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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借卡住院 工伤认定遇阻碍

2020-10-10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李某在一家餐饮公司任面点师,在工作中被轧面机轧伤左手拇指。当日公司将其送至医院就诊。但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公司陪同人员擅自使用了同事张某的身份证件及社保卡为其办理入院手续,导致其在医院住院期间病历均显示为张某姓名,并进而致使其无法认定工伤。因此李某将公司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认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虽认可李某在工作中受伤,但表示在医院就医时,是李某未带身份证且不记得身份证号码,为尽快就医,在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张某的身份证及社保卡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并非是该公司的原因导致李某在医院的住院病历患者姓名与其本人不符,也并非该公司的原因导致李某工伤申报手续遇阻碍,因此该公司无需支付李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因无法做工伤认定而发生的工伤待遇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受伤职工在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方可依据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现李某因故尚未被认定为工伤,李某要求公司比照工伤标准向其支付相关款项及待遇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张韬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受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一般而言,在社保行政机关审核工伤材料时,若住院病历、缴费单据等记载的名称与受伤职工姓名不符,相关就医资料是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合规材料的。该案中,李某发生伤害事故后,未使用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挂号及住院手续,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受阻,应积极提供实际就医的佐证资料,其逾越工伤认定程序直接提起诉讼主张工伤待遇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张韬表示,没有被认定为工伤,不代表不能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对于受伤一事,李某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公司对李某的损伤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此时,从举证责任、伤残评定以及赔偿数额标准上来说,主张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往往没有认定工伤有利,也就是说,李某要为使用他人名义进行医疗付出一定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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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住院报销多少


社保卡住院报销只限于再指定医院因疾病和部分意外所造成的住院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公式为: (总费用-门槛费-自费-超支费用)*(75+年龄*0.2)%。正常情况下,实际报销比例在20~60%不等。自费药是不予报销的、乙类药品是报销80%的,床位费是有限额的,按规定的一些检查费和诊疗费也是不报销的。本文将为您介绍部分地区社保卡住院报销多少的问题。

合肥社保卡住院报销多少?

参保人员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

上海社保卡住院报销比例明年增5%

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55%调整为60%。

河北省城镇居民社保卡报销比例达70%左右

为提高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切实使群众受益,今年以来,我省在11个设区市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工作,针对门诊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大病,从医保基金中每人每年拿出25—35元不等,建立了形式多样的城镇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制度,方便了参保居民的非住院就医需求。同时,省人社厅积极与省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人的一般性补助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80元,目前已经落实到位。此外,城镇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今年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现有比例上逐步提高,目前已达到70%左右。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工伤认定不及时损失自负


社保部门指出,逾期申请既不予认定又要自己承担费用

工伤申请有时间限制,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了解到,由于错过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不少单位和个人都因此受损。

迟认定单位要埋单

广州某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其职工梁某于今年1月2日工作时割伤右手,单位于2月6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梁某为工伤。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对梁某在1月2日至2月6日期间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单位表示不理解。

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于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方可报销费用。未按上述时间办理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认定申请一年内提出

广州某酒家服务员李某在2002年12月工作时被热水烫伤,一直沒有办理工伤认定。今年1月,李某及其所在酒家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李某不服:“明明属于工伤,为什么不予认定?”

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而李某的要求已经逾期。

60日内会給出回复

来穗务工的四川打工仔张某給记者来信说,去年底他在工厂搬货时“闪了腰”,经过治疗现在已经好多了,但动作还是不灵便,老板改让他干些轻活。张某觉得自己应该属于工伤,他想申请认定工伤,但又怕时间拖得太久。

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因此,张某这種顾虑是不必要的。

工伤认定,一百例工伤保险认定的思考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由国家建立的一种保障制度。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相关事实资料,在二个月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截止2006年9月1日,龙游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已作出一百例工伤认定,同比增长163%,今年的工伤保险工作量加大,难度增加,特点突出。一是个人咨询、申报认定比重较大,今年以来咨询来访200多人次,个人来访人次占咨询来访总数的八成左右,工伤认定100件中,个人申报认定19件占认定总数19%;二是外地农民工认定工伤突出,个人申报认定19件中,外地农民工申报认定16件占认定总数的84.2%;三是制造性、建筑性企业等高风险行业发生工伤事故居多,工伤认定达83件,占认定总数的83%。

一、一百例工伤认定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1、高风险行业事故率高,职工受到职业伤害的问题突出。由于龙游县是浙江省西部欠经济发达地区,工业经济基础薄弱,企业主要以特种纸生产制造为主。今年以来龙游县制造业、建筑业工伤事故发生数,较去年分别增长了40%、21%。制造性、建筑性企业工伤认定达83件,占认定总数的83%,其中全县唯一的一家军工企业工伤认定达11件,是名副其实的高风险企业。这些用人单位职工受到的职业危害风险大大高于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

2、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依据复杂。一百例工伤认定案件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81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职工本人或者家属申请的19件。参保企业申请的工伤认定案件中,能提供劳动合同的65件,只能提供考勤表、工资单能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16件,个别企业甚至没有劳动合同用工制度。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19件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同意个人或者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而提供的劳动合同仅3件。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考勤表、工资单的真伪,劳动合同是事(工伤事故)前签定还是事后签定,劳动保障部门都无法鉴别。

3、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还没完全到位。随着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开展,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有很大的提高,然而还有一些因素制约扩面工作的开展。首先是宣传还未到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仍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很大原因源于政策信息没有及时传达到位。其次是政策约束,根据《龙游县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这种捆绑保险的制度也制约了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再其次企业重视不够,认为只需加强教育和管理就能规避事故风险的发生而不主动参保。

工伤认定,内蒙古工伤保险认定政策出台


4月21日讯:近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同时,原《关于规范全区工伤认定业务流程和文书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5〕118号)废止。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4月20日了解到,《规程》明确了认定受理条件,将工伤认定决定受理和不予受理时间明确为15个工作日之内。

简化程序,认定时间短缩为15天

《规程》规定,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发生工伤事故的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规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无法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的,可提出延长补正材料期限的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进行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种情形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规程》规定,以下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不属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未提交规定材料或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后,申请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规程》明确规定,因材料不齐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补齐材料并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规程》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自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最高罚2万

《规程》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提出有关举证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据。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时限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认定,落实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政策有哪些?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日前,本市启动了工伤保险主题宣传活动。这里就广大读者关心的工伤保险问题进行解答。

工伤认定

1、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商注册地,下同)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三)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四)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证明材料;(3)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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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淮安清浦区工伤认定工作升级 教您如何办理


为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清浦区人社局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谨取证原则,通过做到“三个坚持”,不断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水平。

坚持宣传调解。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在富春花园小区、化工新村小区等地发放宣传手册,同时利用“国家宪法日”等特定日期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向群众普及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的业务流程以及伤残待遇知识等,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保,不断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坚持依法依规。对申请认定工伤的案件,从受理到调查、取证、认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做到不延期认定、不延期送达,及时调查核实和认定。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与法制办、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交流。

坚持提升效率。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实行快受理、快调查、快认定的简易程序;对比较复杂的案件,坚持现场调查,深入企业及事故发生地点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多渠道收集资料,同时与上级人社部门及时沟通联系,交换意见,确定认定方案,保证上下政策协调一致,提高工伤认定案件办理质量。

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地点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治路24

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镇淮楼东路108号

淮安市清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延安西路200号清浦区民生服务中心5/6层

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100号,清河区市民服务中心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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