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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面取消3类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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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了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着力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内蒙古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取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起付线,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起付线的设置标准,由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研究确定。

做好保障对象衔接

《通知》明确,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家庭月人均或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指罹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医疗支出超出家庭负担能力的重病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均货币资产及可变现大宗财产(车辆、牲畜等)现值应低于上年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拥有除自住房屋外的其他商品房和非居住类房屋(商铺、办公楼、厂房等),不拥有或经营公司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且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认定标准。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及时落实救助政策。

出台多项支付政策

《通知》明确,各地要统筹考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低保标准等因素,结合健康扶贫工作,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的补偿政策。在起付线、报销比例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通知》要求,各地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自负医疗费用、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等因素,进一步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确保到2020年年底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次占直接救助人次比例达到30%。各地要采取按病种与按费用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对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人员按照全额进行救助,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救助,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金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要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依托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同步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盟市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按规定分级转诊和异地就医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原则上,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因特殊原因发生的跨年医疗费用,要在次年第二季度内完成救助工作。

《通知》明确,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统筹做好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负担依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准确核定结算基数,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避免重复报销、超费用报销。要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提升“一站式”信息平台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困难群众跨地域看病就医费用结算提供便利。WWW.bX0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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