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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上海市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2020-10-10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办事项目

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

◆申办条件

1.工伤人员需经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工伤复发;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仍在原单位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凡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工伤复发的,需携带《工伤复发确认书》;

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4.工伤人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对于伤情变化经鉴定改变结论的,需携带改变结论的《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以及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1)对于工伤复发伤情变化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2)对于委托他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件)。WwW.Bx010.coM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本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精选阅读

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市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7号]。

◆申办条件

1.因工死亡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因工死亡人员事故发生月本人已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待遇享受人本人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4.对于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需携带下列材料:

(1)与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2)由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目前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的证明;

(3)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纳入工伤保险的老工伤工亡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为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另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需携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5)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另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

(2)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被委托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注: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被委托人员应在工伤认定的次月,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工伤保险,上海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对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上海推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截至5月底,上海全市共有1173家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办理了项目参保。

据介绍,截至5月底,上海全市共有1173家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办理了项目参保,其中958个新建项目、215个在建项目,共计缴纳工伤保险费1.25亿元。

工伤保险小知识: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2009年上海市社保基数


随着人们保险的意识的加深,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保险,可是还是有很多保险的基本知识不被大家知道。像是社保基数这样的名词,很多人不了解这是什么概念。

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社保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交纳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但是,如果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过高或过低,即超过社会保险规定的上限或下限,限外部分就不可以作为缴费基数计算了。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只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须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上海根据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292,进行社保费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综合保险费的基数、工伤保险部分待遇的调整。调整数额如下:

1、社保基数

2009年度本市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调整为: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本市公布的200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即上限为3292*3=9876元,下限为3292*0.6=1975元。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2、综保基数

用人单位2009年度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即,3292*0.6*0.125*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246.9 * 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建筑施工单位按照缴费基数5.5%缴纳综合保险费。即,3292*0.6*0.055*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 108.6*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

3、工伤保险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负伤前的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并根据本人伤残级别,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因工死亡享受5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倍计算,即按3292*50=164600元计算

3) 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计算,即按3292*6=19752元标准计发。

4、生育保险

从业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按3292元计发。

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的确认方法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每年随着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变化,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也予以相应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时间为每一年度的4月份。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22%,其中3%记入个人账户,19%纳入社会统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是本人缴费基数的11%。

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30%。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为本人和帮工缴费的比例为2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及其帮工的缴费比例为8%。

非正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按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30%。

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原则上参照本市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上海市将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启动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9月2日讯,据《劳动报》报道,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无职工参保证明不发施工许可证。

昨日从上海市人社局了解到,本市已经启动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根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其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据了解,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确定,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许可证申请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

根据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规定按项目征收工伤保险费后,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凭证。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提交的,本市各级施工许可办理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则上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建设项目施工期满后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问题,参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你了解多少?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解答吧!

现行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但并非一直享受,工伤职员只要出现拒绝治疗等情形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广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相关问题】:

一、刘先生不幸遭遇工伤事故,但一直拒绝进行工伤鉴定。这种情形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不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待遇。

二、王先生遭遇工伤死亡,留下一个15岁的孩子。今年王先生孩子年满18周岁,不知能否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还是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领取抚恤金。所以王先生儿子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工伤康复治疗后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不能,工伤职员拒绝治疗即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职工保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单位一般都强制性缴纳工伤保险,但是很多员工都不是很了解,大家可以以此做个参考。

上海市综合保险卡介绍


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外来从业人员越来越多,怎么保障外来人员的利益,综合保险卡解决了这个问题,上海在这一点走在全国的前面。我们重点介绍上海市综合保险卡。

上海市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在上海的外来人员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商业保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保。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参加社会保险必须有当地的户籍或者居住证,而一般的外地到上海来工作的人没有上述两样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去办综合保险才行。在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该缴纳综合保险。该保险包括: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这三项保险待遇。对于年轻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前面两项,万一生病或者工伤,对于外来人员是很大的保障。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和其实施细则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是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5.5%。

如果发生工伤,外来从业人员便可以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现在,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编辑本段保险卡注意事项如果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是“自助卡”产品,您可以通过“查看保险卡”来查看您填写保单的相关信息。更重要的是,通过查看保险卡,获得卡号/账号和密码,并且访问自助卡对应的保险公司网站,进行开卡,使保险生效。

综合保险卡和社保中的医保卡有差不多的功能,比如每月有固定资金注入,可以做日常药费补贴使用,但是不能提取现金。而且综合保险卡还集消费和管理两大功能于一体,既能用来买药,又等于一张维权通行证,以下是详细介绍:

“上海综合保险卡”,是与日常医药费补贴同步推出的一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新举措。此卡集两大功能于一体,既为外来从业者提供更贴身的保障,又能开辟一条更便捷的维权通道。

综合保险卡新待遇:日常药费补贴待遇

从2005年4月1日起,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到新的综合保险待遇―――日常药费补贴待遇,并同时领到一张“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

单位每为你缴纳一个月的综合保险费,你就能获得每月20元的日常药费补贴待遇,该资金注入“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中,可以累计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

集消费+维权于一身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可不是一张简单的“身份证”,它集消费和管理两大功能于一体,既相当于一张购药“信用卡”,又相当于一张维权“通行证”。

上海的综合保险包括三种保障,养老补贴、医保和工伤连续交费满12个月或者3年内累计交费满12个月,可以有1张老年补贴证,女到50,男到60,凭身份证和补贴证去指定保险公司领取一份老年补贴,有几张证就可以领取几份医保卡每个月内有20块钱,可以去药店买药,住院超过1500以后的费用可以报销80%工伤就不详细说了,就是工伤待遇

如何办理综合保险卡

首先,你应该立即拨打12333的电话,根据语音提示选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挂失,顺便把你丢失卡的卡号问清楚.然后,填写《综合保险卡》补卡申请书,并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此申请书到各区外劳力管理所领取,也可以登陆12333网站下载.)第三,用A4纸复印你的身份证,5元钱补卡的工本费及《综合保险卡》补卡申请书到你单位办理缴纳综合保险的外劳力管理所提交即可.一般外管所在受理申请以后1~2个月就能补好,并下发到你所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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