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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你解读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

2020-10-28
保险知识 如何规划保险 婚姻保险规划

男女职工都要参保吗?

“不管是已生过孩子的还是未生孩子的,不管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单位都要为他们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杜平副主任表示,生育保险是一个社会统筹的概念,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和雇工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此次新政策的最大亮点就是把参保单位从企业扩展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合肥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具有合肥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目前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自3月1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生孩子可报哪些费用?

杜平副主任告诉记者,新政策与原先相比,女职工将享受更多生育保险待遇,同时,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扩大了,支付标准也相应提高。生孩子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这其中也包括了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但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以及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等将不能报销。

据介绍,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生育当期合并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同时,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可以报销。而参保的男职工如果其妻子为农业家庭户,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还将发给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

参保后何时开始享受?

用人单位如果按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的,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杜平副主任告诉记者,以前的政策规定是单位参保一年后职工才可以享受待遇,现在将时间提前,更利于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新政策还扩大了生育津贴享受范围,并明确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异地生育该如何办理?

杜平副主任表示,新政策实施后,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参保职工确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在备案时一并提供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参保职工本地就医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不属于支付范围的,由医院向个人收取。

据悉,已办理生育备案的参保职工在本地生育的,可在生育后的次月,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按月领取生育津贴。在本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和符合享受生育护理假补贴的男职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产假后1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津贴、补贴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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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生育保险政策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用人单位,连云港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我市近日出台《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参保范围,参保人在缴费次日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

我市新出台的《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与原来的参保范围相比,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参保范围。

我市建立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费,个人不缴费。依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6%降到0.5%,以后将会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再按规定程序进行及时调整。

缴费次日起即可以享受待遇

我市现行政策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且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政策则明确,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日起,参保职工按照规定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生育保险基金再予以支付。

那么,参保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到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育医疗费用;二是生育津贴;三是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男职工生育保险也能派上用场

据介绍,生育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为全体职工(不分男女)参保并缴费的社会保险险种。按照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如果男方参加生育保险,女方未就业,可以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我市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新政实施后,对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由原来的400元提高到1000元。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产前检查费按照规定标准的50%支付

用人单位,解读工伤保险有关细则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来,不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仍就有关细节提出了疑问。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给予了解答。

对于工伤保险为什么要实行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的原因,有关人士认为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社会保险制度的一般属性,又有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特征。工伤保险实行基础费率,体现了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以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基本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工伤保险低成本、易准入、好操作的特点。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则是国际上管理工伤保险的通行做法,其主要目的是强化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和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发生,控制工伤风险转嫁。

对于为何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30日,而从业人员则为1年的规定,相关部门认为,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工伤认定申请是从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权利的漠视而被剥夺。《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1年。

对于工伤补助,国务院《条例》已经规定了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人员发生工伤前一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作为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计发基数进行支付。

对于交费基数,为了保证低工资收入人群的待遇水平,本市规定,对于本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支付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如何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分立、合并,是用人单位组织结构上发生的变更。用人单位的分立,是指一个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成一个单位或一个单位兼并另一个或一个以上单位。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需解决各种问题,其中必须妥善解决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的维护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对于非法人企业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也规定,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发生分立、合并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以这些法律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应当依据规定就原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达成协议,承担或分别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而不能将劳动者一味地推向社会,影响社会稳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名称、住所等变更登记,继续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认定、支付有关工伤待遇等;原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承继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近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自5月10日起执行。

上下班途中出了事故算不算工伤?根据《意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另外,5种情形也需要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认定工伤后有哪些待遇?《意见》明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和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南京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需有依据,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给伤残津贴。

5级和6级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与4级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同步进行,其调整额分别为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新增额的90%和8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10级伤残,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中的职工权利


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医疗、康复和生活问题,重视工伤预防。195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就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针对原来用人单位自我保障体制的弊端,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是我国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保险原则的工伤保险工作跨出的一大步。国务院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多方面更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赋予了职工的权利。

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给职工带来的第一个福音就是: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里所指的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雇用7人以下、开展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这里所指的“职工”,是广大意义上的职工,是用人单位中的所有职工,不管其是正式还是临时工,也不管其是本地户口还是外地户口,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为明确这一概念,《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在宣传《工伤保险条例》时,许多职工都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企业就是不参加工伤保险,我们应该怎么办?”对这一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六十条做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为解决非法用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专门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第19号部令的形式颁布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明确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部门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认定核心把握“工作原因”

工伤的认定,既是广大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工伤保险工作的中心环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了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死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这些规定,与过去执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一定的不同,职工必须心里清楚。

工伤认定等相关法律程序更加明确

《工伤保险条例》不但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而且对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的相关法律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广大职工必须明白这些规定,方可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不仅规定了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而且还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程序。

工伤认定的时间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提请工伤认定申请须递交的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申请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做出认定的时间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和职工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根据其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区级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用人单位,伤残保险待遇


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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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取生育津贴条件

1.申请单位已办理参保手续,要申请生育津贴的职工已经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

2.已经发放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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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①用人单位可登录“网上办事大厅”

②在“单位申报业务”栏里进行申请,录入费用发生日期,勾选津贴申领情形,并确认已垫付生育津贴。

③系统将根据数据自动匹配其申请的生育津贴情形,匹配成功的点击汇总上报即可。

温馨提醒

匹配不成功的,用人单位需打印出申请表,并附上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及计划生育证明到社保机构申领。

由于生育津贴系统需匹配生育医疗费用相关信息,用人单位需指引其员工先完成其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再行申请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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