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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核定须知

2020-10-28
保险费如何规划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失业保险的知识

本文将介绍失业保险费核定的时间、对象、依据和缴费基数。同时也交代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情况。

一、缴费核定时间: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为新年度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的期限。

二、核定对象:经批准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部分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市职介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

三、缴费核定依据:(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二)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104表);(三)《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四)《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省市劳动力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证明;(六)《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七)《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

四、缴费核定基数

(一)单位缴费

1、填报《劳动情况表》(104表)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2、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3、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二)参统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1、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参统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2、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3、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以当年社会最低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五、缴费时间与方式

实行集中或独立缴费的参统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中心报送《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汇总表》和《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并可采用现金、支票或委托收款三种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单位成立、变更与注销

1、新成立的单位,应自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兼(合)并其他单位或发生分立的,自兼(合)并或分立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的,自宣告破产或者被批准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

(一)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或外埠城镇职工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后,在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时,应持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的证明;3、《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4、《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汇总表》(一式三份)。

(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返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负责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1、外埠城镇失业人员户口证明材料;

2、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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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做好失业保险申报缴费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技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保险有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政策制定,失业保险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监控全市失业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及失业人员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监控本地区失业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具体负责本地区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审核接收、管理和失业人员状况的调查、统计、分析,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审核、申报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等工作,为失业人员

提供失业保险政策咨向服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经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赞业务,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出具缴费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失业保险资金等。

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和调查、统计等工作,具体经办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业务,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向、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

第四条用人单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招用合同制工人的机关,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三、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个人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用的本市和外省市城镇人员、农村劳动力的申报缴费。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申报缴费,由雇主统一办理。

四、经批准的用人单位,到市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15日至3月25日到参统的社保中心进行新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基数核定。核定时持下列证明、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上报统计部门的上年度《劳动情况表》(年报表,表号104);

三、《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

四、《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劳动情况表》中的在岗职工年

平均工资标准,折算为月平均工资后,确定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二、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无《劳动情况表》)的用人单位,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平均工资后,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三、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平均工资后确定。

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参加失业保险的,由个人按照1.5%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雇工,由雇主缴纳1.5%,雇工个人缴纳0.5%(农村劳动力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职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五、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七条从每年4月份起,用人单位应按照核定后的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末办理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的,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征缴。

第八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第九条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持《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和《北京市申报缴纳失

业保险费月报汇总表》到参统的杜保中心申报缴费。

逾期未申报缴费的,按其上月的参统情况征缴。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每月5日后,由社保中心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从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缴;

二、支票或者现金即时缴纳。

第十一条区、县社保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月度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汇总表》以表格和软盘形式报送市社保中心,每月16日,市社保中心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从区,县社保中心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兼(合)并其他单位或者发生分立的,应自兼(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20日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一、有关兼(合)并或者分立的批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什(复印件由社保中心存留备案);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表》;

四、《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去》;

五、《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清算、被兼(合)并的,应自宣告破产或者被批准、关闭、解散、撤销、清算、被兼(合)并之日起20日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一、有关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兼(合)并的法律文书、批件、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备案);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保险费,保险费的构成


1.5保险费的构成

1.5.1四个基本组成部分

我们刚才对于费用、投资收益和损失纪录的假设是不现实的。因为保险人必须雇人来管理公司并增加营业额。假设行政管理方面和扩大业务的费用使1美元的保险费率增加了30%,则承保的谷仓每100美元的保险费率就增加到1.30美元。此外,尽管按预期损失为保险价值的1%提取了保险基金,为谨慎起见,应作较预期损失更大金额的赔付准备。因此,保险人必须建立一定储备,以应付预期以外的损失。假设这部分储备的金额又在1美元损失成本的基础上增加了10%,则谷仓的保险价值中每100美元的保险费率就变成了1.40美元。现在假设被保险人于1月1日交保费,按平均概率,保险人于7月1日结付赔款,于是保险人得到了存储保险费半年的利息。年利率为6%,其中半年可以实现3%的收益,这些投资收益降低了保险费。人寿保险公司在计算保险费率时明确承认了他们预期得到的收益。而财产保险公司则在保险定价时,间接允许了投资,我们将在下一节中所讨论的现金流量承保。总之,构成保险费的四部分是:

损失的实际成本;

运行和维持保险基金的费用;

对于非预期损失或保险基金风险因素的预留资金;

投资收益。

图1-2总结了该内容。

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

城镇企业,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新《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与1993年规定相比,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在适用范围方面作了重大改变。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的待业保险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允许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新的《失业保险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具体规定是: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里所说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按照这一规定,各类城镇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也不分组织经营形式,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所有职工,不论性别、民族、国籍,也不分用工形式,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新的《失业保险条例》还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的问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与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相比,新的《失业保险条例》有两个大的变化:一是提高了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二是单位职工从不缴费改为缴费。具体规定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纳失业保险费,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京劳社就发[2004]121号

发布日期:2004-9-7

执行日期:2004-10-1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将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的各类人员(下简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由其根据个人收入以本市上年末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范围之间自行确定。

二、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由原个人按照1.5%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统一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规定2%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后,个人存档人员补缴2004年10月1日以前失业保险费,按2%的比例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不再补缴,期满后按新比例执行。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约定自动转入保险费


一、追加保险费

(一)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二)申请时间:生效次日起至合同终止前。

(三)相关规定

1.每笔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5%。

2.投保人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与后期追加的保险费合计金额,不能超过与其组合投保的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已交纳的累计年交保费。

二、约定自动转入保险费

(一)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二)申请时间:合同终止前。

(三)相关规定

对于客户在投保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时,尚未捆绑指定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单的情况。客户可按以下规则约定捆绑自动转入保险费。

1.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单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须指定投保人为生存金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则无需变更)。

2.由投保人填写《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付费类)》,变更生存金领取方式为“转投保”,并明确指定用于转入其作为投保人的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单。

三、自动转入保险费

(一)保险费来源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应付生存金,作为与其组合投保的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自动转入保险费。

(二)转入时点

转入时点为国寿福禄双喜两全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业管实务要点

失业保险基金,南通援企稳岗补贴政策:只要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为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南通市出台援企稳岗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6月1日至9月30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属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据了解,去年南通市已启动该项补贴政策,但只适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而今年则将此项优惠推广至所有企业。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将按申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年底,一年申报一次,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保险费,江西社会保障做变革 将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4月30日,江西省将调整失业保险费率,从今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至2%。

据悉,此次调整的具体情况为,3月1日起,江西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比例从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比例从1%降至0.5%。另外,3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部分,可以冲抵年度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社保知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保险费,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保险费的缴付有以下3 个内容:

 (一)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简称保费, 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款项。保险费的实质是投保人为了使其财产或人身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而付出的对价, 是建立保险基金的基础。保险费的具体数额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相乘而确定。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的义务, 同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保险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本条规定: “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海商法第234 条规定: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 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次缴清。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可以分期交付, 也可以一次全部交付。本法第57 条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 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不得采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缴付。

 (二) 保险费的增加与减少

 保险费的增加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 保险合同订立时据以确定保险费的情况有所变化,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保险法律规范的规定, 增加原定保费。如本法第37 条规定,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在此情况下投保人不同意增加保费或保险人不愿继续承保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关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时, 保险人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的减少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据以确定保险费的情况发生变化, 按照保险合同或保险法律规范的规定, 减少原订、原收保费。如本法第38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 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1 )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 2 ) 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 三) 保险费的退还

 保险费的退还指保险合同因法定原因无效、终止或解除时, 依照本法的规定,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费或不退还保费的情况。本法规定的退还保费或不退保费的条款有下列诸条:

 1. 本法第17 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费; 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 本法第28 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人寿保险合同已缴足两年以上保费的情况外, 不退还保费。

 3. 本法第39 条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4. 本法第54 条规定,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 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5. 本法第59 条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而解除时, 投保人已交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 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6. 本法第69 条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解除合同, 未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7. 本法第43 条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在保险人赔偿后30 日内, 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 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的以外, 保险人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 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保险费,保险费应该由谁付?


由二手车引来的纠纷常常令商家和消费者头疼,它的交易毕竟不像新车这样干脆利落。正因为是旧车,在买卖之前不仅要把好质量关,而且在交易流程中更要遵循拍卖公司的程序来做,以免日后遇到问题谁也说不清。

◆事情经过:2005年9月8日,上海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拍了一辆桑车2000型时代超人。袁先生了解该车相关资料后并成功拍到此车。10日将该车的所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了该拍卖公司,但意想不到的是在以后办理手续过程中,保险费始终没办好(实际上该车保险费从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随车一起拍卖)。

9月21日,消费者到浦东大众分公司提车时,该分公司的杨经理就保险费问题致电拍卖公司后,草签了一份承诺书,车辆在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与原车主无关,但保险费由拍卖公司负责解决,从原车主处扣除还给消费者。据悉,原车主已退保,保险公司已把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的保险费退还给原车主,也就意味着袁先生要重新缴纳这7个月的保险费,而拍卖公司拒绝支付这笔费用。

拍卖公司称,袁先生所反映的情况确有其事,但保险费在购车合同中没有承诺,至于浦东分公司杨某的承诺与本公司无关。根据拍卖须知的第5条:“拍卖人所提供的拍卖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应认真咨询,实地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未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一旦应价即表明竞买人接受该拍品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

◆消费者意见:当拿到二手车拍品目录单时,清楚地写明了该车的保险费是从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但现在该拍卖公司又以拍品目录上的信息和实际有差别,消费者没有问清楚,没有看拍卖须知为由,拒绝退还10个月的保险费。

当笔者致电袁先生时,他还说道:“该拍卖公司在竞拍前没有拿到原车主的任何凭证(产权证、购车发票、行驶证、保险费等),仅仅就一辆车到了。现在原车主可能觉得该车卖亏了,保险费不愿退还,这是拍卖公司自己的失职。在协调过程中,拍卖公司提出补偿1000元,我不同意,现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专家意见:消费者是按照拍卖公司的“拍品目录”告示去购买的,该公司尽管在“拍卖成交协议书”的附带缴费中没有标明有“保险费”的内容,但在拍卖前公告的“拍品目录”中已经明示了该车的保险费缴至日期。现在,拍卖公司认为“拍品目录”只供消费者购车时的参考,不作为“拍卖成交协议书”的依据,这显然有些强词夺理。

特别提醒

我们的消费者在参加二手车拍卖时要注意商家所提供的信息,尽量做到看得仔细,问得详细,即使有书面的告示,也不妨多问一句。商家要以诚信服务,信息更换要及时,作出的承诺要兑现。拍卖的车辆来源、车辆状况,最好以书面形式告诉消费者,使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保险费,期交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十五)至五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办理效力恢复;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期交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付费金额和付费年限向本公司支付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由投保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期交保险费。第一期以后分期支付的期交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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