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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社会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十三规划 关于社会保险知识

昨日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截至上月底,全省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达1950万人,其中领取养老待遇的有620万人,分别比去年增长44%和30%。

广东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试点实施办法,在全省建立了统一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并先后出台了新农保政策补充规定和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各试点地区立足实际,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额和缴费年限挂钩的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居民早日参保。如广州对参保人缴费额的不同给予每人每月15元到80元不等的缴费补贴;珠海规定参保缴费分五档,政府按缴费的30%补贴,多缴多得;广州、云浮、肇庆等市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人增加缴费补贴50元等。

1月15至16日,由中国残联副理事长贾勇率领的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第四督导组到广东省佛山、肇庆两市开展督导检查。常务副省长肖志恒陪同督导。

督导组一行深入农户家中,详细了解农民群众享受社会保险与残疾人政策的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汇报,充分肯定广东省社保工作成绩,就如何巩固和发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成果,确保春节期间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出部署。

肖志恒表示,广东将进一步加大扩面增缴工作力度,努力做到城乡居民百分之百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极研究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接续,鼓励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提高养老金水平。同时,进一步提高社保经办服务信息化水平,抓好社保卡的发放使用工作,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据省人社厅的介绍,广东省去年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2460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达到720万人,参保率达到98.4%,待遇发放率达到100%,包括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在政府的资助下都被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广东社保资金近2年被骗保套保金额逾千万元

广东社保资金历年累计结余已经高达4579亿元,巨额社保基金存在着被参保人及家属套保、骗保和冒领的情况,广东省社保局通过数据核查和比对,查出了5800多万存在被骗保、套保危险,防止基金损失。

广东省社保局表示,当前广东各市社保系统独立运行、不利于及时发现异地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的状况,目前广东省人社局制定实施了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比对措施,核查本省内重复领取社保资金、跨省重复领取养老金。根据最新一期“广东社保简报”,截至2012年1月底,已经查出广东全省559人近两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重复领取金额达到1012万元,被重复领取社保金中的628万元已经追回。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表示,为管好老百姓的养命钱,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着力加强稽核内控工作,并将重点放在全省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医疗保险待遇核发方面。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公布的最新一期“广东社保简报”中表示,广东当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尚未实现实时联网,广东一些社保参保人,在不同地区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对此,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成立清理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金数据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通过分析、清理社保系统中的数据,加大对数据的稽查、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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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10档


8月13日举行的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在对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保持不变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据悉,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标准分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档。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好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养老保险缴费分10个档次

该《办法》在对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在提高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等方面有新突破,同时对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监督以及个人账户的建立使用和参保人待遇享受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标准分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

会议强调,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按照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上一社保年度向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费用占该用人单位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在60%以下(含60%)的降低缴费率;在61%至70%之间的缴费率不变;在71%以上(含71%)的提高缴费率。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为0.5%的不浮动,费率为1.0%、1.5%采用浮动费率。

据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浮动费率的缴费单位名单及费率由人社部门提供,市地税局按其核定费率进行征收,社保部门提供的名单中没有包含的缴费单位和新参保单位,按现有政策规定确定费率征收。本次浮动费率所属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变。广大缴费人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介绍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9月28日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9日获表决通过,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新增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有关内容:即使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用人单位追偿。据介绍,增加该条款,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新增的第四十三条规定,若发生工伤事故,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之后,先行支付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偿还,若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条例》还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首次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1、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为了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1年。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和人员往往在事故发生很长时间后才申请认定,证据材料已发生很大变化,造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证困难,无法作出认定决定。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应当及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由于存在不同意见,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征求意见。(第二条)

2、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条例规定:在工伤争议处理程序中,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为了便于工伤职工尽快享受待遇,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在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3、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实践中,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往往认定时间长、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长,各地方、各部门和工伤职工反映强烈。这类申请案件在申请工伤认定前,需要先就劳动关系进行仲裁。仲裁程序的增加,进一步延长了工伤认定程序。为了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4、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第十条)

通过上述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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