需缴费

据了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蚌埠市生育保险按单位类型实行两种缴费费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为0.8%。

合理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从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生育定点机构联网结算,参保职工在定点机构生育使用目录范围内药品及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如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需补缴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恢复缴费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及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承担。

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补助金

设立生育补助金,补助金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具体标准为:二级医院顺产200元,剖宫产400元;一级医院顺产400元,剖宫产800元;三级医院生育不补助。此外,下列两种情况参保职工不享受生育补助金:参保职工异地生育、流产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审批),按蚌埠市三级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定额标准报销,不享受生育补助金;在本市及三县非定点机构及未经审批各类异地发生的生育、流产等费用,按蚌埠市同级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定额标准的80%报销,不享受生育补助金。

对于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首次生育为多胞胎的凭单位证明)参保单位男职工,且其配偶未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按本市同级医院结算定额标准的50%补助,补助金额超过生育医疗费实际发生额的按实支付。

缴费费率较高用人单位职工还可享生育津贴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妊娠期满正常生育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有下列情况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分娩时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此类用人单位其女职工计划内妊娠,14周以下流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14周以上(含14周)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患宫外孕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另外,此类用人单位男职工也可享受10天护理假补贴。男职工护理假补贴标准为10天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10)。月工资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单位发放。

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市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7号]。

◆申办条件

1.因工死亡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因工死亡人员事故发生月本人已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待遇享受人本人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4.对于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需携带下列材料:

(1)与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2)由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目前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的证明;

(3)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纳入工伤保险的老工伤工亡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为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另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需携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5)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另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

(2)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被委托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注: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被委托人员应在工伤认定的次月,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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