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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 孕妇投保限制多 投保条款需看清

2020-10-27
投保险财产规划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一般只受理怀孕28周(7个月)以下的投保申请,对于怀孕超过28周的客户,暂不受理投保申请,要等产后两个月才能受理。

那么,怀孕28周以下就可以买保险了吗?其实不然。保险专家解释,险种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原则上不受理意外医疗险、意外伤害险和重大疾病险等短期保险,只受理普通的长期寿险,而且在投保时须进行普通身体检查。

该专家表示,由怀孕引起的保险事故责任能否赔付,还要看保险合同中是否有相应的条款。“鉴于孕妇买保险的种种限制,建议市民在投保时要有前瞻性,提前为孕妇买上合适的保险。”

对于已经怀孕的女性,可以投保专门为孕妇以及即将出生的小宝宝设计的母婴健康类保险,20周岁至40周岁且怀孕未满28周的孕妇均可投保。这类保险一方面对孕妇的妊娠期疾病、分娩或意外死亡进行保障,另一方面也对胎儿或新生儿的死亡、先天性疾病或者一些特定手术给予一定的保险金给付。

目前,福州各家保险公司中,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等寿险公司都有专门的母婴保险,只是各家公司的条款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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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投保攻略


孕妇投保攻略

据统计,目前孕妇早产、宫外孕、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和婴儿的先天性疾病得病率大大上升。一般的寿险和健康险往往把妊娠期发生的事故作为除外责任,而普通的医疗险对婴儿先天性疾病也是不保障的。因此投保一份可以同时保障准妈妈和宝宝的保险就尤为重要。

记者调查了一下,目前市面上专门为孕妇设计的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要保孕妇,另一类是妇婴兼顾。两者比较而言,后者更为全面。而这些产品各有特色,在购买时可注意比较,挑选最适合自己的。

时间的限制须看清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生育险的对象都为20至40周岁的怀孕妇女。其中,大部分产品都对投保时间设定了一些限制。如承包范围写明:20周岁以上,不满40周岁,已怀孕且怀孕未满28周的女性,也就是说,准妈妈需在28周以前投保。另外有些产品还设置了10个月至1年不等的等待期。

此外,各大保险公司对于在保险期间分娩意外所造成的身故、残疾,都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给付。但在“保险期”上,各险种的设计也有不同。如有些产品保险期截止于被保险人的该次妊娠预产期后第7日的24时,也就是说,如果晚产的孕妇在这个“第7日”之后遇到分娩意外,将很难得到保障。但也有的险种没有该项限制,如国泰人寿的“康乃馨妇婴保险计划”则规定,只要在2年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身故均可得到3倍保额的赔付。

购买门槛及保障范围差异大现在市面上的妇婴险大多为附加性质,即必须购买其公司的寿险产品作为前提,这成为一个不大不小的门槛。同时,有的保险保障只针对孕期妇女,不涉及新生儿的生命及健康。当然市场上同类险种也有母婴兼顾的,在保障了“准妈妈”的前提下,也没有忽视对新生儿宝宝的关心。国泰人寿“康乃馨妇婴保险计划”在对孕妇身故、残疾、疾病保障的基础上,还对新生儿提供了身故及8类26种特定疾病的保障。

赔付额度有讲究

各公司推出的产品由于性质和费率不同,赔付的额度也相应不同。如国泰人寿的“康乃馨妇婴保险计划”,由于计划中包含一个两全保险和附加妇婴疾病保险,所以赔付额度相对较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达3倍保额,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及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都为一倍保额。保险期满后还可获得共20%保额的满期及生育关怀保险金,相当于返还了所缴保费的71.5%。由于产品保障较为全面,赔付额度相对较大,所以费率也相应较高。而有的产品赔付额度在保额的10%~30%,相应的保费也比较便宜。大家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保险需求来选择。

“母婴无忧”孕妇健康保险

本产品为孕妇及其胎儿提供一系列的健康保障,提供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流产保险金及孕妇身故保险金。无需体检及填写健康说明,投保便捷。

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合同奥妙多 投保需谨慎


家住新野县城的钱某没有想到,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或”字,使他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现年31岁的钱某是新野县一名机关干部。2000年8月1日,钱某之妻李某经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为钱某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为钱某,年保险费1320元,交费期限20年,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则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规定,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合同中对癌症的释义是: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标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合同生效后,钱某之妻李某先后于2000年8月31日、2001年9月15日两次向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交纳每期保险费1320元。

2002年8月,钱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到新野县人民医院作了检查,被确诊为患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简称MDS)。医生说,患了这种疾病身体极度虚弱,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最终导致骨髓性白血病,也可能因自身免疫力下降而导致死亡。幸亏钱某发现得早,不过需要经常服药治疗,才能控制病情继续发展。钱某一家在庆幸之余,不禁为高额的医疗费犯了愁。这时,钱某想到了妻子为自己投保的康宁终身保险,但这种疾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是否能领到重大疾病保险金呢?为弄清这个问题,钱某去咨询医生。医生告诉他,这种疾病就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实质上就是癌症。于是,8月20日,钱某向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万元保险金。

令钱某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批准他的理赔申请,理由是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规定,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而钱某所患的MDS症状是白血球过少而不是过多,不属癌症中的“恶性白血球过多症”,故保险公司不应赔付。钱某随即提出,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对癌症释义时的用语为“或”,自己所患的MDS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虽然不符合释义的后半部分,但却符合前半部分,即“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应该归类于重大疾病。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坚持认为,MDS应同时符合释义条款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才能构成重大疾病。为弄清自己所患的MDS,钱某自费购置了许多医学方面的书籍,书中均将MDS归属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项下。此后,钱某又多次和保险公司交涉,最后,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终于同意给付钱某保险金4万元。但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的上级机关南阳公司却以不符合重大疾病条件为由拒绝审批,致使钱某的理赔愿望再次落空。

自己明明患了重大疾病,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无奈,钱某于2003年10月将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4万元及利息。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妻李某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以原告钱某为被保险人,被告表示接受,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该项条款系选择性条款,符合其一即可。原告钱某所患MDS虽然白血球过少,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MDS属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而被告却无相反证据证明MDS不属于“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而仅以白血球过少为由认为不符合癌症的条件,是对该项条款作出了并列性理解,显属不当。因此,被告作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基本保额2万元两倍的保险金额。本案中,原告于2002年8月20日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应当及时作出属于保险事故的核定,并按保险法规定在与原告达成理赔协议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因被告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故应自2002年8月31日起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新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钱某保险金4万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02年8月31日至保险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发稿时,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已将生效判决履行完毕。

张长江(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法官):

本案是一例较为典型的保险合同赔偿金拒赔案,其争议焦点为保险合同条款如何理解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我国《保险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当事人钱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县支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约定癌症的范围,在理解上发生了争议,并引起了诉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钱某的条款解释是非常正确的。由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偏面理解而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行为,给被保险人钱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知识汇总 投保保险要仔细研究“免责条款”


案例:王女士在今年1月份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当时这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让王女士在投保前仔细研究一下保险合同。几天后,王女士完成了相关的投保事宜。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今年国庆节假期期间,王女士受到了很严重的伤害,导致全身瘫痪。在病情稍微稳定之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付要求,但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她的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因为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已做出了明确约定。已经遭受过一次沉重打击的王女士,又面临着再次的打击。

律师视点:

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李伟锋律师认为,本案的这种情况,关键看保险公司的该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而决定该条款效力的主要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所以对于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单等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用黑粗字体或红色字体等进行显著标注(这种提示必须是书面的而非口头的);同时还要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说明,也就是要把该条款的相关概念、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清楚的解释,使投保人全面了解并理解。否则,这些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里,王女士投保订立合同时,保险单上的免责条款并没有足够显著的提示来引起她的注意,业务员也没有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对她进行明确的说明。所以,从本案看,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法律规定要求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王女士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知识汇总 春节出行购买意外险 务必看清保单条款


投保时间灵活可购买短期险

提到意外险,大家都不会太陌生,无非是发生一些意外时所投保的险种,对此中国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意外健康保险部的李强解释说:“意外险的普遍定义是指包括航意险、交通工具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以及普通意外险在内的险种。”意外险根据天数有短期和长期之分也有单人和团体之分。主要针对被保险者发生意外身故、烧伤、残疾、医疗住院等事故而给予的赔付。春节期间交通拥挤,容易发生意外事故,返乡的人如果没有购买个人长期的保险,就可以购买一份短期的意外险,比如春节休息7天左右,可以按照个人的具体情况购买一份7天或者半个月的短期保险,这样一来一旦发生意外,不仅可以为自己提供一种资金上的保障,也可以为亲人带来一定的经济补偿。

意外险与其他的险种不同,它本身就是一个主险,不需要附加在其他的险种上购买,所以售价并不高。隔壁的小李经常出差,每次出差时都会根据出差的时间给自己买一份意外保险,她经常说,花十几元钱就能换来十几万,自己也不缺那几个保费,花钱买个心安吧。李强说:“售价便宜也是意外险的一大特点,短期的意外险保费仅需十几元或者几十元,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出行的时间自由调整保险的时间,一旦发生意外可以根据约定领到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保额。”

保费依职业危险性不等

根据不同职业的危险性不同,投保人群细分为不同的等级,在保额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级别应缴保费不同,例如从事高危工作的人保费相应较高,一些经常坐办公室的人保费相应较低;其次,根据保额与保障范围的不同,将保额保费设计成几个档次,每个人根据实际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档次,如友邦保险公司针对短期意外险投保就有10万保额和20万保额的差别,保费投入少,保额也相应低;最后,有个别保险公司将意外险跟理财险捆绑销售,即购买理财险附赠意外险等,例如某银行推出的白金理财卡中本身就带有航意险,只要刷卡购买就免费赠送该险种。消费者在购买意外险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能力,多方了解,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购买保险要看清保单条款

据李强介绍,意外险是投保人群最为广泛的险种之一,它是包括航意险在内的保险,对于经常出差的人来说,购买人保财险公司一份一年的意外险就可以获得保额为30万的乘火车遇险的赔付,保额外20万乘船遇险赔付和保额外50万乘飞机遇险的赔付,然而该项保险所需要的保费仅仅为120元/年。不常出差的人可以选择短期意外险。

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意外险的时候首先要了解自己已经拥有了哪些保障,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另外,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要看清保单的条款,对于一些酒后驾车以及故意性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最后一定要熟记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一旦发生意外可以在最短的时间里和专业人员沟通自己的情况,寻求帮助。

你问我答

问:在发生意外之后是不是只能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答:不是,如果购买了意外险,投保人一定要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联系,查明事实后保险公司会按照规定进行理赔,另外无论有没有投保消费者都有权向承运人求保。

问:只要发生了事故就可以索赔?

答:不是,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必须有后果产生才予以理赔。

问:如何购买意外险?

答:可以到保险公司直接购买,也可以通过电话银行,或者直接登录保险公司的网站网上操作。

保险知识汇总 投保知识浅谈


中国人寿是代表国家控股的全球性商业寿险公司;2009年中国人寿再次入选《财富》全球500强企业,并成为国内唯一的世界双500强的保险公司.至此中国人寿已连续八年入选世界500强,排名从2003年的290位跃升至2009年的72位;在国内近30家寿险公司中占市场份额的45%,连续八年领跑深圳寿险市场第一;它的机构遍布全国各地,承保、理赔极为方便,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信誉。我作为中国人寿的一员,非常热爱我所从事的保险事业。它不仅能帮助许多家庭摆脱困境,而且是现代家庭理财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朋友,我想问您以下几个问题,您看您准备好了吗?

1、突发意外准备金:对于根本无法控制的突发意外事故产生的损失,您认为是自己承担全部风险好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风险好?哪个划算?

2、健康准备金:有的人辛辛苦苦工作了一辈子,却因一场大病花掉了全部积蓄,如果有了健康保险就不会如此,您认为呢?

3、子女教育金:很多人都是等孩子考上了大学,才四处借钱凑学费,有的甚至因为经济的原因耽误了孩子的前途,您和您的亲朋好友一定要省点钱,先给孩子买份教育金,这是为子女的将来做好万全的准备。

4、养老金:一般人都是把钱存在银行里等老的时候再拿出来用,如果您现在还是这种想法的话,那只能说您的希望是好的,但因为现在将钱存在银行里很难保值,另外生活中的支出理由太多,而到了年老时银行里却没有多少钱。现在的养老既有保障又有分红,如果你了解了分红保险,最少要留有10%养老保命钱,以避免将来还要子女负担。

5、投资:有钱买份投资类型的保险是您明智的选择,它目前的收益率高达12%,据有关权威专家分析,未来还会稳定上涨,充分体现明智的理财。

6、车险:为了您的方便,作为保险代理人,熟悉多家经纪公司,可为您提供多个保险公司的车险服务供您选择,并能给予最合理的承保方案及价格。

7.团体险:如果您是位企业主的话,给您的员工买分团体意外险,是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你归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尊敬的朋友,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希望您更多的关注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健康。如果您有任何保险和保障方面的疑问和需求,请及时联系我。因为对我来说保险事业是一份伟大的事业,利国利人利己,既可以使国泰民安;又可以为每个家庭分担风险;同时又使我可以得到回报。做好保险工作是我的最大的心愿和追求,我会用我的专业为您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希望您想到保险就一定想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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