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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共同为人民服务

2020-10-28
基本保险知识 保险基本知识 车辆保险基本知识

由于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各地的医疗保险层次、管理模式有所不同。

比如上海市的补充医疗体系,就由多层次构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小城镇(郊县)居民的补充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会互助医疗保险(半政府性质)以及一些行业自己组织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

按照管理方式分,各地差异化更大。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基本医疗与2%的补充医疗保险由医保局管理,企业可自主选择、决定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另外2%列税外开支的补充医疗保险。

厦门则将医保费用单独划出一部分资金,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交给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一些地区则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或由政府代管,或由政府转交商业保险机构,或由企业直接交给保险公司。

而原本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试点伊始,就直接实行了基金(不区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

上海模式基本与补充“统办”

“上海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强制缴纳,并全部由政府自行管理;另一种则是政府管理与商业机构管理对半分。”两种理解都符合实情。按前一种理解,上海市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构成。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而按照第二种理解,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由于上海市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的比例为2%,另外2%的免税比例,企业可以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这部分资金由商业保险机构管理。“按照这种方式,也可以理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对半分管。”

厦门模式险商“理”补充

1997年5月,太平洋寿险厦门分公司提出商业保险参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新思路,首创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接着,厦门市政府按“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的原则,向全市推广了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模式。

“厦门模式”使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角色,从执行者、管理者、监督者三位一体转化为资金监督者。其核心内容是:在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以“集体参保”方式,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超出封顶线部分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保险运作来解决。

该模式的具体方式是,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投保人每人每年划出24元钱(从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无需个人再掏钱),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建立起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于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成了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

据悉,2001年起,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厦门模式”在福建省城镇逐渐推行。每3年一轮,目前已是第二轮,人均每年商业保险的保费在35元至80元之间,保障的起付线在2.8万元至5.3万元,保险金额在10万至15万元。

江阴模式基金全部交给险商

2001年江阴市在全国率先实施农村住院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政府组织推动、保险机构专业化运作、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覆盖全市城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为了保证有大数法则,2002年8月8日,江阴市政府曾下发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本保险属社会医疗保险”,并要求“全市各镇参保人数不得低于应参保人数的95%”。保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虽然是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管理,江阴的农村住院医疗保险方案带有明显的社保色彩。

按“江阴模式”,保险公司按照基金总量,对农保基金实施方案中的起付线、分段补偿比例、最高补偿限额等重要事项进行精确测算。

到2004年底,江阴近100万农民中,已有超过99%的人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江阴模式”很快在江苏省扩展。根据公开资料,目前管理江苏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的商业保险公司有4家,全国接受保险公司农村新型合作医保服务的农民有一半在江苏。而仅江阴一个市,农村医保基金就已近上亿元。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基本医疗保险的种类


我原在一家公司上班,户口属于城市居民,在工作期间公司为我买了医保,3个月前我从公司辞职后自谋职业。我也没有买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医疗保险,心里还是感觉不踏实,怕万一生个大病,自己又负担不起,到社保局咨询,工作人员说可以自己购买,但是比例很高,我觉得自己不能承受。请问:国家还有其它的医疗保险可以买吗?

回答如下

我们国家现在正式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是“3+1”的结构,3是指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是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是城镇居民中的就业者,由职工个人和企业缴费,城镇中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保险费要由个人全部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是城镇居民中的未就业者,规定个人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各级政府给予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的是农村居民,无论其就业状态如何都可以参加,这项制度也规定个人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个人缴费,各级政府给予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的是城乡居民中的困难群体,可以在参加医疗保障制度和看病就医方面给予他们经济上的帮助。以上4项制度是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全国许多地方都已经建立了这些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结合蔡某的实际情况,其本人是城市居民,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有时做点小生意,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条件,因此,蔡某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购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保险知识汇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支付,一是使用“甲类名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二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药品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在药品目录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例如,某统筹地区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比例为10%,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20%。现在假定该市某一职工一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万元,其中,药品费用1万元,6000元为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3000元为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1000元为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则该职工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1、职工首先个人自付的乙类药品的费用为:

3000×20%=600元;

自付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费用:1000元

2、甲类药品6000元、乙类药品费用在个人自付后余下的2200元与其他医药费

用一并共28400元,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起付

标准以上费用为27600元,统筹基金按例支付:

--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或个人帐户支付:800元

--起付线以上由统筹基金支付:27600×90%=24840元

个人自付:27600×10%=2760元。

根据以上计算,该职工发生的3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和个人帐户

支付总额为:1000+600+800+2760=5160元,统筹基金支付为24840元。

补充医疗保险,福州市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福州市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带大家具体来了解一下福州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内容。

一、福州市补充医疗保险规定

福州市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按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费。

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医保中心统一代征代缴。

二、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为45000元至195000元。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分两段:实赔8万前即医疗费在45000元至125000元部分,按90%给付;实赔8万后即医疗费在125000元至195000元部分,按95%给付。

四、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我市(含八县市和马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本人医保卡直接在收治医院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或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县(市)区医保中心按照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受理。

保险知识汇总,家庭病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对象: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老年患者

江门市红十字会医院是目前全市唯一一家推出家庭病床服务的医院,江门市红十字会医院麦院长介绍道:“家庭病床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老年患者,他们大多行动不便,需要长期护理。我们了解到,其实需要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家庭很多,如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恶性肿瘤晚期、重度老年痴呆等患者,都很需要家庭医生。”

结算标准月底出台

江门市社保局梁副局长告诉记者,目前有关家庭病床具体的收费标准、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月底将出台并正式实施。“被保险人在家庭病床发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将按江门市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有关规定计算。”

江门市社保局梁副局长表示:“要严把家庭病床准入条件关。”根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每个治疗周期最长不能超过90天,超过期限需继续治疗的,需要重新办理。”

江门市红十字会医院先试点

江门市卫生局负责人表示,此举既有利于患者去医院以外继续得到合理有效的治疗,同时也可缓解医院床位紧张的问题,解决被保险人住院难的问题,帮其解决住院医疗费用。

目前江门市卫生局决定,开设家庭病床先在江门市红十字会医院(江门市育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江门市残疾人康复医院进行试点探索,再研究考虑全面铺开。

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试点引热议 “看小病”究竟该如何解答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近日“医保等按人头,每年出百元左右,请医生给居民瞧小病。”的试点工作引起人们热议。

其中“看小病”热门看法不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授陶红兵认为,多地推出医保等按人头出钱给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种基本医疗服务是可以称为我们老百姓常说的“小病”的。但严谨地说,学术上对疾病并没有大病、小病之分,只是就医疗费用、治疗效果、个人可负担性等方面,大致区分出大、小病。在此基础上,决策层结合财力状况,制定有关政策。

基本医疗服务应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服务需求和卫生服务能力,通过一定的制度保障和适宜技术、基本药物和基本设施,在国家、社会和个人可承受范围内为国民公平提供健康所必需并且成本效果比比较好的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必需性、公平性、可及性和经济性等4个基本属性。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即为全体国民提供最基本、体现社会平等权利、人人都能公平享有、政府和社会能负担得起的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主要体现政府责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密切相关,需要集中有限的资源解决尽可能多的健康问题。

同时,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住院服务、急诊服务、门诊服务和特殊病种服务以及相应的基本目录。基本目录是在确定病种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病种的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技术规范,梳理出这些病种诊疗所需的诊疗项目及其所需的药品、设施目录,从而划定基本目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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